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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2026 法考刑法每日一题
1.下列情形,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多选)
A.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B.强制猥亵罪致人死亡
C.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D.拐骗儿童罪致人死亡
[解析]
A 项属于。我国《刑法》第257 条第1、2 款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暴力干涉婚姻自
由罪致人死亡规定了升格法定刑。因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
B 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37 条第1、2 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
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强制猥亵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强制猥亵罪致
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C 项属于。我国《刑法》第238 条第1、2 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
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刑法对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规定了升格法定刑。因此,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
D 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62 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刑法对拐骗儿童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拐骗儿
童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本题答案:AC
2.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多选)
A.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
亡有因果关系
B.甲向乙的食物投放毒药,乙中的毒不会致死,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剖腹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
亡有因果关系
C.丁欲杀死田某,得知田某毒瘾很大,便向田某赠送大量毒品。田某第二天毒瘾发作,吸食过量毒品死亡。
丁的行为与田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D.张某带领手下持刀追杀甲乙,紧追不舍,甲乙无路可逃,甲跳入水库,溺水身亡。乙见状,只好跳入高
速公路,却被汽车撞死。张某的行为与甲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解析]
本题中A 项错误。A 项属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定情形。第一,介入因素是乙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
菌侵入体内,属于被害人自身的行为,该行为异常。第二,先前行为是甲杀乙的行为,仅致乙轻伤,对乙
死亡结果的作用小。介入因素对乙死亡结果的作用大。表明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综合结论,
先前行为即甲杀乙致乙轻伤的行为与乙死亡无因果关系。
B 项错误。B 项也属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定情形。第一,介入因素是乙剖腹自杀,属于被害人自身的
行为,该行为较为异常。第二,乙剖腹自杀对自身死亡作用大。先前行为即甲向乙的食物投放毒药的行为
与乙死亡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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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项错误。向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赠送毒品,且赠送时毒瘾没有发作,这种赠送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受赠
者自己吸食过量死亡,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
D 项正确。第一,介入因素是甲跳入水库溺水,乙跳入高速公路,属于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甲乙二人的行为
不异常,因为无路可逃是被迫的。第二,先前行为是张某带领手下持刀追杀甲乙,紧追不舍,甲乙无路可
逃,对甲乙死亡作用大。介入因素即甲跳入水库溺水与乙跳入高速公路对甲乙死亡的作用也大。在此属于
二因一果。先前行为即张某的紧追不舍的持刀追杀行为与甲乙死亡有因果关系。对被害人的行为不能追责。
本题答案:ABC
3.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单选)
A.甲以伤害故意将王某打得重伤昏迷,离开现场时出于习惯随手扔掉烟头,未料到竟引起火灾,烧死了王
某。甲的伤害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B.乙以伤害故意将李某打成重伤,然后离开现场。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乙的哥哥来到现场。李某的哥哥
也来到现场欲抢救李某,但乙的哥哥不许其进行抢救,导致李某死亡。事后证明,如果李某的哥哥抢救,
则李某不会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丙绑架吴某,警察前来营救。警察由于重大判断失误,竟将吴某误以为是丙,将吴某开枪打死。丙的行
为与吴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D.丁放火引起大楼火灾,消防队员实施正常的灭火行为,其中一名消防队员被火烧死。丁的放火行为与消
防队员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解析]
本题中A 项错误。A 项属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定情形。第一,介入因素是火灾,不是扔烟头,发生
火灾很异常。第二,先前行为是甲以伤害故意对王某实施的重伤行为,对王某死亡的作用大。介入因素即
火灾对王某死亡的作用也大。本案属于二因一果。先前伤害行为与王某死亡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后行为构成失火罪。注意,对两罪在并罚时,不能将一个死亡结果同时处罚两次,也即应该以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和失火罪(去掉死亡结果)并罚。
B 项错误。第一,介入因素是乙的哥哥不许抢救李某的行为,属于第三人行为,该行为比较异常,与先前行
为属于独立关系。第二,先前行为是乙对李某的重伤行为,制造了致命危险,但是当救助行为出现后,该
危险便变得不致命了,也即先前行为对最终死亡的作用变得不大了。介入因素即乙的哥哥的阻断救助行为
对李某死亡的作用大。因此,先前行为即乙的重伤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阻断救助的行
为:前提条件是存在现实的救助行为,且有救活的可能性。结论:死亡结果与阻断救助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C 项错误。第一,介入因素是警察出于重大误判的开枪行为,属于第三人行为,该行为比较异常。第二,先
前行为是丙对吴某的绑架行为,对吴某死亡的作用小。介入因素即警察出于重大误判的开枪行为对吴某死
亡作用大。因此,先前行为即丙对吴某的绑架行为与吴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 项正确。根据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危险的实行者是消防员,消防员对危险有认识能力,但是,消防员对
危险没有自如的避免能力,因为进入火场灭火是其职责,因此消防员的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消防员,只能
归属于放火者。
本题答案:D
4.甲(女)一直怀疑乙(女)是丈夫的小三。某日,甲在大街上撞见乙,便拿起小手包打乙,乙赶紧躲避。
在躲避过程中,乙闯红灯逃向马路对面,被一辆越野车撞倒,乙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单选)
A.甲的打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的打人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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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甲只是用小手包打人,这种行为对乙的身体健康及生理机能不会有实际危险,故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伤害
行为。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其一,甲的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不大。其二,介入因素是乙自
身的行为,也即闯红灯。由于甲仅仅是用小手包打乙,乙因此不顾危险而闯红灯,属于异常,由此导致的
车祸也属于异常。其三,该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作用很大。故A、B、C 项错误,D 项正确。
本题答案:D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甲夜间驾驶尾灯坏掉的车,被交警张某拦下。张某为了防止后车撞上甲的车,在甲的车后挂了一个手电
筒。张某命令甲将车开往前方加油站。甲开车时,张某将手电筒拿掉。此时,李某的车撞上甲的车尾,致
李某死亡。李某的死亡应归属于张某
B.乙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130 公里/小时(限速120 公里/小时),撞死突然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
事后查明,即使乙遵守规定,开到120 公里/小时,死亡结果仍无法避免。乙的行为与行人死亡之间不具有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丙端一盘有毒的鱼肉给谭某,谭某闻到该鱼的腥味,引发过敏症而死亡。丙的行为与谭某的死亡无因果
关系
D.丁夜晚开车不慎将行人蔡某撞倒在路中央,蔡某重伤昏迷,丁逃逸。后王某开车不慎轧到蔡某,蔡某当
场死亡。蔡某的死亡与丁无因果关系
[解析]
本题中A 项正确。当交警张某控制甲的车后,防止追尾就变成了张某的义务和责任,此时出现李某追尾的
事故应当将死亡结果归属于张某。
B 项正确。乙的行为不具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此与行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C 项正确。这是特殊体质问题。但特殊疾病不是先前投毒行为引发的,而是鱼腥味引发的。死亡结果与投毒
没有因果关系。
D 项错误。介入因素是第三人王某开车轧到蔡某,在当时的情景下并不异常。先前行为是丁夜晚将蔡某撞倒
在路中央,并且重伤,对死亡结果作用大。介入因素的作用也大。本案属于二因一果。
本题答案:D
6.以下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多选)
A.甲与乙是兄弟,但素有矛盾。某日,两人再起冲突,发展成相互殴打,冲突中,甲打了乙的腹部。乙回
家后,感到腹部疼痛,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乙自身罹患神经纤维瘤并累及腹腔器
官及血管病变的基础上,腹部受到外力作用促发自身病变血管破裂,引发腹腔膜后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
死亡。尽管甲并不知道乙患有疾病,但其伤害行为仍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当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欲杀害其妻,遂在妻子的早餐中下毒,该种毒药杀伤力极强,两小时内必定死亡。但是妻子食用后痛
苦不堪,甲起了恻隐之心,赶忙送妻子去医院,途中,甲的仇人乙见到甲的车子,故意撞击,甲的妻子在
车祸中身亡。由于妻子中毒必定死亡,所以应当肯定甲的行为与妻子的死亡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C.甲不慎撞到乙,致使乙跌落水塘,甲慌忙逃走。乙的妻子路过,听到乙的呼救,但想到乙经常家暴自己,
于是眼睁睁地看着乙溺水身亡。由于乙的妻子不救助与乙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无须对乙的死亡结
果承担责任
D.甲假装孕妇,欺骗乙说自己被抛弃,身无分文,让乙借给自己钱。甲的演技十分逼真,但乙在前一天刚
刚听朋友说过有孕妇向自己借钱的事情,知道甲是骗子,但觉得甲也不容易,所以还是给了甲钱。甲的行
为造成了乙的损失,甲成立诈骗罪既遂
[解析]
A 项,被害人特殊体质并不属于行为之后的介入因素,且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特殊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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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是否有认识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所以甲的殴打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有因
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犯罪客观要件的问题,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还需看是否具备主观要件,如果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故意或过失,那么不能将死亡结果归责于甲。A
项说应当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说法过于绝对,故错误。
B 项,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具体、现实的结果,而非假定的结果。虽然甲的妻子在两小时内必定死亡,
但是其当下的死亡是由于乙的撞击行为。甲的行为与妻子的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C 项,第一,甲的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因为死亡结果就是甲的行为制造的危险的实现。第二,
乙的妻子应救,能救,故意不救,死亡结果与乙的妻子的不作为也有因果关系。第三,甲的行为与死亡结
果的因果关系,与乙的妻子的不作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不是排斥关系,可以并存。这是二因一果。
D 项,诈骗罪的行为公式是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
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乙并未陷入认识错误,也未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甲不能成立诈骗
罪既遂。
本题答案:ABCD
7.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8 岁小朋友的恶作剧伤害王某,对王某身体造成威胁,王某对其只能紧急避险
B.对人所实施的过失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C.对人所实施的属于意外事件的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D.对假想防卫、事后防卫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不法侵害需要满足犯罪构成的何种要件才属于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及正当防卫与紧
急避险的区分。
A 项错误。一个行为符合客观要件,属于不法侵害后,在主观要件中如果该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
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其行为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性,对这样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正当防卫。
因此,A 项中,8 岁的小朋友的行为虽然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符合犯罪的主
观要件,但其恶作剧行为对王某身体造成威胁,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属于不法侵害,王某可以对其进行
正当防卫。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但在由他人的侵害行为引起的紧
急避险情况下,紧急避险针对的对象不是不法侵害人本人而是第三人。A 项中王某针对不法侵害人(8 岁的
小朋友)本人不能进行紧急避险,而只能正当防卫。
B 项正确。一个行为符合客观要件,属于不法侵害后,在主观要件中该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不影响其行
为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性,防卫人均可以对其客观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即不法侵害既可以是故意的不
法侵害,也可以是过失的不法侵害。因此,B 项中对人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C 项正确。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只需要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即可,是否具备主观要件不影响其行
为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性,也不影响不法侵害的认定。因此,C 项中,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主观上无故意或
者过失属于意外事件的侵害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D 项正确。假想防卫是指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并进行的所谓的防卫。事
后防卫是指不法侵害结束后,行为人进行的所谓的防卫。假想防卫与事后防卫分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
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均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当不法侵害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时,
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本题答案:BCD
8.女青年王某被拐卖到李某家,欲逃走,但被李某监控、毒打。某日,王某为了逃脱,别无他法,便给李
某投毒,李某死亡。王某逃脱。王某的行为构成?(单选)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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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投放危险物质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
防卫是否过当,应根据必要性原则来判断,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在当时情境下,
只有智取,别无他法,那么导致死亡也不过当,因为李某对王某实施的是严重的侵害人身的不法侵害。由
于王某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本题答案:A
9.甲怀疑乙在追求自己的女友,便约上丙丁来找乙。在乙的宿舍门前,丙见到乙就上前殴打,被甲拦住。
甲声称:“在没搞清事实之前,先别动手。”乙从地上爬起来后进入宿舍,将一把水果刀揣进口袋,然后
出来。在门口,甲乙二人又发生争执。甲问道:“真要干架吗?”乙答道:“怕你啊!”二人便厮打起来。
此时,丙丁便一起上来殴打乙。乙见对方人多势众,便逃跑。甲丙丁便一路将乙追打至持续10 余米的地方,
乙为了摆脱被群殴,拔出水果刀奋力刺向距离自己最近的甲。甲当场倒地,被送往医院不治身亡。下列说
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由于双方是相互斗殴,所以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B.当甲丙丁一路追打乙时,乙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C.乙刺死甲,属于正当防卫
D.乙刺死甲,属于防卫过当
[解析]
本案中,值得刑法评价的乙的行为有两个:一是与甲的斗殴行为,二是拔刀刺甲的行为。
对于乙的第一个斗殴行为,由于双方斗殴均属于不法侵害,此时,双方彼此的合法权益因其对对方实施的
不法侵害而被刑法暂时否定,即此时双方在刑法上人格减等,其人身和财产权利暂时不为刑法所保护,则
对斗殴双方来说,均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都不存在因防止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正当防卫的可能。因此,乙的斗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对于乙的第二个拔刀刺甲的行为,由于乙见甲丙丁三人围殴自己便开始逃跑,此时,乙斗殴的不法侵害已
经结束,其合法的人身权利此时受到刑法的保护,但在乙逃跑后,甲丙丁一路追打至10 余米的地方,甲丙
丁三人的追打行为就构成了正在进行的对乙合法的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乙拔刀刺甲的行为属于制止不法
侵害的防卫行为。持续群殴属于侵犯人身的严重暴力性质的不法侵害,从制止这种不法侵害的必要性来看,
导致死亡也不过当。
本题答案:BC
10.医生甲悄悄溜进病人乙的病房,手里藏着毒针,准备给乙打,欲杀害乙。甲看到乙背对门口侧身躺在床
上睡着了,轻手轻脚来到床边,朝着乙裸露出来的一只手臂正准备注射,突然,乙翻身用刀刺向甲,致甲
重伤倒地。原来,乙对甲的前期治疗很不满意,认为自己的后遗症就是甲的疏忽造成的,一直伺机报复,
知道每到此时甲会进来给自己打针,便实施突然袭击。但乙不知道甲这次要打的是毒针。下列说法正确的
有?(多选)
A.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
B.乙的行为不属于偶然防卫
C.根据结果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D.根据行为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解析]
A、B 项,偶然防卫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
卫。C、D 项,(1)根据结果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结果无价值论认为防卫人不需要具有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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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即使防卫人实施的是危害行为,但从事后的结果来判断,只要制造了好结果,就仍然构成正当防卫。
本案中,虽然乙没有防卫认识,但由于其刺伤甲的行为,偶然阻止了甲对其自身的杀害这种不法侵害,制
造了好结果。偶然防卫因为制造了好结果,所以是好行为,应受奖励,认定为正当防卫。因此,乙的行为
构成正当防卫。(2)根据行为无价值论,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行为无价
值论认为,防卫人需要具有防卫认识,但因不具有防卫认识从而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
的好坏会影响到危害行为构成的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不能认为,只要是死亡结果就是既遂结果。本案
中,乙因不具有防卫认识,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但由于其刺伤甲的行为,偶然阻止了甲对乙自身的杀
害,制造了好结果。因此,乙将甲刺成重伤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未
遂)。
本题答案:ACD
1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聋哑人赵某在狩猎时,误将周某当作野兽准备射击,站在赵某身后较远的甲发现赵某的行为,赶紧开枪
将赵某打伤,保护了周某的生命。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也可以是作为
C.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过当均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D.成立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防卫认识,有学说争议,但基本均认为不需要防卫意志
[解析]
本题中A 项正确。一个行为符合客观阶层,就表明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对其可以进行正当防
卫,主观阶层的因素只影响责任的承担。聋哑人赵某的行为属于过失的不法侵害,对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甲为保护周某将赵某打伤,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B 项正确。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有能力救助却
不救助的父亲在他人胁迫下救助自己落水的幼女,第三人成立正当防卫。
C 项错误。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只能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不存在成立故意犯罪的可能性;而
防卫不适时和防卫过当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D 项正确。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正当目的,无论依据哪种观点均不要求
行为人具备防卫意志,否则可能会将相当一部分行为,如出于愤怒、报复或兴奋而进行的正当防卫行为排
除在范围之外。
本题答案:ABD
12.甲与乙因琐事产生矛盾,乙想教训甲,因此约自己的朋友丙、丁二人至甲住处,三人一同对甲进行殴打,
将甲打伤,鲜血直流。乙、丙、丁三人离去后,丁感觉对甲的教训太轻,不能使乙解气,于是唆使乙丙二
人回住处拿了西瓜刀、钢筋返回,乙用钢筋抽打甲时,甲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中乙及持西瓜刀朝其冲过
来的丙,致乙轻伤,丙失血过多死亡。戊上前劝架,被甲当作乙的同伙,甲遂挥刀刺向戊,致戊重伤。关
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多选)
A.甲刺伤乙的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B.甲用刀刺丙,致其死亡,不构成正当防卫。
C.甲刺伤戊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D.乙丙丁三人返回后,甲可以对丁进行防卫。
[考点]防卫的限度、假想防卫、防卫对象
[解析]A 项,乙用钢筋抽打甲,面对这一紧急的不法侵害,甲被迫用刀将其刺伤是必要的,甲的行为构成正
当防卫,阻却违法。
B 项,丙持西瓜刀向甲冲过来,严重危及甲的人身安全。况且乙此前就已经殴打过甲,此时甲更有理由相信
乙持刀冲向自己会严重危及自己的生命。甲持刀反击是必要的,虽然造成了丙死亡的结果,也并未明显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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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必要限度,仍然构成正当防卫。
C 项,戊原本是劝架者,但甲误以为其是要来殴打自己的乙的同伙,对其实施了防卫行为,即此时不存在不
法侵害甲却以为存在,因此甲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并非故意为伤害行为。若甲有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
重伤。
D 项,虽然丁先前对甲有殴打行为,但该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第二次殴打行为,丁属于幕后教唆犯,原
则上不可以进行防卫。
本题答案:BCD
13.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消防队员面临火灾时不能为了躲避火灾而紧急避险
B.王某看到身后有人追杀自己,便赶紧闯入李某家。实际上其身后人只是跑步者。王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避
险
C.张某欲砸毁江某的汽车,砸碎玻璃后,发现车内有个小孩快要窒息。张某救了小孩。张某的行为属于偶
然避险
D.方某得知一周后会有海啸,为了躲避该海啸,盗窃邻居摩托车逃离。方某不属于紧急避险
[解析]
A 项正确。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面临自己职务、业务带来的危险时,不能进行紧急避险。
因此,消防队员属于在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面临火灾时,不能为了躲避火灾而紧急避险。
B 项正确。假想避险是指事实上不存在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进行避险的行为。B 项中,事实上王
某身后的人只是跑步者而非追杀者,但王某误以为是追杀者,赶紧闯入李某家的行为,便因为缺少现实危
险而不能构成紧急避险,而属于假想避险。与假想防卫的处理办法相同,对于假想避险,如果存在过失,
就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就是意外事件。
C 项正确。偶然避险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偶然制造了避险效果,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的避险行为。因
此,C 项中,张某砸碎江某的汽车玻璃后,偶然拯救了车内快要窒息的小孩的行为,属于主观上没有紧急避
险的认识,但客观上偶然制造了避险效果的偶然避险。对于偶然避险能否成立紧急避险,存在肯定说与否
定说的观点展示。
D 项正确。成立紧急避险,要求第一,危险具有紧迫性。一周后的海啸不具有紧迫性。第二,迫不得已,别
无他法。方某躲避海啸的方法很多,不是必须盗窃邻居摩托车。此外,方某不构成偶然避险。成立偶然避
险,要求危险具有紧迫性。
本题答案:ABCD
14.某航道由于地形复杂,多暗礁,因此设置了许多航标船,用以标示特定水域的水下深度和暗礁概貌以及
船只航行的侧面界限,从而保障过往船只的通行安全。一日,常年在该航道打渔的甲驾驶机动渔船载着其
妻和帮工至某航标船附近时,见同村几个渔民不小心使网上浮标挂住了固定该航标船的钢缆绳,即驾船前
往帮助摘取浮标。不料,靠近航标船时,甲的渔船螺旋桨被该航标船的钢缆绳缠住,使渔船失去动力,该
河段水流湍急,渔船存在翻沉的危险情况。甲为使渔船摆脱困境,持刀砍钢缆绳未果,于是解开航标船的
钢缆绳,然后驶离现场,致使脱离钢缆绳的航标船顺流而下,漂流两公里,工作人员接到群众报案后才将
航标船复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千余元,且此时航标船已经流失两小时。下列选项正确的有?(单选)
A.甲为了使渔船脱困而解开航标船钢缆绳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B.甲解开钢缆绳的行为使航标船流失,可能造成过往船舶无法得知该流域的准确情况,危机航行安全,其
行为不满足紧急避险的条件。
C.甲没有向工作人员报告以消除危险的义务。
D.甲解开钢缆绳后离开现场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破坏交通设施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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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原型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95 号指导案例。甲在自己的渔船被钢缆绳缠住失去动力、面临倾覆危险的
情况下,为了保护渔船上三人的生命安全以及渔船,迫不得已解开了钢丝绳。虽然航标船流失可能给过往
船只的航行带来安全隐患,但这毕竟不是现实权益,只要及时报告工作人员消除危险即可。其行为造成的
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阻却违法。A、B 两项错误。但是,即便甲破坏交通设施(解
开钢缆绳)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这一先行行为使得过往船只的航行处于危险状态,甲有采取措施积极防
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并且作为经验丰富的渔民,甲应当知道航标船的重要意义。在其能够通过报
告工作人员来消除危险的情况下,其没有履行义务,成立不作为的破坏交通设施罪。
本题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