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困难睡大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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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竹马6 月五大部门法模考答案和解析
第1 题,答案:C
A 项,(1)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260 条之一),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
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本题
中保姆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2)虐待罪的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是家庭成员。该“家庭成员”可以作扩大解释,可包
括长年共同生活的管家、保姆。本题中保姆也可以构成虐待罪。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罪论处。
(3)刘某对母亲负有保护义务,对保姆的虐待行为负有制止义务,故意不制止,构成不
作为犯罪。
(4)间接正犯,是指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利用他人犯罪,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支
配。根据多数说,间接正犯的特点是:引起+支配。本题中,保姆的虐待行为不是刘某引起
的,而且,刘某并没有支配控制保姆,只是单纯地、消极地不制止。因此,刘某不构成间接
正犯。A 项说法错误。
(5)刘某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并且在帮助犯的基础上构成正犯,因为对结果的发生
所起的作用超过了帮助犯的角色,达到了正犯的程度。如果保姆知道刘某的存在,则刘某
是不作为的共同正犯。如果保姆不知道刘某的存在,则刘某是不作为的片面正犯。
B 项,(1)王某儿子是制造违法事实意义上的盗窃罪的“实行犯”,也即客观上实施了法
益侵害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只是到了排除责任事由上,由于未达到责任年龄而排
除责任,最终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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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多数说,间接正犯的特点是:引起+支配。本题中,儿子盗窃的事实不是王某引
起的,而且,王某并没有支配控制儿子,只是单纯地、消极地不制止。因此,王某不构成间
接正犯。B 项说法错误。
(3)王某构成不作为犯罪。第一,王某对儿子有监管义务,对儿子的违法行为负有制
止义务,不予制止,构成不作为犯罪。第二,王某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并且在帮助犯的基
础上构成正犯,因为对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超过了帮助犯的角色,达到了正犯的程度。
如果儿子知道父亲的存在,则父亲是不作为的共同正犯。如果儿子不知道父亲的存在,则
父亲是不作为的片面的共同正犯。
C 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7 条之二),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
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行为。
本题中,曹某的帮助行为,一方面构成赵某的诈骗罪的帮助犯(共犯),另一方面构成帮助信
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行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
处。因此,C 项说法正确。
D 项,(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第285 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
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
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中,孙某构成非
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丁某以为孙某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但是孙某没有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因此,丁某不
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
(3)孙某实施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是丁某不构成该罪的帮助犯,因
为丁某不知道孙某实施了该罪。
(4)丁某虽然不知道孙某实施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是至少知道孙某
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实施了犯罪。丁某知道孙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提供网络技术
支持,因此,丁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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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行
为。因此,D 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第2 题,答案:B
本题考查回避。首先,赵某申请鲍法官回避被驳回后,由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变
更,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与鲍法官存在同学关系,故属于出现了新的事实和理由,赵
某有权再次提出回避申请,A 选项错误;其次,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
避的人应当暂停本案的工作,故本案鲍法官应当暂停本案的工作,B 选项正确;同学
关系属于其他利害关系,要足以影响公正审理的才需要回避,但不论鲍法官与薛某的
同学关系是否影响公正审理,C 选项均为错误——回避或者驳回回避申请应当用决
定,而不是裁定,C 选项文书错误。D 选项的考点在于回避的效力,在民事诉讼中审
判人员回避后诉讼程序应当继续进行,意味着原程序中所进行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故在鲍法官回避前赵某已经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该裁定继续有
效,赵某不能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D 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第3 题,答案:D
A 项,方法错误也称为打击错误,要求存在一个欲害对象,一个实害对象。本题中,只
有一个行为对象,就是乙,因此不存在打击错误。
B 项,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例如,甲将乙推下井,欲淹死乙,实际摔死了乙。甲主观上
想杀死乙,客观上也导致了乙死亡,甲只是对导致死亡的因果历程有认识错误。这表明狭
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中,主观想要的结果和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同一种结果,只是导致该结果
的因果关系与主观预想的因果关系不一致。由于行为人不需要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具体
样态、具体死法,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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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中,甲只是想伤害乙,没有想杀死乙,主观想要的结果和实际发生的结果不是同
一种结果,因此不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C、D 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用木棍)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甲的过失行为(用尖
刀)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要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要求故意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
有因果关系,因此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只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甲的过失行
为(用尖刀)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的一个行为既是故
意伤害行为,又是过失行为,这是不同角度的观察结果。例如,妻子将毒酒放在餐桌上,准
备晚上端给丈夫喝,丈夫提前回家自己喝了。妻子放置毒酒的行为既可以评价为故意杀
人罪的预备行为,也可以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过失行为,二者想象竞合。同理,本题
中,甲的这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本题表明,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有区别,不应当混同。这表明,虽然故意杀人的死亡
结果可以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的伤害结果,但是,过失致人死亡的死亡结果不能包容评价
为故意伤害行为的伤害结果。因此,甲的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不是既遂,而是未遂。
综上,本题答案为D。
第4 题,答案:D
(1)政务处分期间,公务员应当低调行事,工资、职务、职级和级别都不应有所增长,
但有一个例外,警告处分期间可以涨工资。本题中刘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在处分期间不能
晋升工资档次,故A 项错误。
(2)只有撤职的时候需要降低级别,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均不需要降低级别,可见,B
选项错误。
(3)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
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
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本选项此处运用了张冠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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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的技巧,考生需要区分清楚,向原机关申请的叫作“复核”,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
上一级机关提起的叫“申诉”,C 选项错误。
(4)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
给予处分,反之亦然。可见,D 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第5 题,答案:B
本题中在没有基础决定的前提下,就扣押了王某的小推车,很显然不是行政强制
执行行为。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目的的不同。首先,行政
强制措施的目的是控制和预防,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戒。在本案中,B 市城管局
暂时扣押王某的小推车,是为了暂时控制其经营的工具,避免其在此期间再从事经营
活动。因此,该做法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B 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
第6 题,答案:B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有四种递进方式(1)书面说理;(2)通知立案或者
撤案;(3)发纠正违法通知书;(4)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只能先(1)次(2),再(3)后(4),不可同时进行。本案中检察院认为包某某的
行为不属于犯罪,那首先应当要求立案的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即可通
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故本题选B。
第7 题,答案:A
本题综合考查不动产的一物数卖、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买
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和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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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项考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键词为“分期付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系买受人将
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 次向出卖人支付的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方某签
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价款分2 次付清,因此,不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故A 项表
述错误,当选。
B 项考查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关键词为“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如方某举证证明甲公司与韩某构成恶意串通,则甲公司与韩
某的购房合同无效。故B 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C 项考查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关键词为“风险”。对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在当事
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采“交付主义”,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风险,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担风险,与标的物所有权无关。本题中,甲公司已于2016 年5 月6 日将房屋交付韩某使
用,因此,5 月6 日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韩某承担。故C 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D 项考查合同解除权,关键词为“解除合同”。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单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同时,根据《商品
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 条的规定,在房屋买卖的背景下,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
3 个月。因此,作为非违约方的方某可以催告甲公司在3 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逾期不履行的,方某可以解除合同。故D 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第8 题,答案:A
第一,法考多数说(事实占有说)认为,从实质标准出发,乙在事实上占有卡里的20 万
元资金,甲没有占有该资金。因此,甲的掐卡行为(挂失卡)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甲的掐卡
行为导致乙无法支配卡内资金,使乙对卡内资金失去占有,并且甲对卡内资金建立了排他
性占有。
第二,甲掐卡后取款,也即让银行职员取出10 万元现金。法考多数说(事实占有说)
认为,甲对银行构成诈骗罪,诈骗的行为对象是银行的现金,因为甲不是资金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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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取款权限。甲欺骗银行职员丙,使丙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银行的现金。提示:银行
只是直接的受害人。银行会根据合同规则,扣掉储户的存款债权,由此挽回损失。银行不
是最终的受害人。但是,刑法主要关注的是直接受害人及直接损失。
第三,甲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是因为,甲要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只能属于“冒用他
人信用卡”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而甲是卡主,不属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第9 题,答案:D
(1)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24 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
关备案。因此,A 选项错误。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8 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
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
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
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
款。”可见,对于噪音扰民的行为,公安机关是具有管辖权的,而且题干也提示了李某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不需要移送环保部门,B 选项错误。
(3)在见到公安、警察和派出所的时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
处罚法》第120 条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人出示人民警察证,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
人的,并应当将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本题中当场对李某罚款200 元,李某并未离开现场,
一定是当面送达。C 项中的7 日内将处罚决定书交给李某不正确,即使是2 日内向李某
送达仍然不正确。C 项错误。
(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 条规定,县公安局派出所当场罚款200 元,属于复议前
置情形,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告知李某如不服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D 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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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 题,答案:B
本题考查代位权诉讼的主管、管辖以及代位权诉讼与债权债务诉讼的关系问题。
第一个问题,代位权诉讼的主管和管辖。代位权诉讼由被告(即相对人孔某)住
所地法院甲县法院管辖。同时,基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相对性,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
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故
孔某和谢某之间的仲裁协议不影响债权人丁某向甲县法院对相对人孔某提起代位权诉
讼,孔某的异议不成立,C 选项错误。
第二个问题,丁某对债务人谢某提起的债权债务诉讼(A 诉讼)与丁某对相对人
孔某提起的代位权诉讼(B 诉讼)的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8 条规定,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属于
该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
另行起诉;在起诉债务人的诉讼终结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对该规定同学们可以
从以下两个层次理解:首先,债权债务诉讼和代位权诉讼分别确定管辖法院;其次,
为了防止冲突判决,要正确处理两个诉讼关系:①如果两个诉讼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的,可以合并审理;②如果两个诉讼属于不同法院管辖的,由于代位权请求成立需要
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成立为前提,故代位权诉讼的审理需要以债权债务
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诉讼审理终结前,应中止对
代位权诉讼的审理。具体到本案而言,丁某对谢某提起的债权债务诉讼(A 诉讼)由
甲县法院管辖,丁某对孔某提起的代位权诉讼(B 诉讼)也由甲县法院管辖,二者均
由甲县法院管辖,甲县法院可以将A 诉讼和B 诉讼合并审理,B 选项正确,A、D 选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第11 题,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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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对犯罪构成认定进行考查。题目中甲的行为属于以卖烤鱼为名,以暴力胁迫
方式强行取得他人财物,与传统常见的抢劫方式不同,甲会给付对应的烤鱼,属于强
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的想象竞合。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可以在市场
交易环境下发生重合,因此本题选B 项。
综上,本题答案为B。
第12 题,答案:D
A 选项,凯美健身房与月某之间有独家授课合同,月某私自在外授课,违反了该
合同,凯美健身房有权追究月某的违约责任。A 选项正确,不当选。
B 选项,乐鼎健身工作室与途友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因途友公司工作人员王
某的过错导致月某受伤,途友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因此乐鼎健身工作室有权追
究途友公司的违约责任。B 选项正确,不当选。
C 选项,根据《民法典》第522 条第2 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
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
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当事
人已约定月某作为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途友公司向其履行债务,题目未提及月
某明确拒绝,并于第二天乘坐该公司派来的车。途中,因司机王某超速行驶与前车相
撞,导致月某重伤。途友公司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上述规定,月某
有权请求途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C 选项正确,不当选。
D 选项,凯美健身房与月某之间的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但因月某车祸腿部受伤无
法行走,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80 条的规定,凯美健身房不
能请求月某继续履行合同,凯美健身房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与月某的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因此D 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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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 题,答案:A
A 选项考查的是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的告知程序,即法院应当在受理公益诉讼后
10 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其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
利益,故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得以维护,原告诉讼请求得以全部实现
的,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故A 选项表述正确。
B 选项考查公益诉讼的和解和调解。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
组织调解,但由于涉及公共利益,法院应当将该和解、调解协议公告。公告期满,法
院经审查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不予出
具调解书,应当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在公益诉讼中以达成和解协议
为由而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故B 选项表述错误。
C、D 选项考查公益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关系,公益诉讼的受理与裁判不影响
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故吴某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另行
提起民事诉讼,不能在本案中以共同原告身份参加公益诉讼,也不能对公益诉讼的生
效裁判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C、D 选项均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第14 题,答案:A
关于送达的效力问题,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向受送达人本人送达文
书,本人不在的可以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故本案中因宋某不在家,法院将起诉
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交由宋某妻子代为签收的送达行为有效。既然经过有效送达,开庭
时宋某未到庭,法院可以对宋某缺席判决。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适用小额诉讼的
程序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
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故本案法院不得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的其他规定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当然,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转为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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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被告宋某属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对其缺席
判决。故本题A 选项表述正确,B 选项关于继续审理的表述错误。本案也无需诉讼中
止,D 选项错误。
C 选项中,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法
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后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本案宋某在实体
上并不满足宣告失踪的条件,在程序上也未经特别程序判决,审理借贷纠纷的法院不
能直接裁定宋某的妻子以财产代管人身份参加诉讼,C 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第15 题,答案:C
(1)“公共场所”有两种类型。一是指使用权限上,不是某个人专属使用,而是公众可以
使用,例如“公共厕所”是指公众可以使用的厕所,而非某个人专属使用的厕所。又如公共
交通工具,是指公众可以使用的交通工具,而非某个私人轿车、私人飞机。二是指物理空
间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可以随时进出,例如广场、大街上,而非某个人的家庭住宅。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由于其中要求“当众”强奸妇女,因此其中的“公共场所”
是指有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随时进出的公共场所。火车上的厕所虽然属于公共厕所,但这
里“公共”的含义是指使用权限,而非物理空间,也即火车上的所有乘客都有权使用,但是
当某个人在使用的时候,这里的空间并不是公共空间,而是私密空间,此时不可能有不特
定人或多数人可以随时进出。因此在这个空间强奸妇女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
女”。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使用权限,也即一般人都有
权使用,不是某个私人轿车、私人飞机。由于没有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当众抢劫”,因
此,不要求抢劫地点是个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可以随时进出的物理空间。因此,只要在公共
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就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至于抢劫的对象不作要求,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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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是不特定人或多数人,也可以是特定的少数人。司法解释也是如此规定。因此在火车
上的厕所里面抢劫某一个人的钱财,也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强奸罪致人重伤、抢劫罪致人重伤,都要求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抢劫罪的实行
行为致人重伤。关于这些罪的实行行为,可根据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进行判
断。由于甲、乙是在强奸、抢劫行为结束以后实施伤害行为,因此不构成强奸罪致人重
伤、抢劫罪致人重伤,而属于单独的故意伤害罪,应与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
综上,本题答案为C。
第16 题,答案:D
A 项,洗钱罪是故意犯罪,要求明知是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删除“明知”并不能改变
这一结论。实际上,大多数故意犯罪的条文中并没有“明知”的表述。A 项说法错误。
B 项,(1)《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规定,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己为自己洗钱,也构成
洗钱罪。(2)虽然洗钱罪的条文在描述上游犯罪时,没有“财产犯罪”的字眼,但并不意味着
财产犯罪不能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例如,上游犯罪有金融诈骗罪,该罪本质上是财产
犯罪。又如,上游犯罪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包括该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例如,
该组织实施的财产犯罪。这种财产犯罪也能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行为人自己对这
种财产犯罪的犯罪所得进行洗钱,构成洗钱罪。B 项说法错误。
C 项,(1)洗钱罪的成立,应当以上游犯罪的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2)上游犯罪
的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但对上游犯罪在程序上尚未审判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判。
因此,C 项说法错误。
引申总结:(1)上游犯罪的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
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2)上游犯罪的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但罪名认
定为其他罪名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 项,上游犯罪的追诉时效与洗钱罪的追诉时效互不干扰,各算各的账。D 项说法正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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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第17 题,答案:D
诉讼(对抗诉讼)的问题。本案J 国法院和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故称之为平行
诉讼(对抗诉讼)。关于平行诉讼问题,我们讲三步走:第一步,本案没有专属管
辖,没有协议管辖,不涉及中国主权、安全、公共利益,故本案可以讨论平行诉讼问
题;第二步,平行诉讼,不论外国法院是否受理,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
院都可以受理,故本案吴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应当依法受理,B、C 选项错
误。第三步,受理之后怎么办?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不方便法院原则,二是先受理法
院规则。
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如果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在中国,在中国进行诉讼不方
便,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更方便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告知当事人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起诉。
关于先受理法院规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
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去更方便
的外国法院起诉,以先受理法院规则为由裁定诉讼中止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到先受理案
件的法院应诉,都是为了方便当事人,故应当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诉讼中止
的书面申请为前提。本案中虽然J 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但当事人并没
有提出诉讼中止的书面申请,故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裁定诉讼中止,而应当继续审
理,故本题A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第18 题,答案:B
本题考查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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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项考查居住权的限制。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如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以出
于好意帮扶为目的,在自己所有的房屋上为经济困难的另一方设立居住权,则该居住权专
属于对方人身。如果居住权人转让和继承,即违反了居住权设立的目的和初衷,导致所有
权人几乎永远无法实现权利,破坏了居住权的人役权属性。因此,A 项前段表述错误,不
当选。
B 项考查居住权的性质。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居住权
可有偿可无偿。故B 项正确,当选。
C、D 项考查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的设立采“登记生效主义”,即书面有效居住权
合同+登记=居住权。因此,居住权可以采用单独的合同订立,也可以采用条款订立。同
时,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而非合同生效时。故C、D 项均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第19 题,答案:C
首先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属于电子数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
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
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故其不论是储存在电
子介质(如储存卡、U 盘、硬盘、网络储存空间等)还是直接将其打印出来,均为电
子数据,且均视为原件。故本案中打印的现场照片属于电子数据,且视为电子数据的
原件,故应当为原始证据,本题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A、B 选项中将该照片判
断为书证的表述错误,A、B 选项不当选。从掌握知识点的角度,分析该照片是本证
还是反证的问题:首先,该照片的待证事实是张某没有撞倒李某;其次,对于张某是
否撞倒李某这一待证事实应当由主张撞倒(即侵权事实成立)的原告李某承担证明责
任;最后,这张照片是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张某提供的,故属于反证。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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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 题,答案:C
本题综合考查自诉案件的管辖,证言审查,见证人适用和取保候审。
A 项,虽然小牛五周岁,但只要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其陈述可以在查证属实后作
为定案根据。因此,被害人年幼并非是其陈述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理由,A 项错误。
B 项,公安机关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有
关公民作为见证人,保证办案程序的公开与合法。但在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技术
侦查时无需邀请见证人。这是因为,(1)讯问、询问。会涉及需要保密的案件信息或者个
人隐私,有见证人不合适;(2)查询、冻结。一方面,公安机关只需通过网络办案系统点击
鼠标即可完成查询和冻结,无需见证人。另一方面,查询、冻结账户时会涉及一些身份和
数字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侦查人员有权了解,但不宜有人见证;(3)技术侦查。需要秘密进
行,有见证人不方便。因此在本题中,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小牛时,无需通知见证人到
场,B 项错误。此外,你是不是在想,好像公安机关问未成年人时确实需要通知什么人到
场来着?那是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本题中,古某是小牛的唯一监护人,但古某是犯罪嫌
疑人,公安机关在询问小牛时应当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C 项,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来说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是,小
牛五周岁,认知和自救能力弱,即使遭受虐待也没有能力向法院告诉。此外,犯罪嫌疑人
古某是小牛的唯一监护人,这意味着也许不会有其他近亲属代为提起自诉。为了充分保
障小牛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将本案作为公诉案件办理,对古某继续侦查,不得撤销
案件,C 项正确。
D 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但本案中,古某是成年人,即使古某是小牛的唯一监护人,也没有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的
法律依据,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C。
第21 题,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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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
的案件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此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且原审判人员不能参与本
次审理,故A、B 选项错误。又因为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既可以由人民陪
审员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也可以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故D 选项错误,C 选项正
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第22 题,答案:C
本题考查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
首先,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本题中,杨某、范某和路某三人按份共有一只
宠物犬。其中,杨某占1/6 的份额、范某占2/3 的份额、路某占1/6 的份额。
其次,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共有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
权。本题中,路某在饲养期间将“宠物犬”卖给杨某的行为系处分共有物而非共有物的份
额。因此,其他按份共有人杨某和范某均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A、B、D 项均错误,不
当选。
最后,除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应当经2/3 以上份额的
按份共有人同意。本题中,路某和杨某的份额共占1/3,在未经范某同意的情况下,路某构
成无权处分。故C 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第23 题,答案:D
(1)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劳动仲裁裁决的内容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的民事关系,而不是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关系,所以,
张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委
员会的性质是准司法机关,而非行政机关,最高院认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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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但其本身不是行政机关。因而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
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没有
法律依据。”A 选项不当选。
(2)B 选项考查的是诉讼和复议衔接关系,该选项属于复议终局的情况,也就是说,当
事人如对某些行政争议不服,应当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
力,经过复议后当事人不得再行提起诉讼。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 条第1 款规
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
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可见,某外国人对
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终局
决定,不可诉,自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 选项不当选。
(3)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定期考核为不称职的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对“自己人”作出的内
部管理行为。内部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管理内部事务,对其内部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
为,主要包括两种:第一,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还包括行政机关对
公务员的培训、考核、离退休、工资、休假等方面的决定。第二,行政机关内部、上下
级行政机关之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公文流转、权力调整、内部指示等行为。按照
“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逻辑,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 选项不当选。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
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受案范围。某县政
府解除与企业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纠纷,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
围。D 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答案为D。
第24 题,答案:A
(1)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注意,这里是根据笔录,而非
参考笔录,A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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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诉讼法》第26 条第2 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
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同时,在行政诉讼中,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
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题中,区政府减少了罚款数额,属于变更处理结果,构成复议改
变。因此,应当以区政府为被告。B 选项错误。
(3)《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
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若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处
罚显失公正是可以判决变更的,C 选项排除了变更判决的适用可能性,是错误的。
(4)行政诉讼的法定简易程序适用情形包括:①法定适用简易程序。对于第一审下列
案件,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具体有:
第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第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 元以下的;第三,属于政
府信息公开案件的。②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第一审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
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题由于没有交代具体的罚款数额,所以,无法判断是否满足
法定简易程序的范围,但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绝对化表达也是错误的,退一步讲,即使
题干表述罚款数额超过2000 元,这种表达也是错误的,因为不能排除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的可能性,而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是不需要受标的额的限制的。所以,D 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第25 题,答案:B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的目的之一便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但是公民不
可以滥用知情权。为了防止公民滥用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申请人申请
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情形,设置了特殊规定。
第一,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若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告知申请人
不予处理。所以,A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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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即使理由合理,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
围,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D 选项正确。
(2)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的知情权。公民知情权的范围应当是现有
的政府信息。若是当事人所需要的信息是对现有的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行政机关可
以不予提供。因此,县政府可以直接拒绝公开,而非迟延答复。B 选项错误。
(3)若当事人申请的内容是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
获取的途径。C 选项正确。
综上而言,本题答案为B。
第26 题,答案:B
选项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 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规定(原
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选项A 错误。
选项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 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
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
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
响公正审判的。故选项B 正确。
选项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 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
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
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 个月。故选项C 错误。
选项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1 条第1 款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
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
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故选项D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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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第27 题,答案:C
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诚实守信原则中的诚实原则的要求,与合理行政、
高效便民以及程序正当原则并无本质的内在关联,A、B、D 项错误,C 项正确。诚实守
信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信息应当全面、
准确、真实,不得捏造。(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
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
或者变更的,应当依法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的相应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综上,本题答案为C。
第28 题,答案:A
根据《民法典》第36 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
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
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
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
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
为。本题中,王某因悲痛长期酗酒,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王长期处于无人照顾
的危困状态,属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A 项正确,《民法典》第36 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
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因此,小王所在的学校以
及民政部门作为法律规定的组织,均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
B、C 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91 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 周岁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法定监护人知道或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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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
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有特别规定,但并非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D 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38 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
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
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由此可知,有
悔改表现后并非自动恢复监护人资格,而是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
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29 题,答案:D
本题考查夫妻财产制。A 项,婚前的财产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仍然归个人
所有。故A 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B 项,对于稿酬的归属,发表或获得稿酬之一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即属于夫
妻共同财产。婚后,孟某获得稿酬120 万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B 项说法错误,
不当选。
C 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归共有,即20 万元的股票收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故C 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D 项,孟某所借的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孟某和刘某
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故D 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第30 题,答案:C
A 项,为了保证证人愿意作证,可以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A 项说可以到
“侦查人员指定的地点”询问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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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项,询问被害人与询问证人程序相同,不论询问证人还是被害人,均应个别进
行。B 项说询问被害人无需个别进行是错误的。
C 项,在询问证人前,侦查人员应当了解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
系,由此可以及时调整询问方式及内容。可见,C 正确。
D 项,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不可以告知证人案件基本情况。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比
较复杂,如果侦查人员告知证人案件信息,一方面证人有可能会泄露信息,另一方面
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暴露之前是以证人身份出现的,一旦案件信息暴露,侦查工
作可能会陷入被动。因此,D 项说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案件基本情况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C。
第31 题,答案:B
(1)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
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
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我们将这种先予执行称为“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李某的先予
执行申请,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范围,所以,D 选项错误。
(2)“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必须得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作出裁定,所以,A 选
项错误。
(3)由于是“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当事人生活困难,所以,法律没有要求该种先予
执行的申请人提供担保,C 选项错误。
(4)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此处的复议不是
行政复议,而是司法复议。行政复议是“民告官”,所以申请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而司法复议是诉讼参与人对法院的某项裁定或决定不服,而要求法院予以纠正其错误
的救济制度,申请者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所以,B 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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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 题,答案:C
本题考查二审法院发现漏罪时的并案管辖问题。
某市中级法院二审张三盗窃案时,某县检察院对张三涉嫌诈骗罪向某县法院再次提
起公诉,这意味着张三涉嫌盗窃罪与诈骗罪两罪(一人犯数罪),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可以决
定并案审理。此时,为了保障张三的审级利益,且诈骗案还没有作出一审判决,某市中级
法院不可以在二审程序中并案,只能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某
县法院对盗窃案与诈骗案并案审理。显然,只有C 项符合要求。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第33 题,答案:C
本案中石某和房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据此制作
了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石某认为据以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
议是因为受到胁迫所签署;二是调解书生效后石某为治疗后遗症花费了4 万元。逐一
分析:石某主张调解协议是受到胁迫签署,显然,石某认为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石
某有权对调解书申请再审。但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
解书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但下列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 个月内提
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
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距调解书生效
已经超过6 个月,故石某不能申请再审,B 选项错误。石某主张因为治疗后遗症又花
费手术费4 万元,属于调解书生效后发生了新的事实,故此时石某可以另行起诉,法
院应当依法受理,故C 选项正确。当然,调解书作为法院制作的生效裁判文书,只能
通过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不存在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问题,
A、D 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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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第34 题,答案:A
首先,直接送达可以将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
离婚诉讼中,不能将文书交给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案件另
外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本案是离婚诉讼,法院将张三的判决书交由李四签收的行为
违法。其次,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计算,由于法院将张三的判决书
交由李四签收的送达方式违法,判决书没有通过合法方式送达张三,故张三的上诉期
尚未开始计算。只有待法院向张三补发判决书时才是有效送达,此时开始计算张三的
上诉期,故对张三而言,一审判决仍在上诉期内,张三可以提起上诉,本题A 选项正
确。申请再审的前提是判决已经生效,由于本案仍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故不能申请再审,据此判断B、C 选项是错误的。当然,还有两个角度可以判断出
B、C 选项错误:角度一,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所以就算
本案判决已经生效,张三也不能申请再审,B、C 选项错误;角度二,简易程序中可以
用简便方式通知证人出庭,故法院通过短信方式通知证人出庭的做法并不存在错误,
C 选项错误。当然,推翻一份判决只能通过法定途径:对尚未生效的判决应当通过二
审程序;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应当通过再审或者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断然没有随意撤
销的道理,故D 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第35 题,答案:A
本题考查办案机关讯问、询问未成年人。
A 项,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戊,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注意保护其隐私和名誉,尽可能
减少询问频次,避免造成二次伤害,A 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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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项,询问笔录应当交戊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让戊核对确认。未经戊核对,无法保证
笔录记载内容的真实性,询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B 项错误。
C 项,询问多名被害人,为了防止被害人之间相互影响,准确查清事实,侦查人员应当
分别询问,不可同时询问,更不可让多名被害人当场对质,C 项错误。
D 项,因乙是聋哑人,讯问乙时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但翻译人员应当与案件不存在利
害关系,否则需要回避。乙的父亲作为乙的近亲属具有明显的身份利害关系,不得为乙翻
译,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第36 题,答案:A
本题考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C 项,动物园的动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系“过错推定”。动物园已经尽到了提示
义务和管理职责,动物园没有过错,可不承担责任。故A 项正确,当选;C 项错误,不当选。
B 项,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故B 项错误,不当选。
D 项,公平补偿规则的适用范围是“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形,本题不能适用公平补偿
规则。故D 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第37 题,答案:B
本题考查二审审理程序和上诉不加刑原则。
A 项,某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此时已经超过抗诉期限,检察院要求撤回抗诉的,是否
准许由某市中级法院审查裁定。选项说“应当”准许错误。
B 项,某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某市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抗诉。若某市检察院不
派员出庭也未说明原因,某市中级法院可以理解为某市检察院撤回抗诉并裁定按撤回抗
诉处理,B 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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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项,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C 项说可以再次发回,错
误。
D 项,二审法院可以改变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虽然某区检察院认
为某区法院判处黄某3 年确有错误而抗诉,某市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对黄某量刑可以改判
重于3 年,但不得改判重于某区法院第一次判处的12 年。否则黄某最初被某区法院判
处12 年后还不如别上诉了。因此,D 项说可以改判黄某有期徒刑13 年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第38 题,答案:A
本题综合考查侦查行为,不起诉制度和强制医疗程序。
A 项,由于死因不明,为了查清案情,侦查机关有权决定解剖被害人乙的尸体,为了充
分保障乙亲属的合法权益,解剖尸体时应当通知乙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
名,A 项正确。
B 项,某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认为甲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甲符合
《刑诉法》第16 条(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规定,检察院对甲作出的不起诉
决定属于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被不起诉的甲无权申诉,B 项错误。注意,不起诉分为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只
有被酌定(相对)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诉。
C 项,某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甲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指令甲实施
暴力行为所在地或者甲居住地的基层检察院向同级的基层法院提出。因此,某市检察院
不应向某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医疗,C 项错误。
D 项,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采取,某市检察院不能直接采取,D 项错
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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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 题,答案:C
本题考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A、B 项考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甲公司与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施
工队签订合作施工协议,该合作施工协议无效。故A 项错误,不当选。建筑施工合同系
甲公司与发包人乙公司签订,甲公司本身具备相应的资质。因此,建筑施工合同有效。故
B 项错误,不当选。
C、D 项考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
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题中,办公楼
竣工验收“合格”,因此,施工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主张折价补偿款,甲公司
无权拒绝。故C 项正确,当选;D 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第40 题,答案:C
A 项,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 条),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人。第一类是直接作业的人,
其存在操作过失。第二类是监督管理的人,其存在监督过失或管理过失。这类人包括投
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本题中,甲是实际控制人,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表明其存在
管理过失,因此应对事故的发生负责,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A 项说法错误。
B 项,危险作业罪(第134 条之一),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
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为,例如,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
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产生现实危险。该
罪的客观要件是造成具体危险(现实危险)。若过失造成实害结果,则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罪。本题中,甲未依法储存危险品,产生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B 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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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项,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 条),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
为。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已经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不要求通电。本题中,该电力设备未交
付使用。甲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C 项说法正确。
D 项,窨井盖是交通设施。甲盗窃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盖,制造了公共危险,构成破
坏交通设施罪。假如窨井盖价值数额较大,则甲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想象
竞合,择一重罪论处。D 项说法错误。
引申总结:盗窃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的井盖,除了构成盗窃罪(假如价值数额较大),
司法解释(多数观点)认为还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少数观点认为,不构成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制造的危险没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第41 题,答案:A
A 项,甲的杀害行为引起乙的正当防卫。乙的正当防卫行为引起大火,甲有灭火义
务。这是因为,甲的杀害行为与乙的正当防卫行为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此乙引起
大火的结果应归属于甲。甲故意不灭火,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B、C、D 项,甲的杀害行为和不作为共同导致乙死亡,属于二因一果。因此,甲的杀
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不作为构成放火罪致人死亡。但是,对这两个罪不能数罪并
罚,否则意味着对一个死亡结果处罚了两次,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此,可将死亡
结果用于处罚更重的罪名,一般而言,故意杀人罪既遂更重。因此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基于此,放火罪就只能定放火罪,不能定放火罪致人死亡。最后,(作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与
(不作为)放火罪数罪并罚。
由于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在客观上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甲关于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误以为乙被烧死,实际是吸入毒气死亡)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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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与不作为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且,甲有两个行为,前行为是杀人,是作为;后行
为是放火,是不作为。由于是两个独立行为,因此应数罪并罚。所以,D 项说法错误。但
是,应注意对死亡结果只能处罚一次。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第42 题,答案:D
选项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 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
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
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故A 选项错误。
选项B,对于强制证人到庭,应当由法警执行,必要的时候,可以商请公安机关
协助,但是强制到庭只能针对证人,而不能针对被害人和鉴定人。故B 选项错误。
选项C,根据《刑诉解释》第91 条的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
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
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
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故C 选项错误。
选项D,根据《刑诉解释》第256 条第2 款规定,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
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
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证人可以请求人身保护,法庭
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D 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第43 题,答案:A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无
论是单纯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再加上其他行为),那么原告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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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法院都可以管辖。但是,拘留类的行政处罚行为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故A 选项当选。
综上而言,本题答案为A。
第44 题,答案:A
本题综合考查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和被告人拒绝辩护。
A 项,在审判阶段,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未随案移送,有权申请法院调取,A 项正确。
B 项,辩护人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在审判阶段申请法院调查取
证。但根据目前司法解释规定,只有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
律师可以在场。法院调取证据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但没有辩护律师可以在场的明确
规定。B 项的语境是在审判阶段,法院调查取证时,“律师可以在场”没有法律依据,B 项错
误。
C 项,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若由看守民警辅助翻译,相当于是在监听。
赵某系聋哑人,可以安排翻译在场,但翻译不能由民警担任,C 项错误。
D 项,一般来说,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的,法院应当准许。但赵某系聋哑人,属于应当
法律援助的对象,辩护律师由国家免费提供,赵某若当庭拒绝辩护,法院应当审查理由,理
由正当的,应当准许。理由不正当的,不予准许。D 项说法院应当准许是错误的。此外,
即使法院准许赵某拒绝辩护,赵某应当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援机构再次为其指派法
援律师,法院不可准许赵某自行辩护。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
第45 题,答案:C
A 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讨论的实害结果,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一项罪刑规范
不可能保护所有法益,防止所有危险及实害结果,只能保护某一类法益,防止某一类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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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实害结果。超出这个保护范围的危险及实害结果便不是该罪名及其罪刑规范所要防
止的危险及实害结果。故该实害结果不能归属于该罪名的行为。
本题中,甲实施的是故意伤害罪,重伤王某致其昏迷,甲的这种伤害行为本身并不蕴
含王某的钱财被偷这种危险及实害结果。故该实害结果不能归属于甲的伤害行为。该
实害结果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规范保护目的。该实害结果(财产损失)是财产犯罪负责
保护的结果。也即乞丐拿走王某的财物构成盗窃罪。A 项说法错误。
B 项,先前行为是乙等多人追杀李某,介入因素是李某被迫跳江躲避追杀,李某的这
种行为并不异常,是由先前行为引发的。因此,死亡结果与先前行为有因果关系。B 项说
法错误。
C 项,考查的是因果关系中关于“结果”的要求。因果关系讨论的实害结果,是行为人
管辖范围内的结果,即行为人自己有责任和义务防止发生的结果。如果防止结果的发生
是他人的管辖范围,则该结果不能归责于行为人。例如,甲夜间驾驶尾灯坏掉的车,被交
警乙拦下。乙为了防止后车撞上甲的车,在甲的车后挂了一个手电筒。乙命令甲将车开
往前方加油站。甲开车时,乙将手电筒拿掉。此时,丙的车撞上甲的车尾,丙死亡。当乙
管理甲的车后,防止后车追尾便是乙的职责。因此,丙的死亡不应归责于甲,而应归责于
乙。
本题中,丙酒后开车被交警检查。交警指挥丙停车。此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便不
是丙的责任,而是交警的责任。交警指挥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该死亡结
果应归属于交警,而非丙。C 项说法正确。
D 项,总论的因果关系理论讨论的一般是人身犯罪的因果关系,讨论的结果一般是伤
亡结果。关于财产犯罪的因果关系,根据其行为公式判断即可。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公式
是:实施恐吓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由此遭受财
产损失)→行为人取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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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中,行为公式的前三步的因果关系是具备的,丁的恐吓行为导致陈某交付财物,
由此导致陈某遭受财产损失,因此二者有因果关系。只是行为公式的后两步之间没有因
果关系,也即陈某交付了财物,遭受了财产损失,但丁没有获得财物。但这只是影响犯罪
人的既遂问题,导致犯罪人未遂。许多人的误解在于,认为“犯罪人未遂,那么就与被害人
遭受财产损失没关系”。这种误解的错误在于,将行为公式中的前三步与后两步混为一
谈了。犯罪人未得逞,不代表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与犯罪人无关。D 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第46 题,答案:B
本题将执行和解与执行特定物两个考点融合进行了考查。
首先,法院判决李四向张三交付字画,张三申请执行该判决,涉及执行特定物这
一考点。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毁损或者灭失的,无法继续执行,
只能折价赔偿。至于如何折价赔偿则属于实体权利义务纠纷,而执行不解决纠纷,故
张三和李四可以就折价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执行终
结,张三和李四可以就折价赔偿问题起诉。
其次,本案张三和李四就折价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约定李四向张三退还30 万
元,并赔偿10 万元,涉及执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院应
当裁定执行终结;义务人李四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张三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
的执行,也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起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原生效判决确定的标
的物是特定物,故应当执行原物,但该特定物已经毁损,无法继续执行,故在本题的
背景下张三不能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当然,和解协议不能直接成为执行根据,所以C 选项错误;同时虽然原生效判决
可以成为执行根据,但原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标的物为特定物,应当执行原物,故不能
根据原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其他财产,所以D 选项错误。当然,该特定物已经毁损,无
法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前文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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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第47 题,答案:B
(1)责令停业整顿实际上就是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暂时停止违法行为人
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式。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
因此,责令停业整顿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A 选项正确。
(2)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4 条第1 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
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
15 日。虽然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但需法院准许且
不得超过15 日。所以,B 选项错误。
(3)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审限为45
日,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 日内审结。C 选项正确。
(4)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
序,D 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
第48 题,答案:B
诈骗罪(三角诈骗)和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是受骗人有无处分被害人
财物的权利地位。若有,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三角诈骗);若无,则行为人构成盗
窃罪(间接正犯)。
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王某对于安置房有处分权利。杨某等人通过伪造材料
的方法欺骗王某,王某基于错误认识办理产权登记(处分行为),符合诈骗罪(三角
诈骗)的构成要件。其中,受骗人(同时是处分人)是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王
某,受害人是安置房的实际所有权人。所以,杨某等人取得安置房产权的行为构成诈
骗罪。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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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人骗取甲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不缺乏期待可能性,是构成犯罪的。
该行为既构成合同诈骗罪(普通法条),也构成贷款诈骗罪(特别法条),两个罪名
是法条竞合关系,优先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特别法条)。所以C、D 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第49 题,答案:A
本题考查好意施惠。
甲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属于好意施惠关系项下的请客吃饭。请客吃饭共包括三
个问题:(1)爽约。在爽约的情形下,行为人双方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极力或恶意劝
酒。在请客吃饭的过程中,如一方极力或恶意劝酒,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构
成一般侵权,依法根据过错(原因力)大小承担赔偿责任。(3)酒后照顾。酒后照顾的义务
来源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指依交易上一般观念认为有相
当知识经验及诚意之人应尽之注意。酒后照顾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或适用公平原
则(各方均没有过错),由行为人对受害人或其家属进行适当补偿(人道主义补偿);或构成
一般侵权(有过错),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题中,乙的行为属于爽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A 项正确,当选。B、C、D 项错
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第50 题,答案:A
本题综合考查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解除权。
首先,重大误解和欺诈均属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二者的相同点为“陷入认识错误”,
只是陷入认识错误的原因和对象不同。重大误解可以概括为:自身原因+主给付义务+认
识错误(通俗而言就是“自己太笨”);欺诈可以概括为:非自身原因+主或从给付义务+认识
错误(通俗而言就是“对方太狡猾”)。简单而言,知假卖假构成欺诈,不知假卖假构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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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本题中,出卖人沈某自己也不知道该包为赝品,因此,属于重大误解而非欺诈。故
A 项说法正确,当选;B 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其次,合同解除对象法定,即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才能被解除。本题中,
该包已经交付,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权问题。故C 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最后,显失公平属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而非解除权的情形,D 项表述本身就前后矛
盾。同时,显失公平的本质是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签订合
同。本题中,甲和沈某签订该包的买卖合同时不存在利用问题,故D 项说法错误,不当
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第51 题,答案:ABC
(1)根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15 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
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蔡某应当在强制拆除后2
年内向街道办申请行政赔偿,但街道办如果在2 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蔡某可以向法院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所以,A 选项正确。
(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决
定之日起3 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 选项正确。因为行政赔偿诉讼是独立的诉
讼类型,这里的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3 个月,而非6 个月。当然更为不同的是,在行政
赔偿诉讼前,还有一个行政诉讼没有的先行处理程序或确认违法程序。
(3)《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29 条规定,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损失属于
《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直接损失”,国家机关应当予以赔偿。C 选项正确。
(4)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
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题D 选项错误,第一,追偿需要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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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是所有的情况均要追偿;第二,是否追偿是行政机关的家务事,属
于行政机关自行判断的内容,法院无权在判决时要求追偿,我怎么管我的公务员,轮得上
你法院“指手画脚”吗?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第52 题,答案:AB
(1)乙的问题。共同犯罪过程中,有人想中途退出,想成立犯罪中止,条件是:脱离共犯
关系,具体而言,消除自己的贡献,包括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题中,甲、乙是共同正犯,
在入户前,乙想放弃,此时犯罪处于预备阶段,尚未着手实行。此时,乙只要消除物理性贡
献、心理性贡献,便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由于乙此时尚未提供物理性贡献,例如给甲一把
刀,所以不存在消除物理性贡献的问题。乙告知甲,自己想放弃,如此便消除了心理性贡
献,也即,甲知道自己只能单干了。因此,乙构成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注意,乙此时成立
犯罪中止,并不要求乙阻止甲的犯罪。(2)甲的问题。甲在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成立
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第53 题,答案:CD
本题考查仲裁程序以及撤销仲裁裁决。首先,本案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
纠纷由某仲裁委3 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裁决。该约定有两重含义:第一,达成仲裁协
议,约定由某仲裁委仲裁;第二,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为合议制。凯胜公司申请仲
裁,根据该仲裁委的仲裁规则,本案符合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问题在
于,本案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适用合议制还是根据仲裁规则适用独任制?根据《仲
裁法》第43、44 条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独任制或者合议制)由当事人约定,当
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确定。本案当事人明确约
定适用合议制,故不能根据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所以本案仲裁委决定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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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D 选项
正确。当然,就算本案适用独任制,独任仲裁员也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
同委托主任指定,只有当事人没有选定的情况下才能由仲裁机构主任指定,本案由仲
裁委直接指定张律师担任仲裁员的做法违反法定程序,故当事人可以以张律师不是自
己选定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C 选项正确。其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
院受理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不存在独任审查的问题,故A 选
项错误。最后,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如果发现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
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可见通
知重新仲裁的情形仅限于伪造或者隐瞒证据,而本案中不存在伪造或者隐瞒证据的情
形,故不能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B 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第54 题,答案:ABC
(1)根据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可以分为依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
请,行政机关才会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典型的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
为。A 选项正确。
(2)行政调解指行政机关劝导民事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
调解不具有公权力的强制属性,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然是
自主支配的,不受行政机关处分影响。而对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处分性是具体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一。因此,行政调解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B 选项正确。
(3)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理由和条件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
保持其效力的必要性。不同于撤销后“溯及既往失去效力”,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在
存续期间,不存在合法性问题,当然有效。只是在被废止之时起,丧失效力。C 选项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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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体行政行为除了无效情形外,在行为生效后,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之前,均
具有拘束力。D 选项错误。
综上而言,本题答案为ABC。
第55 题,答案:BC
本题考查民法的基本原则。
A 项考查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
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
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
一项基本道德准则,具有伦理价值。诚信原则的本质是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秉持诚
实、恪守承诺,禁止权利滥用”。本题中,甲乙二人买卖国家二级濒危保护动物的行为与
诚信原则无关。故A 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B 项考查绿色原则。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要求,同时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
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将全面开启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有利于构建生态时代下人与
自然的新型关系,顺应绿色立法潮流。本题中,甲乙二人买卖国家二级濒危保护动物的行
为将破坏生态环境。故B 项说法正确,当选。
C 项考查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
秩序和善良风俗。本题中,甲乙二人买卖国家二级濒危保护动物的行为属于违背公共秩
序的行为。故C 项说法正确,当选。
D 项考查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
思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参与何种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与民事活动,并自觉承受相应的
法律后果。自愿原则的本质系“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本题中,甲乙二人买卖
国家二级濒危保护动物的行为与自愿原则无关。故D 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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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第56 题,答案:ABCD
A 项,甲乙共同犯罪,虽然只有甲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
查,一并处理。A 项说第二审法院只需审理甲的案件部分是错误的。
B 项,共同犯罪案件,因上诉或者抗诉进入第二审程序,全案不生效,由二审法
院进行审理,作出裁判。本案中,甲乙共同犯罪,虽然乙没有上诉,但进入二审后,
乙的判决部分并未生效,B 项说乙的判决部分已经生效是错误的。
CD 项,甲乙共同犯罪,上诉的甲死亡,第二审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
查,若认为甲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甲宣告无罪;若认为甲构成犯罪的,应当裁定终
止审理。同时,基于全面审查原则,乙的案件部分仍在二审中,第二审法院仍应当对
乙依法作出裁判(裁定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C 项说法院应当对全案裁定
终止审理,D 项说法院应当将案件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均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CD。
第57 题,答案:AD
本题考查支付令对担保人的效力以及起诉行为对支付令效力的影响。首先,支付
令对债务人有约束力,但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包括:(1)对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
担保人没有约束力;(2)不允许向担保人发出支付令。所以本案法院向大山公司发出
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海伦公司没有约束力,A 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其次,起诉行为
对支付令效力的影响:(1)债权人起诉(包括起诉债务人或者担保人)的,法院裁定
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2)债务人起诉要分情形讨论,如果债务人向发出支付
令的法院起诉的,视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
力。本案中是债权人五岳公司对担保人海伦公司提起诉讼,支付令失效,故C 选项错
误,D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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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第58 题,答案:BCD
本题综合考查名誉权侵权、隐私权侵权、个人信息侵权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A 项考查名誉权侵权,关键词为“侵犯了”。名誉权侵权的形态包括两类,分别是(1)侮
辱(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2)诽谤(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本案中,甲曾因酒驾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是“客观事实”。乙的
行为既不是侮辱,又不是诽谤。因此,并未侵犯甲的名誉权。故A 项说法不正确,不当
选。
B 项考查隐私权侵权,关键词为“侵犯了”。隐私权的侵权形态包括四类,分别是:(1)
刺探;(2)侵扰;(3)泄漏;(4)公开。本案中,甲曾因酒驾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虽然是“客观事
实”,但该客观事实属于甲不为人所知,也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私密信息。乙未经甲的同意,
将该私密信息公开的行为,依法侵犯了甲的隐私权。故B 项说法正确,当选。
C 项考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关键词为“不受”。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
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甲
请求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依法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C 项说法正确,
当选。
D 项考查个人信息保护,关键词为“侵犯了”。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
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
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
息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
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
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案中,乙在小区微信群中说“A 栋6 楼601 室的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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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行为属于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侵犯了甲的个人信息权益。故D 项说
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第59 题,答案:ABC
A 项,马某扔的是燃烧的蜂窝煤,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危害了公共安全,有引发
火灾危险,构成放火罪。同时马某也构成高空抛物罪,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放
火罪。如果马某扔的是酒瓶子,没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而构成高空抛物罪;如果过失致人死亡,则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高空抛物罪想象
竞合。A 项说法正确。
B 项,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
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基于此,李某构成
妨害安全驾驶罪。B 项说法正确。
C 项,陈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该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成立交通肇
事罪,要求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或者一人重伤并且有严重情节。而陈某的行为
仅导致多人轻伤,未导致一人重伤。C 项说法正确。
D 项,第一,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破坏的交通工具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
器。摩托车不属于这些交通工具。第二,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危害公共安全,并且
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因为该罪属于重罪。破坏个人骑行的电瓶车或摩托车,危害程度不
高,不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所以,朱某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摩托车价值数额较
大,则朱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导致行人受到轻伤,则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
间接故意。D 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第60 题,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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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
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据此可知,只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法院才可以启动先予执行,而本案属于追索抚养费案件,属于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
故A 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抚养费的由少变多属于对既存的抚养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数额)进行变更,为
变更之诉,C 选项正确。
自然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8 岁的张霄也具有诉讼权
利能力,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法院应当受理,D 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第61 题,答案:BD
本题考查回避制度中回避的决定、回避的理由、回避的适用主体。
A 项,申请检察长回避,应当由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A 项
说由“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决定是错误的。
B 项,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
更换,包括书记员,B 项正确。
C 项,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为了保证办案效率和有效收集证据,侦查人员无需立即
停止侦查工作,待侦查机关负责人审查后再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C 项说侦查人员“王
某应立即退出案件侦查”是错误的。
D 项,法官李某无意间目睹一起故意杀人案,此时李某为该案证人,根据证人作证优
先的要求,李法官只能担任本案证人,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第62 题,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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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是对人实施暴力,压制人的反抗。例如,甲将档案管理员乙打晕,然后拿走档案,
属于抢劫档案。抢夺是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例如,甲趁档案管理员乙不注意,从乙的
手里夺走档案袋,属于抢夺档案。
A 项,“抢劫”与“抢夺”是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类似于“杀人”与“伤害”。“杀
人”一词蕴含“伤害”,“杀人”能包容评价为“伤害”。同理,“抢劫”一词蕴含“抢夺”,能包容
评价为“抢夺”。反过来,也可以认为,“抢夺”既包括一般的抢夺,也包括“抢劫”评价来的抢
夺。因此,将“抢夺”解释为包括了抢劫,是对“抢夺”的扩大解释,不是类推解释,没有超出
词义的射程范围,没有超出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A 项说法正确。
B 项,当然解释,是指在论证无罪时“举重以明轻”(重的行为都无罪,轻的行为当然更
应无罪),在论证有罪时“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都构成犯罪,重的行为当然更应构成犯
罪)。既然抢夺国有档案都是犯罪,抢劫国有档案更应是犯罪。B 项说法正确。
C 项,体系解释,是指根据体系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在刑法体系中是否协调合
理。如果认为抢夺国有档案构成犯罪,但抢劫国有档案不构成犯罪,那么,在逻辑体系上
就会不协调、不合理。所以,对抢劫国有档案进行定罪符合体系解释。C 项说法正确。
D 项,对抢劫国有档案进行定罪,是一种扩大解释,符合当然解释、体系解释,不是类
推解释,所以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D 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第63 题,答案:ACD
A 选项正确。A 选项准确地阐述了刑法中“特殊身份”的时点要求。特殊身份必须
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或之时就已经具备的资格或状态(如性别、职务、亲属
关系等)。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地位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并非事前身份,因
此不属于此处的特殊身份。
B 选项错误。B 选项混淆了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的概念。诬告陷害罪,普
通公民即可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从重处罚,意味着该身份并非构成本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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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而是加重刑罚的条件。这完全符合“不真正身份犯”的定义,而非“真正身份
犯”。
C 选项正确。C 选项准确地说明了真正身份犯(如受贿罪)的共犯原理。真正身
份犯的要求仅针对实行犯(正犯)。无身份者虽不能单独实施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但
可以通过教唆、帮助等方式与有身份者形成共同犯罪,从而作为共犯(教唆犯、帮助
犯)承担刑事责任。
D 选项正确。D 选项是不真正身份犯的典型示例。非法拘禁罪的主体不要求特殊
身份,普通公民即可构成。但《刑法》第238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
此罪的,从重处罚。这清晰地表明,在此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仅起到加重
刑罚的作用,这正是“不真正身份犯” 的核心特征。
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第64 题,答案:BC
本题中,创新公司与未来公司之间存在先租赁合同和后买卖合同的关系。租赁期
间,创新公司合法占有了这批智能手机,双方在租赁期满前达成了买卖协议,并约定
了所有权保留条款。而在创新公司支付全款之前,这批手机被盗。
A 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226 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
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由此可知,简易交付情况下,买卖
合同生效时即视为交付。这意味着,尽管所有权保留,但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转移给
创新公司。因此,手机被盗的风险应由创新公司承担。
B 项正确,《民法典》第604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
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在本案例中,尽管所有权尚未转移,但智能手机已经交付给创新公司,风险
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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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项正确,所有权保留意味着所有权尚未转移至创新公司,但风险已经随着交付
转移给创新公司。因此,这批智能手机的所有权归未来公司享有,风险由创新公司负
担。
D 项错误,买卖合同本身并不因手机被盗而无效,手机交付后风险由创新公司负
担,意味着创新公司应按照约定付款。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
第65 题,答案:AC
本题B、D 选项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适用情形。首先,申请再审的主体
是原审当事人或者本应作为原审共同原告、被告的人。本案中李甲和李乙是基于房屋
所有权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李乙的债权人张某不是该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故
不是原审当事人,亦不能以共同原告、被告身份参加原审,故张某对该生效判决不能
申请再审,B 选项错误。其次,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由于不能归责于本人
的事由没有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 个月内向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张某作为李乙的普通债权人,对李甲起诉李乙争议房屋所有权一案的诉讼标的没有独
立请求权,亦对案件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能作为原审的有独三、无
独三,同时原生效判决并未直接侵害债权人张某的合法权益,故张某不能对原生效判
决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D 选项错误。当然,张某作为李乙的债权人,可以就其对李
乙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此时张某的顾虑是李乙将房屋过户给李甲后导致李乙的责任
财产减少,导致将来判决无法执行,故张某在诉讼中可以申请对李乙的财产进行保
全,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起诉
前申请诉前保全。故本题A、C 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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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 题,答案:ABC
本题综合考查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违约责任,难度不大。
A 项,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
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
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故A 项说法不正确,当选。
B 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
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可知,李某未按期交付租金
的,孟某负有催告义务,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孟某方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而非直接解除合
同。故B 项说法不正确,当选。
C、D 项,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李某的租赁权成立在先,买卖不破租赁。因此,曹某无权请求李某
搬离房屋,租赁合同对曹某继续有效。故C 项说法不正确,当选;D 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第67 题,答案:AC
(1)行政机关朝令夕改、出尔反尔的行为是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的表现,根据诚实守
信原则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
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此,这种做法违背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所以,A 选项正确。
(2)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奖金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
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
护等方面的奖金,并不包括县政府对招商引资支付的奖励金,B 选项错误。
(3)该公司与县招商局签订投资协议属于处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行政协议,在协议
产生纠纷后,该公司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C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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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对象是特定的,如果一个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
那么该行政行为一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它的反面——抽象行政行为。《意见》的
针对对象并不特定,只要能招商成功的介绍人都可以获得奖励,《意见》属于抽象行政行
为,D 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C。
第68 题,答案:ACD
(1)滞纳金和加处罚款属于间接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执行罚指在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金钱类义务时(比如罚款、税款等),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类
似于银行利息),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执行罚是通过增加新的财产给付义务,给
当事人制造心理压力,从而催促其执行的一种方式,让当事人觉得政府的钱再不交,这利
息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数额太恐怖了,就把本金一并缴纳了。由于执行罚不像划拨、拍
卖等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财产本身,所以,被归类为间接强制执行。可见,A 选项正确。
除此以外,还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执行罚之外,间接强制执行还有代履行。
(2)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均有听证制度,但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没有听证
制度。因为即使要听证,早在“基础决定”(比如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之前就听证了,执行
的核心任务是实现基础决定的内容,不是专门为当事人创设新的义务安排,所以,不需要
听证。同时,执行标准也是法定的,比如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执行罚的收取标准就是
按日3%,谁来了都是这个数,没有任何争议,这有什么好听证的呢?所以,B 选项错误。
(3)为了避免“天价滞纳金”的现象,法律对于执行罚作出了四重维度的限制:
①告知义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②数额上限。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③期限上限。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 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
行的,只能转为拍卖或者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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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
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所以,C、D 选项均合乎法律规定,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第69 题,答案:BD
本题综合考查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A、C 项考查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关键词为“未办理”。非基于民事法
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类型包括四种,分别是:(1)政府征收;(2)法律文书;(3)继承;(4)事实行
为。其中,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通俗而言,因继承发生物权变动
的,唯一的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立刻取得被继承人的所有财产权,既不需要登记,
亦不需要交付。登记或交付既不是生效效力,亦不是对抗效力。本题中,被继承人张某死
亡时,唯一的继承人张小东即取得房屋所有权,未办理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此时,张小
东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有权处分房屋。故A、C 项说法均错误,不当选。
B 项考查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关键词为“享有”和“处分权”。张小东因遗
嘱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有权自由处分房屋,
该处分行为系有权处分,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故B 项说法正确,当
选。
D 项考查不动产物权变动,关键词为“过户登记”。处分依照继承规定享有的不动产
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
基于买卖合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依法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题中,张小东和李某之
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张小东为买受人李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发生
物权效力,即所有权变动的效力。故D 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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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 题,答案:AB
二审法院为了查清犯罪事实,对案件发回重审的做法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A 选
项正确。本案中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审理的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3 人+人民陪
审员4 人”的组庭方式进行审理,B 选项正确。若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具有“程序违
法”的情形时,发回次数不受限制,若仅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
审,一次为限。C 选项错误。D 选项错误,《律师法》第32 条第2 款规定:“律师接
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
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
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本案中辩护律师华某仅是因为余某行为有悖人伦亲情而义愤
填膺拒绝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不符合上述拒绝辩护的情形,故华某不可拒绝辩护。故
本题选AB。
第71 题,答案:BC
(1)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
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市生态环境局在第6 日才告知A 工厂,超过了法定期限。A 选
项错误。
(2)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
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因此,市生态环境
局选派2 名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B 选项正确。
(3)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 日内组织听证。因此,市生态环境局是在
法定期限内举行的听证。C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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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的费用。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听证申请人承担听证费用的做法是错误的。D 选项错误。
综上而言,本题答案为BC。
第72 题,答案:AB
本题考查鉴定意见的审查和应用。
AB 项,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通常有两种辩护思路:一是聘请有专门知识的
人对鉴定意见发表质疑意见,二是向法庭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显然,AB 都正
确。此外,对于A 项,辩护律师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两人。有多种类鉴定
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本题中黄某是对公诉人出具的一份书证鉴定意见产生质疑,
不存在多种类鉴定意见,因此申请两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合法的。
C 项,中止审理一般适用于不可抗力等“天灾人祸”的情况,如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
脱逃、出现自然灾害等。延期审理则一般适用于诉讼程序自身需要中断或者反复的情
况,如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重新勘验、重新鉴定、调取新的证据等。本题中,法庭认
为需要重新鉴定,可以决定延期审理,而非裁定中止审理,C 项错误。
D 项,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若因正当理由无法到庭,法庭可以决定延期审
理。但本题中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庭无需延期审理,该鉴定意见应当依法排除,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
第73 题,答案:ACD
A 选项,窝藏行为的特点是妨害公安、司法机关发现犯罪的人,或者说使公安、
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
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人提供化装的用具或者虚假的身份证件等,也属于帮
助其逃匿的行为。由于窝藏罪中的“帮助”不是共犯意义上的帮助,即使犯罪人没有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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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逃匿,也没有逃匿行为,但行为人使犯罪人昏迷后将其送至外地的,也属于“帮助其
逃匿”。甲犯罪后不想逃跑,甲的妻子在甲的食物中投放安眠药,趁甲睡着,带甲去外
地暂时躲避的行为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也产生了妨害司法的危险,但甲的妻子帮
助犯罪的配偶逃匿,缺乏期待可能性,最终不构成窝藏罪。因此,A 选项正确。
注:犯罪人的配偶、近亲属对犯罪的人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由于缺乏期待可
能性,不得以窝藏、包庇罪论处。
B 选项,乙犯罪后,原本不想逃跑,甲劝诱、迫使犯罪人逃匿的,属于使公安、
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可以评价为“帮助其逃匿”。所以,甲构成窝藏
罪。因此,B 选项错误。
C、D 选项,由于“帮助其逃匿”应限于直接使犯罪人的逃匿更为容易的行为,而不
是漫无边际的帮助行为。成立窝藏罪,需要帮助行为对逃匿行为起到实质的、直接的
帮助效果,即给司法机关抓捕犯罪人直接增加难度,吴某没有对丙的逃匿起到直接帮
助,所以,吴某不构成窝藏罪。同理,D 选项中,女友也并未对丁的逃匿行为起到直
接的作用,丁的女友同样不构成窝藏罪。因此,C、D 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第74 题,答案:BD
本题考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1 条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主管和管辖问
题。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
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
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
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其中第一款是关于主管的规定,第二款和第三款是关于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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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主管的问题上,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分别确定。如主合同约定了仲裁协
议,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仲裁协议,则主合同发生纠纷应当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担保合
同发生纠纷则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反之亦然。
其次,在管辖问题上,即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没有约定仲裁协议,则主合同纠纷
和担保合同纠纷均属于法院主管,此时如果仅仅起诉担保人,则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
辖;如果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则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
具体到本案而言,张三和李四在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仅仅对张三
和李四具有约束力,对王五没有约束力,故本题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既然张三
和王五之间不存在仲裁条款,故法院对张三和王五之间的纠纷有管辖权,法院应当继
续审理,B 选项正确,A 选项错误。
当然,以上是基于司法解释的直接规定,我们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效力的相对性
这一原理进行分析,本案张三和李四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张三和王五的担
保合同中并未约定仲裁条款,基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相对性,仲裁条款对王五没有约束
力,本题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既然张三和王五之间的担保合同没有仲裁条款的
约定,故张三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王五要求王五承担担保责任,B 选项正确,A 选项
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第75 题,答案:AC
本题综合考查审判组织和一审、二审程序。
A 项,韩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不论其在基层法院一审还是中级法院一审,均可由审判
员三人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A 项正确。如果你选A 错误,
估计是认为本案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社会影响重大,“应
当”由法官三人、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因此A 说“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三人
或七人组成合议庭是错误的,是吗?请注意,“应当由法官三人、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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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的情形,不仅要求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还必须
“社会影响重大”,本题中没有介绍案件影响是否重大,还不能说“应当”由法官三人、陪审
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B 项,证人就算出庭作证完毕,仍有再次出庭作证的可能,因此证人不可旁听庭审,B
项错误。
C 项,中级法院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应
当在宣判前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C 项正确。
D 项,本案中,廖某与前妻所生的四岁儿子是被害人,廖某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一方的控诉权能主要由检察院行使,因此对一审判决不服,廖某可
以申请检察院抗诉,但廖某无权提出上诉,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AC。
第76 题,答案:BC
(1)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不
需要加盖法院印章,法院印章只需要在终局性的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加盖,比如判
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等。A 选项错误。
(2)原告或者第三人对被告现场笔录、执法人员身份等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的,可以
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法院可以准许,B 选项正确。此处还需要注意的是,
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而非要求执法人员作为证人作证,出庭作证是已被
新法废止的旧规则当中的内容了。
(3)法院对于证据具有裁量权,对于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或者关联性的证据,法院
有权不予采纳,但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C 选项正确。
(4)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
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 日。当事人可以协商举证期限,但需要经过法院准许,而且不能超
过15 日,D 选项“即可”二字暴露了D 选项犯下了绝对化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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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题答案为BC。
第77 题,答案:C
本题考查“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问题是一方当事人同
意以在线方式进行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以在线方式进行诉讼的情况下应当如何
处理呢?——谁同意对谁用,此时对同意在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以在线方式进行诉
讼,对不同意在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通过线下方式进行诉讼。故本案中甲公司同意线
上开庭,吴某不同意线上开庭,则法院对甲公司组织线上开庭,对吴某组织线下开庭
方式审理即可,C 选项正确,B、D 选项错误。互联网法院不存在专属管辖的问题,A
选项错误。互联网法院的管辖称为集中管辖。具体而言,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
(北京、广州、杭州)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等。简而言之,首先根据正常的合同或者侵权纠纷的管辖权判断思路确定纠
纷的管辖法院,然后判断如果该纠纷属于发生在互联网上,且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的
市有互联网法院的,则直接将该法院替换为该市互联网法院即可;当然,如果有管辖
权的法院所在的市没有互联网法院,则该法院继续行使管辖权。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第78 题,答案:A
A 项正确,B 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125 条第1 款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
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
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
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赵乙虽然恶劣,但并未达到丧失继承权的程度。赵甲虽然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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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到十分伤心,但并未改变遗嘱中有关赵乙继承权相关的内容。因此,赵乙仍然可以
继承房产A。
C 项错误,赵甲在遗嘱中表示将房产C 遗赠给外孙赵丁,但后来又将房产C 赠与
友人王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第1142 条第2 款的规定,立遗嘱后,
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因此,
赵甲的赠与行为撤回了遗嘱中关于房产C 的遗赠,赵丁不能继承房产C。
D 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121 条第1 款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
始。继承开始前,赵甲作为房产C 的所有权人,有权将其赠与他人。赵甲将房产C 赠
与友人王某,这是赵甲对自己财产的有权处分。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79 题,答案:BCD
(1)责令恢复原状的功能在于恢复合法状态,没有给当事人增加负担,因而不具有惩
戒性,故不属于行政处罚,其行为性质命题人认为属于制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A
选项错误。
(2)行政机关作出使当事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
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
关或行政机关委托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代履行。本题中,该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林
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用挖掘机开挖公路、破坏森林,构成了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县林业局
自然有权代履行,也就是代为恢复原状,B 选项正确。
(3)民事公益诉讼是以公告为起诉前提,行政公益诉讼是以检察建议为起诉前提。可
见,C 选项正确。
(4)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与普通行政诉讼案件一样,均为6 个月,D 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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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 题,答案:ABCD
第一,王某不构成行贿罪。理由是,成立行贿罪,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王某没有
谋取不正当利益,因为甲公司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保洁项目,并且没有违约、不合格行为,
因此享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A 项说法错误。
第二,钱某构成受贿罪。(1)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为他人谋取不正当
利益,也包括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2)当钱某收受20 万元后,就构成受贿罪既遂。至于
是否退还,不影响既遂结论。所以,钱某的退还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B 项说法错误。
第三,钱某对王某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钱某在收受王某钱财时,并没有诈骗王某
的意图。只是一周后,钱某改变主意,没有兑现承诺。如果钱某在收受王某钱财时,就有
诈骗意图,也即并不想兑现承诺,那么钱某构成诈骗罪。C 项说法错误。
第四,钱某不退还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理由是,王某将20 万元送给钱某,并不是想
让钱某代为保管,而是处分给了钱某。钱某不但在事实占有这笔钱,而且已经据为己有。
而侵占罪是指,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据为己有)。所以钱某不构
成侵占罪。D 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第81 题,答案:AD
本题综合考查动产交付和善意取得。
A 项考查动产交付,关键词为“已经取得”。动产交付包括两类,分别是现实交付和观
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包括三种,分别是:(1)简易交付;(2)指示交付;(3)占有改定。其中,简
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标的物动产在订约前已为买受人占有,买卖合同生效时即
交付完成。简易交付的本质是动产标的物的买受人先占有而后购买,典型情形是“先租/
借后买”,第二个合意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动产已经交付,发生物权变动。本题中,甲和乙
之间先有一个租赁关系,后又约定到期后将车卖给乙,属于典型的“先租后买”型简易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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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合意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车辆已经交付,发生物权变动,乙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故A 项说法正确,当选。
B、C、D 项考查善意取得,关键词为“返还”“善意取得”和“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所
有权的构成要件有四,分别是:(1)行为人无权处分;(2)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3)
相对人客观上支付合理对价;(4)已经完成公示(即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本
题中,在车辆所有权已经归乙后,甲又将车辆出卖给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即以自己的
名义处分他人或共有的财产。故D 项说法正确,当选。但是,甲、丙之间并未完成公示,
即并未交付,既未现实交付,亦未观念交付。因此,丙不能善意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更无权
请求乙返还车辆。故B、C 项说法均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第82 题,答案:ABC
A 项,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
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家财物非法转移给李某,构成贪污罪。
B 项,根据《刑法》第166 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构成为
亲友非法牟利罪。王某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C 项,根据《刑法》第168 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
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
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王某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注意:普通的滥用职权罪的主
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 项,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然而,题中没有交代
王某为谋取某项不正当利益,故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王某触犯三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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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第83 题,答案:BC
一事不再理要求一个案件正在诉讼中或者经过法院实体审理后,当事人重复起诉
的,法院不予受理。关于一事不再理的具体规定分析:
(1)既然要求经过实体审理后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的重复起诉,那如果案件未经
实体审理(即撤诉、按撤诉处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
再次起诉。
(2)一事不再理存在两类例外,一是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
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法院
应作为新案件受理;二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以
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 个月内又起诉
的,法院不予受理——即原告6 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原告6 个月内可以新情况、新
理由再次起诉;被告可以随时起诉。
结合以上分析,A 选项中该案在1 个月前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说明法院已
经实体审理过本案(判决原告在实体上败诉),原告再次起诉,法院不应受理。B 选
项中,原告撤诉,案件未经实体审理,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的再次起诉。C 选项虽然
是判决不准离婚,但是本案是被告起诉,不受6 个月或者新情况、新理由的限制,法
院应受理。D 选项,离婚诉讼中,原告撤诉后,6 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
告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第84 题,答案:BD
本题考查诉的基本理论。原告最初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增加之后的诉讼请求
是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首先,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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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律关系,不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本案的
诉讼标的都是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增加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
没有导致诉讼标的变化,A 选项错误。其次,诉的类型关键看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
最初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确认之诉,这是我们反复强调的问题;增加
之后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是给付之诉,故本案诉的类型发生了变
更,从之前的确认之诉变更为了给付之诉,B、D 选项正确,C 选项错误。
当然,值得说明的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之后,本案存在两个诉讼请求,一是解除
合同,二是支付违约金,虽然原告提出了解除合同这一确认的请求,但仍然是给付之
诉,因为我们反复强调,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往往包含确认的请求,但是只要原告
提出了给付的请求就一定是给付之诉,只要原告提出了变更或者消灭的请求就一定是
形成之诉,不可能再是确认之诉,因为确认之诉中,原告只能要求确认,不能要求给
付或者变更、消灭。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第85 题,答案:B
(1)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 条第3 款:“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确认违法也是复议改变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确认违法决定是从根本上否定原行为的合
法性和正确性,属于改变了原行为的处理结果。但如果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
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只是对原行为程序上的否定,并不影响实体上的结果,所以,以程序违
法为由确认原行为违法应归类为复议维持。本案仅仅确认原行为程序违法,属于“审过
且结果没变”的情形,2018 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将其视为维持。所以,原机关区公
安分局和复议机关区政府应当是本案的共同被告。A 项错误。
(2)与行政诉讼类似,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中也存在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出庭制度,《行
政复议法》第51 条第3 款规定,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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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区公安分局,其负责人应当
参加听证。B 项正确。
(3)第一步,级别管辖看被告,本案的被告是区公安分局和区政府。此时,根据《行政
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4 条第3 款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
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区公安分局)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那么就应该
是基层法院管辖本案。至此,就可以知道C 选项中院管辖是错误的。第二步,地域管辖
看类型。本案属于经过复议的案件,既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
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区公安分局或区政府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综上,本案应该由区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法院或区政府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C 项错
误。
(4)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
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D 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第86 题,答案:ABD
传播性病罪,要以行为人明知自身患有淋病、梅毒等性病,需要通过证据事实来
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传播性病罪的故意,A 项正确。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
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故需要证明被告人的主体身
份,B 项正确。C 项错误,血液系物证,用以证明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达到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而检材是否被污染,属于证据自身特征、性状问题,属于证
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D 项正确,被害人若有过错,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属于量
刑依据,当然属于证明的对象。故本题选ABD。
第87 题,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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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只能调解而不能判决,目的是维护两审终审制度,防
止直接判决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在二审中调解不成的,有些情形是发回重审,有些
情形是告知另诉。
结合本案,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三:医疗费、误工费、赔礼道歉,而一
审判决仅仅判决了医疗费、误工费,遗漏了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显然考点在于一审
遗漏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A 选项正确。
张三唆使王五殴打李四,显然一审应当将张三和王五列为共同被告,而一审法院将张
三遗漏,故二审法院可以通知张三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 选项表
述正确。李四在二审中提出退伙析产的诉讼请求,属于在二审中新增独立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
理并作出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故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第88 题,答案:CD
A 项,立功的一种表现是犯罪人揭发他人犯罪。周某构成窝藏罪。犯罪人赵某揭发
周某实施了窝藏罪,构成立功。可能有人认为,周某犯窝藏罪,是为了帮助赵某。赵某揭
发周某,很不厚道。能奖励赵某构成立功吗?然而,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赵某揭
发周某实施犯罪,这里的犯罪包括实施了有利于赵某的犯罪。总结一下,“揭发他人犯罪”
的揭发者只要求是犯罪人就行,这个犯罪人可以是他人犯罪的获益者。同理,这个犯罪人
也可以是他人犯罪的受害人。例如,小芳因诈骗罪被抓后,揭发狗蛋曾对自己实施过强
奸。查证属实的话,小芳构成立功。A 项说法错误。
B 项,犯罪人钱某揭发付某实施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构成立功。钱某揭发付
某实施犯罪,这里的犯罪包括实施了有利于钱某的犯罪。B 项说法错误。
C 项,揭发他人犯罪型立功,其中的“犯罪”,要求是制造违法事实意义上的犯罪,是侵
害法益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马某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排除违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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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马某的行为没有违法性(法益侵害性),是正当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所以,孙某不构成
立功。C 项说法正确。
D 项,由于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达到轻伤,所以邻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不是在
揭发他人“犯罪”,不构成立功。D 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第89 题,答案:B
本题综合考查速裁程序与二审程序。
A 项,法院不论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还是速裁程序进行一审,均应开庭审理。只
要法院开庭审理,为了有效支持公诉、进行监督,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因此,A 项
说检察院无需派员出庭参加速裁程序的审理是错误的。
B 项,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法庭一般
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B 项正确。
C 项,若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既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也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
件,若发现苏某可能不构成犯罪,法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因此C 项错误。
D 项,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清楚,只是量刑不当的,应当
依法改判,无需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第90 题,答案:D
选项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
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故A 正确。
选项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 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
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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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若出现必要情形,侦查人员可以通知小
王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词。故B 正确。
选项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 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
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
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
查。故C 正确。
选项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 条第2 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
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
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而非羁押之日。故D 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第91 题,答案:D
本题考查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527 条的规定,应当先履
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
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本题中,果圣公司经营的芒果林所在海岛被海啸席卷一空,
芒果林毁于一旦,可以判定为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况,三商公司作为合同义务的先
履行一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因此,A 选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典》第528 条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本题中
三商公司及时通知果圣公司即可,无需征得其同意。因此,B 选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典》第528 条还规定,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
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据
此,C 选项中,只有在果圣公司提供适当担保时,三商公司才应当恢复履行,仅提供
交货承诺函是不够的。因此,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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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第92 题,答案:BCD
《民事诉讼法》第41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
庭。故二审程序不能吸收人民陪审员,A 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66 条规定,
涉外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本案是涉外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故B
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60 条第1 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
以看出,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一审程序,故C 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57 条规
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故D 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第93 题,答案:AD
(1)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
政机关分别保管。A 选项正确。
(2)扣押财物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妥善保管,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并不得擅自
使用和毁损。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B 选项错误。
(3)查封、扣押的对象应当符合“三不原则”:①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查封、扣
押;②公民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扣押;③已被其他国家机关查
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王某用来上下班的汽车与其从事的非法建筑的行为并不存在关
联。依据此规定,住建局不得对其汽车进行扣押。C 选项错误。
(4)查封、扣押的一般期限为不得超过30 日,情况复杂的,经过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一般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D 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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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 题,答案:AB
(1)国家数据局的性质属于国家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其设立以及其内部司局
级机构设立均不属于国务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中的“一高”或者“一低”,所以,它的
设立应当由国务院决定。A 选项正确,C 选项错误。
(2)依据《立法法》第91 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
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
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国家数据局属于国家部
委管理局,层级较低,无权制定规章。B 选项正确。
(3)国务院直属机构管理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
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也就是“部管局”)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
职能。因此,国家数据局主管的是特定业务,而非专门业务。D 选项错误。
综上而言,本题答案为AB。
第95 题,答案:AB
本题考查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代物清偿,又称以物抵债,是指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
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以物抵债包括两类,即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 条)和履行期限届满前的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民法
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 条)。在履行期限期满后,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清偿型以物抵
债协议后,协议即成立有效并生效(即采诺成性协议说),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出现新旧两债并存的局面,即借款合同之债(旧债)和以物抵债协议之债(新债)。此时,经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即有权选择债务人支付现金,也有
权选择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一旦债权人作出选择,不得反悔(即一选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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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中,某房地产公司和银行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办理过
户登记手续的,债权人银行享有选择权,即既可以选择房屋也可以选择现金,一旦债务人
办理过户登记后,债权人则无权再选择支付现金债务。故A、B 项说法正确,当选;C、D
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第96 题,答案:BD
受贿罪的既遂,只要求在事实上取得控制财物,不要求在民法上取得财物的所有
权。甲送给乙房子,乙收了房,就构成受贿罪的既遂。A 选项中别墅虽然在案发时,
有余下300 万元贷款没有结清,但是不影响行为人乙构成受贿罪既遂,A 项错误。
B 项,刑法没有规定吸毒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乙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承
担责任,B 项正确。
C 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治组织考试刑事犯罪案例,陈某非法获取高
考试题试卷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因为高考试卷在启封前属于国家秘密。
陈某事前与谢某共谋组织考试作弊,这与前面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是两个行为,
随后将试卷拍照发送给谢某的行为又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数罪并罚。C 项错误。
D 项,丁以发布隐私视频相要挟,属于胁迫手段,足以压制丙的心理反抗;威逼
丙进行实时裸聊、暴露身体,虽无物理接触,但通过网络实时观看丙被迫实施的裸
露、淫秽行为,直接侵害了丙的性羞耻心与性自主权,符合强制猥亵罪的实质构成要
件;多次用淫秽语言骚扰、侮辱丙,进一步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侵害。综上,丁的行
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综上,本题答案为BD。
第97 题,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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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网络游戏与网络赌博?标准:单向消费还是反向变现。第一,服务商只提供
单向消费,属于组织网络游戏。第二,服务商提供反向变现,属于组织网络赌博,构成开设
赌场罪。反向变现,是指玩家可以将赢取的积分、筹码、奖品等兑换为现金、货币。服
务商提供这种变现渠道,或者默许玩家通过第三方进行变现,其负责人构成开设赌场罪。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甲公司提供游戏服务,玩家可获得稀有道具。乙公司
提供变现服务,玩家将稀有道具可以变现为人民币。这种组合行为属于组织网络赌博,甲
公司负责人和乙公司负责人构成开设赌场罪,属于共同犯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第98 题,答案:CD
本题综合考查死刑复核程序与死刑执行程序。
A 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
中级法院依法审判。A 项说周某在死刑缓刑期间又故意犯罪,应当由M 省高级法院一
审是错误的。
B 项,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
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本题中,L 市中级法院将相关情况
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是错误的,B 项错误。
C 项,在我国,只有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可能被暂予监外执
行。本题中,周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 年执行,不可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C 项正确。
D 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下发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5 日内将
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换言之,辩护律师有权获得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第99 题,答案:ABCD
本题综合考查侵权之债、物权的保护、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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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项考查侵权之债,关键词为“修理费”。侵权之债作为法定之债,其构成要件有四:(1)
加害人存在侵害行为;(2)受害人存在损害后果;(3)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4)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本题中,甲家院墙倒塌将乙的摩托车砸坏,依法构成一般
侵权,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赔偿乙摩托车的修理费。故A 项说法正确,当选。
B 项考查物权的保护,关键词为“加固”。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
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题中,甲家另外半截墙虽然尚未倒塌,
但是,有随时倒塌的危险(可能性)。因此,邻居乙依法有权请求甲加固另一半未倒塌的
墙。故B 项说法正确,当选。
C 项考查无因管理之债,关键词为“支付”和“费用”。无因管理作为法定之债,其构成
要件有四:(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主观上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具有管理他
人事务的意思;(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4)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
思,但是,本人的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本题中,乙雇人清理邻居甲家院
墙倒塌后的残砖废料,依法构成无因管理。因此,管理人乙有权请求受益人甲支付清理残
砖废料的费用。故C 项说法正确,当选。
D 项考查不当得利之债,关键词为“返还”。不当得利作为法定之债,其构成要件有
四:(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2)一方获益;(3)一方受损;(4)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本题中,乙将邻居甲家院墙倒塌后的残砖废料进行清理。作为所有权人的甲有权基
于不当得利请求乙返还。当然,作为所有权人的甲亦有权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请求
权)请求乙返还。归纳而言,甲请求乙返还的请求权基础有二,分别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
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故D 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第100 题,答案:C
本题考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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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项,因工作原因获知未成年人封存信息的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未成年人所
在学校、社区等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社会调查员、合适成年人等,应
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
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本题中,法院封存李某犯罪记录
后,应当保密,不得向外界(法院之外,包括媒体)泄露、披露李某的犯罪记录,A 项错误。
B 项,李某的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B 项错
误。
C 项,司法机关基于办案的需要,比如审查是否构成累犯等情形,有权查询李某的犯
罪记录,C 项正确。
D 项,李某被封存犯罪记录,在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公司自然没有权利
查询李某的犯罪记录,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