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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商考前几页纸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最后冲刺几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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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客观题考前几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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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徐光华刑法考前几页纸(完整版)
一、刑法基础理论、刑法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空间效力
1.特别要注重刑法的出罪机能,实质解释。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在于它的“严厉性”,我们在
适用的时候应该非常慎重。一些形式上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如果实质上不具有严重危害性,刑法不宜将
其作为犯罪处理。——形式入罪,实质出罪
2.扩大解释是一种合理推演(可预见的),无论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还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扩大解释,
均可以适用。一般认为:官方的解释、重要学者或学界达成共识的解释,是扩大解释而非类推。
3.立法目的(保护法益)可能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例1.如果认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保护法益是计划生育管理秩序,医生毛毛多次为他人进行节育手
术,毛毛的行为成立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例2.如果认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保护法益是胎儿的生命以及母亲的生命与身体的安全。进行节育
手术,没有危及胎儿及母亲的健康、生命,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4.禁止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我国刑事立法会更加频繁,刑法会增设诸多轻罪,这是刑事法网的扩
张,是不利于被告的规定,不能溯及既往。典型的如近些年来新增加的罪名: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
罪、危险作业罪等,均是不利于被告的规定,不能溯及既往。
5.属地管辖原则所要求的犯罪地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应该作扩大解释。例如,甲是中国A 公司(总公司)
驻日本分公司的负责人,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了日本分公司的财产500 万元,可以认为犯罪结果发生在中
国领域内,基于属地管辖适用中国刑法。
二、客观不法要件:不作为犯、因果关系
1.仅仅是发现他人处于危险境地,没有救助义务。但是,如果危险发生在发现者的监控(独立支配)
区域内,发现者则有救助义务。
2.如果降低了他人所处的风险,就更没有救助义务。“做好事”(自愿救助行为)如果“耽误”了被
害人受到他人救助的机会,就必须“一救到底”,否则,成立不作为犯——帮倒忙(添麻烦)。
3.如果行为人对他人创造(提升)了风险,原则上就应对他人有救助义务。成年人的日常生活行为,
制造了社会所允许的风险,相互没有救助义务。
4.特定的职务、业务所要求的义务,前提是行为人在“履行”相关的义务(履职)中,否则不能成立
不作为犯罪。但是,如遇紧急情况,即便不在履职过程中,也应认为有作为义务。
5.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是“有点关系”,而是合乎规律、通常如此的因果关系。如下情形,不合乎规
律,否定因果关系,包括:预备行为、非实行行为、异常的介入因素,均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
6.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不能根据生活经验,而应根据科学法则。例如,甲没有按规定对原材料消毒,
导致职工感染病毒死亡。事实上,即使甲按照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消毒,也不能发现病毒。由于未消毒的行
为,并没有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故排除客观归责。
7.对结果归责要求: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罪名)的保护范围(任务)。例如,甲致乙重伤,乞丐
看到乙重伤后把乙的财物拿走,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法益是人身安全,如果造成了财产损失,伤害行为与财
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意即,财产法益不是故意伤害罪的保护内容。
三、责任要件
1.14—16 周岁的人要对8 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8 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犯,也可以是不作为犯。
2.原因自由行为:如果是第一次吸毒后产生幻觉而实施犯罪行为,可以认为是过失的。相反,则宜认
定为是故意犯罪。
3.对于故意犯罪所要求的明知,可能会结合不同的犯罪、犯罪形势,作不同的理解:例如帮助信息网
络犯罪活动罪,结合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态势,以往对“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认定标准较为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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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而现今,则相对限缩。
4.凡是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均未排除间接故意。例如,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
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的行为成立盗窃枪
支罪(间接故意)。
5.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即在主观(所欲侵害的对象A)与客观(实
际所侵害的对象B)中,寻找法律上的最大公约数(包容关系、重合关系),如果没有最大公约数,则对
不同对象分别判断,择一重罪处罚。
6.违法性认识错误中,注意:对法律概念的认识错误。例如,甲误认为“雇佣童工”仅指雇佣14 周岁
以下未成年人,遂雇佣15 周岁的未成年人乙从事危重劳动。甲具有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犯罪故意。
(2025 年真题)
四、排除犯罪性事由
1.扩张认定正当防卫:扩张认定正当防卫的各条件;容许防卫人在判断中的误差;克服正当防卫认定
中的道德“洁癖”。
2.只要是面临客观上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官方教材)。例如,对于精神病人、小孩所
实施的不法侵害,也可以实施防卫。当然,如果可以劝阻的话,应先行劝阻。(也有观点持反对意见)
3.不法侵害虽然已经结束,但还可以进一步挽回损失,或避免更严重的损害时,可以延长防卫时间。
4.偶然防卫(坏心办好事),行为无价值论(法考、通说、“马工程”观点)认为应当成立故意犯罪,
少数观点(结果无价值论)认为是正当防卫。
5.防卫挑拨与相互斗殴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如果另一方升级暴力,则挑拨者、斗殴者仍可
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即:挑拨、斗殴故意与防卫意图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共存。
6.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二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是防卫过当。
7.正当防卫原则上无需退避不法侵害,紧急避险只有在不得已才能实施。——因为正当防卫是针对“不
法侵害”,是“正”对“不正”,原则上无需退避,即便有多种选择,甚至可以选择更小的代价保护自己
(如逃跑),也可以选择不逃跑而实施防卫行为。紧急避险是“正”对“正”,是面临“此危险”而以损
害合法利益的方法制造“彼危险”,所以应慎之又慎,不得已才能为之。
五、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
1.对于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而言,只要出现了任何犯罪停止形态,都不可能出现其他犯罪停止形态。
即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历年真题中经常出现,盗窃、抢夺他人财物既遂之后,
又将财物返还他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2.应对犯罪预备进行限制解释(法考、“马工程”观点)。只有当某种预备行为的发展,必然或者极
有可能造成重大法益或者大量法益的侵害时,才有必要处罚犯罪预备。
3.如何认定着手:形式说认为,只要有“类型性”的行为即认为“着手”。实质说认为,实施类型性
的行为,且必须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才属“着手”。
4.帮助行为正犯化:绝对与相对。例如,甲得知乙要实施电信诈骗,便给乙提供了全套的互联网技术
支持。但是,乙事后并没有实施电信诈骗行为。甲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考观点,相
对正犯化)。也有观点认为,本罪是帮助行为绝对正犯化,甲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5.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主观说(法考、通说、“马工程”观点):应以犯罪分子本人的主观
判断为标准,即使行为人本人的判断是错误的。
6.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其中,损害是指:值得刑法处罚(例如,对人身的损害至少
应达到轻伤,或者其他值得处罚的如非法侵入住宅)。
7.加重构成,是否承认其存在未遂形态,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肯定说(法考观点、司法解释规定)
认为,应承认加重犯的未遂形态。否定说认为,不承认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
8.部分犯罪共同说(刑法规定、通说、法考及“马工程”观点)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
故意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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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
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
谁所为,甲、乙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根据行为共同说,二者成立共犯,均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10.重合性过限(结果加重犯,量的过剩):是指预谋的犯罪(伤害)与过限行为(伤害致死或杀人)
构成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性。A【故意伤害罪】——A+【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各行为人均需要对过
限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
11.片面的共同实行犯是指,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没有意思交互)。对于片面的
共同实行犯(正犯)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存在不同的观点:肯定说、否定说(法考是观点展示,两种观点
都考,通说是肯定说)。对于片面的帮助犯,应肯定其是共同犯罪(通说,法考观点)。
12.成立教唆犯,要求被教唆者应具有基本的规范意识(明白大是大非)。一般认为,被教唆者应年满
14 周岁,如果被教唆者年龄太小(小于14 周岁),可以认为教唆者操控、支配了被教唆者,因而成立间
接正犯。
13.未遂的教唆:教唆他人实施根本不可能既遂的行为,一般不以犯罪论处。——教唆本身存在问题。
教唆未遂:教唆他人实施有可能既遂的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教唆本身不存在问题。
14.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能否以共同犯罪论处,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尤其是考生容易受到帮助者
的职业特点所困扰,认为其是实施特定的职业、经营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在做题的时候,可以将中立
的帮助者换成另外一个人,如“我弟弟”,再判断其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15.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部分共犯人利用“前犯罪行为”对被害
人所造成的危险处境,对被害人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时,其他共犯人有阻止的义务。
16.同时消除已经实施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与心理的因果性(只是不对既遂结果承担责任,仍
有共犯关系,成立犯罪中止)脱离=共犯人-(物理+心理)
六、罪数论、刑罚论
1.加重情节如果作为入罪情节被评价了,就不宜再作为加重情节。例如,丁在校门口的街道上,“当
众”隔着羽绒服抚摸余某(12 周岁)胸部后离开。即便猥亵行为轻微,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猥亵
行为,但由于其是“当众”实施,也应构成猥亵儿童罪,但仅适用基本罪,不能适用“在公共场所当众实
施猥亵”这一加重情节。
2.同种数罪的,原则上仅认定为一罪。如果以一罪(主要是针对轻罪名)论处,会导致罪刑失衡的,
可以考虑并罚(法考、“马工程”观点)。
3.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导致加重结果的高度可能,基本罪通常系“重罪”。故意伤害
致死这一结果加重犯,判断伤害行为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性,必须结合行为性质或行为所处的特定时
空进行判断。
4.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交叉(竞合)的程度很小,可以认为是想象竞合;如果两罪交叉(竞
合)的程度很大,观点展示:法条竞合(多数学者)、想象竞合(少数学者);两个法条处于包容关系时,
属于法条竞合。即:一个法条能够充分评价另一个行为的所有不法内容时。
5.“牵连关系”的认定应进行缩小解释,前后行为之间应具有“高度伴随性”。现今刑法理论要严格
限制牵连犯的成立范围,一般认为,牵连犯以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为标准。
6.所有的判决原则上都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死缓与“有期徒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
定之日起计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7.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从罪犯离开羁押场所起计算。例如,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其被判处被剥夺
政治权利的,从其被释放出来之日起计算。
8.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犯、缓刑犯,不能适用于假释的犯罪分子。不能禁止基本人权,如不得禁止他
人出入医疗机构、公共厕所。
9.认定累犯时:后罪如果是连续犯的,只要实施的犯罪行为有部分行为在“5 年以内”即可。
10.缓刑、假释与累犯:前罪是缓刑,缓刑考验期内或期满再次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前罪在执行中被
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也不构成累犯;前罪在执行中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再次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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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累犯,因为前罪假释考验期满的法律效果是原判刑罚视同执行完毕。
11.自动投案的本质在于:投案前仍处自由身,通俗的话来讲,今晚还有机会可以来徐老师家吃饭。
(1)仅因形迹可疑(面相不像好人)而交代罪行的:成立自首。(2)因“犯罪嫌疑”(有事实和证据)
交代罪行的:不成立自首。
12.如实供述的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1)事实是可以通过回忆还原的,而法律适用是需要认真
学习法律才知道的。(2)行为性质是法律问题,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13.共同犯罪时,向司法机关提供:“犯罪前(预备阶段)、犯罪中(实行阶段)”掌握、使用的同案
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旧信息,属于自首应该交代的内容。但是,交代同案犯犯罪后的去向(新
信息),不是犯罪事实,不属于自首需要交代的内容。交代此内容帮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的,成立立功。
14.特别自首应交代异种罪行,即分别定罪的其他罪行。注意:选择性罪名属于同种罪行。例如,甲因
拐卖妇女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在羁押期间,其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
这属于交代同种罪行,不成立特别自首。
15.揭发具有对向(对合)关系的犯罪中的他人的犯罪行为,是交代共犯人(必要的共犯)的犯罪事
实,不能认定为立功,属于自首应交代的内容。
16.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理由:而管制属于非监禁刑罚,与监禁刑如有期徒刑、拘役的惩罚改造方式不同,有期徒刑、拘役都不能
吸收管制。
17.适用缓刑:对罪名、罪的个数、故意或过失都没有要求。
18.撤销缓刑的条件:第一,考验期内犯新罪:(1)考验期内发现新罪:追究新罪,撤销前罪缓刑。
(2)考验期满后发现新罪:追究新罪,撤销前罪缓刑。即:只要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
该新罪,均应撤销缓刑。第二,考验期内发现漏罪:(1)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追究漏罪,撤销前罪缓刑。
(2)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追究漏罪,不需撤销前罪缓刑。即:只有及时(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才
需要撤销缓刑。
19.减刑和假释的对比:(1)假释的条件只有一个:确有悔改表现。因此,如果不退赃、不履行财产
性判项、拒不认罪悔罪的,均不能假释。换言之,只要有瑕疵,就不得假释。(2)减刑的条件有两个:
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因此,如果不退赃、不履行财产性判项、拒不认罪悔罪的,只是不能依据“悔
改表现”而减刑;如果有“立功表现”的,仍然可以减刑。
20.追诉时效的延长——无限延长: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对“人”立案),行为人逃避侦查或审
判(采取积极行为逃避侦查或审判)。
21.追诉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在追诉期限内犯新罪(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或符合中国刑法中犯罪
的标准),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七、刑法分则概说、财产犯罪
1.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法律拟制,是指将原本
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2.财产犯罪原则上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例外的是:针对诈骗罪,存在个别的财产说(法考观点)
与整体的财产说两种观点。
3.抢劫罪的暴力范围应作扩大解释:不仅包括劫取财物时的直接暴力,还涵盖抢劫后为巩固赃物、抗
拒抓捕而实施的后续暴力,此类暴力均服务于非法占有目的,属于抢劫罪要求的暴力范畴。例如,赵某携
带刀具抢夺刘某价值9000 元以上财物,被刘某追至900 多米后,持刀捅伤刘某致其重伤,其行为符合抢
劫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且系抢劫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
4.误将无关的第三人当作财物的占有者而对之使用暴力,并取走其身边的财物的案件。主观主义的观
点认为成立抢劫罪未遂,客观主义的观点认为成立盗窃罪。
5.如果要转化为“入户抢劫”(非普通抢劫),要求全程发生在户内。即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
与后行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必须全程发生在户内。
6.对于入户抢劫,入户的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性,即以侵害户内人身、财产的目的入户。出于合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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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不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如赌博、卖淫嫖娼等)进入他人住宅,临时起意当场实施
抢劫行为,一般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7.抢劫行为的“附随”行为(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也应认定为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例如,
抢劫后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如放火烧毁证据的行为)致人死亡的,其中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属于抢
劫行为的“附随”行为,致人死亡的,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8.盗窃后,误将无关的第三人当作抓捕者,对该第三人实施暴力抗拒抓捕的,能否转化成抢劫?一种
观点认为不成立转化型抢劫,另一种观点认为成立。
9.电信诈骗类的案件中,行为人所骗取的财物“到账”是否属于既遂,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将所骗取的财物入账就是犯罪既遂,之后其他人帮助行为人再次转账或者取款的,
也仅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入账后将所骗取的款项取出,或者将款项分散到其他账户,才能认定为是既遂。入
账后其他人帮助取款的,或者帮助二次转账的,属于犯罪既遂前中途加入,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10.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客观上实施了“处分行为”。即被害人“自愿”放弃原占有,放弃对财物“占有
(站岗)”。“处分”不等于交付,处分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交给被告人独自地、排他性地占有,脱离被
害人本人的占有(控制、视线)。
11.主观上,有处分意识(知道自己处分的财产)。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转移是明知的。(1)概括(抽
象,50%)的处分意识说认为,只要被害人主观上大致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种类(如衣服、酒、手机),
就认为行为人具有处分意识(法考观点)。(2)具体的(100%)处分意识说认为,只有被害人清楚地认
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全部内容(种类、数量、质量、价格、外形等),才能认为其有处分意识。
12.骗吃骗喝类的案件:(1)原本没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欺
骗对方,使对方提供饮食、住宿的,如果数额较大,成立诈骗罪。——行为人一开始就具有欺骗的意思,
就相当于骗吃骗喝、骗烟骗酒,当然成立诈骗罪,诈骗的对象就是消费的物品。(2)行为人原本具有支
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但在饮食、住宿后,采取欺骗手段不支付费用的。由于被害人并没有因此而免
除行为人的债务,即没有处分行为(没有免单),故对该行为难以认定为诈骗,无罪。——这种行为的本
质其实是“赖账”。
13.甲让乙用乙的名义办理四张信用卡并交给丙。丙拿到四张信用卡后开始实施网络诈骗活动。丙在一
次诈骗活动中,发现银行卡出现了支付障碍。于是丙要求乙对信用卡进行挂失,并且重新办理信用卡。办
理完成后,丙要求乙将卡里的11 万元现金(系丙电信诈骗所得)转给自己。但是乙见财起意,在挂失并
补办信用卡后,将钱全部取出并据为己有。甲、丙多次要求乙返还,但被乙拒绝。关于乙的行为性质,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2024 年真题)
1
A.如果认为卡内资金归乙占有,乙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B.如果认为卡内资金归银行占有,并且银行对取款行为有实质审查义务,乙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C.如果认为卡内资金归丙占有,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如果乙明知丙进行网络诈骗活动仍向丙提供信用卡,对乙仅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14.抢劫罪与绑架罪是对立还是竞合关系?(1)通说及司法解释观点认为,抢劫罪与绑架罪是对立的
(非此即彼,不能是亦此亦彼。例如,男人与女人)。(2)有学者认为,抢劫罪与绑架罪是竞合关系(可
能亦此亦彼,例如,江西人与中国人,本科生与男人)。
15.应对职务侵占罪进行限制解释。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最低立案标准为1000 元,职务侵占罪为30000
元,区分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会带来重大差异,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并不完全统一。鉴于职
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过高,法定刑相对较轻,刑法理论与审判实务主张限制解释职务侵占罪。
八、人身犯罪
1.刑法中的伤害、杀害,较之生活中的伤害、杀害范围要小,程度更严重。可以认为,“伤害”是头
破血流型的进攻,“杀人”是致命性的攻击。
1 答案:ABC。实务中,对于该类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相关案件的处理也明确指出:“行
为人出售、出租本人名下银行卡给上游犯罪分子后,又起犯意通过挂失补卡等方式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参见
2023 年4 月1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案例三)高检发办
字(2023)4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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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唆、帮助、相约自杀(伤)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伤害)罪。逼迫、欺骗他人自杀,或亲手杀
害被害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3.对幼女、妇女的从重、加重情节易混点对比
幼女,从重情节
幼女,加重情节
妇女,从重情节
妇女,加重情节
只要和幼女发生
性关系,从重处
罚
1.奸淫不满10 周岁的幼女;
2.造成任何幼女伤害(轻伤、
梅毒、淋病、身心伤害)
强奸(已满14 不满18
周岁的)致使被害人轻
伤、患梅毒、淋病等严
重性病
1. 致妇女重伤、死亡
2. 针对未成年妇女(14-18),
致使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
认定为“致使被害人重伤”
4.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是指,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
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5.猥亵与强奸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竞合关系。即强奸(100 分)是程度更为严重的“猥亵”(50 分)。
6.非法拘禁过程中“拘禁行为本身”且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仅定非法拘禁罪一罪,作为该罪的结
果加重犯(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前半段)。
7.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款后半段)。(1)关于罪数问题。对于非法拘禁他人后,另使用暴力致人质重伤的,如果认为该规
定是注意规定,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两罪,如果认为是拟制规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罪。(2)
关于罪过形式问题。对于法条所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如果认为是注意规定,仅限于故意的;如果认为是拟制的,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8.对于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分,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法考观点):以目的正当性为核
心区分标准。观点二:以手段对人身权利的侵犯程度为区分关键。
9.对“拐卖”应作扩大解释:包括单纯地“出卖”,即无“拐”而“卖”的,成立拐卖妇女罪。刑法
中的其他罪名如贩卖毒品罪、倒卖文物罪等,均包括买进再卖出,也包括单纯的卖。
10.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诬告,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因为人身自由可以得到被害人承诺(法考、“马工
程”观点)。但也有观点认为,从保护司法秩序的角度看,应成立诬告陷害罪。
1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1)非法获取信息,或者(2)合法获取信息后非法扩散信息。
九、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经济犯罪
1.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应进行缩小解释、体系解释,只有危险性与放火、
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性质相当的,才能认定为危险方法。危险必须是大危险、直接的危险。
2.交通行政管理上的“责任”不能等同于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通常
由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的责任,而交通管理部门只是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认定责任,这种认定常常
是出于交通管理的需要,并不是刑法上的责任。
3.认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否需要逃逸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罪
(1)一种观点,不要求前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罪(法考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此观点)
(2)另一种观点,要求之前的肇事行为应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罪。
4.交通肇事后,不积极救助伤者但也不逃跑,导致伤者(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与逃
逸而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并无实质性的不同,均表明行为人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因此,从实
质上看(法考观点),可以认定为是因逃逸致人死亡。也有观点认为,从形式上看,行为人确实没有逃逸
行为,不宜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5.成立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要求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之间必须具有相当
因果关系。
6.“有持枪资格”的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将枪支出租、出借或其他方式
给“无持枪资格”的人,均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7.消费者知情的“以假卖假”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本质是“个人自主选择权”与“公共秩序保
护”的价值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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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否定说(法考观点)侧重保护个人自主选择权,认为消费者知情且自愿的交易缺乏法益侵害性;
(2)肯定说侧重维护公共秩序,认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核心是监管秩序保护,不受个人意志影响。
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商品类型、流通范围及危害风险综合判断。
8.程序上未经批准的,不属于刑法上的“假药”——救人的药。但生产、销售行为,要承担其他责任
(如行政责任,或构成其他犯罪,如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罪等)。
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
(1)前者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是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主动“掺入”毒。
(2)后者仅仅是指食品本身不符合标准,如食品本身质量发生变化不符合食用标准,或者过量地添
加了可以添加的食品添加剂。质言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在食品中超量加入了可加
的物质(如食品添加剂,而非毒),或者在食品本身“长出”了毒(如食品本身过了保质期)。
10.司法解释将走私犯罪的既遂标准前置化。包括:(1)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2)以虚假申报
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3)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
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11.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公务”这一职务,即没有利用其职务行为,进而收受他人财物的,也仅
能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2.类似于假货(假币、假发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行为人可能会实施一连串的行为,
原则上,这些行为之间如果具有连贯性、必然性,则定一罪。如果数行为之间不具有必然性,则应该数罪
并罚。
13.只有明显背离通常情形下的赃物处置且明显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的自洗钱行为,才能认定为洗钱罪。
即,客观上实施了明显的转移、转换等清洗行为,才能认定为洗钱罪。对于本人或者他人犯罪后自然地占
有、使用、处分等行为,不宜认定为洗钱罪。
14.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理解(扩大解释):(1)上游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但罪名变化的,不影响
洗钱罪的成立。(2)上游犯罪不仅是指具体的罪名,还包括犯罪类型(犯罪行为,罪行说,实质解释)。
(3)洗钱犯罪的审判不以上游犯罪已经刑事判决为前提。
15.涉信用卡的犯罪:根据立法、司法解释,凡涉使用信用卡的犯罪,犯罪分子不规范用卡,成立信用
卡诈骗罪。有两个例外,盗窃、抢劫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后再使用的,成立盗窃罪、抢劫罪。
16.未经允许,仅仅使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宝,不使用银行卡的,属于未经他人同意获取他人财产,
成立盗窃罪。
17.未经允许,通过使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宝,从而消费了该微信、支付宝捆绑的信用卡。观点一:成
立盗窃罪(法考观点);观点二: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18.凡是国家限制、禁止经营的,需要经过许可才可以经营的,不经过允许而实施的,都是非法经营罪。
近年来法考客观题考查较多,需要注意,违反规定的经营方式,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暴力袭击辅警行为的定性:
(1)暴力攻击“单独执行任务”的辅警,造成伤害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2)暴力攻击“协助警察执行任务”的辅警的,成立妨害公务罪;
(3)暴力攻击“警官”以及“协助警察执行任务的辅警”的,以袭警罪论处。
2.组织考试作弊罪与代替考试罪:扰乱了考试秩序,不要求必须考出好成绩。包括:实际参加了考试;
或者,未参加考试,但在考试之前已经获得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
3.在人数较少的聚众斗殴案件中,对重伤、死亡后果的产生未起决定性作用的,也应当对死伤结果负
责。例如,甲方中的三人在斗殴过程中共同抓住乙方中的一人痛打,即使最终能查实致命的打击是甲方中
某人的行为,但因为该三人均明知共同行为或其中一人的行为,会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仍继续合力攻
之,故应共同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这主要考虑到,这种情形下的聚众斗殴人数较少,
相当于普通的共同犯罪,各行为人均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任。这也不会与“法不责众”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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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仍然要坚持共犯从属性理论。即被帮助者必须实施了特定的犯罪
行为,帮助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有观点认为,本罪是帮助行为绝对正犯化,应
坚持共犯独立性理论,只要实施了帮助行为就构成本罪,即使对方没有实施具体的犯罪如诈骗罪等。
5.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观点一(法考观点):事前提供帮助的,成立帮信罪。事后提供帮助的,构成掩隐罪。
观点二:帮助程度底,对他人的犯罪活动认识相对较少的,成立帮信罪;帮助程度较高,对他人的犯
罪活动、资金往来认识较明确的,成立掩隐罪。
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质在于“破坏”,包括破坏该信息系统的“结构”(对系统本身的功能
予以破坏),以及破坏该系统内容存储的数据。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作为违法犯罪的平
台,而不是修改信息网络系统本身的内容。
7.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
向司法机关提供的,构成窝藏罪。
8.窝藏罪所要求的“帮助逃匿”,应限于直接使犯罪人的逃匿更为容易的行为,而非任何帮助行为,
故以下行为不属于窝藏行为:受已经逃匿于外地的犯罪人之托,向犯罪人的妻子提供金钱,使犯罪人安心
逃匿的;明知犯罪人逃匿,而向其提供管制刀具的;犯罪人意欲自首,劝诱其不自首的;配偶等单纯陪同
犯罪人潜逃并在外地共同生活的。
9.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既遂的标准。理论观点、法考观点:交付说。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
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不影响既遂;实务观点:进入交易环节说,或者买卖双方达成合
意。
10.贩卖毒品罪是指:“卖”以及“为卖而买”。单纯的购买,不是贩卖毒品罪。注意:吸毒者相互
之间交换所吸食的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11.对“运输”的限制解释:刑法理论上多数学者认为,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有关联的运输行为,
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例如,行为人仅仅是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从购买地带到目的地的,不属于运输。
(2)为个人吸食目的,运输“数量较大”的毒品的,成立运输毒品罪。
(3)非出于个人吸食目的,无论数量多少,均成立运输毒品罪
(1)为个人吸食目的,运输“少量”毒品的,不成立运输毒品罪。(运输的是合情合理的少量吸食
的毒品,可以不作为犯罪)
。
十一、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热点】
1.变相侵吞公共财产的(增设中间环节),成立贪污罪。即,不是直接拿走公共财物,而是通过间接
方式,借经他人之手或增设中间环节取走公共财产的,也成立贪污罪。
2.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要实质解释,包括将单位的钱“放出去”,也包括让单位应该收回的钱“晚
回来”。例如,个人通过虚构付款事由或者将单位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入账等逃避单位监管的方式,将公款
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认定为“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3.受贿罪中的“职务便利”作扩大解释,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职务便利,也包括一般的、抽象
的职务便利,还包括与职务密切相关的职务便利。例1.党政机关领导甲在收受某小公司财物后,要求大型
民营企业负责人将重大项目交给该小公司承接。甲成立受贿罪。例2.某市发改委副主任丙受商人吴某之托,
要求下属郑某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上对吴某的项目予以关照。郑某遂利用与评审专家的私人关系,通过私
下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吴某通过了环评。丙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4.收受干股案件中的既遂标准
第一,已实际转让的干股,认定为犯罪既遂:若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有证据证明股份发生实际转让,
受贿数额按转让时的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视为受贿孳息。
第二,未实际转让的干股,视是否实际控制来认定犯罪既遂:若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且未实际转让,
以实际分红数额认定受贿数额;若未分红,则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是否构成受贿及犯罪形态。
5.以预期收益型股权(如收受原始股)受贿的,受贿数额一律回归“案发时”视界:已套现的按实际
获利计算,未套现的按当时市场溢价认定。【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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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影响力的人,在介绍贿赂时,私自截贿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26 年4 月10 日,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
6 号,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7 条第3 款规定,介绍贿赂过程中,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
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截留部分财物占为己有,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其他犯罪的,以利
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新增】
7.行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行贿罪的区分
第一,行贿人“只想”将财物交给特定关系人(有影响力的人),原则上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二,只有行贿人想将财物直接给国家工作人员,或通过有影响力的人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认
识到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的故意,构成行贿罪。
8.因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
9.刑法惩罚斡旋受贿的根本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作为收受请托人
贿赂的对价,至于是否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接受请托事项,不是关
键因素。
10.个人财产和单位财产高度混同,单位通过行贿获得不正当利益实际归个人所有的,以行贿罪定罪处
罚。
11.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给受贿人或者已经退还给行贿人的,依法向行贿人追缴;赃款赃物由第三人代为
持有、保管的,依法向第三人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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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夏昊晗民法考前几页纸(完整版)
1.民法的调整对象【必考】
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民法不管,是否平等,看能否讨价还价;作出了承诺却不想承担法律责任的情谊
行为(请客吃饭),民法不管,没有违约问题,可能产生侵权责任。
2.胎儿利益保护
涉及继承、赠与、侵权,生下来是活的才自始有权利能力,出生前父母就能以胎儿名义起诉。
3.监护【必考】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两个都在,两个都是,只剩一个,剩下的一个是,轮不到其
他人;不能协议由其中一个或者第三人做监护人,只能约定自己丧失监护能力时谁来做监护人;可以委托
监护,不过自己依然是监护人。
(2)成年人意定监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书面协议,想找谁就找谁,子女依然要赡养;丧失
能力之前,双方任意解除;丧失能力之后,监护人没有正当理由不能解除。
(3)遗嘱监护:担任监护人的父母才有资格;指定的人不同意,按法定监护办;父母一方的遗嘱指
定不能排除另一方做监护人;父亲和母亲遗嘱指定不一致,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
(4)指定监护:可以先找居、村、民政指定再到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找法院指定;指定前,居、
村、民政等担任临时监护人;指定后,擅自变更监护人不免除责任。
(5)监护撤销:不好好干或侵害被监护人,可以找法院撤销;监护资格被撤销不影响支付赡养费等;
父母或子女做监护人,悔改可以恢复监护资格,故意犯罪除外。
(6)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能处分其财产,造成损害要赔偿,诉讼时效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
算。父母用自己的钱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后又以孩子名义卖房或抵押,即使不是为了孩子利益,也不
影响合同效力。【新增】
4.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符合条件的应当
宣告死亡;死亡时间为判决作出之日/意外发生之日。
(2)宣告死亡撤销后果:①继承取得财产要返还/适当补偿;合法取得的第三人没有返还义务,由
继承人补偿;②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除非配偶再婚或书面不愿意恢复)。
5.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必考】
(1)无效:无行为能力,一概无效,纯获利益也无效;违法背俗无效;通谋虚伪表示无效,隐藏行
为效力另行判断;恶意串通无效,知情不等于恶意串通。
(2)效力待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与年龄智力相适应,有效,否则效力待定。
(3)可撤销:①重大误解:对行为性质、当事人、标的物产生了错误认识,说错或者第三人传达错
误,否则根本不会这样做。价格搞错了,构成重大误解,价值弄错了,不构成;已经协商一致只是在合
同里写错了/动机错误/应自己承担风险的交易,如赌石、古玩交易市场买卖古董,不构成重大误解。②
欺诈:说假话骗人或者有告知义务却隐瞒真相。第三人欺诈,只有合同相对方知情,受欺诈一方才能撤
销;第三人胁迫,无论合同相对方是否知情,受胁迫方都可以撤销。③显失公平:利用对方危困或缺乏
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明显不公平。④撤销权只能诉讼/仲裁,除斥期间为1 年(重大误解90 日、
胁迫终止之日1 年),最晚自法律行为发生之日5 年。一旦被撤销,自始无效。
6.代理与代表【必考】
(1)代理是以他人名义签合同。没有代理权或者越权:①原则:合同效力待定。相对人有催告权,
善意相对人在追认前可以通知撤销。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或赔偿,
恶意相对人按过错担责。②例外:被代理人的过错导致存在代理权外观(未及时收回介绍信、授权委托
书等;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未声明作废;员工辞职,未通知合作伙伴),而相对
人善意没有过错的,按有权代理处理,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代表是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签合同。越权代表:①相对人善意,按有权代表处理。②相对人
恶意,效力待定。法人拒绝追认的,对法人不发生效力,法人有错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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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签的合同能否约束被代理人/法人,只看其是否有权限,不看有没有盖章、
盖的章是真章还是假章(认人不认章)。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必考】
(1)物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原则不适用,唯一例外:请求返还未登
记的动产。债权请求权原则适用,但是扶养费、公共维修资金、存款、债券、股东出资不适用。
(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年满18 周岁之日起计算。
8.占有
(1)只有双方存在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才存在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2)不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为善意占有=要返还+可主张必要费用+不用赔;明知道自己没有占
有的权利为恶意占有=要返还+不可主张必要费用+无过错赔偿责任。
(3)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被侵夺(被偷被抢);无权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也可以请求返还;义务
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侵夺人、占有的概括继受人和恶意的特定继受人)
(4)返还原物请求权: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抵押权人除外)可以请求现时的无权占有人返还。基
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对物权人可能是无权占有。
9.基于法律行为的所有权变动【必考】
(1)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未登记/交付不影响合同效力(区分原则);特殊动产的所有权
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旦支付了合理价款,可以对抗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
(2)预告登记阻却物权变动、排除强制执行(查封前已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新增】;异议登记阻却善意取得。
(3)简易交付:先借(租)后卖,买卖合同生效时完成交付;占有改定:先卖后借(租),借用(租
赁)合同生效时完成交付;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指示第三人交付给对方,返还请求权让与合意生效
时完成交付;网购商品,收货人签收时完成交付。
10.善意取得【必考】
无权处分+善意(登记/交付时)+合理价格(约定即可)+登记或交付(占有改定除外)。买卖合同
必须是有效的。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不能善意取得。
11.拾得遗失物【必考】
(1)想还→可以主张必要费用(可留置)和悬赏报酬(不能留置);不想还则丧失一切权利。
(2)转让给了第三人→在2 年内可以请求第三人返还;第三人正规交易买的,可以要求失主支付购
买的价款。
12.添附
(1)动产和不动产附合:所有权归不动产所有权人。
(2)加工:原则上归原材料所有人;加工后价值远超原材料价值+加工人善意,归加工人。
13.共有【必考】
(1)原则为按份共有,除非另有约定或存在夫妻等共同关系。无论何种共有,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转让共有物,按份共有要份额2/3 以上同意,共同共有要一致同意,否则无权处分。
(3)可以自由转让共有份额,对外转+同等条件,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不能单独主张合同无效。
1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共有:外墙、楼梯电梯、物业服务用房、维修基金、小区公共场所。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
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业主共有。
(2)住改商:须一致同意。
(3)车位:规划车位,没买就归开发商,满足业主需求后才能对外出售或出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
的车位:业主共有。
(4)需双3/4 以上同意: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搞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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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居住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也能对抗第三人。其他情形(互换、转让、流转土
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居住权:书面合同+登记设立;不得出租(除非另有约定);不得转让、继承。
16.担保从属性【必考】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约定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
果承担担保责任,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有过错
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担保责任不得超过主债务,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无效。实际承担责任超过主债务
的,就超过的部分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只能找债权人返还。
(3)担保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即使债务人放弃,担保人也可以主张;担保人担责后
可以向债务人追偿,除非债务人未放弃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担保人可以在
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借新还旧的,旧债消灭,新债担保人知情才需要担责。
(4)债权人告债务人+担保人: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单独告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保
证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法院对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17.抵押权的设立【必考】
(1)不动产抵押:①登记设立。未登记,无法设立抵押权,但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债权人可以请
求办理登记。客观上不能办理登记而抵押人没有错的,债权人不能请求抵押人承担责任,除非获得了赔
偿金等;抵押人有错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按照约定的担保范围担责,但是不超过抵押权设立时需
要承担的责任。②房地一体:未抵押视为一并抵押。不及于新增建筑,虽一并处分,但对新增部分没有
优先受偿权。③违法建筑物抵押合同无效;土地上存在违法建筑物,不影响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
效力。
(2)动产抵押:①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4 类人:已占有动产的善意买受人/承
租人;抵押人的保全、执行债权人;破产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②动产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
业生产经营者+现有、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浮动期内购入,自动成为抵押财产。
(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不过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同意可以纳入担保;约定
最高额和登记最高额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最高额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有项目在内。债权确
定前部分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不随之转让。
(4)流押条款:到期不履行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但抵押合同有效,只能就抵押财产
优先受偿,不能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凡是约定担保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均无效)
18.抵押财产转让与正常经营买受人【必考】
(1)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属于有权处分,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通知即可。
①转让合同有效,即使受让人知道存在禁止转让的约定。
②只要登记/交付了,受让人原则上能取得所有权,除非受让人知道存在禁止转让的约定。
③抵押权原则上可以继续行使,除非受让人是正常经营买受人,或者动产抵押权未登记但受让人善
意且已经占有动产。
(2)正常经营买受人=正常经营活动(卖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者经销的商品)+已支付合理价款(支付
大部分即可)+已取得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不行)
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买得过多;买生产设备;为担保而买;有控制关系。
19.留置权【必考】
(1)普通留置权: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占有要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要合法占有债务人或者第
三人的动产。
(2)商事留置权:不需要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债权必须是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受让而
来的债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属于),且只能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不能留置第三人的动产。
20.保证【必考】
(1)保证方式:债权人需要先找债务人的,是一般保证,不需要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没约定或约定
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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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期间:未约定/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履行期或同时/约定直至还清本息时为止,一律主
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
(3)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起诉债务人的,一般保证人免责(可以告保证人+债务人;可以只告债
务人;不能单独告保证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免责。
21.共同担保【必考】
(1)债权人找担保人: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有债务人物保→先债务人物保,之后再任意请
求;没有债务人物保→任意请求。
(2)担保人找债务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并可以主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债
务人物保,其他担保人在相应范围内免责。
(3)担保人找担保人:原则上不能追偿,3 个例外:约定能追/约定连带/在同一合同上签字。原则
上先找债务人追,不够的才能找担保人追,如果约定了能追的比例,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追。担保人受让
债权,不认定为债权转让,能否找其他担保人,看是否存在3 个例外。
22.担保物权顺位【必考】
顺位:留置权>价款优先权(内部看登记先后)>公示的抵押权/质权(内部看登记/交付时间先后)
>未登记动产抵押权(内部按债权比例)>普通债权
价款优先权:通过融资买动产(赊购、借款买、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用买来的动产提供担保(抵
押、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动产交付后10 日内办理担保登记。
23.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以物抵债
(1)让与担保:借钱时约定将财产所有权给出借人,用于担保借款。若约定不还钱财产就归出借人,
该约定无效,出借人不能主张归自己所有,只能请求拍卖标的物并优先受偿。
(2)后让与担保:借钱的同时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不还钱才履行买卖合同。出借人不能请求履行买
卖合同,只能按照借款合同起诉,可以请求拍卖标的物,但是无优先受偿权。
(3)以物抵债:债务到期前签订,不能请求交付抵债物,根据是否完成登记/交付,按照让与担保或
者后让与担保处理;债务到期后签订,合同自签订时成立,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
选择履行旧债或者请求交付抵债物。(以不动产抵债协议排除一般金钱债权强制执行=查封前已签订抵债
协议+抵债金额与不动产价值基本相当+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不动产+非因债权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新增】
24.债权转让【必考】
(1)约定金钱债权不能转:受让人即使知情,也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约定非金钱债权不能转:只
有善意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
(2)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债权转移,通知才对债务人生效。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
债务人的,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债务人生效。
(3)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①债务人接到债
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②债务人
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4)债权转让的,担保随之转移,且不以变更登记或转移占有为前提,但需通知才对担保人生效。
担保合同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担保人免责。
(5)一笔债权转给多个人:①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②债务人明知这个人不是最先还履行:最
先人可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请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请求接受履行的人返还,除非其知道有最
先人。
25.债务承担【必考】
(1)免责的债务承担:需要经债权人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转移的部分免责。新债
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是不能以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主张抵销。
(2)并存的债务承担: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不需要债权人或担保人同意;新债务人
承担后可向原债务人追偿。
26.债权人代位权【必考】
(1)债权人原告,次债务人被告,应当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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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主张的抗辩:
①和债务人有管辖/ 仲裁协议(代位权诉讼首次开庭前申请仲裁,可中止代位权诉讼);
②债权人的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③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债务或延长履行期。
27.债权人撤销权
(1)诈害债权行为:①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②以明显不
合理价格交易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且相对人恶意,具有亲属或关联关系则不受30%或70%限制。
(2)诉讼地位:债权人原告,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3)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可以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也
可以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4)债权人依据和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
(5)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可以参照适用债权人撤销权。【新增】
28.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必考】
(1)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约定义务+明知他人事务,为他人利益管理(可以兼顾自己利益)+有利于
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不看结果);可以主张必要费用+所受损失,无报酬请求权。
(2)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一方获利+一方受损+有因果关系;善意仅返还现存;恶意返还全部+
赔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给付/债务到期之前清偿/清偿已过诉讼时效债务/明知无
给付义务而进行清偿/不法原因给付/强迫得利/反射利益。
29.合同的相对性【必考】
合同原则上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即使是第三人没有履行/造成违约,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
约责任;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的,第三人不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
履行的,第三人唯一的权利是请求债务人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且不负担任何义务;第三人对履行债
务具有合法利益的,债权人无权拒绝第三人代为履行。
30.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必考】
(1)必须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违反非主要债务不能主张履行抗辩权,除非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起诉履行,对方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未反
诉的,法院应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时同时履行,并明确原告在履行完自己债务后才能对被告申请强制
执行;反诉的,法院应判决双方同时履行,并明确任何一方只有在自己履行完后才可以对对方申请强制执
行。
(3)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主张的是先履行抗辩权(一方起诉履行,对方提出先履行抗辩
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先履行一方主张的是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不能
履行的风险。
31.合同解除【必考】
(1)能否解除合同,关键看是否导致根本违约,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签合同时希望得到的
无法得到。如果守约方不解除,且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可以起诉解除合同。
(2)合同自解除通知或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起诉后撤诉的,合同未解除,再次起诉的,合同自
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
(3)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影响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32.违约责任【必考】
(1)前提:合同成立生效+违约。合同没成立、无效、被撤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有相对性)。
(2)继续履行: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除非履行不能或者不适于强制履行(第三人替代履行的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违反预约,只能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强制订立本约。
(3)违约金:少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超过损
失的30%),可以请求适当减少。事先排除违约金调整权利的约定无效。违约金调整只能当事人申请,法
院不能依职权,例外可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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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赔偿损失:实际损失+可得利益(赔偿利润:应扣除守约方支出的合理成本;替代交易价格-合
同价格;市场价格-合同价格)。导致守约方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只要符合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方也
要赔。
(5)定金:实践合同,交付才成立;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给定
金的违约无权请求返还,收定金的违约双倍返还;仅一方根本违约才可以使用定金罚则。
(6)并用关系: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
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就超过部分可以请求赔偿。
33.买卖合同【必考】
(1)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出卖人承担风险,
买受人不用给钱,买受人承担风险,钱照付。
①原则:交付发生风险转移。需要运输的:约定了交货地点的,指定地点交付转移;没有约定地点,
货交第一承运人转移。网购,收货人签收风险转移。
②例外:A.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除非成立时出卖人已经知道标的物毁损灭失。B.
出卖人根本违约且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风险不转移;买受人迟延提货或收货,自违反约定时起
风险转移。
③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无关;风险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违反非主要债务不影响风险转移。
(2)所有权保留买卖:只适用于动产。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买受
人不给钱,催告后还不给/出卖、出质标的物,出卖人可以取回,但买受人已付款75%以上/第三人善意取
得的除外。
(3)分期付款买卖:至少分三次付款。未支付到期价款占全部价款的1/5 以上,经催告还不给,卖
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支付使用费,或者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34.赠与合同【必考】
(1)任意撤销权:答应给的还没给,可以任意撤销,经过公证/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除外。
(2)法定撤销权: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即
使已经给了,也能撤。
35.租赁合同【必考】
(1)转租:①合法转租(出租人同意/知道后6 个月未提出异议):出租人无权找次承租人要租金、
承担违约责任;次承租人可以帮承租人交租金,出租人不得拒绝。②非法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转
租合同有效;出租人可以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一旦被解除,出租人可以向次承租人主
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次承租人可以解除转租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一房数租:合同均有效,履行顺序:占有>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3)买卖不破租赁:先租后卖(送、继承、抵押权实现等),不影响租赁合同。抵押在先且办理了
登记/未登记但是承租人知情的,买卖破租赁。
执行程序中请求带租拍卖的条件=查封前已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使用+已按照合同约
定支付租金。【新增】
(4)房屋承租人的特权: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和优先承租权;卖给近亲属或共有人,没有优先购买
权;侵害优先购买权(未通知),只能找出租人赔偿,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36.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理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
①承租人先将租赁物卖给出租人然后再租回来,也属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
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出租人唯一的义务是掏钱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有瑕疵,承租人只能找出卖人,出
租人有协助义务;承租人负担维修义务、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使租赁物有问题,承租人也要
支付租金。
③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选择请求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或者请求
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需要清算,多退少补)。
(2)保理合同
①应收账款是虚构的,不能对抗保理人,除非保理人明知。
②有追索权保理:保理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也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有剩余的应返还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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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保理:保理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有剩余也不用返还给债权人。
3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考】
(1)合同无效的特别事由:承包人缺乏相应资质、借用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分
包、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分包人缺乏资质、将主体工程分包、再分包)、应招标却未招标
或中标无效、发包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2)转包或违法分包: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就可以找合同相对人要钱,但是不能直接找发包人要钱。
挂靠:发包人明知的,挂靠方可以直接找发包人要钱。【新修】
(3)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查封前已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出于居住目的+最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付清购房款)>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可以通过与发包人签订抵债协议方式行使)>抵押权。【新修】
38.物业服务合同与中介合同【必考】
(1)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无论合同是开发商还是业委会签的。业主享有任意解除权。业
委会找了新的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在新的物业入驻之前,老物业要继续提供服务。业主
不得以未使用为由拒缴物业费。
(2)中介合同:①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支付报酬;中介人自己负担中介活动的费用;②未促
成合同成立:无报酬,但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③禁止跳单: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
会,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39.侵权责任的一般问题【必考】
(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①侵害债权不成立侵权;并非因侵害人身或财产权益造成的金钱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侵权法不
赔,除非故意造成。
②因果关系=条件(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发生该损害)+相当性(依照生活经验,此种行为通常会导
致该损害)。
③没有过错,需要承担公平责任的情形:紧急避险;见义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过错地陷入
无意思状态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高空抛物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
(2)免责事由
①自甘风险: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自己担责,其他参加者有故意/重大过失才担责;活动
组织者没有尽到安保义务,要承担责任。
②紧急避险:引起人承担责任,避险人不承担;自然原因引起的,受益人适当补偿。
③见义勇为:①自己受害的,侵权人担责,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逃逸、无力等,受
益人应当适当补偿。②受助人受害的,救助人不担责。
受害人的特殊体质(骨质疏松症等)不影响因果关系,也不是免责、减责事由。
(3)多数人侵权
原则上连带责任,唯一的按份责任是每一个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结果。共同危险行为,要
想免责,必须证明是谁干的,或者证明不是自己干的。
(4)精神损害赔偿
①侵害人身权益(包括死者人格利益)/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人身意义的特定纪念物+严重精神损害。
②本人死亡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③违约损害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违约之诉中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0.人格权侵权【必考】
(1)一般人格权:侵害具体人格利益之外的一般人格利益,比如祭奠。
(2)身体权:破坏身体完整性(打断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强行剪头发)。
(3)姓名权:干涉;盗用;假冒。
(4)肖像权:未经同意制作、使用或公开;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不限于面
部,能够联系到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都算)
(5)名誉权:侮辱、诽谤,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6)隐私权:未经同意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7)个人信息侵权:未经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个人信息。
(8)器官捐献: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捐;生前没表示不同意捐→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
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生前拒绝→死后谁也不能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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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产品责任与物件致害责任【必考】
(1)产品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不真正连带责任。产品自损也适用产品责任。
(2)物件致害,原则上是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仅包括不动产塌了/公共道路遗撒妨碍通行物的
行为人。
高空坠物(花盆、衣架、广告牌):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担责;第三人原因不免责,担责后可追
偿。
高空抛物、坠物:侵权人担责,物业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无法查明侵权人的,物业先承担
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适当补偿(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免责)。
42.安保义务人责任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必考】
(1)安保义务人责任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过错责任。
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承担。安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①原则:谁用车,谁担责:谁违法,谁连带(盗抢、挂靠、拼装报废);谁有错,谁在过错范围内
共同承担责任。【新修】
无偿搭乘:机动车使用人应当减责,故意、重大过失不减。
②赔偿: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保车上人员;驾驶人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受到本车碾压,保
险不赔;乘客开门杀,保险要赔。【新增】
③未投交强险且事故责任人和投保义务人非同一人: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交强
险限额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新增】
43.用人单位责任与教育机构责任【必考】
(1)用人单位责任
员工执行工作任务侵权,由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之后可以向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员工
对外不担责。)是否执行工作任务,看行为在外观上和职务是否存在客观联系,从宽认定。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
承揽合同:承揽人承担全部责任,定作人在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
(2)教育机构责任
①员工侵权:教育机构作为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其他同学侵权:无民受害,过错推定;限民受害,过错责任。同时适用监护人责任。
③校外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担责,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只告教育机构的,法院释明
追加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不能确定第三人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44.监护人责任与动物侵权责任【必考】
(1)监护人责任
①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可以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
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监护人承担的是全部责任,非补充责任;被监护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应作为共同
被告。
②委托监护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离婚的,父母
共同担责,不管有没有和孩子共同生活;一方再婚,没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担责;一旦离婚,即
使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对离婚后的侵权也不用再担责,除非办理了收养手续或依然共同生活;侵权
时不满18,被起诉时满18,依然由原监护人担责;教唆、帮助孩子侵权的人承担全部责任,监护人在过
错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
(2)动物侵权责任: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过动物园过错推定。第三人原因不免责,
饲养人、管理人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45.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必考】
(1)婚姻无效事由仅3 个:重婚(即使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离婚或者配偶已死亡,依然无效)【新增】;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表兄妹等);未到法定婚龄(申请确认无效时达到婚龄,有效)。
(2)婚姻可撤销事由仅2 个:胁迫;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
不管无效还是可撤销,只能找法院,不能找民政部门。未达婚龄的弟弟冒充哥哥名义结婚,致哥哥
无法结婚,哥哥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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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必考】
(1)原则:婚前取得的是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是共同财产。婚姻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
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共同财产。
(2)婚后取得却属于个人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军人
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如房产升值),不过
需要付出时间精力的孳息如租金属于共同财产。
(3)父母买房→婚前个人,婚后共同,除非明确给双方或个人;离婚时,主要根据出资情况决定房
子给哪一方。【新增】
(4)一方赠与另一方房屋:赠与方无任意撤销权;房屋所有权归谁,看登记;离婚时判给谁、是否
给补偿要具体判断,不能只看登记。【新增】
(5)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意思表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47.离婚【必考】
(1)离婚时无重大过错方可以请求重大过错方赔偿损害: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
庭成员等。
(2)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不协助的,只能罚款、拘留,不能强制执行。
(3)一方不给抚养费:子女未成年时,子女有权要;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了,另一方有权要。有
需要时可以增加抚养费;不能因改姓拒付抚养费;如果改成继父母的,可以请求改回来。离婚协议可以
约定一方不用给抚养费,另一方不能反悔,但是有需要时子女可以要。【新增】
(4)离婚协议约定将共同财产给孩子:任何一方无任意撤销权;一方反悔,另一方可以请求继续履
行或者赔偿损失,子女原则上不可以要,除非协议明确约定子女可以直接主张权利。【新增】
48.法定继承顺序【必考】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只要亲生父母与继父
母离婚了,即使形成了扶养关系,也不能继承,除非办理了收养手续或继续共同生活);对配偶父母尽了
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再婚不影响继承);子女的代位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
49.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必考】
(1)代位继承: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可以是养子女、已形成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是养子女,但不能是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也不行)代位
继承。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2)转继承: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应该由他继承的遗产转由其继承人继承。
50.遗嘱【必考】
(1)遗嘱的法定形式:
①自书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②代书遗嘱:2 个以上见证人,其中1 个根据口述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年月日。
③打印遗嘱:2 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年月日。
④录音、录像遗嘱:2 个以上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肖像,年月日。
⑤口头遗嘱:危急+2 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消除,要采用其他形式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不能当见证人:无/限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
(2)多份遗嘱内容冲突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法律行为,视为对遗
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3)无效遗嘱:立遗嘱时无/限人;不符合形式要求;受欺诈、胁迫;伪造;被篡改的部分;涉及
他人财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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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 页
2026 年刘安琪商法考前几页纸(完整版)
第一部分公司法
(一)公司相关
法人人格否认(精选)
1.分类:
(1)纵向人格否认: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时,债权人可越过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权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横向人格否认: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相关行为的,股东和其控制的各公司应当
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适用情形:(1)人格混同;(2)过度支配与控制。
3.要点:
(1)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性是原则,人格否认是例外;
(2)仅特定滥权股东连带;
(3)个案适用。
4.举证责任:
(1)一般:债权人举证证明股东存在“滥用”行为;
(2)例外: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
连带。
法定代表人(精选)
1.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担任。
2.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3.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4.内部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股东会决议(精选)
1.表决规则: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2.表决比例:特殊事项(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改章程、解散)——表决权2/3 以上;
其余事项——表决权过半数。
3.效力类型(董事会同):
(1)决议不成立(程序缺陷):未开会;未表决;出席未达标;表决未达标。
(2)决议无效:决议内容违法(前提:决议成立)。
(3)决议可撤销(内容、程序瑕疵):决议程序违法或违反章程(例外: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不可撤)/决议内容违反章程。
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未被通知参会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内容之日起60
日+决议作出之日1 年。
(4)决议被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不影响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
事法律关系。
4.召开会议不具有可诉性。
公司担保(精选)
1.非关联担保(为他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具体章程定)。
2.关联担保(为股东/实控人):股东会决议,关联股东回避,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通过。
注意:若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以上规则:无需机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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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越权担保:
(1)债权人善意,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2)债权人恶意,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有过错的,可能承担赔偿
责任)
(3)善意的判定:债权人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形式审查,故决议系伪造、签章不实等实
质理由不可抗辩)。
4.无需机关决议:
(1)本业: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是日常业务);
(2)全资: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爹给儿子担保);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儿子给
爹担保);
(3)合同:担保合同由2/3 以上对担保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且关联方回避(开会与否结果一样)。
公司增资(有限公司)(精选)
1.决议:股东会2/3 以上表决权通过。
2.新股优先认购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购,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1)仅在实缴出资比例范围内,超出部分不享有优先权;
(2)定向增资,决议达到三分之二,但有个别股东反对、不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决议效力:增资有
效,但在损害反对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范围内无效。
公司减资:两种模式、三个路径、四个要点(精选)
1.决议
股东会2/3 以上表决权通过
2.通知、公告
(普通程序)
决议作出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30 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3.债权人保护
(普通程序)
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4.等比例减资
和非等比例减资
(1)等比例减资: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2)非等比例减资: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减资的
三个路径
(1)退:向股东退还减资的金额
(2)免:降低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调:减资弥补亏损【只能动用实收资本】
6.减资弥补亏损
(简易减资)
(1)前提: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2)不兼容“退”和“免”:减资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3)无通知、无债权人保护、有公告
(4)限制分红: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7.违法减资
(减资无效)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公司的合并(精选)
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但简易合并是例外。
1.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
被合并公司(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即可+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子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
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母公司仍需股东会决议。(只简化程序,不简化实体)
2.合并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非注册资本)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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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即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合并公司仍需股东会决议。(既简化程序,
也简化实体)
10 天通知,30 天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注意:减资、合并中有债权人保护制度;增资、分立、变更形式中没有。
股份公司相关
1.授权资本制
(1)经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可在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
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股东会决议;
(2)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应当经全体董事2/3 以上通过。
(3)发行股份后,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需修改章程。(该修改无需股东会表决,
是更新不是实质修订)
2.类别股制度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发行以下类别股:
(1)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2)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上市公司不得发行)
注意: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该种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监
审”不优先)
(3)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上市公司不得发行)
注意:“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改章程、解散”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需
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外,还需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双重表决)
3.财务资助限制
(1)原则: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
助;
(2)例外:①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②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
+经全体董事2/3 以上通过)决议,且资助累计总额不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10%的;
(3)责任: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散
1.启动原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两年不开会、两年无决议、董事大冲突等)+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注意:是治理的困境,不是财务的困境。
不受理解散之诉的情形: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
债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2.原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被告:公司。
3.其他:不可同时清算;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时,法院可保全;法院注重调解,若有
其他解决办法(如收购、减资、分立等),则不可解散公司。
公司清算
1.自行清算
(1)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组成清算组,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2.指定清算
以下情形,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股东、董事等)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
①逾期(>15 日)不成立清算组的;②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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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简易注销
(1)前提:未产生债务/已清偿全部债务+全体股东承诺;
(2)程序:公告(≥20 日)+期满无异议+20 日内申请注销;
(3)责任:股东承诺不实的,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相关
出资期限(精选)
1.有限公司全部出资由股东按照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 年内缴足,在此期间(章定+≤5 年),
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
2.例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注意:针对公司的执行案件中,不能直接追加未届期股东为被执行人。
出资责任(精选)
1.设立阶段的出资瑕疵
(1)对其他守约发起人:违约责任。
(2)对公司:补足差额+赔偿损失+其他发起人连带。
(3)对债权人:未出资本息范围内的补充责任+其他发起人连带。
注意:发起人仅对公司设立时应当实际缴纳而未缴纳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2.非设立阶段的出资瑕疵
(1)对公司:补足差额+赔偿损失+董监高相应责任。
(2)对债权人:未出资本息范围内的补充责任+董监高相应责任。
3.抽逃出资(假利、假债、关联交易)
(1)对公司:返还+赔偿损失+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连带。
(2)对债权人: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的补充责任+协助者连带。
股东失权(精选)
1.前提:未按期足额出资+宽限期届满仍未出资。
2.程序:
(1)董事会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的,由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可以载明宽限期(≥60 日);
注意:董事会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失权通知:宽限期满仍未缴纳出资的,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发出书面失权通知书,且自失
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非丧失资格,仅丧失部分股权)
(3)库存股处理:丧失的股权应当转让,或者减资后注销,6 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
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4)救济: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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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精选)
董监高的义务(董监高+实质董事:控股股东、实控人,未登记为董事但执行事务)
1.绝对禁止:利用职权牟取不当利益。
2.相对禁止:
(1)自我交易(董监高或其关联方与公司进行交易);
(2)竞业禁止;
(3)谋取商业机会(例外,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不可行,除非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
会决议:关联董事回避+无关联董事≥3 人(否则提交股东会)。
3.违反后果:
(1)全部收入归公司所有;
(2)董监高致公司受损的,向公司赔偿;
(3)董高致他人受损,公司赔偿,董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赔偿;
(4)影子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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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精选)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精选)
1.对内转让:自由转让,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2.对外转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注意:若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 日内+股权变更登记
之日起1 年内,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3.瑕疵股权转让
(1)前提:出资期限已届满,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出资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即转让股
权;
(2)责任:转让人(原股东)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对此不知道且不
应当知道的,由转让人(原股东)承担。
4.未届期股权转让: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
承担补充责任。
注意:针对公司的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追加未届期的转让方为被执行人,另行起诉。
5.股权回购请求权
(1)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下列情形,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 年盈利且连续5 年不分红;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③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
存续。
程序:先协商(必经: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与公司协商);再起诉(协商不成: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90 日内起诉公司)。
(2)受压迫股东回购请求权:
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程序:无协商要求,其他股东直接请求公司回购即可。
注意:不是要求控股股东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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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合伙企业法(精选)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资格
1.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不要求民事行为能力
2.不要求企业类型
出资形式
可劳务出资
不得劳务出资
事务执行
1.共同执行
2.分别执行
3.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的,其他合
伙人不再执行
不执行,不代表
同业竞争
绝对禁止
可以,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我交易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的,可以
【总结】普合:同业绝对禁、自我可允许;有合:无禁即自由
转让份额
1.对内转让:通知,无须同意,无优先购
买权
2.对外转让: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优
先购买权(或按合伙协议约定)
3.强制执行:法院通知,有优先购买权
1.对内转让:通知,无须同意,无优先购买权
2.对外转让:提前30 天通知,无须同意,无优
先购买权
3.强制执行:法院通知,有优先购买权
出质份额
须一致同意,否则绝对无效
可以,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继承
不可直接继承,除非合伙协议有约定或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直接继承
损益分配
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可约定有福不同享,但有难一定同当
当然退伙
1.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有合:不退)
4.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注意】变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普合→经一致同意,可转有合,否则退伙;有合→
不退
责任承担
1.入伙前后的债务:均无限
2.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无限
1.入伙前后的债务:均有限
2.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有限(以退
伙时取回的财产为限)
3.表见普通合伙: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
就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债务清偿
1.企业债务:企业全部财产→普合无限连带,有合有限责任→内部可追偿
2.个人债务:禁抵销、禁代位、可收益、可强执
身份转换
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2.对之前身份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
合伙企业
1.责任特殊: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过错合伙人无限连带,其他合伙人有限
2.行业特殊:专业服务机构,如律所、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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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破产法
破产申请与受理(精选)
破产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没现钱、没人管、强执完、扭亏难)
3.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破产申请
债务人
前两项破产原因
清算/重整/和解
第三项破产原因
重整
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注意】不是破产原因
清算/重整
清算人
清算过程中,债务人资不抵债
(破产)清算
债务人/大股东
(持股≥10%)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
宣告破产前
重整
受理后果
1.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管理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解除
2.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针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旧案:民事诉讼或仲裁应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
5.新案:给付之诉不受理;确认之诉要受理;新案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但有仲裁条款的
仍然仲裁
债权申报(精选)
1.原则:受理前产生(老)+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平)+合法有效的金钱之债(钱)。
2.债权是否到期?债权是否确定?债权是否有担保?通通不考虑,均可申报!
3.职工职权:无需申报。
4.保证情形下的债权申报:
债务人破产
(1)保证人已清偿:以现实求偿权申报
(2)保证人未清偿:以将来求偿权申报,但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保证人破产
(1)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破产受理时加速到期,债权人可直接申报保证债权
(2)一般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分配额予以提存
(3)保证人就实际承担的金额向债务人追偿
均破产
(1)债权人分别申报全部债权的,可分别受偿,互不影响,但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2)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得向债务人追偿
债权清偿
优先清偿
(物权)
1.建设工程价款
2.别除权(即担保物权)
随时清偿
1.破产费用(给法院、给管理人)
2.共益债务(受理后的新债,与业务、事务相关)
集体清偿
1.职工债权(如: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养老
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补偿金等)
2.除职工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如:划入统筹账户的部分)和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外部按顺序,内部按比例(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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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精选)
重整期间
1.起止点:法院裁定受理之日至重整程序终止之日(不含执行期间)
2.权利限制:
(1)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除外
(2)取回权暂停行使,但符合事先约定的除外
(3)分红权绝对禁止
(4)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股权,但法院同意的除外
重整计划
1.制定:谁管理,谁制定
2.债权人会议通过(先分组,再表决):
(1)组内:双重多数决(1/2+2/3)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 以
上【例外:出资人组,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组外:每组均通过
【注意】重整方案的通过=所有组*(出席人头过半+债权2/3)
3.法院批准
4.执行:
(1)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
(2)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按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执行失败的,终止执行+宣告破产+承诺失效+债权复原+清偿有效+申报债权+等待继续
第四部分票据法
票据特征(精选)
1.文义性(权利义务以票据的票面记载为准)
2.无因性(原因关系不影响票据效力)
但有例外:
(1)相对方违约+直接债权债务关系;
(2)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其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可对抗恶意
的持票人。
3.独立性(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票据权利瑕疵与救济
伪造
(仅签章)
1.票据有效,伪造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承担票据责任
变造
(无权人+非签章)
1.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2.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新记载事项负责
3.不能辨别是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
更改(有权人)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注意】金日收款不能改
救济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起诉,失票人可自行选择,无前置程序
票据背书(精选)
1.附条件背书:背书有效,但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分别背书:背书无效
3.禁转(限制)背书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后续的转让通通无效
(2)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后续转让有效,但背书人不对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间接后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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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
4.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否则背书无效,
但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5.回头背书
(1)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2)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精选)
1.善意原则: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对价原则: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赠与、继承、税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
优于其前手。
第五部分保险法
保险合同的解除(精选)
投保人解除
1.原则:投保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自由退保),无需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
2.例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解除
行权条件: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 日内+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人身+财产)
1.故意未告知:可解除不赔不退费
2.重大过失未告知:可解除不赔应退费
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人身+财产)
1.可解除不赔不退费
2.≠夸大保险事故(不得解除,只赔实际损失)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人身+财产)
可解除不赔不退费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暴力抗
捕致自己伤亡(人身)
可解除不赔不退费
对保险标的安全没有尽到应
尽责任(财产)
保险人可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财产)
保险人可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并退还部分保费
谎报年龄(人身)
1.真实年龄可保:不能解除+多退少补
2.真实年龄不可保:可解除不赔+应退现金价值
合同中止起2 年未复效(人身)可解除不赔应退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自杀
(人身)
1.2 年内自杀,可解除不赔应退现金价值
2.2 年后自杀,正常赔付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不区分时间,均正常赔付
代位求偿权
1.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第三人追偿。
2.被保险人放弃追偿的:合同订立前放弃,弃权有效,保险人就放弃部分不可代位求偿。事故发生后
放弃,保险人未赔偿的,不再赔偿;保险人已赔偿的,弃权无效,保险人可代位求偿。
3.侵权第三人重复赔偿的:若保险人未事先通知,保险人不可代位求偿,只能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
金;若保险人已事先通知,保险人可代位求偿。
4.被保险人既能找保险人,又能找侵权第三人;一方部分赔偿的,不影响被保险人接着找另一方,直
至赔偿完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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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权第三人如果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非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后不可
代位求偿。
第六部分海商法【新修】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精选)
1.分类
(1)油类污染:油轮泄漏持久性油类造成污染
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责任限额:适用国际油污专项责任限额
(2)燃油污染:普通船舶自用燃油泄漏造成污染
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责任限额:适用普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2.责任主体与连带责任
(1)常规情形:漏油船舶所有人为第一赔偿义务人,船舶实际经营人、承租人无过错不直接对外承
担责任。
(2)多船漏油:两艘及以上船舶共同造成油污损害,损害无法区分的,各漏油船所有人承担连带责
任。
(3)碰撞致漏油:因船舶碰撞引发油污的,非漏油船舶不直接向受害人赔偿;漏油船赔付后,可向
有过错的非漏油船另行追偿。
3.法定免责事由
船舶所有人举证证明损害完全由下列情形造成,且已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损害的,可免责:
(1)战争、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者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2)第三人故意行为引发油污事故;(3)
灯塔、助航设备管理部门履职疏忽或存在过错。
注意:若油污损害由受害人自身过错导致,可相应减轻或免除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4.油污损害赔偿范围:(1)油污造成船舶之外的财产损害,以及由此产生的收入损失;(2)为预防、
减轻油污损害支出的费用,以及预防措施带来的次生损失;(3)油污引发生态环境损害所产生的收入损
失;(4)对受污染生态环境采取修复措施(含拟实施)的合理费用。
5.配套强制制度
(1)强制责任保险:海上航行船舶必须投保油污损害责任险,未投保船舶不得出海航行。
(2)油污赔偿基金:保险赔付金额不足清偿损失的,由法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予以补充。
6.法律适用规则: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统一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律。
海难救助:救助合同撤销规则
1.变化:旧法仅允许当事人变更救助合同;2025 年新《海商法》新增合同撤销权,当事人可依法申请
撤销或变更合同。
2.可撤销/可变更法定情形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当事人可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变更救助合同:(1)合同在海上危险、
胁迫状态下订立,条款显失公平;(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3)海上危险已经消
除,或救助人存在根本违约、拒不施救的行为;(4)约定的救助款项与实际提供的服务相比,金额明显
偏高或偏低。
海上货物运输:电子运输记录(电子提单)(精选)
1.功能等同原则: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仅
因载体为电子形式否定其效力。
2.电子运输记录法定要求
(1)内容要求:完整记载提单法定必备事项,信息准确、可随时调取查阅;
(2)身份要求:签发人、持有人身份可依法核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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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属要求(可转让电子记录):同一批货物对应的可转让电子记录具备唯一性,保障持有人排
他控制权。
3.流转与媒介转换规则
(1)转让规则: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参照纸质提单背书规则完成电子转让。
(2)单证转换:经承运人、托运人、单证持有人协商一致,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可以互相转换。【转
换前后单证内容必须保持一致;转换完成后,原单证立即失效,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发生改变。】
4.货物交付规则:签发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向电子运输记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
航次租船合同
1.概念:出租人提供船舶/舱位装运约定货物至卸货港,承租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区别:(1)定期租船合同:提供船舶+船员;(2)光船租赁合同:提供船舶(不配备船员)。
2.变化:由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变更为第六章租船合同,定位为商业合同,确立当事人约定优先
原则。
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与提单关系: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时,承运人与持有人按提单确定关系;但提单并入航次租
船合同条款的,适用合同条款。
(2)延误责任:①出租人过错延误供船;②承租人未提供约定货物。均应赔偿对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