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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理论法+经知劳环考前几页纸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最后冲刺几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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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客观题考前几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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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蒋四金理论法考前几页纸(完整版)
法理学
法的定义
1.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①阶级性——首先/直接反映统治阶级意志;②物质制约性——物质生活条
件最终决定法的内容
2.法概念争议核心:法与道德的关系——实证主义(恶法亦法)vs 非实证主义(恶法非法)
实证主义:①分析法学(权威性制定为主);②法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社会实效为主)
非实证主义:①古典自然法学(道德是唯一要素);②第三条道路(权威+实效+正确性三要素)
法的特征
①规范性(调整人的行为);②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③权利义务性(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④国家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法的价值【必考】(精选)
1.秩序(基础价值):其他法律价值都必须以秩序为基础
2.自由(最高价值):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法律在限制自由时要遵循伤害原则(不能妨害
他人)、道德主义原则(保护道德秩序)、家长主义原则(保护自身)
3.正义:①包括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②正义是检测法律的尺度或标准;③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照顾
(合理差别)
4.人权:人权具有历史属性、道德属性,人权需要法律化
5.价值位阶原则:位阶不同的价值冲突时,优先保护高位阶价值;比例原则:同位阶价值冲突时,选
择损害最小方案
法的规范作用【必考】(精选)
1.五种规范作用:①指引(本人+未发生行为)②评价(他人+已发生行为)③教育(一般人+已发生
行为+通过他人行为普法)④预测(法律关系主体+未发生行为+相互性)⑤强制(违法者+已发生违法行为)
2.法作用的局限性:本身具滞后性、抽象性、模糊性;调整范围有限;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规则的分类(精选)
1.按内容规定不同:①授权性规则:规定人有权做某行为(可为);②义务性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
(必须/应当,积极作为)、禁止性规则(禁止/不得,消极不为)
2.按内容确定性程度不同:①确定性规则(无需援引或参照);②委任性规则(找机关帮忙);③准用
性规则(找法帮忙)
3.按对行为的限定程度不同:①强行性规则(不得变通);②任意性规则(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协商)
法律原则vs 法律规则
1.区别:①原则:比较笼统模糊,适用范围大。目的:给法官自由裁量权,去实现个案正义。
一个案件可以用多个原则,也可以用原则的一部分,不以全有/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②规则:假
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比较明确具体,适用范围小。目的:削弱自由裁量权,以全有/全无
的方式适用于个案
2.规则和原则的适用:有规则时规则优先;例外可直接适用原则:①穷尽规则仍无法解决;②适用
规则造成极不公正,但需要有更强理由
法律渊源【必考】(精选)
1.正式渊源(可直接援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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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监察法规、军事法规
2.非正式渊源(不可直接援引):习惯、判例或指导性案例、党的政策国家政策等等
3.效力位阶: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宪法:最高效力,未司法化;基本法律(全国人大)vs 非基本法律(常委会);地方性法规不得抵触
上位法;地方政府规章效力低于同级地方性法规
法律关系【必考】(精选)
1.所有法律关系都体现:国家意志,有些还体现参加者个人意志(合同)
2.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如买卖合同)vs 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违法行为,如行政处罚)
3.纵向/隶属法律关系(不平等的法律关系,如行政处罚)vs 横向/平权法律关系(平等主体,如买卖
合同)
4.单向/单边法律关系(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vs 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权利人、义
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等)vs 多向/多边法律关系(三个以上主体形成的复杂关系)
5.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能独立存在、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vs 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
律关系,居于从属地位,不能独立存在)
法的证成【必考】(精选)
1.内部证成:用法律规范(大前提)和案件事实(小前提)推出判决结论
2.外部证成:证明大前提(法律规范)是对的,小前提(案件事实)是真的
3.二者关系:①二者相互关联、相互影响;②内部证成需要外部证成支撑;③外部证成的过程
包含内部证成【记住就好,不要纠结】
法律推理【必考】(精选)
1.演绎推理(三段论):①一般到个别的推论,属于必然性推理;②经典形式: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2.归纳推理(总结个案):①个别到一般的推论;②完全归纳(穷尽,必然性)vs 不完全归纳(部分,
或然性)
3.类比推理(比较个案):①从个别到个别;②属于或然性推理,判例法国家常用
4.设证推理(推定):从能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一个;先假设,再论证
5.当然推理:举重以明轻(重情形被允许,轻情形更应允许);举轻以明重
6.反向推理:明示其一即否定其余,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它明确规定的情形
法律解释的方法和位阶【必考】(精选)
1.法律解释方法:①文义解释(字面解释);②体系解释(参照上下文结构/联系其他法条);③立法
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探寻、参考立法者意志);④历史解释(立法史);⑤比较解释(外国法);
⑥客观目的解释(结合当前社会现实)
2.位阶:文义>体系>主观目的>历史>比较>客观目的(为了裁判更合理,可能打乱顺序,但须论
证)
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1.正式解释(法定、有权解释):①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同于法律(法律需进一步明
确/制定后出现新情况);②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具有普遍
效力);③行政解释:国务院/国务院主管部门(不属于法院审判工作的法律实施问题)
2.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①任意解释(公民个人);②学理解释——均无约束力
法律漏洞【必考】(精选)
1.含义:对某类事项法律该规定而未规定(法外空间是有意为之,不是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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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类:
(1)全部/部分漏洞:是否完全没有规定
(2)明显/隐藏漏洞:该规定未规定vs 该排除未排除
(3)自始/嗣后漏洞:制定时已存在vs 社会发展后才产生
3.漏洞填补方法:目的论扩张(词不达意→扩大法条适用范围);目的论限缩(言过其实→缩小法条
适用范围)
法与道德
1.产生方式:法律建构性(国家制定/认可)↔道德非建构性(社会自然演进)
2.调整范围:法律规范外在行为,一般不过问动机↔道德首先关注内在动机,范围大于法律
3.内容结构:法律有明确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评价具有一元性(明确统一)↔道德无具体形式,灵
活但易歧义,评价具有多元性(主观多样)
4.实施方式:法律靠国家强制力+法律程序↔道德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
5.冲突解决:法律具可诉性↔道德不具可诉性
备案审查制度【26 新增】(精选)
1.原则: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备案范围(法律以下、规章以外):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
特区/浦东/海南自贸港法规、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
【注意】国务院规章及地方规章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内报送全国人
大常委会
3.审查方式:①依申请审查;②主动审查;③专项审查;④移送审查;⑤联合审查
4.依申请审查——审查要求vs 审查建议:
(1)审查要求(高级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国监委/省级人大常委会→向全人
常书面提→全国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意见
(2)审查建议(一般主体):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公民→向全人常书面提→常委会
工作机构审查(必要时送专门委)
5.重点审查内容:①符合宪法;②符合党中央决策;③是否超越权限减损权利/增加义务;④违反上
位法;⑤违反法定程序;⑥措施与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6.处理程序:先沟通→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2 个月内回复)→仍未改→提出议案→委员长会议→
提请常委会审议→要求限期修改/废止or 撤销or 法律解释
立法法【必考】(精选)
1.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不得授权):①犯罪和刑罚;②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③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三读制”:
(1)一般→三读: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表决
(2)例外→两读: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一读:调整事项单一或部分修改+意见一致,或遇紧急情形
(3)搁置→终止:较大意见分歧搁置满2 年,或暂不付表决后2 年未再列入议程→委员长会议可决
定终止审议
3.事后审查(备案与监督)九宫格表
全人大
全人常
国务院
省人大
省人常
省政府
市人大
市人常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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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内报备案机关备案(司法解释同)
备案找上级(制定机关的左边、上边层级的上级均需报备)
人大不备案(人大不履行备案职责,备案仅报人常、政府)
批准当自己(经批准的视为批准机关自己的立法实施备案、审查)
规章只到国务院(规章的最高备案机关是国务院,无需报全人常)
(2)审查:
直接上级可审查(仅左边、上边直接相邻的上级可审查)
领导审适当可改撤(领导关系上级可改或撤,审查适当性)
监督审合法只能撤(监督关系上级只能撤销,审查合法性)
民族只审合法性(涉民族仅审合法性,不审查适当性)
规章全是不适当(规章都需要审查是否适当)
自治州县条例跳过省,直接由全国人常把关(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审查主体只有全人常,避
免地方保护)
宪法学
宪法常见问题
1.宪法内容: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
2.宪法效力:最高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的依据,其他法不得和宪法抵触)、最高行为准则(一切机关、
团体和公民的行为不得违宪)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特点:比普通法律更严格,但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没有体现
4.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5.我国制宪主体:人民(不是人大,人大是制宪机关)
6.我国制宪机关: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
7.我国修宪机关:全国人大【注意】人大不解释
8.我国宪法解释机关:全国人常
9.修改宪法提案:全国人常或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案
10.宪法修正案公布机关:全国人大主席团
11.保障宪法的实施机关:全国人大+全国人常
12.我国宪法类型:成文、刚性、民定、社会主义类型
宪法的分类
1.有无统一法典(蒲莱士):成文宪法(1787 美国/1791 法国)vs 不成文宪法(英国)
2.制定修改程序:刚性宪法(严于一般法律)vs 柔性宪法(同一般法);成文往往刚性,不成文往往
柔性
3.制定主体:钦定(君主制定,1908《钦定宪法大纲》)vs 协议(君主与国民协商制定)vs 民定(民
意机关制定)
协
宪法的修改
1.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
2.通过: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 以上多数通过;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3.1982 年宪法5 次修改:
(1)1988: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的补充
(2)199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县人大代表任期3 年→5 年;多党合作政治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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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9:家庭联产+统分结合;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非公有制是市场经济重要组
成部分;
(4)2004:土地可征收征用并补偿;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鼓励、支
持、引导非公并进行监督和管理;乡人大代表任期→5 年
(5)2018:党的领导最本质;正副主席连任不受次数限制;监察委入宪;宪法宣誓;爱国战线;核
心价值观
宪法的结构
我国宪法结构:序言+ 正文(总纲→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注意】①我国宪法无附则;②公民基本权利在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③财产权与继承权规定在
总纲(非公民权利章节)
经济制度
1.所有权: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国家所有;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集体所有;其他都是既
可能归国家,也有可能归集体
2.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3.国有经济: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控制着国家经济命脉
4.民营经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必考】(精选)
1.平等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允许合理差别,禁止歧视性适用)
2.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18 周岁,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宗教限制);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逮捕(公安为执行机关);禁止非法拘禁;禁止非法搜查身体;禁止刑讯逼供
4.人格尊严:禁止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5.住宅、通信:禁止非法搜查/侵入公民住宅;通信秘密受保护(国安/刑事案件时公检可依法检查)
6.宗教信仰自由:信与不信均受保护;国家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宗教不受境外势力支配
7.经济文化权利:劳动权(权利+义务);只有劳动者有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
力);受教育权(权利+义务)
8.监督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禁止打击报复);国家赔偿权
【注意】宪法未明确规定生命权;财产权在总纲,非本章
我国的行政区划
1.我国基本行政区:省级→县级→乡级(注意:市不是基本行政区划)
2.变更审批:①省级建置(设立/撤销/更名)→全国人大;②省级界线变更/市县级设撤更名→国
务院;③乡级设立、更名、界线变更→省级政府
选举制度【必考】(精选)
1.四项基本原则:普遍、平等、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秘密投票
2.代表候选人提名:①直接选举→10 以上选民联名/人民团体、政党推荐(多于应选代表名
额1/3-1 倍);②间接选举→10 以上代表联名/人民团体、政党推荐(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1/2)
3.主持:直接选举(选县、乡代表)→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选国省市代表)→同级人大常委
会主持(主席团负责具体工作)
4.当选标准:
(1)直接选举→双过半: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有效;候选人获参选选民过半数票当选
(2)间接选举→全体半:候选人获全体代表过半数票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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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罢免:直接选举→50 人以上选民联名罢免县级代表/30 人以上选民联名罢免乡级代表;间接选举→
开会时主席团或1/10 以上代表联名,闭会时主任会议或1/5 以上常委会成员联名提出罢免
人大代表制度【25 新修】(精选)
1.代表任期:5 年,从本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至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为止
2.代表权利:①出席会议审议议案;②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③提出建议批评意见;④参加本级人
大各项选举;⑤参加本级人大会议各项表决;⑥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⑦获得依法履职所需
信息
3.表决规则:可投赞成/反对/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另选他人
4.闭会期间:视察(设区市级以上可跨选举单位)、专题调研、列席(县区代表可列席原选区所在乡
镇人大会议)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精选)
1.自治机关:人大+人民政府(不含法院和检察院)
2.本民族担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3.民族自治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州、县的人大有权制定);变通或停止执行
命令和政策权;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治州、县决定减税或免税,须报省级政府批准);对外交流(自
治县不交流);边境贸易(经国务院批准);组织公安部队(经国务院批准)
4.变通/停止执行命令和政策:可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停止执行;上级60 日内答复
特别行政区制度【必考】(精选)
1.立法权:特区立法要备案,不改不撤只发回,发回失效不溯及
2.基本法解释权:①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②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区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
时对本法关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3.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区实施,列于基本法附件三者除外,由特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4.司法机关:所有法官:经当地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香港终审法院法官&高等
法院首席法官任免:经立法会同意,报全人常备案;澳门终审法院法官任免:报全人常备案;澳
门检察官:由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任命
5.立法机关:立法会制定法律,行政长官签署后公布;财政预算案报中央政府备案;立法会
可提弹劾案(对行政长官),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立法会议员支持“港独”主张、不拥护特区
基本法,立即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26 新修】(精选)
1.村委会和居委会具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资格,主任为法定代表人,可进行职责范围内民事活动,
但不得提供担保【26 新增】
2.设置与组成:①村委会:乡政府提出→村民会议同意→县级政府批准;主任/副主任/委员3~7 人,应
有妇女成员;任期5 年,可连选连任,实行近亲属回避;可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26 新修】
②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县级市或市辖区政府批准;主任/副主任/委员5~9 人;其余同村委会。
3.选民资格:①非本村户籍,在本村居住或从事村务工作1 年以上+本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
会议同意【26 新修】。②本村户籍+住本村;或本村户籍+不住但本人表示参加
4.罢免:1/5 以上有选举权村民或1/3 以上村民代表联名;通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
投票过半数通过(双过半,注意不是2/3)。
5.职务自行终止:村委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判处刑罚,职务自行终止(不需罢免程序)
6.村民会议vs 村民代表会议
(1)村民会议:村委会召集,每年≥1 次,提前10 日通知,特殊情况可临时通知【26 新修】,到会
成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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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1 次;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经村民会议授权可行使其职权(但制定村
规民约和同意设立村委会两项除外)
(3)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镇政府备案(不是批准)。年度工作报告由村民会
议审议(不是乡政府)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必考】(精选)
1.全国人大职权:①修改宪法(全体代表2/3 通过);②监督宪法实施;③制定修改基本法律;④选
举(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监委主任、两高院长)及根据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等)最高领导人;⑤
批准省级行政区建置/决定战争与和平/审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3.专门委员会(常设)vs 调查委员会(临时):
(1)专门委:全国人大设立;人大代表担任;审议草案/审查报告/调查研究
(2)调查委: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均可设立;可含非代表成员;就特定问题调
2.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①解释宪法和法律;②制定修改非基本法律;③人大闭会期间可部分修改基
本法律(不得抵触基本原则);④撤销抵触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及各省市地方性法规;⑤决定战争状态
(闭会期间),全国、特区或个别省进入紧急状态;⑥决定驻外全权代表任免;⑦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
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查
国务院与国家主席
1.国务院性质: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
2.国务院组成:总理(实行总理负责制)、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主任、央行行长、审
计长、秘书长
3.国务院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全体成员,讨论重大事项);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
长,审议法规草案/通报重大事项)
4.国务院组成部门设撤:总理提出,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由全人常决定
5.国务院主要职权:立法规、纠错令、定编制、定紧急、编预算、管行政、管外事
6.国家主席职权:公布职权(颁布法律/发布命令);宣布任免权(宣布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外事
权(代表中国进行外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等);荣典权(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7.国家主席可自主行使: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授予友谊勋章(外国人)
【注意】国家主席无独立宣布战争/紧急状态权;须依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行事
法院vs 检察院vs 监察委
1.法院: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监督关系
2.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内部一体化);上下级领导关系
3.监察委: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国监委可制定监察法规
国家发展规划法【26 新增】(精选)
1.编制:国务院组织编制(以党中央建议为依据);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起草
2.审批程序:国务院提请→财经委初步审查→各代表团审查→财经委综合→主席团审议→全国人大全
体会议表决批准
3.调整程序:确需调整→国务院提方案→报党中央同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不是全国人
大!)
4.中期评估:国务院形成报告→党中央同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5.总结评估:国务院形成报告→党中央同意→与下一规划期草案一并提交全国人大
法治宣传教育法【26 新增】(精选)
1.主管部门:全国→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地方→县级以上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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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机制: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谁执法谁普法
3.重要制度:国家宪法日=每年12 月4 日;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中小学聘任法治副校长
4.监督:县级以上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法制史
西周法律制度(精选)
1.立法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德主刑辅是汉代思想)
2.礼刑关系:①礼——已具有法的性质,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内容:“亲亲
父为首”“尊尊君为首”;五礼:吉凶军宾嘉);②刑——墨、劓、剕、宫、大辟;③礼刑关系—
—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婚姻制度——七出三不去:
(1)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2)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具备三不去,虽有七出也不得休弃)
4.契约:①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较长券)/剂(买卖兵器/珍异,较短券);由质人管理;
②借贷契约——傅别
春秋战国至魏晋南北朝
1.子产铸刑书:郑国,公元前536 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赵鞅铸刑鼎:晋国
3.《法经》(李悝):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体例:盗、贼、网(囚)、捕、杂、
具;《具法》=总则,置于最后(区别:唐律总则置于首位)
4.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奖励军功废特权;推行郡县制;明法重刑(轻罪重刑+不赦不宥+连坐)
5.汉代——亲亲得相首匿。①卑幼首匿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②尊长首匿卑幼:罪应处死的,可上
请皇帝宽宥
6.文景帝废肉刑:缇萦上书救父;文帝将劓刑改笞300、斩左趾改笞500;景帝减为笞200/300
7.《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
义、内乱),至隋朝《开皇律》时发展为“十恶”
8.古代刑法总则的变化:①《法经》中的《具法》——列在最后;②《曹魏律》——将《法
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③晋律《泰始律》——在“刑名律”之后增加了“法
例律”;④《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
唐代法律制度【必考】(精选)
1.《唐律疏议》(永徽律疏):①礼律合一;②中国古代立法最高水平;③最完整/最早/最有影响的古
代成文法典;④中华法系代表作
2.《唐六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狱官令》——第一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称“换推”)
3.十恶(犯者不可赦/不可自首/不适用八议):谋反、谋大逆(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谋
叛、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长)、不道(用残忍手段杀人)、大不敬(对皇帝)、不孝、
不睦(谋杀或出卖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不义(杀本管上司、授业
师及夫丧违礼)、内乱
4.六杀:谋杀、故杀(事先无预谋)、斗杀、误杀(斗殴中错杀旁人)、戏杀、过失杀
5.六赃:①适用官员: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收受辖区下属/百姓财物);②适
用平民:强盗、窃盗;③坐赃:官员平民皆适用
6.保辜制度:对伤人罪设辜限;辜限内死→故意杀人罪;辜限外死→故意伤害罪
7.司法分工:大理寺(审判权)+刑部(复核权)+御史台(监察权);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
大理寺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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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法律制度【必考】(精选)
1.《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律令合编
2.契约制度:①买卖契约:绝卖:一般买卖;活卖:附条件买卖;赊卖:先取物后付款;②借贷契约:
负债:不付息借贷;出举:付息借贷
3.南宋户绝继承:①夫死妻在→妻立继子(立继);夫妻皆亡→尊长立继子(命继);②只有未嫁女:
未嫁女3/4,继子1/4;③只有出嫁女:出嫁女/继子/官府各1/3
4.司法:翻异别勘(犯人翻供→另一机关重审);《洗冤集录》(宋慈):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清末宪法性文件
1.《钦定宪法大纲》(1908):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
2.《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911):形式缩小皇权;仍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3.清末刑律:《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大清新刑律》(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专门刑法典,抛弃
诸法合体形式)
民国宪法文件: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宪法文件;总统制→责任内阁制
2.《天坛宪草》(1913):北洋政府第一部宪法草案;限制袁世凯权力(被袁废除)
3.《袁记约法》(1914):总统独裁;废责任内阁制;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4.《贿选宪法》(1923):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典
5.《中华民国宪法》(1947):五权分立;总统独裁;民主权利最充分(相较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
法治思想
2026 年大纲新增文献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25 年10 月23 日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出版社2025 年版。
《学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载《求是》2026 年第1 期。
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26 大纲新增】(精选)
1.两者的关系:
(1)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式现代化过程
中各种问题的关键。
(2)在发展中固安全,在安全中谋发展,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2.怎么做:
(1)要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
(2)要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坚持以战略为先导、政策为抓手、法治为保障、风险防控为落脚点,完
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防控体系。
(3)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突出保障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经济健康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的重大安全,把捍卫政治安全摆在首位。
(4)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5)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
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二、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以法治保障社会和谐)【26 大纲新增】
(精选)
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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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畅通社会流动渠道,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1.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就业促进机制。
2.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
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3.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完善教育评价体系。
4.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失业、
工伤保险覆盖面,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5.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6.加快建设健康中国。
7.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8.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标准。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重大意义【常规重点】
1.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必考】(精选):①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
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③坚
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④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⑤坚持
党的领导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考】(精选):①以人民为中心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是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②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
新要求新期待;④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⑤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考】(精选):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③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
撑作用,要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④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
吸收。
4.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①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
政,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②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③全面贯彻
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④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加强宪法学习宣
传教育;⑤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宪法。
5.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修】(精选):①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
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②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③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④坚持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
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⑤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⑥坚持依法保障“一
国两制”实践与推进祖国统一;⑦坚持依法治网。
6.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考】(精选):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②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③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④
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⑤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⑥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7.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①全面
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②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③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④法治社
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⑤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
8.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
民守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②推进科学立法;③推进严格执法;④推进公正司法;⑤推进全
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
9.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①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
②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③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④加强对外法治交流合作;⑤为构
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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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①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②建设一支德
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③首先要把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好,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④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⑤加强法治人才培养。
11.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①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②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
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③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④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⑤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12.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新增】(精选)①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②发挥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
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③坚持把依规治党作为管党治党的基本方式,最
根本的就是要使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
员、干部都按照党章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
起来。首先是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要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监督执
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
1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新修】:①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
新成果;②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③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法
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遵循;④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
展的思想旗帜。
法律职业道德
一、司法制度
1.司法特征:独立性+程序性+法定性+交涉性+普遍性+终极性
2.司法功能:直接功能(解决纠纷);间接功能(调整社会关系+保障人权+解释补充法律+形成公
共政策)【只记直接功能,其他的功能沾边就选!】
3.公正与效率:(1)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司法公开;司法合法;结果正确;程序参与;地位平
等;人员中立廉洁;(2)效率:时间效率;司法资源利用效率;司法成本效率;(3)二者关系:相辅
相成,追求“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
4.【☆】独立: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对外独立+法官个体独立)+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系统外
部独立,内部一体化)
二、法律职业道德特征
政治性+职业性(不具有同质性)+实践性+正式性(不能因此说明具有强制性)+更高性(更强的
约束性)【政职践式高】
三、法律职业人员任职条件【必考】(精选)
1.从业限制
(1)法官检察官: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故意+过失都不行);②被开除公职(全都有);③被吊
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有仲裁委)
(2)公证员:①故意+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故意+职务过失不行,一般过失可以);②被
开除公职的;③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没有仲裁委)
(3)律师: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故意不行);②被开除公职的;③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
业证书(没有仲裁委)
2.兼职禁止
(1)公务员不得兼任任何营利性的活动。
(2)法官、检察官:①不得兼任人大常务委员会成员;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法检不得相互
兼任;③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④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人
常+要钱的都不能干。只能当人大代表;拍广告宣传法官形象(不收费);协助教学和科研工作(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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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批准)】
(3)律师:①律师可以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但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②
只能在一个律所执业;③不得与律所之外的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律师只有大学老师可以,其
他都要求全职律师】
(4)公证员:不能在两机构同时执业+不能兼任有报酬兼职。
四、律师回避制度【必考】(精选)
1.绝对回避:必须回避【一案+一人/亲人/同事(例外:刑诉+县内仅一所+委托人同意/非诉+各
方当事人共同委托)】
(1)同案双方当事人
(2)与本人、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
(3)近亲属是对方代理人(诉讼、非讼)或法定代表人
(4)曾任行政、审判、检察人员、仲裁员时负责过,后为律师不得办理
(5)同所代理禁止:
①刑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代理/辩护人(县内仅一所+当事人事先同意除外)
②民事、行政、仲裁案中同一律所不同律师担任双方当事人/本所或本所人员是一方当事人,担
任对方当事人代理
③非诉中,同所律师不得为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代理(共同委托除外)
④委托终止后,同所或同一律师在后续审理或处理中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
2.相对回避: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除外【一案+同事亲人或者非一案+原事
利害关系人】
五、法官和检察官职业道德【必考】(精选)
1.都要遵守:忠诚(不从事有害活动+不发表有害言论);公正(独立+回避+中立+效率+实体公正与
程序公正并重+公开审判+抵制人情案、关系案);廉洁(不能向“钱”看);为民(以人为本+司法能动)
2.区别:(1)法官独有:形象(司法礼仪+司法/道德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2)检察官独有:担当(坚决打击犯罪+公正执法,执法公开+正视问题)
六、律师制度
1.禁止虚假承诺:律师可以提分析性意见(只能分析事实,分析法律适用,不能对案件结果
给出承诺。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2.律师收费:只能收办案费+代理费,多的一点都不能收
3.禁止不正当竞争(暗示有特殊关系;低价争揽业务;诋毁同行;垄断业务等)
七、公证制度
1.公证员职业道德:忠于法律+尽职履责;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廉洁
自律+尊重同行【维护公证员形象】
2.公证员的任命:本人申请→公证机构推荐→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即司法部)任命→省司法行政部门发证。
3.经公证人申请,公证机构可办理代写公证文书业务。
4.公证对象: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遗嘱、赠与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婚姻
状况、亲属/收养关系、生死、身份、学历等)和文书。
5.不予公证事项:①无限人+无监护人;②恶意【虚构/隐瞒/不合法/不真实/违背道德】;③
不缴费;④有争议;⑤不属于公证范围【鉴定评估/没有法律意义-如:恋爱关系,不属于公证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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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蒋四金三国法考前几页纸(完整版)
国际公法
国家主权豁免
1.相对豁免: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
(1)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放弃
①放弃条件:国家自愿+特定【一案件一放弃】+明确【明示或默示放弃】
②默示放弃:起诉/应诉/反诉/主动参诉【都是诉行为】,为主张豁免应诉答辩/出庭作证/
同意适用中国法≠默示放弃
(2)商业行为:不享有豁免权【商业活动、劳动合同、人身损害赔偿、财产纠纷、知识产
权、涉外仲裁事项】【我国立场】
2.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例外:①明确放弃;②已拨出或专门指定财产供执行;③
财产位于中国境内+用于商业活动+与诉讼有联系
联合国大会
1.职权:非立法机关,安理会正在管的联大不能管
2.表决制度:一般问题→1/2(选秘书长),重要问题→2/3(维和/会员国相关/选国际法官)
3.决议效力:内部事务→对会员国有约束力,其他→建议性质,没有约束力
安理会
1.职权:维和,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2.表决制度:(1)程序性事项→9 个同意票(选国际法官),实质性事项→9 个同意票+大国一致,
弃权/缺席≠否决(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会员国相关);(2)争端当事国不能投票,采取行动的决
议除外
3.决议效力:对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有约束力
反外国制裁法【2026 年新增】
1.主管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所作决定为最终决定)
2.反制对象【连坐】:(1)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或干涉我国内政的个人、组织(列
入反制清单)
(2)上述个人相关者:配偶/直系亲属/担任高管、实际控制或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3)上述组织相关联的:高管/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或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3.反制措施:(1)出入境限制:拒签、注销签证、不准入境、驱逐出境
(2)财产限制:查冻扣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3)交易限制:禁止或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2026 年新增】
1.识别:国务院法治部门识别并公告,有关组织、个人可提建议
2.阻断:“三不原则”:不承认、不执行、不遵守
(1)不承认:中国司法/行政/仲裁机构不得承认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法律效力
(2)不执行: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确需执行需向国务院法
治部门申请获批,已经执行或协助执行的,可发禁执令
(3)不遵守:在华实体不得在合同中援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3.反制:(1)对国家:依法采取外交外事、出入境、贸易投资、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
和限制措施
(2)对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并对其单处或并处反制措施(限制出入境/境内财产查
冻扣/禁止或限制交易/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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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救济:(1)起诉索赔: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
偿损失;(2)责任追究:违法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海洋法【必考】
1.内海【领土】:
(1)完全主权;(2)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港口(对外籍船)刑事管辖:只有对扰乱
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船旗国领事或船长请求时沿岸国才管【三主动
两被动】
2.领海【领土】:
(1)完全主权,但其他国家的民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2)无害通过:连续不停+迅速通过+无害+潜水艇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3.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国家安全
4.专属经济区【非领土】:
(1)自然资源专属勘探开发权及相关管辖权【建造岛屿、海洋科考等】
(2)他国有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线路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5.公海【非领土】:
(1)登临权/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权
(2)紧追权:①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并将管辖权延伸至公海;②停止信号+不能中断+进入
领海时终止
6.大陆架【非领土】:
(1)自然资源【非生物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权及相关管辖权【建造岛屿等】
(2)他国有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线路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国籍
出生取得
1.原则上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人,孩子则有中国国籍【无论国内国外出生】
2.例外:具有中国国籍的父或母定居国外+出生时拥有外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要定居
在国外!】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但定居中国+孩子出生在中国,孩子则有中国国籍
国籍消灭:
1.自动丧失:定居国外+取得外国国籍
2.申请退出:现役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
国籍冲突:
1.积极冲突: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外国国籍;对外国人:经居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2.消
极冲突:经居地法
出入境管理
1.签证:(1)免签:免签协议/有外国人居留证/国际联程+过境不越界不超24h;(2)拒签:
驱逐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精神病、传染病/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签证材料作假或没钱
2.打击非法居留:住旅馆→旅馆登记;住其他地方→本人/留宿人24h 内登记
3.打击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校外勤工助学/实习→学校同意+居留证加注相关信
息【不是工作】
4.出境:(1)限制出境:刑事不准出,民事要批准;(2)遣送出境:县级以上公安/边检机关+1-5
年不得入境→可复议不可诉讼;(3)驱逐出境:公安部+10 年不得入境→不可复议不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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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
1.依据:条约/互惠承诺【有条约是义务,没条约是权利】
2.应当拒绝:国民双重军事犯,程序酷刑政治犯,审完过期缺席判
3.可以拒绝:准备或正在刑诉;病/老/不人道
4.程序:(1)对外联系:外交部;(2)决策机关:引出→高院裁定+最高院核准,引入承
诺→量刑最高院+定罪最高检
5.效果:罪名特定;未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
使领馆特权与豁免【必考】
使馆:
1.非经馆长同意任何情况下不得进入任何地方;不得征用使馆任何物品
2.外交邮袋不拆不扣,保障快速传递
领馆:
1.非经馆长同意不能进入工作区域,紧急情况可推定馆长同意
2.确有必要时可征用不得征收,但应补偿
3.领馆邮袋不让拆就退回
4.辖区外工作须经接受国同意
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特权与豁免【必考】
外交人员
1.刑事管辖绝对豁免;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豁免: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继承、公务范围外
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接私活】、主动起诉被反诉;作证义务绝对豁免
2.只能派遣国明示放弃,外交人员自己不能放弃【领事官员也是】
3.人身不得侵犯,除非为防止或制止犯罪行为,或者正当防卫
4.免个人所得税和直接税,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不免【领事官员也是】
领事官员
1.刑事管辖和作证义务只有职务行为豁免;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身份不明引发诉
讼、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主动起诉被反诉
2.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除非犯有严重罪行或已被司法机关裁判执行
条约法
1.缔结条约:批准加重人常定,其他都找国务院;批准主席签,其他外长签,核准加总理
2.条约和重要协定:①友好合作、和平等政治性条约;②领土和划界条约;③司法协助、引
渡条约;④与中国法规定不同的条约;⑤议定需要批准的条约
3.条约的保留【条约未对本国生效时提】:保留国和接受保留国→适用保留修改后条款;保
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保留所涉条款视为不存在,明确反对条约生效除外;接受保留国和反对保留
国→适用条约原条款规定
国际法院
1.国际法官:(1)不适用国籍回避制度,除非就任前曾参与该案
(2)专案法官:一方有本国国籍法官→没有的可派;双方都没有→都可派
(3)选举:联大2/3 多数+安理会9 个同意票
2.诉讼管辖权:国家;各方同意;判决对当事国有拘束力,不能上诉;对方不履行→向安理
会申诉
3.咨询管辖权:联合国机构(国家/团体/个人都不行);咨询意见无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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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1.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特权与豁免在合理期限内不受影响】
2.经贸往来禁止,已履行的合同不废除
3.条约:(1)交战国: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的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2)交战国和非交战
国:与战争有冲突的暂停;(3)涉及战争规范的条约:开始适用
4.敌国财产:(1)公私飞机均可拿捕没收;(2)公私船舶可拿捕没收,探险/科考/宗教/慈善/执行
医院任务除外;(3)敌国公产:本国境内的可没收(使馆财产档案除外),占领区内可征用不可没收;
(4)敌国私产:可限制使用不得没收
5.敌国公民:可进行敌侨登记、强制集中居住等限制,但应尊重人身和财产权利(比如允许与家属通
讯、尊重宗教信仰!)
国际私法
外国法的查明
1.查明主体: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当事人没选谁审谁查!
2.由当事人/法律专家/服务机构查的:①外国法具体规定/判例全文;②来源和效力;③专
家和机构还需提供资质证明及无利害关系书面声明
3.审查程序:①法庭出示并听取当事人意见;②机构专家可出庭/在线对外国法发表意见;
③裁判文书载明外国法查明过程及内容
4.审查标准:当事人无异议,法院可以确认;有异议要说明理由,成立的法院可补充查明;
法院应确认生效裁判已认定的外国法,除外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5.无法查明的后果:适用中国法
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必考】
自然人用经居地,居无行有行为地,法人登记或营业
物权的法律适用【2026 年新修】
1.原则: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意思自治优先→被诉方取得争议性动产时所在地
法
2.例外:(1)运输中的动产:意思自治优先→运输目的地法
(2)船舶物权:①原则:船旗国法;②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③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
抵押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④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权:已登记→登记国法;未登记→建造地法;
⑤船舶留置权:被留置地法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1.中国境内履行+3 种中外企业合同→直接适用中国法
2.消费者合同:①消费者有选择→只能选商品、服务提供地法;②消费者无选择→经营者在
消费者经居地有经营的,消费者经居地法;无经营的→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3.劳动合同:①劳动聘用合同:能确定工作地→工作地法;不能确定工作地→用人单位主营
业地法;②劳务派遣合同:能确定工作地→工作地法/劳务派出地法;不能确定工作地→用人单
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出地法(VS 劳动者权益保护)
船舶碰撞侵权【2026 年新修】
意思自治优先→船旗相同:适用船旗国法(不管碰撞于何处);船旗不同+碰撞在领土内:侵
权行为地法,碰撞在领土外:法院地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院地法;船舶油污损害:损害结果发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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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侵权【2026 年新修】:国籍相同→登记国法;国籍不同:领土内侵权→侵权行为
地法;领土外侵权→法院地法
知识产权侵权:意思自治优先(只能选法院地法)→原告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有效地法
共同海损分摊【2026 年新增】:意思自治优先→航程终止地法
婚姻关系(协离财产先自治,经居国籍财产地,共居共国行为地)
结婚条件(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在一方当事
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的任意一个法律,就有效
协议离婚(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共同经
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诉讼离婚:法院地法律
夫妻人身关系:共同经居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夫妻财产关系:意思自治(只能选一方经居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共同经
居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收养程序
1.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转交申请(证明手续:2 认证/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2.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都来,一方来不了应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经所在国公证
和认证/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3.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收养条件和手续:需要同时符合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收养解除: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
继承关系
法定继承: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死亡时经居地法
遗嘱方式: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居地法、国籍国法或遗嘱行为地法(5 个法)
遗嘱效力: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居地法或国籍国法(4 个法)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1.专属管辖:①境内设立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解散/清算/决议效力等纠纷;②境内审查授
予的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③境内履行+3 种中外合同纠纷
2.书面协议管辖:涉外民事纠纷+书面
3.牵连管辖:除身份关系以外的涉外民事纠纷+被告境内无住所+适当联系
4.应诉管辖:中国法院无管辖权+未提管辖权异议+应诉答辩/反诉
5.平行诉讼:
(1)中国法院能管!除非:①协议外国法院管+非专属管辖+不涉及主权/安全/公共利益;
②我国法院已承认外国判决
(2)中止诉讼:①外国法院先受理+当事人书面申请中止,除非:协议中国法院管/专属管
辖/中国管明显更方便;②当事人提出承认外国法院裁判的申请
6.不方便管辖:已受理+提管辖权异议+同时满足5 条件→可以不管
7.国际商事法庭:(1)协议最高院管+3 亿人民币以上;(2)证据:境外形成均需当庭质证;
证据材料(法庭审理、判决×)英文+对方同意→可不翻译;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取证质证
域外文书送达
①国际条约途径;②外交途径【没有条约才能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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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使领馆途径【仅限本国人】;(①-③:外国法院送进来)
④诉讼代理人途径【委托书排除也能送】;
⑤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有授权的业务代办人途径;
⑥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法人/其他组织途径;
⑦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途径;
⑧电子途径+能确认收悉+所在国法律允许;
⑨邮寄途径+3 个月+所在国法律允许;
⑩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途径+所在国法律允许;
⑪公告途径+60 日【兜底】
域外调查取证
①代为取证【条约+请求书+司法部+司法程序】;
②使领馆取证【本国公民+不得强制+所在国法律允许】;(①-②:外国在我国取证)
③即时通讯工具取证+双方同意+所在国法律允许;
④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所在国法律允许
台湾法院判决的特殊规定
1.申请人: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委托代理人申请:授权委托书要履行公证或查明手续,例外:(1)人民法院法官线上/线
下见证下签署或经大陆公证机关公证在大陆内签署;(2)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
3.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未补正→退回申请并记录在
册;坚持申请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裁定不予受理
4.不能认可判决全部判项的,可以认可其中的部分判项
国际经济法
贸易术语【必考】
1.保险的英文是insurance(I 开头),因此:FOB 不包运不包险,CFR 包运不包险,CIF 包
运也包险;FOB 跟FCA、CFR 跟CPT、CIF 跟CIP 一一对应【这里提到的几个贸易术语,好好去复
习下】
2.CIF 投保平安险,CIP 投保一切险;FAS 船边交货;DAP 运到,DPU 运到+卸下;EXW 工厂交
货,DDP 送货上门
《1980 年公约》
1.卖方义务:
(1)交单义务:提前交单可纠正单据错误,但要赔偿
(2)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买方营业地+预期转售或使用地【买方已知或买方造成侵权可免责】
2.买方义务:
(1)接收义务: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拒收造成的损失【接收≠接受】
(2)拒收权:①提前交货,②多交货【拒收多交部分】
提单
无单放货
1.赔偿:①成本+运费+保费【CIF 价】,②足额赔偿
2.免责:①依法将货物交海关/港口当局;②被海关变卖/被法院拍卖;③已凭正本提单放货;
④记名提单托运人要求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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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承运人无过失免责、火灾过失免责、航行过失免责;责
任期间从装到卸;诉讼时效1 年
2.《汉堡规则》:承运人无过失免责;责任期间从接到交;诉讼时效2 年
保险法律制度
1.共同海损:人为有意+船货遭遇共同危险+损失合理。共同海损以外的其他部分损失都是单
独海损
2.平安险:自然灾害下单独海损不赔,意外事故都赔,外来风险都不赔
3.水渍险:海上风险都赔,外来风险都不赔(平安险+单独海损)
4.一切险:海上风险+一般外来风险赔(水渍险+一般外来风险)
5.免责: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发货人责任/货物自然损耗、市价跌落、运输延迟/保险责任
开始前损失已存在
信用证【必考】
1.审单期:5 个工作日,单证不符→银行可以联系开证申请人,申请人接受不符点→银行可
以自行决定是否付款【是权利不是义务】
2.银行仅有2 种情况可以不付款:①单证、单单表面不符;②法院发了止付令【除了这两种
情况,有效的信用证又不付款,都是错的】
3.止付令发布条件:①有管辖权的法院发;②担保;③确凿证据;④关联银行都未善意付款
或承兑
对外贸易法【2026 年新修】
1.贸易主体:个人、组织,(1)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依法取得经营资格;(2)从事对外承
包工程:应当备案;(3)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有授权
2.国际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商业存在→遵守我国《外商投资法》
3.对外贸易促进:(1)数字化发展:支持使用电子提单、电子发票,推动数字证书、电子
签名等国际互认;(2)绿色贸易:进出口绿色低碳产品,推动与绿色贸易有关的产品标准、认
证、标识体系建设
出口管制法
1.管制主体:出口经营者、进口商、最终用户
2.管制环节:出口、过境、转运、再出口等(从头到尾!)
3.管制清单制度:出口管制清单;临时管制清单(2 年);禁止出口清单
4.出口许可制度:出口经营者须向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军品双许可
两反一保
反倾销【必考】:
1.适用条件:①倾销【出口价格<正常价值】,②有损害【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实质阻
碍】,③倾销和损害有因果关系
2.措施【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不能同时用】
(1)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倾销幅度,进口经营者承担,海关征收,原则上不追溯征收(追
溯征收:多退少不补),一般不超过5 年
(2)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可以作出,商务部可以接受(拒绝要说理由),只能建议不能
强迫,初裁前不能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反补贴:
1.专向补贴【出口国政府提供+特定对象+接受者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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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政府都能作出
3.其他同反倾销
保障措施:
1.适用条件:①进口数量绝对增加/相对增加,②严重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没有实质阻碍】,
③有因果关系
2.措施:(1)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没有价格承诺】;(2)一般不超4 年,最长不超10
年,实施超过1 年逐步放宽
WTO 法律制度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仅限货物贸易】
禁止性投资措施:①当地成分,②进口用汇限制,③贸易平衡,④国内销售
2.《服务贸易总协定》【仅限服务贸易】
种类:①跨境交付【服务跨境】,②境外消费【消费者跨境】,③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跨
境+设立机构】,④自然人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但不设立机构】
3.争端解决机制
(1)磋商:必经程序,60 天,保密
(2)专家组审理:非常设(审完后解散),告啥审啥(法律+事实问题)
(3)上诉机构审理:常设,只审法律问题,无权发回重审
(4)一票赞成即可通过报告
(5)不执行裁决争端方将获权交叉报复,报复与损害相当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1.货物贸易:90%以上将实行零关税,可选择其他自贸区更有利的税率
2.原产地规则:区域累积原则
3.海关与贸易便利化:简化通关手续,整体水平超过WTO
国际知识产权法
1.《巴黎公约》:(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国民+缔约国有住所的非缔约国国民【程序问
题允许保留】;(2)优先权原则:在后申请日提前到优先权日【在先申请为条件】;(3)临时
性保护原则:展出日为优先权日;(4)独立性原则:依各成员本国法决定
2.《伯尔尼公约》:(1)国民待遇原则:作者国籍+作品国籍;(2)自动保护原则:无需
履行手续;(3)独立性原则:依各成员本国法决定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1.承保险别:(1)政府违约险:东道国违约+拒绝司法;(2)货币汇兑险:拒绝/拖延;(3)
战争内乱险:不要求东道国为战争一方或发生在东道国境内;(4)征收或类似措施险:剥夺投
资者收益或收益所有权、控制权
2.合格的东道国:发展中国家
独立保函
1.开立人义务:单函、单单表面相符即付款
2.止付令反欺诈:同信用证
CRS(共同申报准则)
1.一年一次+自动申报;2.以纳税居民作为识别依据【不看国籍】;3.仅限金融账户信息【房、
珠宝、收藏品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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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刘安琪经知环劳考前几页纸(完整版)
第一部分反垄断法
1.垄断协议(精选)
(1)横向垄断协议
①主体:具有竞争关系
【注意】特定经营者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母子公司)/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
性影响,或者两个以上经营者被同一第三方控制(兄弟公司)/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视为一个
经济实体,不构成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②具体表现:同一阶段竞争者,限价限量和限新,分割市场、联合抵制。
(2)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①具体表现: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只限价格。(固定价格/限定最低价格)
②被诉垄断行为属于纵向垄断协议的,应由被告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
证责任。
(3)轴辐协议:组织型、帮助型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推定因素:1 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1/2;2 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达2/3;3 个经营者市
场份额合计达3/4。(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 的,不应当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具体表现:低买高卖、低价倾销、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条件、
差别待遇、其他。
3.经营者集中
(1)范围:合并、通过股权取得控制权、通过合同施加决定性影响。
(2)申报制度:达到标准的,事先申报;未达到标准,但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
效果的,要求申报。
(3)三种决定两种公布:禁止集中、不予禁止、不予禁止但附加限制性条件。公布:禁止
集中和不予禁止但附加限制性条件。
4.反垄断民事诉讼【新增】
(1)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在市监总局认定垄断后起诉。
(2)不受仲裁条款限制。
(3)仅要求认定垄断,不主张赔偿的不受理。
(4)公益诉讼的原告:设区的市级以上检察院。
第二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精选)
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新修】
(1)具体类型: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标识;②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
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③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
者图标等;④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法律责任
销售混淆商品构成侵权;善意销售+合法来源+说明提供者→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
予行政处罚;故意+提供便利条件→间接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2.平台压迫低价【新增】
平台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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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以大欺小【新增】
具体类型: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
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
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行为。
4.滥用平台规则损害他人利益
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
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5.其他变化与调整
(1)虚假宣传的受害者包括: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2)诋毁商誉的实施主体是经营者,不限于竞争者。
第三部分消费者法(精选)
1.经营者义务
(1)预付款相关义务
①订立书面合同。
②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正常提供商品或服务,停止收取预付款。
③经营者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应提前告知+提前30 日公告联系方式。
④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
量,不得任意加价。否则,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2)7 天无理由退换货义务
①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需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确认,未经确
认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②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
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经确认的特殊商品。
③消费者退货商品应当完好,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
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
2.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
①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卖家真实信息→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要履行,否则承担责任。
③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应知侵害+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2)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责任
①发布虚假广告+不能提供经营者的信息→赔偿责任。
②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造成损害的→连带责任。
(3)欺诈:退一赔三,500 保底;
例外: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
者造成误导的瑕疵。
(3)惩罚性赔偿
①明知缺陷+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3 倍损失(1 倍实损+2 倍以下惩罚,损失可包含合理治疗
费用+精神赔偿)。
②欺诈行为→退1 赔3,最低500 元。
第四部分产品质量法
产品缺陷的责任
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买受人财产损害和他人
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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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的请求,不得相互推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2.销售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2)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3.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1)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免责事由: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五部分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1.首负责任制:经营者或生产者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应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经营者与生产
者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2.惩罚性赔偿:生产、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损失+价款10 倍或损失3 倍,
最低1000 元。
3.无效抗辩事由: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赠品有问题;食品/药品持有检验合格证+保质期
内+经检验产品不合格。
4.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许可制度【新增】
主体
要求
道路运输经营者
(1)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
(2)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
(3)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
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发货方
(1)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
(2)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收货方
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
5.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义务
(1)审查义务
①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②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2)监督义务
①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
地县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②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六部分银行业法
1.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1)贷款业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
同类贷款人。
(2)同业拆借:①拆出:限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后
的闲置资金;②拆入:禁止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投资。
2.银行业的监管
(1)强制整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限期未改/严重危及机构运行+损害客户利益,两停(业
务、分支机构)、两限(分红、资产转让)、两责令(调整控股股东、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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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管:已经/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接管(仅
接管经营管理权)+1 年,最长2 年;不影响债权债务的承担;全员坚守岗位;针对直接责任人: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转移财产。
第七部分财税法
1.增值税【新修】(精选)
(1)一般应税交易(要交税):①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②销售
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③销售金融商品的,
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④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
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⑤进口货物,无论是否在境内销售,均需缴纳增
值税。
【注意】出口不交。
(2)视同应税交易(要交税):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
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③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
产或者金融商品。
(3)非应税交易(不交税):①雇佣关系服务:员工为受雇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
金的服务;②行政性收入: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补偿收入:依照法律规定被征
收、征用而取得补偿;④金融收益: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4)免征税项目:科学援农医,旧残民生票。
(5)增值税是价外税。
(6)计算方式:①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征收率
3%)
2.个人所得税
(1)纳税主体:①居民纳税人:境内有住所/居住累计满183 天,境内+境外所得交税;②
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无住所+居住累计不满183 天,仅境内所得交税
(2)免征个税:国奖国债各种金,保险军工各种费,剩下外交和两贴。
(3)减征个税(不是免税):残疾、孤老、烈属所得,自然灾害+重大损失。
3.企业所得税
(1)纳税主体:①居民企业:境内+境外所得纳税,税率25%(小微20%、高新15%);②非
居民企业:仅境内所得纳税,税率25%。(无机构/所得无联系:20%)
(2)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特殊工资。(残疾/国家鼓励)
(3)可减免收入:农林渔牧、重点扶持公基设施、环保节能节水、技术转让。
(4)不征税: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5)免税:国债利息、股息、红利等。(公司分红给个人要上个税,公司分红给公司不上
税)
第八部分土地管理法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被确定为工业、商业
等经营性用途+依法登记并签书面合同+村民会议2/3 以上成员或者2/3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愿有偿退出;卖/租/赠后再申请,
不批准。
3.出让地的转让:(1)缴足了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交了钱,办了证);(2)
完成总投资的25%(不能转净地)。
4.出让地用途的转变:(1)征得原出让方(政府,而非出让地流转中的转让方)和城乡规
划部门的同意(两个同意);(2)重新签订出让协议或签订土地出让的补充协议(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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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划拨地的转让
有权政府审批
(1)受让方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划拨地变为出让地
(2)有权政府决定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6.土地限期动工: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动工开发;满1 年收土地闲置费,不超过出让金的20%;
满2 年,无偿收回。
7.房屋预售制度:(1)缴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2)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3)完成投资的25%以上;(4)获得预售许可证。(三证两金)
8.预售合同:无预售许可证,预售合同无效;预售合同备案,但并非合同生效要件。
第九部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1.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精选)
(1)1 个月内:补签。(不违法不处罚)
(2)超过1 个月未满1 年:支付双倍工资(最多11 个月)+补签。
(3)超过1 年:视为无固定期限+11 个月的双倍工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精选)
(1)自用工之日起满1 年未签书面合同。
(2)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3)国企改制双十。(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劳动者无过错且能胜任。包括:延期超过1
年期满;自动续期届满;变更用工主体,但岗位不变。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责任(精选)
(1)劳动者解除
①预告解除:提前30 日+书面通知+无补偿。(试用期:提前3 日+口头)
②随时解除:用人单位有过错+告知(强迫劳动、危及安全无需告知)+有补偿。
(2)用人单位解除
①预告解除:低能、伤病、有变化,先行调整再离去→提前30 日书面告知/额外支付1 个月
工资+补偿金。
②随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如违规违纪违法,老病孕等都可解除),无补偿金。
③经济性裁员:提前30 日向工会说明+报告劳动行政部门+补偿金;工伤医疗155,职业病中
孕产哺禁止裁;较长期/无固定/无就业且需养老小优先留用。
(3)违法解除的后果
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不能继续履行(含仲裁/诉讼期间合同期限届满)或不要求继续
履行的,有权要求赔偿金。(补偿金的2 倍)
4.竞业限制条款
(1)适用范围
明确约定才生效,并不因为约定了保密义务,而当然有竞业限制期
①两高一保:只能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②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与劳动者知悉的秘密相匹配,超出合理范围的无效
(2)期限
①竞业限制期最长为2 年
②竞业限制期内劳动者可以到非竞争单位工作
(3)竞业限制期内的
补偿
①竞业限制期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补偿
②未约定补偿标准的:劳动关系解除前12 个月平均工资的30%
③单位3 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解除
【注意】在职限制是有效的,无需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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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可主动解除
须额外支付3 个月补偿
(5)劳动者违约
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且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竞业限制期
5.约定单位不交社保:无效;劳动者可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补交社
保后,要求劳动者返还社保补偿。
6.劳务派遣
(1)派遣单位不得克扣报酬,也不得向劳动者收介绍费。
(2)没派遣的时候派遣单位有付薪义务。(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适用于临时性(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满足其一即可),需同
工同酬。
(4)法律责任:①派遣单位害劳动者→派遣单位单方赔;②用工单位害劳动者→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仅用人单位赔偿,无连带);③劳动者受工伤→
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④劳动者侵害第三人→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责任。
7.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精选)
(1)一般案件:先仲裁,再起诉(15 天)。(可直接仲裁,仲裁内应当先调解)
(2)一裁终局(针对单位):小额讨薪(不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12 倍)、劳动标准(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等);用人单位在有证据证明裁决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第十部分生态环境法典【新增】(精选)
1.建设项目环评
(1)分类管理:①重大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②轻度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
③环境影响很小:登记表+备案(无需环评)。
(2)环评要求:①禁收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②禁开工:未评价的不得开工、实施;③禁
利益关系:禁止技术服务机构与审批部门有利益关系。
(3)环评文件审批:①涉核/跨省/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
批;②跨行政区+结论有争议,由共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4)重新报批/审核与后评价制度
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
②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 年决定开工,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③项目建设运行中不符合审批环评文件情形→组织后评价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审批部门责成后评价。
(5)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的关系:大项目小规划→项目要环评,规划不环评;大规划小项目→
项目规划均环评,项目环评应简化。
2.环境保护税制度: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缴纳。
3.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1)分类管理:
①重点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较大的,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②简化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均较小的,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③排污登记管理:污染影响极小的,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只需填报有效期五年的排污登记表。
(2)许可证取得: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核发,满足环评批复或备案、排污
达标、治污技术可行、自行监测合规及法定其他条件的,方可核发。
(3)重新取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变化。
4.生态环境民事诉讼: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以及责任人之日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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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矿产资源法【新修】(精选)
1.矿产归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费+缴税。
2.矿业权取得的例外
(1)无需取得探矿权: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为开采活动
需要进行勘查;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需取得采矿权: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建设
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
黏土;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矿业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出让权限划分由国务
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矿业权出让。
4.矿业权登记: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矿业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矿业权的期限:探矿权最长不超过5 年,采矿权最长不超过30 年。
6.矿业权的流转: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出资、抵押等;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7.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1)行政程序: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实际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2)监督管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8.矿区生态修复制度
(1)采矿权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若转让,由受让人履行(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
复费用计入成本。
第十二部分知识产权法
一、著作权法
1.作品的定义【理解】
(1)体育运动不是作品;
(2)作品是智慧成果≠作品的载体
转让一本书≠作品著作权的转让,物权转移,著作权并不随之转移。
2.作者
(1)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提供组织工作、素材等的不是作者;
(2)单位主持、单位意志、单位责任,单位视为作者;
3.特殊类型的作品
(1)合作作品
转让、出质、专有许可使用,必须协商一致行使。其他方式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得阻碍他方正当行使。
(2)视听作品
①电影、电视剧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制作者;导演、编剧、词曲作者享有署名权、获得报酬权。
②其他视听作品: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制作者,作者享有署名权、获得报酬权。
(3)职务作品
①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单位2 年内优先使用(以和单位相同方式);
②特殊职务作品:个人是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单位;包括:四图一件、三社两台、约定
归属于单位的。
4.著作权的内容
(1)出租权【必考】
作品中,只有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作者才享有出租权;
【作品类型千千万,作者只管视听件】
音乐作品的作者没有出租权(出租CD,无须征得音乐作品作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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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制品,会产生出租权,归属于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
(2)表演权【必考】
公开现场表演+公开机械表演,仅针对在现场的受众,应当征得作者同意,向作者支付报酬。
(3)信息网络传播权:受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或者作品(交互性),区别于广播权。
(4)广播权: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作品
①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放行为: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无须征得作者同意,但应当支付报酬(不含
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法定许可制度);
②直播间唱歌:侵犯广播权。
5.邻接权【必考】
(1)表演者权【绝对重点】
许可权:
网上录直播,复发租光盘
(2)录音录像制作者【绝对重点】
①许可权:网上,复发租光盘
②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须要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餐厅等机械表演须
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不需要经过录音制作者许可)
6.合理使用制度(无同意+无报酬)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某一问题,适当引用
(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研,翻译、少量复制(不能是整本、大量的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不能发给学生);不能出版发行;
(3)免费表演:演员未获得报酬、观众未支付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
(4)远观:陈列、设置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临摹、摄影、绘画、录像(不能触碰、是从立体到
平面的复制);
(5)帮助阅读障碍者(改编成盲文,语音版专供阅读障碍者)。
二、专利法
1.三种专利
2.申请日前六个月公开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3.专利权的内容【必考】
(1)产品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2)方法发明:使用专利方法,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仅控
制直接产品,不控制后续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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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5 种情形
(1)专利产品,有权主体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含制造);
(2)在专利申请日前(非公开日、授予日)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已经作好必要准备的,仅在原有范围内
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所属国与中
国有协议/共同条约/互惠原则);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专利是研究的目的和对象,而非研究的工具和手段);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不含销售、许诺销售)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
器械的。
5.善意侵权:
(1)许诺销售、销售、使用(不含制造、进口),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能证明合法来源,构成侵权,
不承担赔偿责任;
(2)应停止侵权;
(3)使用者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可以继续使用。
6.专利侵权纠纷
新产品制造的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由被告证明其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三、商标法
1.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
内容违法:不得使用+不得注册;
不显著+立体商标(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功能性+价值性):不得注册,但可以使用;不以使用为目的
的恶意注册,驳回;
2.
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
损害特定主体的利益。
3.商标异议:
(1)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任何主体均可提出异议;
(2)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4.商标无效
(1)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任何主体均可申请宣告无效,且不受时间限制;
(2)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 年内,可以申请宣告
无效。驰名商标所有者,对于恶意注册的,不受5 年限制。
5.商标侵权
(1)商标假冒:相同商品、相同商标;
(2)商标仿冒:不完全相同,但导致混淆;
(3)制造、卖假商标;
(4)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不知道但能够说明来源及提供者的,善意侵权);
(5)反向假冒:换商标+再次投入市场;
(6)帮助侵权:故意,为他人侵犯商标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7)其他: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当做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导致误认。
6.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1)非标识来源性使用;(2)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通用元素;
(3)商标先用权: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非公告、授予日),已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
定影响的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开新店的不行),但
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7.商标转让
(1)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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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并转让
(3)公告生效
8.商标许可
(1)许可人监督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
(2)许可合同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驰名商标【必考】
(1)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同类别保护)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
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跨类别保护)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
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
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申请宣告无效,
时间不限
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 年内,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 年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