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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三国法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26法考手写笔记(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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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
国际公法
第一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
渊源
国际条约:只约束缔约国;成文化。
国际习惯: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一旦形成,对所有国际法主体都约束,官方文
件是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明。***(自始且一贯持续的反对者可以不遵守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规则: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非成文化。
国际法基本原则
性质:属于国际法渊源,一般法律原则的一部分。
效力:国际强行性。
包括: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不得适用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民族自决、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和平不等于非武力,自卫和联合国授权的武力不算武力。
第二章  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主权绝对豁免
绝对豁免(现状):国家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管辖豁免。
相对豁免(理论):国家的管理行为,除非放弃执行豁免,否则国家财产不得查封、
冻结。
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的主体:国家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承认对象:新国家(领土变更)、新政府(没有领土变更,政权更迭)两个都变的不
是。
承认方式:明示和默示,(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接受领事、投票
支持参加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
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承认的后果:对新国家的承认无法撤回,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撤销。
国际法上的继承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有义务继承与领土划界有关的条约。
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法则。
档案继承:领土实际生存法则。
债务继承:合并:全部转继承
           分离、分立:协议优先,否则按比例继承。
           独立(殖民地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秘书处
    安理会:
    经社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国际法官由大会(2/3 以上)和安理会(9 票以上)分别选举,均特别
多数获胜。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
安理会
构成:15 个理事国,5 个常(中法俄英美)和10 个非常;
职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决议对于当事国和成员国有约束力。唯一采取行动的机
构。
表决制度:常任国一票否决。
       程序性事项:9 个同意。
       实质性事项:9 个同意+常任不反对(弃权或缺席不算反对)
决议的性质:需采取行动的、推荐秘书长的、吸纳新会员的、中止会议国行为的为实
质性决议。
国家法官人选为程序性决议。
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事先确定。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属于独立的国际法主体,法律地位等同于联合国,不是联合
国的附属机构。
国际法律责任
主体范围: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将国际责任的主体扩大至个人。
绝对责任:外太空致地面损害(国家承担全部责任),核污染(补充责任)。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领土制度
界标出现问题,需要双方都在场方能修补。
界河:中心为界,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是不得停泊。修建设施需要对方同意。
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
国际河流:允许所有国家民用船只无害通行。主权归流经国。
国际运河:允许所有国家的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行。连结大洋
领土主权
取得
先占(无主地,且国家有效占领)  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
添附:领土上增加领土,不能侵犯别国领土。
殖民地独立:合法
征服:不合法
公民投票:效力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或具体协议。
限制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外交特权和豁免。
海洋水域的一般构成及沿海国的权力
领水
内海:完全主权,自己说了算
领海:完全主权,允许其他国家船舶无害通过,我国不允许军用船舶无害通过,潜水
器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连续不停靠,迅速通过。
非领水
毗连区:依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国家安全等行使管辖权。我国毗连区属于专属
经济区一部分。
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权。有权拘捕违反的外国船。仅违反渔业规定,不
得对船员监禁或体罚。
公海:一船一旗,违法犯罪(海盗、贩毒、贩奴、非法广播)的船都可以管。
     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权。
     紧追权:从领海追到公海;1.紧追前发出停止信号。2.不能中断。3.进入别国领
海终止。
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
领土:内海和领海下的土,完全主权。
非领土
大陆架:取决于地理意义上大陆架的延伸,外部界限(200 海里-350 海里)
         自然资源的专属开发,权力的产生以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为依据,不以占领。
         开采200 海里以外的大陆架资源需要通过国家海底管理局,并缴费。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权。
国家海峡***
群岛水域:领水,完全主权,无害通过权。群岛可以制定适当海道或空中通道。
经允许通行:内海。
无害通过权:只允许船舶未经许可连续不停的迅速过境。
过境国通权:允许船舶和飞机未经许可连续不停地迅速过境。
自由航行权:不受“连续不停”的限制。
南极和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控制和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国家分类:工业化国家:承担具体减排目标的限制。
           发达国家:承担减排目标的限制,有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援助。
           发展中国家:无减排目标的限制,获得资金、技术援助的权利。
减排计算方式:从本国实际排放减去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
减排折算方式:1.排放权交易:向发达国家购买。
              2.绿色交易: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技术折抵。
              3.集团方式:欧盟适用。
《巴黎协定》全球温度升高的控制目标为2 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国际贸易***
范围:活体、标本
清单基础上的许可证制度:1.跨境贸易必须事前取得进出口许可证。2.出口许可证。
3.缔约国自行管理。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中国国籍法
国籍取得
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无论出生在国内,国外,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定居国外,且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国外国籍,不具有中国
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中国,本人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
申请入籍:公安部审查批准,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国籍丧失**
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
自动丧失:已定居国外,且已自愿加入或取得了外国国籍。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国籍冲突**
中国人:有中国籍则不承认其外国国籍。
外国人:没有中国籍则看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
中国出入境管理办法
外国人出入境
管理机构
    境外签证:驻外签证机关。
    出入境检查:边检机关
    境内停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签证
    种类: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等
    免签:有免签协议,有中国居留证。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1.强制出境未过年限;2.有病;3.有害;4.签证材料有
问题。
针对外国人“三非”的管理
住酒店以外的其他地方的,本人或留宿人24 小时内向公安登记。
出境
    限制出境:1.罪犯;2.有未了解的民事案件,法院不准出境;拖3.欠报酬,省政
府不准出境的。
    强制出境:遣送出境(县以上公安或边检),1-5 年不得入境。
              驱逐出境:公安部,10 年内不得入境。
外交保护
对象:境外的本国人
条件:1.因国外的国家行为受到侵害;2.保护结束前一直拥有国籍;3.“穷尽当地救
助原则”。
庇护
对象:境内的国外人
构成要件:允许受迫害的外国人入境并居留,且拒绝将其引渡。
外交庇护:给避难者在使馆、领馆、军舰等得以庇护。
引渡制度***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
引渡程序
    引渡机关:外交部
    引出: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
    引入(承诺):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犯罪公约》
可以但不必然产生引渡义务。或被请求引渡者为本国人,缔约国应引渡或起诉。
政治犯不引渡。战争犯、危害人类犯、劫机犯不是政治犯。
刑诉对引渡的影响:已经终止,应当拒绝引渡;正在进行,可以拒绝引渡。
引渡应当在有引渡条约下进行,没有条约的,请求国应当做出互惠的承诺。
引渡由有管辖权的高级法院审查裁定,报最高法核准。
第五章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区别
外交关系:中央机构,全能,接受国全境。
领事关系: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辖区。
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
外交代表机关: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
使馆人员
  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可称不受欢迎)
  行政人员:会计、翻译等。(不被接受),,,,,,(非接受国民且永居者,也
算外交人)
  服务人员:司机、厨师等。(不被接受)
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使馆馆长、武馆、特别使团、外人。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
          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向其颁发领事证书)
其他人员到任职务开始
    领事馆的特权和豁免
馆舍、档案不得侵犯。
使用国家标志、通讯(无线电发报机除外)、行动自由
免纳捐税、关税。
使馆、领馆的区别: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含宿舍),领馆仅包括工作区。
领馆可未经许可,接受国可采取紧急行动。可征用领馆设备,给补偿。
外交人员和领事馆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适用人员范围:持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的人,一起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时间范围:入境就任开始,离境结束。
外交人员与领事人员特权区别:
    外交人员:完全刑事管辖豁免,人身绝对不得侵犯,完全免除作证义务,特权派
出国可放弃。
    领事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管辖,人身不得侵犯,严重犯罪除外,有作
证义务(职权范围内可免除作证义务)。
免税:免除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税;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不在免除之列。
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
特别使团性质上属于外交人员。
特权豁免等同于领馆和使馆官员。
第六章  条约法
条约的缔结
条件:代表有缔约权并出示全权证书,元首、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须全权证
书。
自由同意缔结,不得欺诈、贿赂等方式无效。
全权证书的签署:总理或外长。
除了“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加入需要人常定,其他都只需要国务院定。
除了“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主席签,其他外长签就行了。
条约仅签署后,并非立即生效有约束力,必须要按程序有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批准后
才有约束力。
条约效力
缔约国“必守”:直接适用的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保证条约优先适用。
第三国:设定义务,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才有效
         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就有效。
         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才行。
条约修正
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了修正本的成员。
修正后新加入国家,可选择接受修正后,也可选择修正前。
接受纠正成员和不接受修正本成员之间,适用未修正的原条约。
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强制方式
战争或武力、干涉内政。  不合法!
平时封锁   只能由安理会决定才合法。
反报:针对不违法的行为的对等措施。合法不提倡
报复: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措施。合法不提倡。
非强制方式
政治方法: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
法律解决:仲裁和法院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式
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庭(1900 年,海牙,仲裁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
国际法院:
诉讼管辖权:(主体是国家)以双方同意为条件,判决有约束力,执行权在安理
会。
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其他机构(包括专门机构),咨询没有约束力。
特殊制度;不适用国籍回避制度,除非该法官就任前参与该案,适用专案法官制度。
国际海洋法庭:
国家、个人;只能审理海洋争端,以双方同意为条件。
对岛屿主权争端没有管辖权。
国际法院也可以管辖国际海洋争端。
第八章  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战争和武装冲突
战争开始和结束以“意思表示”为标志。
战争中立国的义务:不作为、防止、忍让。
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
经贸往来禁止。
对敌国和敌国公民的影响:
     敌产:敌国在本国境内的可没收,占领区的可以征用不能没收(公产)。私产不
能没收。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人身和财产权利。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禁止背信弃义的作战方法和手段:
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
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
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身份。
使用联合国等受保护标志。
    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
基本原则:人道主义
战争结束后,战俘应当立即释放。
国际私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主体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连续居住1 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
就医、劳务派遣、公务除外。
法人国籍、住所地、居住地的认定
国籍:登记设立地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居住地:主营业务地
第二章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冲突规范
就是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解决法院“管”了之后怎么判的问题。
种类
单边:直接规定适用国内法或外国法。
双边: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重叠适用:有两个以上连接点,且须同时适用。
选择适用:有两个以上连结点,但只需要适用一个,
准据法
经冲突规范指引找来判断案件的实体法
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准据法=实体法。
第三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定性(识别)
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过程。
定性适用法院地法;
若案件涉及两个以上涉外关系时,分别确定适用的法律。
法院对案件性质的确定是定性,对案件事实的确定不是定性。
反制
主要类型
转致:甲→乙→丙
直接反致:甲→乙→甲
间接反制:甲→乙→丙→甲。
我国禁止转反致(“一站式”找到准据法)
外国法的查明
查明主体: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明
          不是当事人选的,审案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查明。
无法查明的后果:适用中国法。
无法查明的认定:应当由当事人查,当事人不查。
                应当由审案机关查,尽各种可能无法查明。
对外国法有异议:由审案机关审查认定。
口诀“当(当事人)家(专家)机(机构)协(协定)使领馆,外驻我领非途径”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英美法系称为“公共政策”,我国称为“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法适用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法院有权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在我国,外国法被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则适用中国法解决纠纷。
法律规避
故意+制造或变更连结点+避开中国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
得以适用。
后果: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适用中国法解决纠纷。
直接适用的法
在我国部分强制性规定,无需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即可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直接适用
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2.涉及食品安全的;3.涉及环境安全的;4.涉及外汇管制
等金融安全的;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第四章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中的适用
只有法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当事人选择法律才有效。可突破实际联络原则限制。
意思自治最晚的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最亲密联系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适用
是确定准据法的兜底性原则。
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法,  法人:注册地法
宣告死亡、失踪的:适用经常居住地法。
例外
自然人: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居住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
地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
法人: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登记地法或营业地法。
自然人、法人内生性法律适用:“自然人用经居地,居无行有行为地,法人登记营业
地,排除机构所在地”
诉讼时效、代理和信托的法律适用
时效: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
代理:委托代理允许意思自治优先。代理内部关系地,代理外部行为地。
“时效基础法一致,委托信托可自治。代理内部关系地,代理外部行为地,信托财产或关
系。”
婚姻和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结婚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或国籍法的,均有效。
结婚条件: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
离婚
协议离婚:意思自治→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
法
诉讼离婚:法院地法
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共同经常居住地→共同国籍国法
财产关系:意思自治→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结婚手续任你意,条件人身经居国,诉讼离婚法院地,财协自治居国行。”
父母子女、抚养和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经常居住地法→一方经常居住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
利益的法律。
抚养:一方经常居住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中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
监护:一方经常居住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
“父母监抚重弱者,父子先用共居地”
涉外收养的程序要求和法律适用
程序要求
外国人应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转交申请,并提供家庭情况报告和说明
外国人应当亲自来华办理手续,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签订书面收养协议。
法律适用
条件和手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
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法
解除: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法或者法院地法
“收养程序转亲书,条件手续重叠居。收养效力收养居,解除被收法院地。”
继承关系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地法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
遗嘱
遗嘱方式:符合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国籍国法或遗嘱行为地法都行。
遗嘱效力: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或者国籍国法。
遗产管理:遗产所在地法
绝产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法定不动所在地,动产死亡经居地,遗嘱方式任你意,效力国籍或居地,立时亡时
皆可用,管理绝产遗产地”
物权的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
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意思自治→法律事实发生时(新物主获得该物时)物之所在地法。
例外
1.船舶:旗国法→船舶优先适用法院地法→抵押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
2.飞机:登记国法→飞机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3.运输中的动产:意思自治→运输目的地
4.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或者最密切联系地
5.权利质权:质权设立地法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
    例外:
1.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用中国法律。(履行地在中国、一方是中国)
2.消费者合同(不能意思自治)****
由消费者在商品、服务提供地选择。不选择的看经营者有没有在消费者居住地从
事经营活动,有就是消费者居住地。没有的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3.劳动合同(不能意思自治)
聘用合同: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用工作地法→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不能确
定的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派遣合同: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工作地发或派出地法,不能确定的用人
单位主营业地法。
侵权之债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共同居住地法→侵权行为地法。
例外
1.船舶碰撞
看旗→碰撞地(领水侵权地、公海法院地)→限额法院地
2.产品责任****
被侵权人可选择法律:侵权人主营业务地,损害发生地法。无选择的,看侵权人有没
有在被侵权人居住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就是被侵权人居住地。没有的侵权人主营业地。
3.人格侵权
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法
“自治共居行为地”
不当得利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共同居住地→发生地法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只能选择法院地法)→被请求保护地。
“内容归属保护地,转让许可是协议,侵权法院保护地”
票据行为行为地,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认定机构:仲裁机构、法院都可以认定。
一方请求仲裁,一方请求诉讼,由法院裁定。
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仲裁庭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适用法律:意思自治→仲裁机构所在地法或仲裁地法→中国法。
法院认定无效的内部报告制度:逐级上报至最高法院,以最高法审核意见做出裁定。
贸易仲裁香港特别规定
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贸仲香港中心仲裁。
仲裁地为香港:适用香港仲裁法。
对仲裁协议或管辖的异议: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一般为首次开庭前提
出)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保留:中国只承认在其他缔约领土内作出的(仲裁地),只承认商事仲裁裁决。
常设和临时机构。
争议任何一方不能是主权国家,国家间、国家和私人之间争端裁决不能依《纽约公
约》
申请人:当事人,(仲裁机构不能申请)。
受理法院:被执行人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申请期间:2 年。
拒绝承认的内部报核程序: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最高法审核意见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外国仲裁裁决,但有权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若仲裁裁决违反公共利益,或具有不可仲裁性,法院可主动审查并裁定不予承认。
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规定
适用范围
1.认定涉外或涉港澳台仲裁协议无效
2.撤销涉外或涉港澳台仲裁协议。
3.不予执行涉外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
4.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或港澳台仲裁裁决
以上四类裁定需要启动内部报核程序,一直到最法院审核。
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
外国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护照等。
企业:企业的身份证明,代表参与诉讼人的身份证明
证明手续:外交国(1 公正+1 认证),无外交国(1 公证+2 认证)
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
只能委托我国律师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
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使馆官员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是个人行为,不享有特权,以公务身份为国民在中国
聘请律师。
对外国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程序要求
法官见证下,无需履行其他手续。
中国境内,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
中国境外:外交国(1 公正+1 认证),无外交国(1 公证+2 认证)
涉外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
2.强化我国对此类涉外纠纷的管辖权,基本上“沾边就管”。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
纷。
3.书面协议管辖:仅限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受实际联系原则限制。
  海事诉讼,书面协议管辖不受实际联系原则限制。
4.不方便管辖原则:同时满足6 个条件,法院可以驳回起诉,告知向更方便的外国法
院。
5.专属管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开采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只能由中国法院管辖。
6.平行诉讼:我国、外国都管了,我国已判决,则不认外国的;已认外国判决(或受
理中),不受理。
7.国际商事法庭
级别:最高院的常设机构。
管辖: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最高法,且3 亿人民币以上标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高院管辖的第一审,认为需要最高院审理并批准的。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证据的特殊规定:国外形成的证据,无论是否办理了公正,均需要在法庭质证。
                 证据材料是英文的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不提供中文翻译件。
                 收集证据及质证,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及其他网络技术。
判决的特殊规定: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少数意见可以再裁判文书中载明。
一审判决直接生效,不服的不能上诉,只能向最高法本部申请再审。
司法协助的一般原则
使用文字的限制:司法协助应当附被请求国的文字文本。
                我国法院在境外送达文书或调取证据,应当委托境内翻译机构进行
翻译,翻译证明有翻译机构和翻译人的签名,不能有法院印章。
域外文书送达
我向外送
1.国际条约送;2.外交送;3.使领馆(向中国人);4.诉讼代理人或机构;5.业务代
理人(有授权才行);6.邮寄(送达国法律允许,3 个月);7.传真、电子(兜底方式,3
个月);8.公告(兜底,3 个月);9.在我国领域内出现受达人,直接给他。
除公告送达外,可同时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最先到的为送达日期。
外向我送
1.有条约依条约;
2.没有条约依外交;
3.外国驻华使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
司法文书通过司法部转递,无需经过中国外交部。
依《海牙送达公约》请求给我国送达文书。
途径:外国法院→外国驻华使馆→司法部→最高法→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
不能拒绝:过期;专属管辖;未附有中文译本(但附有英文或法文)。
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有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
域外在我国调查举证
特派员取证、当事人或代理人自行取证,,,不允许!
使领馆取证:向其本国公民,且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代为取证
     以条约为基础;
以请求书方式进行
     通过请求国制定机关(司法部)转递
     仅限于调取司法程序的证据。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人:当事人或外国法院
申请时间:2 年  中院
一般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协定互惠已生效,工序不专不缺席。
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突破司法协助或互惠的基础,仅承认解除夫妻身
份关系的内容。
第六章  区域司法协助****
区域文书送达
域外9 种途径;港澳7 种,台湾8 种;4-9 条适合港澳台。港澳台均可采用“委托送
达”。
涉台送达还可用“指定代收人”途径。
认定送达方式
1.签收;
2.受送达人的某些行为;
3.人在内地,以留置方式已送达
4.公告期满。
区际委托调取证据
涉港
涉澳
机构
内地高院<=>香港政务司行政署;
(委托书加盖港高院印章)
内地最高法→香港政务司行政署。
内地高院或最高法授权的基
层、中院<=>澳门终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澳门终审法
院
期限(自收
到委托书之
日)
6 个月
3 个月
限制
只能调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委托方请求参与取证的,受托方“可以”允许委托方司法人员出
席并直接取证,批准同意的,“应当”通知取证时间、地点。
涉澳文书和取证安排********新增
新的取证方式:(音视频取证,委托方、证人、鉴定人同意,受托方“可以”协助安
排)
完善细节:文书应先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不能转递的邮寄。
         委托书上的法院印章和法官签字具有同等效力
         邮寄方式的,受托方未能完成委托事项的,要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件。
区域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
港
澳
台
判
决
的
认
可
法律依据
双边安排
双边安排
单边文件
机构
内地:中院
香港:
婚姻(区域法院)
其他(高等法院)
内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
内地:中院或专门
法院
与
执
行
期间、程
序和方式
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
对认可不
服的救济
对内地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对港澳不服:依法向当地法院上诉。
能否向两
地法院提
出执行申
请
能(分别执行的总额
不能超过判决数额)
不能(可以向一地
法院申请执行的同
时,向另一地请求
保全)
仲
裁
的
认
可
与
执
行
法律依据
双边安排
双边安排
单边文件
机构
内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中院
澳门:向中院提出
中院认可后,基层
法院执行。
内地:中院或专门
法院。
期间、程
序和方式
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
能否向两
地法院提
出执行申
请
能
能
外国和港澳台不允许同时找几个中院申请认可与执行,只能找一个。最先立案的受理。
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
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
香港仲裁程序:仲裁地在香港,且仲裁机构设立于香港。
内地仲裁程序:内地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
机构
    内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中院)
容易与贸仲香港中心一起考
内地和澳门重点是诉讼,内地和香港重点是仲裁。
司法协助(涉外和区际)中的公同规则
专属管辖可以成为拒绝承认(认可)法院判决的理由。不能成为拒绝其他司法协助
(文书送达、调取证据、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2010 年贸易术语
FOB、FCA:不包邮不保险;装运通知和投保通知。
CFR、CPT:保运不保险;投保通知。
CIF、CIP:保运也保险;平安险。
对于卖方,货物装上船,意味着交货义务完成,完成交货和货交承运人不是一个概念。
EXW:货物出门概不负责。
FAS:船边交易,不上船。
DAP:运到。
DAT:运到+卸下。
DDP:送货上门。
2020 年通则修改
DAT 改为DPU
FCA,双方可约定买方指定承运人在货运装运后向卖方签发装船提单。
CIP,最低的险改为“一切险”,最高险。
运费里面要含安保费了。
《1980 年公约》的适用范围
主体: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不适用客体(消费者合同、拍卖、法律状销售、证券、船舶飞机、电力)
内容不涉及:
合同效力(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
所有权转移(规定了所有权担保)
产品责任问题。(要求卖方承担买方的质量担保责任)
效力任意性:在我国,合同中明确选择了准据法,将完全排除公约适用。
             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约定(贸易术语),部分排除或改变公约规定。
《1980 年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交货义务:
交单义务:或提前交单,有权纠正单据错误,但应赔偿买方的损失。
知识产权担保:地域限制(买方营业地、合同欲期转售或使用地)
             免责:买方签合同时已经知道此权利和义务。
                   卖方要遵守买方的指示交货导致的。
                   买方已经知道第三方的权利要求,但为及时通知卖方。
《1980 年公约》关于买方义务的规定
接收义务:接收货物(即使质量很差),但接收不等于接受。
拒收权:1.卖方提前交货;2.卖方多交货(拒收多的部分)
检验时间限制: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
检验地点:1.货物到达目的地。2.合同约定转运的,到新地点。
声明不符的时间限制:1.合理时间;最长不超过实际收货起2 年。
《1980 年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一般规定:1.合同约定优先。2.无约定,交货时转移。
在途货物:原则上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2000 年规定货物经过船舷时风险转移  344(⊙o⊙)…54,2010 年规定上船交货完成时
风险转移。
第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提单
作用:合同证明(突破合同相对性对运输的负面影响)、货物收据、物权凭证。
种类:
   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提单上有无不良批准: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使用最多)。
   倒签提单和欲借提单:签发时货物是否已实际装船。(时间是假的,具有欺诈性
质)
“凭指示”提单,需要背书后才能转让。
海运单
用途:短途运输。
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海运承运人的交货责任***
责任主体:承运人和取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CIF 价作为赔偿额。足额赔(装船时价格+运费+保险费)。
承运人的免责:1.承运人依照卸货所在地的法律行为。
              2.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无单放货。
              3.已有正本提单提货。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最低义务:1.开船前和开船时船舶适航。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
海牙规则、维斯比
过失免责:1.航行过失免责。2.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的火灾免责。
汉堡规则
无过失免责。只有没有过失的时候才能免责。
关于保函: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收货人)
【总结】海运承运人的货损责任
1. 先看致损原因,需要的话再看运输规则。
2. 承运人违反最低限度的义务致损:赔偿
3. 承运人无过失:免责。
4. 承运人航行过失致损;《海牙》《维斯》免责,《汉堡》赔偿。
5. 雇佣人过失火灾致损:《海牙》《维斯》免责,《汉堡》赔偿。
海运、空运、铁路运输法律制度比较
海运
空运
铁路运输
国际公约
海牙、维斯比、汉堡
华沙、海牙议定、蒙
特利尔
国际货约、国际货协
运单效力
物权凭证(提单)
非物权效力(海运
单)
非物权凭证
非物权凭证
承运人责
任
不完全过失责任(海、
维)
完全过失责任(汉
堡)
不完全过失责任
(华)
完全过失责任(海、
蒙)
完全过失责任
“接到货”责任期间
铁路联运的连带责任
有无责任
限制
有(限额赔偿)
有(限额赔偿)
无(足额赔偿)
铁路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签发运单时起——终点交付货物时止。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风险”就是原因。“结果”就是“损失”
风险分类
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海啸),意外事故(撞船等)
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盗窃、串味、钩损);特别(政治因素);特殊(战争、
罢工)
“强烈风暴导致货物淋湿”是自然灾害,“货物被雨淋湿”一般外来风险。
“装卸中整件落海”意外事故。“装卸中货物的钩损”属于一般外来风险。
结果分类
全部损失:实际全部损失,推定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共同海损(船货共同遇险+有意采取措施+措施合理);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的核心就是“有意”
结题:先判断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如果是部分再判断是有意还是无意,有意则是共
同海损。
保险险别
基本险:****
 平安险: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中的(全损、共损),不保单损。
 水渍险:意外事故+自然灾害
 一切险: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一般外来风险。
附件险别:不能单独投保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和责任期间
保险法定免责:1.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致损。
2.发货人责任致损。
3.保险责任开始前。
4.被保险货物的间接损失:本质缺陷,市价跌落,运输延期。
责任期间:“出仓”到“进仓”
第三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托收
托收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托收的基本法律问题
性质:商业信用,不是银行信用
银行的责任:代理收款
银行的免责:
1. 单据的实质免责。
2. 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
3. 不可抗力免责。
4. 货物免责。
5. 票据追索免责。
6. 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
信用证的基本法律问题
性质:银行信用
开证行的义务和权利: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向受益人(卖方)付款;要求开证申请
人(买方)付款收单。
银行审单的规定:5 个工作日,发现单单不符,可以联系申请人,申请人不介意,银
行可以释放单据。
开证行的免责:1.对单据的实质免责。
               2.对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免责。
               3.不可抗力、传递延误和遗失免责。
【破题要点】在有效信用证下,开证行只有在两种情形下可不付款。
1. 单证或单单表面不符。
2. 法院发出了止付令。
信用证欺诈及欺诈例外原则
种类
1. 伪造单据,或以假货充真货。
2. 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
3.开立假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
    常见软条款:1.信用证中暂不生效条款。
                2.限制性付款条款。
                3.加列各种难以实现的限制性条件。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通过止付令反诈骗。
发出止付令的条件:1.只能由法院发出。
                  2.有欺诈的确凿证据。
                  3.有可靠、充分的担保。
                  4.信用证下任何一家关联银行均未善意地付款或承担。
时间限制: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 小时内做出裁定。
【总结】国际货物贸易综合案例的破题思路
1. 买卖双方损失承担或索赔义务的承担;根据风险转移规则确定。
2. 承运人货损责任;根据致损原因及运输规则确定。
3. 保险人货损责任:根据险别和除外责任确定。
4. 信用证下银行责任:只要单证或单单表面相符及付款,货损与银行无关。
第四章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法》中的外贸经营者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以成为外贸经营者。
外贸权的获得试用登记备案制
《出口管制法》****新增
适用范围
主体: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和最终用户。
客体:两用物项、军品、核等管制物项及相关技术资料等数据。
行为:出口、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等。
管理部门
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部门
主要制度
1.管制清单制度:出口管制清单;临时管制清单(有效期2 年);禁止出口清单。
2.出口许可制度
3.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风险评估和核查)
4.军品出口专营制度。
反倾销措施
倾销的条件:出口价格<正常价值;
     正常价格找:1.出口国的价格(首先);2.看出口到别的国家的价格。3.原产国
的成本价,(2、3 没有先后顺序)
适用条件:1.存在倾销;2.对国内竞争企业造成损害;3.倾销和损害有因果关系。
反倾销调查程序
主管机关:商务部。可主动或依申请。产业(25%以上)才能申请,企业不能。
行政复审不是必须的环节。
反倾销措施
初步裁定:临时措施(交临时税或担保)
           进口经营者承担,
           终裁确定征的:多退少不补。(商务部原则不追溯税,特殊可以追诉。)
终局裁定:价格承诺或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1.进口经营者缴纳;
           2.不追溯征收;
           3.一般不超过5 年。
               4.税额不超过倾销幅度。
    价格承诺:
反补贴措施
适用条件:专项补贴+损害+因果关系。
专项补贴:出口政府提供资助+接受者获得利益+专项性(特定对象)。
保障措施
适用条件:进口数量增加+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因果关系。
调查程序:没有司法审查程序,可以没有初裁。
措施:初裁:临时保障措施
      终裁: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
期限:不超过4 年。最高不超过10 年。
限制:针对的产品不区分来源国,实施超过1 年的,应当逐步放宽。
第五章  世界贸易组织
WTO 的成员、法律框架、组织机构
WTO 的成员包括各级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
WTO 协议中《民航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不约束中国。
WTO 总理事会同时是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查机构。
WTO 决策程序:
        协商一致优先、投票表决第二的原则。
        修改所有协议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需要全体成员同意。
        豁免成员义务和对任何条款的解释,需要3/4 同意。
中国在WTO 的义务:
       共同义务:WTO 多边协议。
       特定义务:入世承诺
WTO 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作用;非歧视原则,实现外国(人)=外国(人);
对象:货物;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持有者等
特点:  普通型和自动性:
         相同性:既给惠,也受惠
         同一性:
例外:1.边境贸易的优惠;2.区域。3.特定来源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最惠国待遇的修改:须要全体成员同意。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目的:维护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禁止措施:1.要求企业使用本国产品;2.要求企业进口小于出口。3.限制企业使用外
汇。4.要求企业产品部分在国内销售。***
《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跨境交付(服务本身跨境)
              境外消费(消费者跨境)
              商业存在(服务者跨境设立机构)
              自然人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但不设立机构)
特点:是否给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完全取决于各成员的承诺
适用最惠国待遇。
政府采购不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
WTO 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类型:违反性申诉:说别人违反了什么。
          非违反性申诉:说自己损失了什么。
解决程序
磋商(必经、60 天、保密)→专家组审理(非常设机构,告啥审啥)→上诉机构审理
(常设机构,只能审理法律问题,无权发回重审)→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报告(“反向一
致”原则(一票赞成就通过))→裁决的履行和监督→不履行裁决的,可报复。
第六章  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优先权原则:优先权期内,每一次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按首次申请日算。
临时性保护原则:国际展览会,优先权日提前到公开展出日
《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
作者国籍标准: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是否发表与否,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享受国民待遇。
作品国籍标准:非成员国民作品首次或同时(30 天内)出版,则享受国民待遇
自动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独立保护,保护依保护国法,不受作品来源国限制。
《TRIPS》协议
首次规定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民事、行政和刑事)
《多边投资担保公约》
承担的风险(政治风险):1.货币兑换风险:禁止或拖延投资所得受益兑换。
                       2.征收措施限:剥夺投资者投资的东西或受益
                       3.战争内乱险:人或者境内发生战争。
                       4.政府违约险:东道国违约且拒绝司法处理。
合格投资者:自然人、法人,不能是政府。
合格东道国:发展中会员国。
合格投资:先投保,后投资。
理赔代为求偿:先用投资者东道国救济,不够的再赔,之后可以代位求偿。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监投资争端公约》(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条件:一方是国家一方是私人;因国际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双方必须书面同意中心
管辖。
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有终局性和约束力。
行使管辖权的后果:排除了其他争端的解决方式,东道国仍有权要求对方用尽当地救
济。
通过该公约做出的裁决,不能通过《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我国获得承认
与执行。
国际融资担保
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保函
特点:独立性(不受基础合同效力影响),连带性(没有先诉抗辩权),无条件性
(提交符合保函的单据就付款)
开立人的义务:单函、单单表面一致即付款。
通过止付令反诈骗。
颁发止付令条件:1.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2.有欺诈的证据。3.申请人提供担保。4.
开立人未善意付款。
《国家税收管辖权》
居民纳税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纳税居民的认定:
自然人:我国采用住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183 天)
    法人:我国采用登记注册地+机构所在地标准。
纳税管辖冲突
积极冲突:重复(同一纳税人),税种相同、重叠(不同纳税人,税种不同)
消极冲突:避税、逃税(看手段是否合法)
解决手段:1.自动,无需提供理由和申请。2.每年1 次。3.以税收居民身份(不以国
籍)。4.自动交换涉税信息,仅限产生现金流的金融账户信息(珠宝、贵金属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