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第一章法与教育法
一、法的含义①制定和认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②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和其他行为规范最主要的区别
③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决定因素“经济基础”
法的本质
④统治阶级的意识→人民的意识(大多数人、多数人、大部分人)
选择题有③选③
有④选④
⑤权利和义务为基础→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优先选③
i
口决:普、国、强、稳、范、程程
二、法的特征
规范性→具有约束人的行为
国家意志性(阶级性)→本质特征
国家强制性→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主要特征
①普遍有效性→在自己国家内有普遍效力或约来力
普遍性
②普遍平等对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普遍一致性→法律内容与人类普通相一致
程序性→制定、修改,有流程
稳定性→法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是稳定的
三、法的渊源 概念: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分类:正式渊源→有明文规定的→ 立法机关、宪法、法律、法规、条约、规章
宪法→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全体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基本法律→人大制定→《教育法》
中
央 非基本法律(单行法律)→人常制定→ 《XX法》《学位条例》
立
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 省级.市级地方人大和人常制定→ 《地方(某省某市)+条例》
地
方
立 自治法规→自治区、洲、县的人大制定
法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 《全国+办法/规定/细则/规则》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市级地方政府制定→ 《全国+办法/规定/细则/规则》
非正式渊源→没有明文规定的→习惯、判例、政策、法理学说
纵向教育法律关系:上位法大于下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冲突
(教师法不低于全国公务员)
横向教育法律关系:①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②新法优于就发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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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第二章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含义、特征、三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含义:①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一种形式
②教育法律关系为特殊的法律关系,是经过教育去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人与人
结论:①形成法律关系的前提是存在法律规范
②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
④教育法律关系必须是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之中产生的
教育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①自然人→人
②法人→大组织
③其他组织→小组织个体
④国家
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是学生和教师
客体:①物→一切财产权利对象→ Eg:学校经费、校舍、场地、设备
②行为(教育活动)→ Eg:上课、学习、教育社会实践
③智力成果(永久保存的)→ Eg:科技成果、专著、教材、教学方法、备课
④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Eg:肖像权、健康权
口决:行为自己,要求他人,请求国家
内容:权利(自由):行为权→自己的作为/不作为→Eg:学生有使用教育设施的权利
要求权→要求义务人作出/不作出的某种行为 →学生有要求父母保证入学的权利
请求权 →请求国家机关提供保护→Eg:申诉权、诉讼权
义务(约束):消极义务(不作为)→禁止从事某种行为 → Eg: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口决:干,不干,不得不干
积极义务(积极行为)→ Eg:老师应当关爱全体学生
接受国家强制: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必须接受国家强制
Eg:父母不送适龄孩子入学,乡政府、县教育局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权利义务关系:①结构上相互依存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对立关系.总是成对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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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义务总量大体相等,具体法律关系中,主体数
量上不一定对等,也有可能一对多
③权力可以选择性,义务不可选择
④价值价值意义上主次关系:我国属于权力本位国家知识拓展:学生的刑事责任能力
1、小于8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 2、8岁~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6不满18自己劳动自己花
3、 18岁以上(包括18岁)完全民事能力人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权力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4、未满12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无罪
5、年满12岁未满14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残疾
最高人民检察院追诉→负刑事责任(口诀:杀 伤 死 残 最高检)
6、已满14岁不满16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强奸、抢劫、贩毒、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品→负刑事责任(口诀:烧 杀 淫 掠 伤 残 爆 投)
(4、5、6已满12不满18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产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
Eg:用人单位与学校以及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变更→改变
消灭→终止
.
教育法律事实:由教育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各种客观事实的总称
教育法律事件:自然事件:自然出生,自然死
社会事件:战争、罢工、革命
判断技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教育法律行为:创作、合同、遗嘱等
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
①法律规范是判定法律事实是否成立的依据
②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③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导致的结果,也是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关系的表现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主体社会角色不同:教育内部法律关系→教育局、学校、教师、学生(学校→老师)
教育外部法律关系→教育内部与外部其他社会关系(学校→书店)
主体地位是否平等: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教育局→学校)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平等的教育主体(教师→学生)(学生→学生)权力能够正常实现: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 →行为合法,主体按规范去做,能正常实现
Eg:王老师按教师法给学生上课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行为违法,受到法律制裁,主体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
Eg:小丽老师因体罚发被开除
义务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为标准: 相对教育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主体都特定的法律关系
Eg学校没有给老师发工资,老师只能找学校→1VS1
绝对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法律关系
Eg学生的受教育权,由老师 家长 社会 学校 教育局应尽义务→ 1VS多第三章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法条)表现出来,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
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法律规范的基本职能不同:调整性法律规范→行为合法,根据法律规定调整自己的行为Eg:应该怎么去做
保障性法律规范→行为违法,要受到法律制裁→ Eg:做错了怎么罚
按条文内容是否包含权利义务:非规范性条文:概念性规范→下定义,概念解释→Eg:解释名词
没 有 权 力 、 义 务 技术性规范→公布机关,生效时间等
一般性规范→立法宗旨,立法依据,立法目的
做题技巧:
规范性条文:原则性规范(法律原则)→笼统,概括性Eg:跟着我有肉吃
总则部分前十几条→原则性规范
正 文 部 分 二 十 多 条 → 规 则 性 规 范 有 权 力 、 义 务 规则性规范(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的Eg:跟着我吃腊肉
明确具体,优先适用,法律规则方可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规则→可为模式,可以,有权→Eg:不受……干涉:有……的自由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应当,必须
禁止性规则→禁止,不得
人们行为自由的限制不同:强行性规则→强制性,不允许更改→Eg:不得、应当、必须
任意性规则→允许自行选择和协商→Eg:可以,有权
内容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内容明确肯定
委任性规则→内容不明确,由其他机关另行制定→Eg;另行规定
准用性规则→参照其他相应内容使用→Eg:参照,准用
补充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条文的关系
1、教育法律规范通过教育法律条文来表述,二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条文不是一对一的关系
①一项教育法律条文可能表述一项教育法律也可能表述几项教育法律
②一项教育法律规范也可能有几项法律条文来表述
3、教育法律规范在结构上有三个部分,一项教育法律条文不一定把法律规范三个部分都表述出来
4、教育法律规范的三个部分往往分散在不同的教育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或法律文件之中
三、教育法律知范的结构:假定(法定条件)→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Eg:假如怎样……
处理(行为模式)→可为(可以…);应为(应当…);勿为(不得…)
制裁(法律后果)→得到处罚四、教育法律解释: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全国人常
司法解释→最高法和最高检
有法律效力
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地方解释→地方人大、人常、政府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学者
无法律效力
任意解释→群众
五、教育道德:含义: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教育力量来实现的行为准则
作用:①教育活动的特殊规律对教育法规作用范围具有制约作用
②教师权利与义务实现过程中受道德因素的影响
教育道德和教育法规:共性:以共同实现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
具有共同的作用方向
l 反映的利益关系一致
区别:
教育法规 教育道德
较为明确、具体 较为原则、笼统
关注行为及后果 关注行为动机
违反受法律制裁,并采取补救 违反受良心社会舆论谴责
依靠外在的强制力量 依靠内心的信念力量
联系:两者相互交叉并可以实现转换
两者在现实社会中有相互作用
主要表现为道德对法律引起指导作用和互补作用
六、教育政策:含义:有目的动态发展过程,是党和国家政府机关制定的教育工作策略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关系:政策在前,法规在后
1、法规与政策都属于上层建筑,有共同目的
2、政策是制定法规的依据,法规是政策的具体、条文、定型化
3、政策决定法规的性质,法规内容体现政策
4、政策是实施法规的指导,法规是实现政策的保证
区别:
教育法规 教育政策
制定主体 国家立法机关 党政组织+国家行政机关
执行方式 国家强制力 号召宣传强制力有限
规范效力 明确具体 复杂,只对政党组织及党员有效
调整和适用范围 较小,稳定性和长效性 广泛,灵活性和及时性
解决问题性质 严格界定的.稳定的 急于解决的.暂时的.尚未定型的第四章教育法制过程
一、教育立法:含义:教育立法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前提和基础
广义:一切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
挟义:全国人大及人常制定、修改、废止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
立法原则: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社会主义方向,德智体全面发展,重视素质教育
社会对教育的要求,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
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教育立法以教育政策为依据
法规是党、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
民主性原则→公开信息,让公民参与进来
实事求是原则→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稳定连惯性原则→立法应该注重教育发展过程连续性、稳定性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少数地区可以双语教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教育法规内容统一、协调的原则→ 一切教育法律不能跟宪法教育法相抵触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
立法体制:我国立法体制是一元两级多层次型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程序:法律草案的提出→前提
法律草案的审议
宪法是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人通过
法律的表决的和通过→在立法中起决定性作用
普通法律人数过半通过
法律的公布→不公布,不生效
表决和通过后的法律必须以书面形式公布
有权提出议案的主体:
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常、国务院
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大个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团二、教育法规实施
教育法规实施的原则 口决:教、主、等、你(力)
教育性原则→坚持教育为主,行政、司法强制为辅,自觉做到学法、知法、守法
效力性原则:形式效力:宪法效力最高,若法律法规违反要受违宪责任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若违反,要改变或撤销
时间效力:生效时间:从公布之日生效
预定未来某一时间生效
先公布试行,过一段时间再公布实施
失效时间:新法生效旧法失效
新法宣布旧法失效
旧法:适用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
专门决定废止旧法
从轻:如果新法对同样事情规定的更轻适用新法
是否有涕溯及力:法律不溯及以往,特殊情况除外:刑法→从旧兼从轻
空间效力:中央立法→适用于全国
地方立法→适用于各管辖区
中央和地方各级立法→适用于全国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别地区
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国籍的人,不论国内国外
本国法律都对其有约束力
属地主义原则→以地域为标准,不分国籍,适用该国管辖地区内所有人
保护主义原则→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只要损害了本国利益
不论国籍或地域,都要受到该国法律的追究
折中主义原则→以属人、属地、保护为补充, 我国教育法适用于全体
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民主性原则→ 听老百意见;公开透明、申诉制度、辩护制度、回避制度
平等性原则→提供平等的机会
教育法规的遵守(守法):含义:我国所有组织和个人能按照教育法规规范要求行为
守法主体:全体公民和组织,主体最广泛
方式:禁令的遵守→禁止性规范
义务的履行→义务性规范(必须做出某种行为)
权利的享用→授权性规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育法规的适用(教育司法):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特点:具有被动性→不告不理
具有国家强制性→司法独立
三 种 责 任 识 别 具有程序性
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具有态度中立性→不存在利益关系,不偏袒不歧视任何一方
刑事责任→主刑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分
具有裁决权威性→必须要有书面文件
三、教育行政执法:含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和履行职责实施法律活动
特点:具有国家意志性的活动
具有法律性的活动:①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确定力、不可
变力→法无授权和禁止
②教育行政执法也受法律约束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活动
具有单方权威性的活动→单方决策;无协商余地:权威:必须遵守
具有主动性特征→执法主动(不告也理)司法被动(不告不理)
具有执法主体多元性特征→教育局+被授权的学校
教育行政执法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做到客观、公正执法
越权无效原则→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教育执法属于无效
应急性原则→①紧急情况 ②公共利益 ③非法行为
合法性原则→ ①按法律要求做事 ②执法行为本身合法
合理性原则→教育行政执法中有自由裁量权(有多个方案可以选择)
权责统一原则→教育行政对人适用法律规范并承担法律责任
口决:二公、越权、有点急、合法、合理、相统一
教首行政执法的方式:教育行政许可→从无到有→Eg:颁发教师资格证
行政确认→从有到有
教育行政处罚→对外→Eg:草民、学校等组织
Eg:人→强制隔离,专门矫治
教育行政强制措施→暂时性、控制性
物→查封、扣押、冻结
教育行政强制执行→对人强制性履行义务的行为Eg:划拨、扣缴、拍卖、变卖
教育行政奖励→通过奖励,加强对教育法的宣传和推行第五章学生、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及其保护
学生的生存发展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父母成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
育和保护的义务
i1、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监护职责
①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保障
②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要
③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记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④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能力
⑤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⑥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锻练时间
⑦妥善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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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
⑧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法律行为
✓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合理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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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负直接法治责任的是监护人
2、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①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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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放任、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③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
④放任、咬使未成年人吸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欺凌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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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迫使应当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⑥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⑦放任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
⑧迫是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⑨允许、迫使成年人订立婚约
⑩侵吞未成年人财产或利用成年人牟取不当的利益3、委托监护制度→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
未成年人的意见
以下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①有违法犯罪行为
罪、恶、不、宜作受托人
②有恶习
③不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④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
人格权→身体权、健康叔、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
侮辱、诽谤
人身权
身份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学生的人格权
财产权→物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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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集体补课,幼儿园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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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的教育 可以一对一补课
学生的财产权极其保护→学生对自己财物的所有权,学校和教师的无权没收
《教育法》关于学生受教育权的机定
1、学生受教育权 ①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② 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权利
③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④享有申诉权
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
家长对学习受教育权的保障 ①年满六岁的儿童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
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岁,由当地乡镇人
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
户籍所在地的就近学校入学学校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
①接收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并为
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②学校应当以批评教育,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
f 除变相开除学生
③学校不得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政府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
①人民政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四
零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
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③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可以收书本费
和住宿费
二、学生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
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学生的义务
④遵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教师的权利及义务 教师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既是权力也是义务,不得以此为权利而放弃
科学研究权
管理学生权
公正的评价学生
①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
②学生品行评定权
③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
获取报酬权 ①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
②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权
③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
民主管理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不可罢免校长
进修培训权→必须保证完成本职工作有组织有安排的进行1
教师的义务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③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⑤ 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⑥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六章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 含义: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特点 责任的法律规定性→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律已经规定好了
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法律责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家强制制裁
责任的专权追究性 → 由国家特定机关(司法、国家授权的行政)来制裁
规则的特定性 → 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必须承担教育法律责任
种类 行政法律责任→(官管民)→行政处分(对内部)→行政处罚(对外部)
民事法律责任→平等主体相互告→ 金钱
刑事法律责任 →公检法抓犯罪分子 →定罪+量刑→(最严历)
违宪责任→法律法规违反宪法规定
二、教育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要件和归责原则
危害结果→前提
客观上 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
因果关系
归责要件
主观上 →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罪)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有过错才负责无过错不负责
受害人 受害地点 所害损害 侵权人 过错 结果 谁举证
限制民事人 校内发生 人身损害 学校 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
受害人 地点 损害 侵权人 过错 结果 谁举证
第3人 故意或过失 第3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
无民事人 校内 人身损害
- 3人+学校 故意过失+学校为尽到职责 第3人+学校 受害人
1
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学校有错就让学校负责,除非学校自证清白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有无过错均要负责(两个背锅侠 +产品责任)
*
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均无过错,兜底性质 学校 监护人
做题技巧
-8岁以上→限人→过错原则→学生举证
看年龄 2人→过错推定原则
8岁以下→无人
第3人→过错责任原例三、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
含义: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及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
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校管理时间、空间内发生的
学生伤害 1、以下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学,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故责任
承担 ①学校的公共设备、教育教学设备、生活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②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③学校提供的药品、食品、饮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的
④在教育教学或校外活动时,未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和没有在可见的范围内采取必
要安全措施的
⑤学校知道老师有疾病或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⑥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安排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
⑦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不易参加某种活动,学校知道但未引起必要的注意
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⑨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职业道
德的有关规定的
⑩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具有危险,但未进行必要的管
理、告诫或制止的
1 11 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没有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导致造成伤害的
2、学生或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以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准则、学校规章制度、按年龄或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
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行为的
②学生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③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但没有告知学校的
④学生的身体状况、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被学校告知,但监护人未履行相应
监护职责的
⑤学生或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1
1学校免责事由 1、以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①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地震、台风、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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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③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异常学校不知道
④学生自杀自伤的 →注意学校知情不作为或因学校原因是要负责任的
⑤在对抗性、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⑥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2、以下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①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校车除外
② 学生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老师知情不报有责任
③放学后、节假日、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或到校学校发生的
1
学校有过错除外
④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3、因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性侵、私人恩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第七章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法律上的补救
法律救济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民事诉讼
特征:宪法公平、公正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法律救济是一种事后调节
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
有纠纷不一定导致有损害
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无损害,无救济
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可以反复、多次申诉,申诉只能是学校
行政渠道(行政机关):行政申诉→受理教师、学生(行政+民事争议)→无强制执行力(谁都可以)
行政复议→只受理行政争议,不受理行政处分→有强制执行力
只能复议一次,复议只能是行政主体
司法诉讼(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只受理行政争议,不受理行政处分(民告官)
民事诉讼→只受理民事争议
仲裁渠道(民事财产纠纷):劳动仲裁→劳动局、私企用工
商事合同仲裁→仲裁委员会、原则:自愿原则
公正原则
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①只能仲裁一次
②没有强制执行力
③仲裁不满还找法院
调解渠道(民事争议):行政调解→行政机关
民间调解→居委会三、教师申诉制度:特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法定性)
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行政性的申诉制度,教育申诉制度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对侵犯合法权益处理不服的,可以
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其申诉
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
范围类的,申诉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诉参加人与程序:
学生申诉制度:特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法定性)
行政性的申诉制度(校外申诉找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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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四、教育行政复议
五、教育行政诉讼:含义: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参加下进行审理作出判决→民告官(法院)
特征:①教育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殊性→被告始终是行政机关(民告官)
②教育行政诉讼内容的特殊性→判断行政机关具体行为是否合法
③教育行政诉讼作用的特殊性→教育行政诉讼兼具救济和监督两种性质
老百姓 行政主体
.it/nrrnnynnnnn-
六、教育行政赔偿:含义:①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②执行职务过程中
③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的公民、法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伤的国家赔偿
特征:主体特定性、执行职务性、违法行政性、国家赔偿性、法律责任性
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