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关键词
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没收财产、听证权、程序违法
人物关系
张三:本案核心当事人,试图经营多媒体电子阅览室。
李四:张三的妻子,与张三是利益共同体。
张五:张三与李四的儿子,名义上的网络接入账户申请人。
南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01 案情故事
张三觉得日子能过出点新意了。2003年年底,他和南极市图书馆签了协议,联办一个多媒体电子阅览室。他出钱出地方,每年交给图书馆两千四百块钱。他觉得这不算网吧,就是个能看看书、查查资料的地儿。牌子挂起来的时候,是“南极市图书馆多媒体电子阅览室”。
第二年春天,张三用儿子张五的名字拉了一条网线。阅览室在桔园路的门面房里开了张。光还没亮几天,文化局的人就来了,说现在整顿网吧,你这得停。图书馆那边很快把两千四百块钱退给了张三,那块牌子也跟着摘了下来。门脸上光秃秃的,但里面的电脑还在。
张三没舍得停。电脑开着,偶尔有些学生和大人会进来,给些钱,上一会儿网。日子像门前的土路,安静地过着,直到2005年6月2日。
那天,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人,带着文化局和公安局的人,走进了这间屋子。他们看见几个南极实验中学的孩子,还有几个大人,正对着电脑屏幕。张三拿不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也拿不出营业执照。穿制服的人不再多问,拿出一张《扣留财物通知书》,说要扣了这些电脑主机。张三和李四数了又数,是33台。但通知书上,白纸黑字写的是32台。
电脑被搬上车拉走了。屋子一下空了,静得能听见灰尘落下的声音。李四去法院告,想要回这些机器。法院判了,说扣留行为可以,但数目得认,就是33台。
张三以为事情到这就算清楚了,机器总该还了吧。他没等到机器,等到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那32台(他们始终坚持是32台)电脑主机。
决定书送到张三手里时,他反复地看。上面写了他可以陈述、可以申辩。但他没看见“听证”两个字。他不知道,没收这么多东西,他原来是有权利要求开一个正式的听证会的,就像电视里演的那样,两边坐下来,把话说开。没人告诉他。
他觉得,那33台电脑的主机,好像和他的日子一起,被那纸决定书,给没收了。
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南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张三、李四、张五33台电脑主机的行为,属于“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对他们的权益产生了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版)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此类处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南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只告知了张三等人陈述、申辩权,未告知听证权,违反了法定程序。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南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返还超期扣留的33台电脑主机。
03 当事人指引
如果你也遇到了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尤其是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大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时,请记住:
你有“听证权”
这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这是法律赋予你,在处罚决定做出前,进行正式抗辩的核心权利。
检查告知书
仔细阅读行政机关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面必须明确写明“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没有,程序可能已违法。
敢于提出
如果涉及你的重大利益,不要犹豫,在规定期限内(通常是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这是你的权利,不是“找麻烦”。
程序违法是硬伤
即便实体上确实存在一些违规行为,但如果行政机关剥夺了你的听证权等核心程序权利,该处罚决定也很有可能被法院撤销。程序正义,同样重要。
04 本文性质说明
1.案例来源:本文案例改编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典型案例。
2.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63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颁布)第7条、第27条。
3.阅读提示: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案件细节已做匿名化与简化处理。如需法律咨询,可私信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4.本文封面图来源于免费版权图库,转载使用可能引发版权纠纷。

·END·
期待你的
分享
点赞
在看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