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回顾
杨某原系中某信息公司副总裁兼市场总裁,分管销售、研发及招投标工作。
2021年7月,杨某提出辞职。公司未予批准,其继续在原岗位履职。
2021年8月8日(周日),杨某在家中通过公司配发的VPN登录公司内网(ECM系统),一次性批量下载了75份文件。
公司认为,其中5份文件包含商业秘密,包括3份技术说明书和2份投标文件。2022年8月,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25万元。
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自行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合计约17万元。
二、法院的裁判逻辑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杨某下载文件的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禁止的“以盗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最高法在判决中给出了一个清晰的判断框架。
(一)杨某获取商业秘密是否基于合法渠道与授权
法院查明,杨某在离职前仍担任公司副总裁,其对ECM系统中的涉案文件具有查看和下载权限。公司也承认,杨某提出离职后,公司未对其系统权限作任何调整。
此外,公司使用VPN和“轻推”办公软件支持员工远程办公,公司规章制度也未禁止员工在非工作时间、非办公区域处理工作。
因此,杨某下载文件系通过合法渠道,其属于有权获取涉案文件的主体。
(二)杨某的下载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
杨某主张,其批量下载75份文件,系为向集团领导汇报与清华大学自动化系的联合项目,需要梳理公司技术现状。
法院查证了以下事实:
2021年5月,杨某参与了该项目的微信群沟通
2021年8月27日,杨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共同向集团总经理汇报了该项目进展
2021年9月,徐某仍在微信中向杨某询问项目情况
法院认为,杨某关于下载文件系为履行本职工作的说明,具有合理性。
(三)杨某的行为是否导致公司失去对商业秘密的控制
这是最关键的一点。
公司认可,杨某离职时已将个人办公电脑交还。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将涉案文件下载至私人存储设备(如U盘、个人云盘、个人邮箱等),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在离职后继续持有或使用了这些文件。
关于杨某离职后的去向,公司主张其加入了竞争关系企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相反,杨某提供了其入职某甲基金公司的劳动合同,证明其新单位与原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据此认定:公司未能证明杨某的行为实质上破坏或动摇了公司对商业秘密的有效控制,也未能证明杨某攫取了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
综合以上三点,法院认为杨某的下载行为系正常履职,不具有不正当性,不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三、本案的几点启示
(一)对劳动者而言
离职前从公司下载文件,是否违法,取决于三个因素:
权限:你是否本来就有权限查看和下载这些文件?如果是超越权限获取,风险较高。
目的:能否说明下载文件与工作相关?如果无法合理解释批量下载的用途,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去向:离职后是否私存或使用了这些文件?这是最容易被认定为侵权的情节。
本案中,杨某之所以胜诉,是因为他在三点上都占据了有利位置:有权限、有合理工作目的、公司无证据证明其私存或使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的结果并不等于“离职前可以随意下载公司文件”。如果杨某将文件拷贝至私人U盘、发送至个人邮箱,或在离职后入职竞争对手公司,判决结果很可能不同。
简单总结:
你有权限 + 工作需要 + 没私存 = 基本安全
没权限 / 私存了 / 带去下家 = 危险
(二)对用人单位而言
本案也反映出商业秘密维权在举证方面的难度。
公司虽然提交了杨某下载文件的系统日志,但未能进一步证明:
杨某将文件私存至个人设备
杨某向他人披露或使用这些文件
杨某离职后入职的公司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商业秘密权利人应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仅凭下载记录,尚不足以完成这一举证责任。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希望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仅靠系统权限和日志监控可能不够。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建立更完善的保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对敏感文件的下载行为设置审批流程、对异常批量下载行为设置预警机制、在离职交接时进行完整的文件清点与确认。
四、结语
本案中,公司索赔1000万元,最终分文未得,反而承担了约17万元的诉讼费用。这一结果并非因为公司的主张没有道理,而是因为在“举证”这一环节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
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但保护的前提是权利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理解这一规则,都有助于在类似情境中作出更准确的判断。
律师简介

田金炉
浙江哲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业务领域:劳动人事、企业用工合规等
联系方式:13295817753
【 特别声明:本文根据(2023)最高法知民终3173号案判决书撰写,旨在提供实务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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