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特别声明(模板)1. 本所及经办律师系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对与本次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对于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除依赖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说明或结论外,不对相关事项作独立判断或保证。3. 委托人已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说明及相关信息,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副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字、盖章真实有效。本所系基于前述资料及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4.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评估、税务、技术、商业可行性、经营成果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为本次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亦不得由任何第三方据此主张权利或作为认定其他事项的直接依据。6.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如相关事实发生变化、法律政策调整,或者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发生变动,可能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之结论的,本所保留根据新情况补充、修正或调整意见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本所不承担当然持续更新义务。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在委托人提供资料及本所已实施必要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所仅就本次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评估、税务、技术等非法律事项作出判断或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为本次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因事实变化、法律政策调整或资料变动导致本法律意见书结论需作调整的,本所保留补充、修正或调整意见的权利。第一,这段话只能控制边界,不能代替应做的核查工作;如果核查程序不足,单靠免责声明并不能当然免除责任。第二,里面涉及“已核查”“已验证”“资料真实完整”等表述,最好与你们实际做过的工作底稿和委托人承诺函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