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简称AIGC)是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内容形式。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日益发展,AIGC在文化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AIGC被用于创作各类在线视频。
据报道,2025年在线视频行业的月活用户规模在7.9亿至8.2亿区间。
依托于AIGC日益成熟与普及,AI漫剧正成为最火爆的新赛道。
在AI漫剧领域,AI技术深度参与剧本构思、分镜生成、角色与场景绘制、动画制作、后期配音乃至多语言翻译等全流程,将传统需要数十人团队协作数周的项目,压缩到可由数人小团队在极短时间内完成。
AI编剧、AI分镜师、AI导演、AIGC视频制作师已成为稀缺人才。
从月产30部到年产1000部,AI漫剧的产能令人咋舌。
2026年,漫剧市场规模预计跃升至240亿元以上,而用户规模将突破3亿。
抖音、快手、B站、阅文集团等纷纷入局漫剧:开放IP版权池,推出创投计划,给予高额分成。各大平台正加速抢占漫剧赛道。
据业内人士称:
一部120分钟的漫剧,5人到7人团队20天就能完成,每分钟成本能控制在1000元至1500元,预计总成本控制在20万元以内。而漫剧上线一周充值可破百万元。
只要有“故事”,AI就能把把静态的小说、漫画,快速“变”成有声音、有画面的动态短剧——输入文字,AI几秒生成图片,再通过图生视频技术,串联成完整的剧情。
然后在2026年伊始,一部现象级爆款"AI爽剧”却陷入法律纠纷。
2026年始,AI漫剧《我在末世开超市》上线仅48小时播放量破亿,连续三天霸榜,但随后却被紧急下架。
漫谭文化向灵境万维发出《侵权风险告知函》,指控灵境万维的AI漫剧《我在末世开超市》抄袭漫谭文化的AI漫剧《我在末世当老板》。
灵境万维则回应漫潭文化侵权指控是“碰瓷与造谣”。
究竟孰是孰非?
本期,陈律师将和您聊聊:
2026年首部AI漫剧爆款被指侵权?48小时破亿播放却被下架,灵境万维《我在末世开超市》是否侵犯漫谭文化《我在末世当老板》的著作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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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元旦,灵境万维上线3D AI漫剧《我在末世开超市,S级诡异抢着来上班》(以下简称:我在末世开超市),仅用48小时就斩获破亿播放,实现多平台霸榜,成为2026年首部现象级爆款AI漫剧。

但是,《我在末世开超市》仅7天就“因审核问题暂时下架”。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26年首部AI漫剧爆款被指侵权?48小时破亿播放却被下架,灵境万维回应漫潭文化侵权指控是“碰瓷与造谣”
2026年1月5日,在剧短剧行业颇具影响力的媒体平台“新腕儿”(微信公众号:新腕儿)发文《亿级爆款漫剧深陷抄袭疑云!漫谭新年炮轰灵境侵权》称:

漫谭文化向灵境万维出示《侵权风险告知函》,要求灵境万维“立即停止侵犯我司权利并赔偿损失”。
在该告知函中,漫谭文化认为:
漫谭文化系AI漫剧《我在末世当老板,员工全是S级变异体》(以下简称:我在末世当老板)权利方,依法享有作品著作权;灵境万维制作并在各大平台传播的AI漫剧《我在末世开超市》涉嫌侵害我司对权利作品享有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灵境万维AI漫剧《我在末世开超市》与漫谭文化AI漫剧《我在末世当老板》在作品核心表达内容、故事背景、故事主线、人物设定及人物关系、情节架构及发展脉络等多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

不仅如此,漫谭文化还提供了一系列剧情对比、“调色盘”,以证明灵境万维《我在末世开超市》与漫谭文化《我在末世当老板》的构成实质性相似。


随后于2026年1月5日,灵境万维通过公众号“漫剧有数”发文《灵境AI回复漫谭:XX玩意,法庭见!》,反击称:
漫谭文化在第一时间通过“新腕儿”发布所谓“律师函”,“一张图就敢发媒体蹭热度”;
灵境万维却没有在第一时间收到所谓“律师函”;

“新腕儿”突击发稿,未向灵境万维充分核实情况,就直接发布不实信息,构成变相诽谤。
灵境万维直言:法庭见!


新腕儿于2026年1月7日再发文《亿级争议爆款漫剧暂停投放:因审核问题暂时下架》,直指灵境万维AI漫剧《我在末世开超市》因审核问题“暂停投放”。


漫谭文化依据 “倾向性调色盘”,刻意混淆 “末世”、“系统” 等公有领域通用题材与作品独创性表达,恶意误导公众,对灵境万维商誉造成严重损害;
“新腕儿”发布不实报道,进一步加剧不实信息扩散,亦对灵境万维商誉造成严重损害。
灵境万维还进一步公布发送给漫潭文化、新腕儿的律师函,并在律师函中指出:

漫潭文化、新腕儿涉嫌共同侵害灵境万维名誉权、不正当竞争并造成重大经营损失;
因漫谭公司向“红果短剧”发起投诉,致使《我在末世开超市》在热播期内被下架,灵境万维遭受重大经营损失;
漫潭文化应当立即停止并撤回不当投诉,无条件协助灵境万维将《我在末世开超市》上架,新腕儿应当立刻删除《我在末世开超市》涉侵权报道及相关内容。
那么,灵境万维《我在末世开超市》是否侵犯漫谭文化《我在末世当老板》的著作权?

法律要评价灵境万维《我在末世开超市》是否侵犯漫谭文化《我在末世当老板》作品著作权,需要先搞清楚如下三组问题:
第一、AI漫剧是如何制作的?在AI漫剧的制作过程中,哪些制作成果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

第二、漫谭文化称其是《我在末世当老板》的权利方,享有作品著作权,并以此为基础,对灵境万维《我在末世开超市》发出侵权风险告知函,漫谭文化对于《我在末世当老板》AI漫剧具有哪些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内容范围是什么?

第三、灵境万维作为《我在末世开超市》AI漫剧的制作人及发行人,是如何制作《我在末世开超市》漫剧的?制作过程中是否直接或间接使用了漫谭文化《我在末世当老板》漫剧中具有著作权权利的这些制作成果?

我们先看第一组问题:
AI漫剧是如何制作的?在AI漫剧的制作过程中,哪些制作成果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
AI漫剧是指运用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实现剧本、角色、动态效果及配音等环节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生产的漫剧形式。
从当前行业实践来看,AI漫剧的制作已形成较为标准化的工业化生产体系,聚焦"从创意到成片"的全链路能力整合。AI漫剧基于AI工具,能够快速将静态的小说或漫画变成有声音及连续画面的动态短剧。
通过AI生成剧本,再命令AI设定输入的指令文字,AI可以根据指令几秒生成图片,通过图生视频技术,剪辑生成的视频片段,串联完整剧情,就能形成一部AI漫剧。

图片来源:BAIDU AI
AI漫剧的制作主要分为如下阶段:策划与剧本创作阶段;角色与场景设定阶段;分镜拆解与画面生成阶段;配音配乐与后期合成阶段。
在这些AI漫剧的制作阶段,哪些制作成果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权利呢?
我们先来看策划与剧本创作阶段,这是AI漫剧创作的起点。

图片来源:AI自动写作辅助工具网站推荐(网易)
这一阶段的核心产出是文字剧本及相关的情节大纲、人物小传、分集梗概等文字性成果,即文字剧本。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相关文字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
(2)是否以文字形式表现;
(3)是否可复制;
(4)是否具有独创性。
AI漫剧在策划与剧本创作阶段产生的文字剧本,是在文学、艺术范围内的创作,以文字形式表现且可复制,其是否构成作品,需要考虑剧本文字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


如果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过度依托“大数据”产品,比如实时捕捉“热点”,并以此作为创作基础,这就可能会造成了文字创作内容“独创性”认定界线的模糊、甚至产生争议。
创作者完成剧本内容,AI漫剧制作就到了角色和场景设定的环节。
在这一阶段,创作者通过AI图像生成工具(如Stable Diffusion、Midjourney、Seedance等),输入详细的关键词(Prompt)和参数设置,生成主角、配角、反派等角色的形象设计图,同时生成故事发生的各类场景图。
这一系列角色形象图、场景设定图、关键道具设计图就涉及美术作品的认定问题。


陈律师通过“豆包”AI工具生成人物形象图片
然而,通过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美术图片,并不当然构成作品。
独创作品需要自然人作者投入创造性智力劳动和个性化表达,并非仅仅是抽象的思想性投入。
如果创作者仅是向AI工具输入一些普通的思想范畴类型的提示词,单纯点击刷新、选择图片,完全依赖于AI模型自动生成图片,生成内容不能体现独创性贡献,这样的AI生成图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但是,如果创作者通过对提示词的修改、基于图片处理软件对图片细节进行调整,体现了AI生成图片的最终成品为作者的独特选择与安排,AI生成图片能够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则有可能具备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在“江苏首例AI版权图片案”中,法院将法律评价聚焦于创作者在“提示词设计—迭代调整—后期加工”流程中的智力投入。
法院通过审查用户协议、操作日志和创作过程,确认创作者对AI生成结果是否具有主导性控制与个性化表达,从而认定创作者是否对AI生成图片享有著作权。
在AI漫剧的制作流程中,分镜拆解与画面生成阶段是技术核心环节。
这一阶段,创作者首先需要将剧本拆解为分镜脚本,确定每一镜头的景别、角度、运动方式和时长。随后,利用AI视频生成模型,将分镜指令转化为连续的画面。
当前主流的AI漫剧创作平台已经能够通过"分镜编剧+视觉导演"双智能体搭配空间引擎,可将创作者自然语言需求自动转为适配模型理解的精准提示词。
分镜拆解与画面生成阶段的核心产出是分镜脚本和AI生成的原始画面片段。二者的著作权属性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分别加以分析。

分镜脚本通常以文字及图片形式呈现,其中以文字形式呈现的部分可主张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作品",以图形形式呈现(如分镜图、故事板)则可主张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或"图形作品"。
但无论主张何种作品类型,均须满足"独创性"的核心要件。
如果分镜脚本中绝大部分属于构思、创作思路,则属于思想范畴,并非作品的具体表达。这时,只有将分镜脚本通过脚本中确定的思路和方法拍摄成视频,则视频才是对脚本确定创作思路的具体表达。
当基于分镜脚本形成分镜指令,AI视频生成模型将分镜指令转化为连续的画面,生成大量原始视频画面,这些AI生成视频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陈律师通过“豆包”AI工具生成人物视频(测试)
据报道:
我国AI文生视频侵权第一案中(本案尚未公开判决),原告"闲人一坤"(陈坤)运用AIGC技术创作了《山海奇镜》大电影预告片,其通过专业提示词,使用了GPTs、Midjourney、PixVerse等AI工具将其灵感生成视频脚本,再引导AI绘制概念图,后将图片转化为高清视频。



来源:他用AI,抄袭了我的AI作品
创业者所创作的图生视频,是基于一系列专业提示词,驱动各类AI工具,从构想与灵感开始,逐步形成视频脚本、概念图,最终生成视频内容。
在整个创作视频过程中,创作者花费了大量时间修改和调整提示词,这是以人作为主导进行操作的。
有法院认为:
AI生成图片若体现人类作者的独创性选择、编排与干预,应认定为作品;其著作权归属需结合创作过程中人类的智力投入程度综合判定。
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不存在两个主体之间确定创作者的问题,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

当创作者通过一系列提示词驱动AI生成视频——
创作者是否有实质性的智力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提示词的精细化设计、参数调试、生成结果的筛选与修改、后期加工处理等)?
AI工具在创作中起辅助作用还是主导作用?
创作者利用AI工具生成视频作品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
这些都是评价AI生成视频能否构成作品的关键问题,当前AI生成的原视频是否能够通过著作权法保护仍未有明确定论。
在AI图生视频的基础上,创作者还需要进行配音和配乐的处理,通过AI语音合成技术生成角色的台词配音,并添加背景音乐和音效。
将所有AI视频画面、音频素材进行剪辑合成,形成完整的AI漫剧成片。
关于AI漫剧是否构成作品,依据现行法律框架来看,实际上并无明确定论。
有学者指出:

来源:AI漫剧产业爆发下的法律困局与合规突围(微信公众号)
AI漫剧是否能被认定为“作品”,法律界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AI漫剧当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第二种观点则认为AI漫剧难以被认定为“作品”,主要理由如下:
AI漫剧生成的整个生成过程依赖大量提示词,用户通过输入提示词引导AI工具生成内容。
特别是“抽卡师”,通过不断反复修改、调整提示词,以“碰运气”的方式尝试获得理想中的AI生成内容。

“碰运气”具有高度不确定性,违背了所谓的“创作”这个定义,不是“直接产生表达的行为”,AI漫剧难以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此情形下,真正“生产”AI漫剧的主体更可能是AI工具本身,人类的创作主体性作用被显著削弱。
关于AI漫剧是否构成作品,依据现行法律框架来看,在短期内很难以逻辑契合的方式为《著作权法》接纳。

学者还进一步提出:
如果要对AI漫剧的成果进行保护,则《著作权法》可能无法提供相应保护,对于制作精良、甚至成为爆款的AI漫剧,其成果属于创作者及AI生成服务提供者,利益归属于似乎应当通过AI创作者与AI工具提供方事先的明确约定。
如果有第三方将爆款漫剧通过切条、短视频剪辑或“换皮”等形式搬运,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事先约定,在著作权法难以充分保护的情况下,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当补充。

陈律师认为:
AI漫剧的制作过程确实投入了大量的智力成果,包括:
文字内容,例如剧本、情节大纲、人物小传、分集梗概等;
AI工具调用参数,例如关键词(Prompt)和参数设置等投入;
图形或图像,例如角色形象图、场景设定图、关键道具设计图等;
连续图像画面,例如原始生成视频;音频音效,例如配音、配乐等素材。
AI漫剧的成片生成的影像是这些文字内容、AI工具调用参数、图形或图像、连续图像画面、音频音效等成果的最终表达。
具有原创性的文字内容、甚至是大篇幅具有独立创作内容的“提示词”可以通过文字作品单独受到保护,具有原创性的图形或图像则可通过美术作品单独受到保护。
然而在当前,AI生成视频能否构成作品尚未有定论。
AI漫剧所呈现的影像表达是否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也需要单独进行评价。

本期,陈律师和您谈到:
2026年元旦,灵境万维上线AI漫剧《我在末世开超市》,仅用48小时就斩获破亿播放,成为2026年首部现象级爆款AI漫剧。
但随后,漫谭文化就向灵境万维出示《侵权风险告知函》,指控灵境万维制作的AI漫剧《我在末世开超市》侵害《我在末世当老板》相关作品著作权。
《我在末世开超市》仅7天就“因审核问题暂时下架”。
那么,灵境万维《我在末世开超市》是否侵犯漫谭文化《我在末世当老板》的著作权呢?
陈律师认为,法律要评价灵境万维《我在末世开超市》是否侵犯漫谭文化《我在末世当老板》相关作品著作权,需要先搞清楚如下三组问题:
第一,AI漫剧是如何制作的?在AI漫剧的制作过程中,哪些制作成果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
第二,漫谭文化称其是《我在末世当老板》的权利方,享有作品著作权,并以此为基础,对灵境万维《我在末世开超市》发出侵权风险告知函,漫谭文化对于《我在末世当老板》AI漫剧具有哪些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内容范围是什么?
第三,灵境万维作为《我在末世开超市》AI漫剧的制作人及发行人,是如何制作《我在末世开超市》漫剧的?制作过程中是否直接或间接使用了漫谭文化《我在末世当老板》漫剧中具有著作权权利的这些制作成果?
本期,出于篇幅的关系,陈律师和您谈了第一组问题,包括内容:
AI漫剧的制作过程涵盖策划与剧本创作阶段、角色与场景设定阶段、分镜拆解与画面生成阶段、以及配音配乐与后期合成阶段;
AI漫剧制作过程中的文字内容、AI工具调用参数、图形或图像,可能基于创作者投入的“独创性”而以文字作品或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但是,AI生成的原视频、AI漫剧所呈现的影像表达是否能够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尚未有定论,至少需要在个案中单独予以评价。
下期,陈律师和您接着谈谈第二组和第三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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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枫,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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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丹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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