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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伦理/AI伦理审查开展指南:程序与核心要求

中国科技伦理/AI伦理审查开展指南:程序与核心要求

目前,我国科技伦理审查的核心依据是科技部等十部门2023年发布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审查办法》),同时需遵守人工智能、生命科学医学等领域的专项伦理审查规范。深圳王小敏律师认为,科技伦理审查需贯穿企业科技活动全生命周期,坚持伦理先行、先审后研、全程管控,以下开展逻辑与要求供参考:

一、开展审查的核心前提

(一)明确责任主体与审查义务

1.主体责任:企业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开展的所有科技活动的伦理合规性负总责。

2.强制审查范围:企业开展以下四类科技活动,必须依规完成伦理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实施:

·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含测试、调查、观察,以及利用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数据等的活动);

·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

·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进行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3.审查机构设置要求:

·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脑机接口、基因编辑等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企业,必须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不具备设立条件的企业,应委托已在国家平台备案、具备相应资质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区域性伦理审查中心开展审查;

·委员会要求:人数不少于7人,任期不超过5年;成员需覆盖技术研发、科技伦理、法学、社会学等领域,包含不少于2名非本单位的外部专家,保障性别、专业背景多样性;需建立章程、回避制度,独立开展审查,不受企业经营层干预;

·委员会设立后30日内,需通过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完成备案,每年331日前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二)坚守核心审查原则

1.五大伦理底线原则: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

2.审查工作原则:科学、独立、公正、透明,不得因商业利益降低审查标准、放宽风险管控要求。

二、科技伦理审查全流程程序

科技伦理审查需遵循“风险预评估→申请与受理→分级审查→决定与送达→跟踪审查→变更/终止的闭环流程,同时配套申诉、结果互认机制,核心环节如下:

第一步:前置风险预评估

开展科技活动前,项目负责人需在企业伦理委员会指导下,完成科技伦理风险预评估,明确风险等级、潜在危害、防控措施。

·经评估属于强制审查范围的,必须正式提交伦理审查申请;

·属于高风险科技活动(如人类基因编辑、高风险生成式AI、脑机接口临床应用等),需同步制定专项风险防控方案与应急预案。

第二步:申请与受理

项目负责人向本单位/受托的伦理委员会提交完整申请材料,核心材料包括:

1.科技活动概况(名称、目的、意义、必要性、既往伦理审查情况);

2.完整实施方案,含伦理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控措施、应急处理预案、成果发布形式;

3.参与人员资质、伦理培训情况、经费来源、利益冲突声明;

4.知情同意书(涉及人的活动)、生物样本/数据/实验动物来源合规性说明;

5.伦理合规与科研诚信承诺书;

6.伦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伦理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明确适用的审查程序;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三步:分级审查实施

伦理委员会根据科技活动的风险等级,适用四类审查程序,核心规则如下:

审查程序

适用场景

核心实施要求

法定时限

一般程序(标准程序)

中高风险科技活动、首次申请审查的敏感领域活动

1.必须召开会议审查,参会委员不少于应到人数的2/3,且必须包含伦理、法律、非本单位外部委员;

2.项目负责人到场答辩,委员充分讨论、无记名投票;

3.需获得参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批准决定

受理后3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并告知申请人

简易程序

1.伦理风险不高于日常生活常规风险的低风险活动;

2.已批准活动的无实质性风险的微小调整

可由1-2名具备相应资质的委员开展快速书面审查,审查结果需向委员会全体成员通报,有异议的转为一般程序

无统一法定时限,企业可在制度中明确快速办结要求

专家复核程序

纳入国家《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的高风险科技活动

1.先完成企业内部伦理审查并批准;

2.按规定报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科技部门,由其组织专家复核;

3.复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未经复核不得实施

按对应领域专项规定执行

应急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需快速实施的科技活动

1.建立专项应急审查规则,快速响应但不得降低审查标准;

2.重点保障受试者/公众的生命健康与合法权益;

3.紧急状态解除后,及时补充完善全流程审查材料

按应急专项预案执行

第四步:审查决定与送达

伦理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三类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加盖委员会公章后送达申请人:

1.批准:符合伦理合规要求,同意开展科技活动;

2.修改后再审:存在部分合规缺陷,需按要求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审查;

3.不予批准:存在重大伦理风险、不符合核心伦理原则,或无法有效防控风险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委员会需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审议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五步:全周期跟踪审查

伦理审查并非“一审了之”,需对已批准的科技活动开展全生命周期动态跟踪审查,核心要求包括:

1.跟踪审查间隔最长不超过12个月,高风险活动需缩短跟踪周期;

2.出现以下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委员会报告,申请重新审查:

·科技活动方案、研究内容、应用场景发生重大调整;

·伦理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预期外的不良事件;

·相关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发生调整,影响活动合规性;

3.委员会发现风险失控、违规实施的,有权立即作出暂停或终止相关科技活动的决定;

4.科技活动结题/产品下线时,需完成伦理合规性复盘,相关审查材料、跟踪记录需归档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活动结束后10年。

补充机制:

·多单位合作开展的科技活动,可在合规前提下建立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机制,避免重复审查;

·委托外部机构开展审查的,企业仍需承担伦理合规的主体责任,不得通过委托转移、免除自身责任。

三、开展伦理审查的核心合规要求

(一)通用审查核心标准

所有科技活动的伦理审查,必须满足以下核心合规标准:

1.活动具备科学价值与社会价值,研究目标符合增进人类福祉、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正向导向;

2.风险与受益匹配合理,风险防控方案、应急预案具备可操作性,能最大限度降低潜在危害;

3.涉及人的活动:知情同意书内容完整、风险告知充分、表述通俗易懂,依法获取知情同意;受试者招募公平合理,对脆弱人群设置特殊保护措施;明确补偿、损伤治疗与赔偿方案,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个人信息、生物样本处理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

4.涉及实验动物的活动:符合替代、减少、优化3R原则,动物来源合法,饲养、使用、处置符合动物福利标准,保障从业人员与公共环境安全;

5.涉及数据与算法的活动:数据处理符合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算法设计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可控原则,具备算法伦理风险审核与应急处置方案,全面保障用户权益;

6.具备完整的利益冲突声明与管理方案,相关委员、项目参与人员存在利益关联的,必须主动回避;

7.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国家科技伦理规范的其他要求。

(二)重点领域专项审查要求

1.人工智能领域:需同时遵守《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重点审查算法公平性、歧视与偏见防控、数据合规与隐私保护、技术可控性与安全兜底、未成年人与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生成内容合规性、深度合成技术标识等;高风险人工智能活动需按规定完成专家复核,跟踪审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

2.生命科学与医学领域:需同时遵守《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重点审查受试者知情同意的自愿性与充分性、生物样本采集与使用的合规性、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边界、医疗技术的临床转化风险、生殖医学相关活动的伦理底线,严禁开展法律法规禁止的研究活动。

四、伦理合规配套体系建设与监督管理

1.制度体系建设:制定本单位《科技伦理管理制度》《伦理审查工作细则》《伦理风险评估办法》《利益冲突管理规定》《违规行为追责办法》等配套制度,形成标准化的审查与管控流程。

2.资源与人员保障:为伦理委员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办公场所与专项经费,保障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定期组织委员、研发人员、项目负责人开展科技伦理专项培训,提升伦理合规意识与能力。

3.内部监督与问责:建立伦理审查质量控制与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已开展的伦理审查、科技活动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未经审查擅自开展、违规实施、瞒报不良事件的相关人员,依规进行追责问责,纳入绩效考核与科研诚信管理。

4.合规风险应对:针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家复核、公众投诉举报等情况,建立专项应对机制,及时整改合规缺陷;发生重大科技伦理事件的,第一时间向属地科技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五、违规后果

未按规定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审查流于形式、违规开展高风险科技活动的,将面临以下处置:

1.相关科技活动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涉及财政资金的,可能被追回已拨资金、撤销项目、取消一定期限内的项目申报与管理资格;

2.相关单位与人员被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施联合惩戒;

3.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参考:

AI科技伦理审查流程图(最新版)

AI伦理合规自查清单(2026全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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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王小敏律师,致力于AI时代的法律价值创造与重塑,成为AI合规实践者、AI幻觉治理者、AI伦理倡导者、AI安全守护者。他毕业于“五院四系”之西南政法大学,拥有律师与法务双重职业背景,曾任职于腾讯集团及TME集团。现执业于某全国性知名大所深圳律所,专注于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行业法律研究与实践,尤其擅长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数据隐私保护、AI网络法及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