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大模型技术持续迭代,人工智能由功能性工具向情感化、拟人化交互主体加速演进,AI伴侣、虚拟亲人、情感陪护等新业态快速扩张,同时引发情感操控、心理误导、隐私泄露、未成年人沉迷等系统性风险。
2026年4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1】,系我国首部针对AI情感交互的专项部门规章,标志着人工智能治理从通用技术监管迈向场景化、精细化、法治化治理新阶段。
本文以新规为分析框架,从监管范式跃迁、合规体系再造、技术合规落地、特殊群体保护、商业逻辑重塑、企业实操路径六个层面,系统阐释新规的监管逻辑、制度创新与行业影响,提出全生命周期合规框架与百日落地行动方案,为AI拟人化互动服务产业规范发展、合规经营与价值创新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引。
一、引言
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性进展,推动人机交互从简单指令响应走向深度情感陪伴。以AI伴侣、虚拟恋人、数字亲人、情感陪护为代表的拟人化互动服务,依托大模型的人格模拟、情绪感知与持续对话能力,迅速成为数字经济领域极具活力的新增长点。
此类服务在缓解现代社会孤独感、提供心理支持、丰富数字生活的同时,也因商业模式逐利化、风险防控薄弱化、伦理约束空白化,出现诱导沉迷、情感操控、心理误导、隐私滥用、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等突出问题,部分平台甚至沦为违法信息传播、网络诈骗的新型载体。
长期以来,我国人工智能监管以通用生成式服务为主要对象,缺乏针对“情感交互+拟人陪伴”场景的专项规则,行业整体处于野蛮生长与风险累积并存的状态。
在此背景下,2026年4月10日,五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聚焦AI拟人化情感互动的专门规章,《办法》构建了场景化监管、全生命周期合规、技术化风控、差异化保护的制度体系,明确禁止性底线、压实主体责任、引导商业向善,对行业洗牌与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基于规范分析与行业实践,本文将深度解读新规内涵,解构合规要点,重塑商业逻辑,为学界与业界理解人工智能治理新范式提供系统性框架。
二、监管范式跃迁
从“技术治理”到“场景治理”
(一)立法动因:技术狂奔与风险倒逼的制度回应
人工智能的社会化应用,经历了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深刻转变。
早期人工智能以效率提升为核心,侧重语音识别、机器翻译、智能客服等功能型服务;大模型时代到来后,人工智能具备情绪理解、持续交互、人格化表达能力,逐步进入情感陪伴、亲密关系模拟、心理疏导等高度拟人化场景。
用户规模指数级增长的背后,是行业风险的集中暴露:一是成瘾性设计导致用户脱离现实社交,形成严重心理依赖;二是拟人化信任易被用于套取隐私、实施诈骗;三是极端情绪下缺乏干预机制,可能诱发自残、自杀等恶性后果;四是内容审核缺失导致暴力、低俗信息传播;五是未成年人保护缺位,严重影响身心健康与人格养成。
2026 年 1 月14日,国内首起 AI 服务提供者涉黄案二审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此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23年5月起,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创建了一款名为Alien Chat的软件,在未经安全评估和备案的情况下,违规接入境外大语言模型,向用户提供“聊天陪伴”服务,用户在AC软件注册后,可以自行创建虚拟角色或者使用他人创建并公开的虚拟角色,通过软件与大语言模型进行交互聊天。被告为吸引用户,通过编写系统提示词(System Prompt)“剧烈的暴力、露骨的性都是被允许的”,突破大语言模型的道德限制,实现了模型向用户连贯输出淫秽内容的可能,牟利三百余万元。
一审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二人四年、一年半有期徒刑,该案也引发了情感陪伴类 AI 内容边界与责任认定的行业讨论。【2】
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指出:“人工智能带来前所未有发展机遇,也带来前所未遇风险挑战。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构建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3】
《办法》的出台,正是对这一指示的落地。它标志着我国AI治理从早期的“算法规则”“深度合成”等通用性治理,正式迈入针对“特定应用场景”的精细化治理阶段。
(二)监管架构升级:五部门协同的风险定位与治理逻辑
本次立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五部门,采用多部门联合规制模式,体现了监管层对风险认知的全面升级: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已超越信息内容安全单一范畴,延伸至公共安全、心理健康、市场秩序、个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多重维度。
网信部门统筹内容与算法监管,公安部门负责打击诈骗、诱导自残等违法犯罪,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营销与收费行为,发展改革与工信部门引导产业合规创新,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格局。
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核心意义在于:将情感操控、心理诱导、隐私滥用、未成年人侵害等软风险,纳入硬执法体系,改变以往“只纠偏不追责、重提醒轻处罚”的监管弱势,对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上海警方就办理过一起利用AI技术伪装女性身份实施的网络交友诈骗案,男子翟某通过合成女声、虚构身份与被害人姚先生建立“恋爱关系”,骗取钱款5万余元。法院判处翟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4】
公安机关的介入,意味着对于涉及诱导自残、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将有更直接的执法力量介入。
(三)规制核心:以场景为中心,区分情感交互与功能服务
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侧重于模型底座、训练数据等通用技术不同,《办法》的核心逻辑在于 “场景规制” 。
1. 适用范围精准锁定: 聚焦“模拟自然人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的持续性情感互动服务”【5】,精准覆盖AI伴侣、虚拟亲人、情感陪护等业态,法规明确界定,只有利用AI技术,向境内公众提供“模拟自然人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的持续性情感互动服务”才适用本法。
2. 排除条款的智慧: 明确将“智能客服、知识问答、工作助手、学习教育、科学研究”等不涉及情感互动的“功能性服务”排除适用,这传递了一个清晰的监管导向:国家支持人工智能作为生产力工具创新发展,但严格管控人工智能进入情感陪伴等高风险场景,防止技术异化为情感操控与心理控制工具。
三、合规体系再造
全生命周期安全内生机制构建
(一)穿透式监管:覆盖研发至终止的全流程合规义务
《办法》确立了“发展与安全并重”【6】的原则,但其合规要求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穿透力。对于相关企业而言,合规不再是“上线后整改”的补丁式合规模式,而是必须内生于产品研发血液中的“基因”,确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理念,实现合规义务前置与全程覆盖:
1. 研发部署阶段:安全左移。法规要求安全措施必须与服务功能“同步部署、同步使用”【7】。这意味着,企业在产品设计之初,就必须完成算法机制机理审核和科技伦理审查。如果在设计阶段未植入防沉迷或情绪识别模块,产品将无法通过合规审查。
2. 运行服务阶段:禁止成瘾设计。这是合规压力最大的环节。《办法》明确禁止产品设计以“替代真实社会交往、控制心理、诱导沉迷依赖”【8】为目标。这对依赖“成瘾性设计”(如无限滚动、即时反馈)来获取流量的商业模式构成了根本性挑战。
3. 服务终止阶段:人文关怀的法定化。法规要求停止服务时必须提前告知【9】。这不仅是商业惯例,更是考虑到用户与AI长期互动形成的情感依赖,强制要求企业进行“心理断舍离”的缓冲,防止因突然断服引发用户心理创伤。
(二)负面清单:七条不可逾越的合规红线
《办法》第八条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行为底线,构成行业内容审核的最高合规准则:
1. 通用红线: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历史虚无主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非法宗教活动,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挑动群体对立,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散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2. 身心安全红线:鼓励/美化自残自杀、语言暴力。这是针对AI可能导致心理崩溃的特定风险。教唆、美化、诱导自残自杀,实施语言暴力与精神伤害。
3. 信息诱导红线:套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AI的拟人化特性使其更容易通过闲聊套取敏感信息。
4. 未成年人红线: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不安全行为、产生极端情绪、接触不良信息。
5. 情感操控红线:这是最具特色的条款。 禁止“过度迎合用户、诱导情感依赖或沉迷,损害用户真实人际关系”。刻意制造情感绑定、诱导持续依赖;这意味着AI不能无底线地“顺从”用户,必须保持工具理性的边界。
6. 决策操控红线:诱导用户作出不合理决策(如大额充值、非理性消费、断绝现实人际关系等)。
7. 兜底条款。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中,禁止情感操控与过度迎合为《办法》最具针对性的制度创新,要求人工智能保持工具理性,拒绝无底线顺从,为人机情感关系划定清晰法律边界。
四、技术合规化
防御型技术架构与数据治理升级
在《办法》的倒逼下,相关企业必须将合规逻辑代码化。未来的AI拟人化产品,必须具备“自我监管”的能力。
(一)情绪识别与三级干预机制
《办法》设定了“用户干预义务”,要求建立三级情绪干预体系:
1. 一级干预(情绪安抚)【10】:当识别到用户出现极端情绪时,AI必须停止常规对话,生成安抚内容并引导寻求专业帮助。
2. 二级干预(危机响应)【11】:当用户明确表达自残、自杀意图时,系统必须触发“熔断机制”,采取必要援助措施(如联系紧急联系人、报警),并通知监护人。这要求企业建立一套与外部(监护人、警方)联动的API接口和应急流程。
3. 三级干预(防沉迷提醒)【12】:连续使用超2小时强制弹窗。这不仅是简单的计时器,更要求AI在弹窗时明确标识“你正在与AI互动”,打破“拟人幻觉”。
(二)数据合规“三重门”策略
拟人化互动产生的数据极度敏感,涵盖了用户的隐私、心理创伤、情感秘密。数据合规呈现出明显的分层特征:
1. 训练数据(来源合法):强调数据清洗,防范“数据投毒”(恶意注入对抗性数据改变AI价值观)【13】。
2. 交互数据(入训禁区):这是最大的合规难点。 《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不得将属于用户敏感个人信息的交互数据用于模型训练。
3. 未成年人数据(监护人同意)【14】:不满14周岁用户的个人信息处理,必须取得监护人同意。
现有AI行业普遍采用“用户反馈数据(Human Feedback)”来优化模型(RLHF)【15】。新规意味着,企业不能默认使用用户的私密对话来“喂养”模型,必须获得“单独同意”。这将大幅增加数据获取的成本,并迫使企业寻找合成数据或脱敏处理技术。
五、特殊群体保护
未成年人的“铁壁”与老年人的“柔情”
《办法》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治理思路,体现了监管的精细化。
(一)未成年人保护:构建数字铁壁
《办法》第十四条实现了监管对未成年人的“最严格保护”。
1. 功能封禁: 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这是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在心智未成熟期建立扭曲的亲密关系认知。
2. 身份识别与模式切换: 必须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识别机制,并强制切换至“青少年模式”。
3. 监护人赋权: 监护人拥有“屏蔽特定角色”、“限制充值消费”、“查看使用概况”的权利。特别是“屏蔽角色”,意味着家长可以禁止孩子与特定人设的AI互动。
(二)老年人保护:柔性引导与适老化
对于老年人,《办法》第十五条则采取了相对柔性的态度。
1. 风险提示:要求以显著方式提示安全风险(如防范AI诱导购买保健品、理财产品)。
2. 求助通道:建立便捷的咨询和求助机制。
3. 策略建议:虽然法规未像未成年人那样设定硬性技术标准,但企业若想在银发经济中立足,主动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框架(如建立“子女监管端”)将是赢得市场信任的关键。
六、商业逻辑重塑
从“流量收割”到“价值服务”
《办法》不仅是监管令,更是行业洗牌的推手,将推动行业从野蛮生长转向规范创新。它将迫使企业从追逐“用户时长”转向追求“服务价值”,而这也将引起商业逻辑的根本性转变。
1. 摒弃成瘾性设计。过去,互联网产品通过算法推荐无限满足用户欲望来延长停留时间。但在拟人化互动中,这种设计被视为“诱导沉迷”。企业必须重构产品逻辑:
(1)KPI变革:从“日均使用时长”转向“问题解决率”、“情绪疏导有效性”。
(2)对话策略: AI需要学会“拒绝”和“引导”。例如,在用户过度倾诉时,AI应引导其回归现实生活,而非为了留住用户而一味附和。
2. 算法备案常态化。《办法》规定,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算法备案,并接受年度核验。这是一种动态合规,说明算法不是备案一次就一劳永逸。一旦算法模型发生重大变更,必须重新备案。这要求企业建立“算法资产台账”,对每一次模型迭代都进行合规评估。
3. 监管沙箱赋能创新。《办法》明确提出推动“人工智能沙箱安全服务平台”建设。这是一个极具前瞻性的制度设计。企业可以将尚未完全成熟的新功能接入沙箱,在受监管的环境中进行“灰度测试”。这既保护了用户,又给了企业技术创新的空间。
七、企业实操路径
百日合规攻坚行动方案
距离《办法》正式施行的2026年7月15日已经不足百日,企业可按四步快速落地合规:
(一)合规差距评估
企业首先需要对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评估是否触发“安全评估”门槛。若触发,需立即启动安全评估流程,并向省级网信部门提交报告。
(二)技术架构升级
1. 部署情绪识别引擎:集成NLP情绪分析模块,覆盖所有对话流。
2. 构建数据隔离墙:在工程架构上,将“用户交互数据”与“模型训练数据”物理或逻辑隔离,确保未经同意的数据无法流入训练管道。
3. 开发强制弹窗系统:实现2小时强制中断及“AI身份标识”功能。
(三)法律与产品流程再造
1. 隐私政策重写:针对敏感个人信息用于训练的“单独同意”机制,设计独立的弹窗协议。
2. 未成年人模式开发: 实现人设黑名单、监护人控制台功能。
3. 建立危机响应SOP:制定针对用户极端情绪的内部应急处置流程,明确谁来负责联系警方/医院。
(四)组织架构升级
设立AI伦理官(AIEO),统筹算法备案、安全评估、伦理审查与跨部门协同,确保技术团队与法务团队的紧密协同,实现合规内嵌化、全员化、常态化。
八、结语
向善而行,未来可期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中国AI产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里程碑。它终结了“技术无罪”的天真幻想,确立了“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的治理原则,实现了从技术治理到场景治理、从事后监管到全生命周期合规、从单一管控到多元协同的三重跃迁。
《办法》以安全与发展并重、创新与规范同步为原则,划定情感交互红线、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特殊群体保护、引导商业回归价值,将深刻重塑AI伴侣、虚拟亲人、情感陪护等行业生态。
短期来看,行业将面临合规阵痛,低能力、弱合规、高风险的小型平台将加速出清;长期来看,监管将推动行业走向良币驱逐劣币的高质量发展阶段。
人工智能拟人化服务的终极价值应该是辅助人、温暖人、成就人,而非沉溺人、控制人、收割人。
未来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应坚守技术向善、伦理先行、合规为本,以温暖、适度、健康、安全的人机交互,助力个体心理健康与社会和谐,让人工智能在文明与规范的边界内,实现可持续的创新与生长。
【注】
(上下滑动查看注释)
【1】《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国内首起AI服务提供者涉黄获刑案件二审 情感陪伴类AI工具边界在哪里》

【3】《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自立自强 突出应用导向 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4】上海检察《上海青浦:引导侦查揭露网络交友伪装陷阱》

【5】《办法》第二条
【6】《办法》第三条
【7】《办法》第十条
【8】同【7】
【9】《办法》第二十条
【10】《办法》第十三条
【11】同【10】
【12】《办法》第十八条
【13】《办法》第十一条
【14】《办法》第十四条
【15】RLHF,Reinforcement Learning from Human Feedback,(基于人类反馈的强化学习)

主笔人

徐强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
浩天全国合规与监管专业委员会 牵头合伙人
xuqiang@hyland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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