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作品有版权,提示词却没有?两起全国首例判决定调
一次简单的“一键生成”,竟然让版权登记证书成为一纸空文;精心撰写的提示词,却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两起全国首例判决,正为AI时代的版权问题划出一道清晰的司法红线。
打开朋友圈、刷短视频、浏览购物网站,AI生成的内容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涌入我们的日常。一幅精美的AI画作、一段细腻的AI文字,它们有没有版权?输入给AI的“提示词”又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就在过去一年,中国法院接连作出了两起“全国首例”判决,彻底改变了人们对AI版权问题的认知。

01 当“一键生成”的图片被他人盗用,作者能维权吗?
先来看第一起案件。
2024年10月,崔某使用某款AI软件,输入了一段描写霜降节气自然美景的文字指令,软件随机“一键生成”了四张风景图片,崔某随后将其发布在个人社交账号上。
令她没想到的是,就在第二天,某文化创意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中一张图片作为配图,并取名为“霜降图片分享”。-9
崔某感到自身权益受到了侵犯。她为这张图片申请并获得了作品登记证书,手持这份在许多创作者看来是“权属铁证”的证书,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然而,判决结果出乎所有人的意料——法院驳回了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9
02 法院的裁判逻辑:版权保护的不是“劳动”,而是“独创性”
法院给出了两条层层递进的推理。
首先,AI生成具有“不可控的随机性”。
法官通过查阅案卷并亲自尝试软件发现,在提示词框中输入同样的关键词,每次生成的图片并不相同。这种随机性意味着,最终呈现的具体图片并不在使用者的思想精确控制范围内,而是由AI软件的算法模型主导整合生成。-9
这与传统定义的作品应体现作者独特的创作思想与个性表达存在根本差异。
其次,崔某的创作过程“未投入足够的独创性智力劳动”。
法院认定,崔某的创作过程高度依赖AI软件的技术功能。她仅输入了一段描述性文字,并未参与构图、绘图、调色等具体创作环节,对生成后的图片也未进行任何手动修改或参数调整。因此,崔某“没有付出与传统创作图片相称的智力性劳动”。-9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作者独创性的思想,科技可以作为便利工具,但不能替代作者的独创性思想。一键生成的图片缺少这种人独有的独创性表达,与自主创作有本质区别。-9
最终,法院认定:既然受保护的客体(作品)不存在,那么著作权也就无从谈起。崔某的主张“违背了鼓励创新创造的精神”。-9
03 提示词的尴尬:全国首例判决为何不予保护?
如果说AI生成图片的版权问题已经够令人困惑,那么“提示词”的处境则更加微妙。
2025年11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全国首例AI提示词著作权案的判决,再次引发关注。
原告上海某文化公司长期使用Midjourney平台(一款知名AI绘画工具)进行绘画创作。该公司人员撰写了六组涉案提示词,内容涵盖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等。使用这些提示词生成画作并公开展示后,原告发现被告使用了完全相同的提示词在同一平台生成了风格、细节高度近似的画作,并被收录进一本艺术图鉴中,作者署名却是被告。-27
原告认为,这些精心设计的提示词是智力创作成果,应当被视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
然而,法院再次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27
04 为何精心设计的提示词不构成“作品”?
法院给出了三重裁判逻辑。
第一,提示词属于“思想”而非“表达”。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这就是著作权法中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涉案提示词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等的罗列与描述,本质是引导AI生成图片的指令,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而非具体的艺术表达。-27
第二,提示词缺乏独创性表达。
涉案提示词虽包含艺术风格、主体元素等多类元素,但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和内在结构,关键词组无序组合,既无层次递进,也无场景化叙事顺序。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等均属于该领域常规表达,“宝石+动植物”的主题组合也属于常见创作手法,未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27
第三,从公共利益的角度,不宜过度保护。
法院强调,如果将此类简短指令、关键词组合认定为作品,可能限制语言自由使用,导致语言资源过度私有化,同时制约AI创新生态发展,不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推动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的立法目的。-27
05 两个首例,一条主线:核心都是“人”的智力投入
有趣的是,这两起首例判决虽然结果不同——一个图片获得保护、一个提示词未获保护——但裁判逻辑完全一致,都围绕着一个核心问题:“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在哪里?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球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中,法院之所以认定涉案图片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恰恰是因为原告通过调换提示词顺序、调试参数、修改随机种子等方式,对生成的AI图片各细节要素进行了选择与安排,能够体现出原告个性化的审美表达。-48
正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孙铭溪所概括的:“AI只是人创作的工具。最终法院认定图片生成的过程如果体现了人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那么这幅作品就是人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应该由使用工具的人来享有。”-1
而在鹰潭市月湖区法院审理的崔某案中,法院认定原告“没有付出与传统创作图片相称的智力性劳动”,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作品。-9
06 这对创作者意味着什么?
这两起判决给AI时代的创作者带来了几个明确的信号:
对AI使用者——如果你只是输入一段简单的描述性文字,让AI“一键生成”图片,那么即使做了版权登记,这张图片也可能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你的创作过程体现了足够的智力投入——反复调试参数、精心选择与修改生成结果、融合自身独特的审美判断——那么生成的图片就可能被认定为作品,享有著作权。
对提示词设计者——简单的关键词组合、常规元素的罗列,很难获得著作权保护。但如果你的提示词是一段完整、复杂、具有明显叙事性和语言风格的文字,包含了作者对场景、人物、风格等内容的独创性表达,那么依然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AI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核心仍在于独创性标准的严格适用。AI本质是创作辅助工具,不能成为享有著作权的主体,只有人类的智力投入才能赋予内容独创性。-
07 未来已来:在技术红利与法律红线之间寻找平衡
这两起首例判决,标志着中国司法在AI版权领域已经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方面,法院没有全盘否定AI生成内容的价值——当人的智力投入足够充分时,AI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这为数字创作生态留下了发展空间。
另一方面,法院也没有盲目扩张版权的保护范围——简单提示词不受保护、一键生成的内容不受保护,这既是对著作权法基本原则的坚守,也为公共领域的自由使用保留了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相关司法政策文件,拟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认定规则、数据训练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
在AI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法律正在与技术赛跑。而这两起首例判决的定调,为这场赛跑划出了清晰的方向。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