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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简介 ]
全国各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2006-2022),数据为shp/excel格式。请自行斟酌使用。

[ 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 ]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直至网上交易等服务。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这也是其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核心标志。在成员构成上,合作社坚持以农民为主体,明确规定农民成员占比不得低于80%,同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农民成员加入,但此类成员总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若合作社成员人数在20人以下,可最多吸纳1名非农民成员。更为重要的是,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户的自主选择权,让农民能够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灵活参与或退出。在管理原则上,民主管理是合作社的灵魂,实行“一人一票”制,无论成员出资多少、规模大小,都享有平等的话语权,从根本上保障了普通农户的利益;而盈余返还则是合作社的核心优势之一,可分配盈余的主要部分需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通常这一比例不低于60%,真正实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员则以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既保障了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也降低了成员的经营风险。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广泛,紧密围绕农业生产经营的全链条,为成员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务,切实解决农户单家独户经营中面临的诸多难题。在生产环节,合作社为成员统一采购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通过集体议价降低采购成本,同时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市场信息咨询、技能培训等服务,帮助成员提升生产技术水平,规范生产流程;在加工流通环节,合作社整合资源,对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进行统一加工、包装、运输和贮藏,提升产品附加值,同时搭建销售渠道,对接市场需求,解决农户“卖难”“卖贱”的问题;在多元发展方面,不少合作社依托本地农业资源,拓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手工艺等新业态,丰富经营模式,拓宽增收渠道;此外,合作社还承担着集体农业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推动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助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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