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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用模板章程:省了500块律师费,可能赔掉500万控制权

开公司用模板章程:省了500块律师费,可能赔掉500万控制权

90%的公司正在使用的工商模板章程,很可能是创始人亲手埋下的定时炸弹

深圳的张总,三年前和朋友合伙开公司,股权各占50%为省一笔律师费,他从网上下载了一份工商模板章程,填上名字,签字了事。

三年后,公司盈利了,两人却因理念不合闹翻。朋友联合管理层修改章程,新增一条——股东离职必须退股就这样,张总被踢出公司。他的股权,只按原始出资额被回购。他起诉到法院,却因章程没有提前限制修改规则,最终败诉。

50%的股权,白纸黑字写在营业执照上,却在薄薄一纸章程面前,灰飞烟灭。

这不是杜撰的故事。这是每天都在上演的真实悲剧。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中,共有9处法条明确提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比2018年版本多了6处。立法者正在给章程自治,留出越来越大的空间。

可讽刺的是,据相关统计:几乎99%的公司章程,是毫无意义的模板它们基本是对《公司法》法条的照搬,从未根据公司自身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条款。

如果说公司是一个国家,公司章程就是这个国家的宪法

用模板章程开公司,等于把宪法条文全部照抄上位法,然后跟所有人说:我们国家有完备的法律体系。

问题是——真出了事,谁来保护你?

上海市企业法律服务协会202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企业初创期法律纠纷中,41.3%源于章程条款缺陷其中,因使用过时模板引发的,占比高达67%

这意味着,每三起创业纠纷,就有一起,跟你用的那份模板章程直接相关。

 01 

 为什么模板章程是定时炸弹

工商登记机关提供的模板章程,最大的问题不是它错了而是它什么都没说

《公司法》赋予章程自行约定的事项,多达几十项:表决权行使方式、股权转让限制、对外担保程序、利润分配规则、股权继承安排……

模板章程几乎全部回避了这些关键问题,把它们统统丢回给《公司法》的默认规则去处理。

问题在于:《公司法》的默认规则,往往并不保护创始人。

以表决权为例。

《公司法》默认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创始人只持股40%,默认就只有40%的表决权。

但章程完全可以约定:创始人享有额外的特别表决权,或者某些重大事项必须获得创始人同意才能通过。

模板章程不会告诉你这些。

更可怕的是,模板章程还可能过时某生物科技公司曾使用2015年的章程模板,其中关于同股不同权的表述,仍参照2005年《公司法》框架,未体现2018年修法后的规范要求。当公司准备科创板上市时,发现创始团队实际控制权已低于上市要求的临界点,不得不启动耗时半年的章程修订程序。

500块的律师费,代价可能是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02 

 第一个保命条款

 表决权,不是谁钱多谁说了算 

真功夫,中国快餐行业的知名品牌。它的控制权之争,已持续十余年。根源之一,就是当年那份章程。

蔡达标和潘宇海,各占50%股权。引入PE后,变成47%47%这种股权分布,被法律界称为定时炸弹

真功夫的章程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只依照董事会的具体决定行事;章程的修正,需全体五名董事一致投赞成票方可通过。

这些条款本身没有错。错的是——当股权结构已经是50%50%时,章程没有为创始人设计任何额外的控制权保护机制

没有一票否决权,没有特别表决权,没有任何一道防火墙一旦股东之间产生分歧,公司立刻陷入僵局。

这场控制权之争,从股东会打到董事会,从董事会打到法院,从地方法院打到最高人民法院。耗时数年,品牌受损,企业元气大伤。

再看万科的教训。宝能收购万科前,曾聘请顶尖公司法并购专家,仔细研究了万科27页的公司章程。他们只问了三个问题:创始人有没有一票否决权?创始人能不能控制董事会提名?公司有没有防恶意收购的毒丸计划

答案全是没有于是宝能当即拍板,收购万科。

你看,章程写得不好,不但保护不了你,还会主动暴露你的弱点。

那么,表决权条款应该怎么写?

关键在于:必须明确约定创始人享有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65条,明确允许章程对表决权行使规则作出另行约定。

创始人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公司合并分立、引入新投资人等重大事项,必须获得创始股东的书面同意,或需经超过三分之二(甚至四分之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同时,还要关注股权结构的安全底线创始人持股应尽量超过67%,以实现绝对控股;低于51%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别以为你持股51%就高枕无忧了。章程没写清楚,持股49%的人联合几个小股东,照样可以修改章程,把你架空。

 03 

 第二个保命条款

 优先购买权的细节,决定你 

 能不能拦住不速之客” 

2020年初,某公司持股25%的股东王甲,想对外转让股权。为避免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他与持股30%的大股东赵乙联手,凭借合计55%的表决权,通过了一份章程修正案,新增条款规定:仅有持股20%以上的股东,方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随后,王甲将股权低价转让给赵乙介绍的第三方。

持股15%10%的小股东发现时,股权变更已经完成工商登记。他们连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机会都没有。

法院最终判决该章程修正案无效。理由是:虽然修改程序符合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要求,但程序合法不等于内容合法

大股东不能利用表决优势,修改章程剥夺小股东的固有权利。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两件事:

 第一  模板章程对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往往过于笼统。比如只写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包含哪些要素?行使期限是多久?部分行使是否可以?

模板章程全都没说。

而这些,恰恰是纠纷的高发地带。

 第二  创始人自己,也可能成为优先购买权条款的受害者如果你的股权被稀释到一定程度,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他股东联合起来修改章程,就可能用上述方式剥夺你的优先购买权。

律师指出:资本多数决原则,不能突破股东权利保护的底线。实践中大股东常混淆程序合法权利正当的界限,这正是小股东维权的主要法律突破口。

优先购买权条款,应当写清楚什么?

至少包括:

· 行使期限的具体天数(模板章程往往只写合理期限内,这是个诉讼陷阱);

· 转让价格的计算方式;

· 同等条件的具体构成要素(包括价款、支付方式、交割时间等);

· 是否允许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此外,还应明确约定:任何修改章程、限制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非简单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才适用法定规则。

这个细节,正是模板章程永远给不了你的定制化保护。

 04 

 第三个保命条款

 章程修改的门槛,是你最后的护城河

张总的案例已经说明了一切:

章程修改没有设防,创始人随时可能被合法清退。

《公司法》规定,修改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这只是最低门槛章程完全可以将这个门槛提高,比如约定修改章程须经四分之三,甚至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为什么这个条款如此重要?因为所有其他的保护条款,最终都可能通过修改章程被绕过。如果你只在一票否决权、优先购买权等条款上下功夫,却没有限制章程修改的门槛,那等于在大门上装了一把最好的锁,却把备用钥匙挂在门口。别人把章程一改,你所有的保护条款,全部失效。

有研究机构基于200个因傻瓜式公司章程引发的股东争议案件,进行深度解析后发现:章程修改无限制条款,正是导致创始人控制权丧失的三大致命漏洞之一。

所以,章程修改条款的正确写法是:

明确约定:章程的修改,须经创始股东同意,或须经代表四分之三(甚至更高)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同时,还应当约定:任何可能损害创始股东权益的章程修改,必须获得创始股东本人的书面同意。

江苏省政协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大量章程格式文本,甚至存在剥夺或变相剥夺股东固有权利、管理层权力边界界定不清等问题。一旦发生纠纷,便无章可循,公司治理沦为空谈。

章程修改门槛的缺失,正是这种权力边界不清的集中体现。

 05 

 章程,是你给未来自己 

 买的最便宜的保险” 

很多人觉得章程是注册公司时填的一张废纸甚至有人连自己公司的章程长什么样,都没完整看过一遍。

但法律界的共识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章程的制定,要求考虑商业运营、管理科学和法律风险。

律师指出:通过合理设置公司章程中的关键条款,创业者可以在吸引投资和合作伙伴的同时,保护自身权益,并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这些条款一旦被列入公司章程,将具有法律约束力,所有股东都必须遵守。

完全照搬工商登记提供的章程模板,未能结合自身特点进行个性化设计,实际上就是放弃了《公司法》赋予的章程自治权利导致创始人无法通过章程保护自身控制权,无法灵活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决策困境。

500块律师费,赔掉500万控制权——这听起来像危言耸听吗?

张总的故事、真功夫的案例、万科的教训,都是真实的。白纸黑字,写在判决书上。

章程,不是注册公司的填表作业它是你给未来自己,买的一份最便宜的保险。

当你和合伙人闹翻时,当野蛮人敲门时,当投资人想换掉你时——你手里那份薄薄的章程,可能就是保住你全部心血的,最后一道防线。

公理之下 正义不朽
相宏娟律师
清华大学学士
中科院心理所在职硕士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演出经纪人
具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务实和有效的系统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解决、婚姻家事、知识产权、私人财富保护与财富传承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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