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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屠龙之技”,可能要被AI破解了
【原文链接】朱赫夫、舒国滢:《生成式人工智能构成对法律人的真正挑战吗——以疑难案件处理为中心》,载《探索与争鸣》2026年第1期。
如果有一天,人工智能不仅能帮你查法条、写文书,还能处理那些最考验法律智慧的疑难案件——你还会觉得,自己的饭碗是铁打的吗?
2022年底ChatGPT横空出世,法律圈一时间炸开了锅。有人恐慌,有人不屑,更多人选择观望。主流观点大致可以概括为:AI能处理简单案件,但疑难案件涉及实践理性、自由意志、价值判断,这是法律人的“禁脔”,AI永远无法触及。
这个说法,听起来很安慰人,对吧?
但最近读到朱赫夫、舒国滢两位教授发表在《探索与争鸣》2026年第1期的文章——《生成式人工智能构成对法律人的真正挑战吗——以疑难案件处理为中心》,我不得不说:我们可能过于乐观了。
这篇文章用冷静的技术分析,撕开了一个残酷的真相:生成式人工智能(GAI)不仅能够处理简单案件,它甚至有能力模拟法律人在疑难案件中的核心作业方式——“等置模式”。 如果这个判断成立,那么法律人的“屠龙之技”,将不再独享。
一、什么才是对法律人的“真正挑战”?
先明确一个问题:什么样的挑战,才称得上“真正”?
如果AI替代的是文书起草、法条检索、合同审查这类重复性工作,那只能算“边缘挑战”。这些工作本就是法律职业中较低端的部分,被替代固然令人不适,但还不至于动摇法律人的根基。
真正的挑战,必须触及法律人的核心能力——疑难案件的处理。
为什么?因为简单案件(比如酒驾、简单合同纠纷)占比虽高,但套用法律三段论即可解决,并不需要多少“法律智慧”。而疑难案件(事实复杂、法律模糊、价值冲突)才是法律人展现专业能力的主战场,也是法律职业附加值最高的部分。**如果AI能处理疑难案件,那么大部分法律人的生存空间将被挤压,法律职业共同体可能面临“新闻业式”的下行螺旋。
所以,两位作者给出了一个形式标准:GAI能否接手疑难案件处理?
二、疑难案件的核心方法:“等置模式”及其概率本质
那么,法律人究竟是怎么处理疑难案件的?
很多人会说:靠“实践智慧”“经验”“自由意志”……听起来玄之又玄。但作者指出,这种“返魅”式的说法,其实是不负责任的。如果不能说清楚法律人的特殊能力,就没资格断言AI无法模拟。
他们引入了德国法学方法论中的一个经典概念——“等置模式”(Gleichsetzung)。
简单说,等置模式就是:法律人在处理案件时,并不是先确定事实、再机械适用法律,而是**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流转**。他会根据案件事实的特征,去匹配法律规范中的构成要件;同时,也会根据规范的指引,去重新解释和建构案件事实。这是一个“猜想—比对—修正—输出”的循环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人需要做一件事:将案件事实拆解为“事件性质”(比如“非法占有”“故意伤害”),然后将这些事件性质与法律规范中的“构成要件”进行比对。 当多个事件性质叠加后,概率最大地指向某个法律规范,法律人就“发现”了应当适用的法律。
作者点破了本质:所谓的“实践智慧”,其实就是一种概率推理。法律人并不是在进行绝对确定的演绎推理,而是在综合各种因素后,选择盖然性最高的结论。只不过,有经验的法律人做得又快又准,看起来像是“直觉”。
三、GAI凭什么能模拟“等置模式”?
很多人对AI的理解还停留在“机械三段论”“法律自动售货机”的阶段。但两位作者指出,这是对GAI的重大误解。
当代GAI(如ChatGPT)的技术基础,是自注意力机制和预训练大语言模型。它们不再依赖人为设定的逻辑规则,而是通过海量文本的深度学习,在内部形成一个**“词向量空间”——概念之间的远近、关联、权重,都被转化为数学关系。
这个“词向量空间”,像极了法律人的“概念网络”:法律规范、构成要件、案件类型,都在这个网络中有固定的位置和连接强度。当GAI接收一个案件描述时,它会通过自注意力机制提取关键信息,然后在词向量空间中**进行概率叠加运算,最终指向最可能的法律规范。
换句话说:GAI的推理,和人类法律人的推理,在底层逻辑上都是概率推理。 人类靠的是经验积累形成的“预训练模型”,GAI靠的是数据训练形成的“预训练大语言模型”。两者并无本质区别。
作者甚至做了一个大胆的判断:如果专门开发针对法律领域的GAI,其训练难度反而低于通用ChatGPT。 因为法律知识体系已经高度结构化(法教义学),而且有海量的裁判文书和学理讨论可供微调。只要经济上可行,技术实现只是时间问题。
四、法律人该如何因应?
面对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作者没有陷入悲观,而是提出了三条因应之策。
第一,从法教义学教育转向重视法学方法论。
传统的法学教育,侧重于法教义学——也就是把法律概念、构成要件、体系框架教给学生。这套模式虽然高效,但也恰恰为GAI提供了“建模蓝本”。法律人如果只是熟练运用法教义学,那和AI有什么区别? 未来的教育,应当更注重法学方法论——教学生如何在不同情境下选择、解释、创造性地运用法律方法,而不是死记硬背法律要件。
第二,从法律发现转向以法律证立为重心。
法律发现(找到结论)可以被GAI模拟,但法律证立(论证结论的合理性)才是人类的长项。作者特别强调三点:论题思维(在更广范围内寻找前提)、法律修辞(诉诸情感与听众认同)、论证策略(灵活选择论证路径)。这些都是GAI难以真正掌握的“软技能”。
第三,从概率推理走向法理分析。
这是最深刻的建议。GAI擅长的是“特征比对”——只要案件特征与某个规范的概率匹配度高,它就输出结果。但法律人的真正价值在于追问法理:为什么这个规范适用于这个案件?背后的正义原则是什么?是否符合立法目的?这些涉及价值判断、历史传统、社会效果的综合考量,是GAI的“概率计算”无法触及的。
作者引用了阿伦特的“平庸之恶”概念:GAI展现的是一种“平庸的智能”——它四平八稳、毫无特色,缺乏“思”的深度。法律人要做的,恰恰是保持“思”的能力,让法律回归对“理”的追问。
五、结语:不要自己弄丢了法律之门
这篇文章最打动我的,是最后一段话:
> GAI对法律人的挑战,与其说是技术进步造成的,不如说是法律人自我设限造成的困局。重复与制式化的作业方式总是很容易被替代,唯有保持主体性与生命力才是法律人永远屹立的基石。
是的,我们曾经把法律教育变得越来越像“技术培训”,把法律实践变得越来越像“流水线作业”。我们贪图捷径,却忘了法律的根本——它不是一套可以无限复制的算法,而是一种关于正义、关于人、关于社会的深思。
AI可以学会“等置”,但学不会“追问”。它可以计算概率,但无法理解意义。
如果有一天,法律人真的被AI大面积替代,那不能怪AI太强,只能怪我们自己——我们把自己降格为“法律工匠”,却忘记了,我们本应是“法律思想者”。
这篇文章,值得每一位法律人——无论是学者、律师、法官,还是法学院学生——认真读一读。不是为了焦虑,而是为了清醒地知道:什么才是我们不可替代的东西。
你对AI与法律人的关系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思考。如果觉得这篇读书笔记有帮助,别忘了点赞、在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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