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规范本院医保基金使用全流程管理,强化基金安全管控,杜绝欺诈骗保、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等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结合本院医疗服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体医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工作人员,以及所有参与本院医保诊疗、结算、管理的相关岗位人员,涵盖医保基金使用、审核、结算、监督、考核等全环节、全流程。
第三条 管理原则
1. 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循《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有医保基金使用行为均符合政策要求。
2. 安全高效原则:坚守医保基金安全底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使用基金,杜绝浪费,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3. 权责明晰原则:明确各科室、各岗位医保基金使用管理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实现全程可追溯、责任可追究。
4. 动态管控原则:建立常态化监督、考核、整改机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持续优化医保基金管理流程。
第四条 核心目标
规范医保诊疗、收费、结算、用药等行为,防范化解医保基金使用风险,确保医保基金专款专用、合规使用,维护医院医保定点资质,保障参保人员享受优质、合规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领导小组及职责
成立医保基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医保办、医务科、护理部、财务科、药剂科、信息科、质控科、临床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1. 统筹全院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审议医保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及考核细则;
2. 研究解决医保基金管理重大问题,协调各科室医保工作衔接;
3. 组织落实医保政策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
4. 对接医保经办机构,配合医保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违规整改等工作。
第六条 医保办职责
1. 负责医保政策上传下达,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开展医保基金使用政策、制度培训及考核;
2. 审核医保患者入院、诊疗、用药、结算全流程,核查医保费用、诊疗项目、药品耗材使用合规性;
3. 监控医保基金使用数据,排查异常费用、违规诊疗行为,及时预警并督促整改;
4. 办理医保费用结算、对账、申报,对接医保经办机构完成费用审核、回款、违规扣款处理;
5. 受理医保投诉、咨询,整理医保管理台账,上报医保相关数据及工作汇报。
第七条 临床科室职责
1. 严格执行医保诊疗规范,落实实名就医、身份核验制度,杜绝冒名就医、虚假诊疗;
2. 遵循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原则,严禁过度诊疗、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收费;
3. 规范书写病历、处方,确保诊疗行为与病历记录、费用明细完全一致,真实完整;
4. 主动学习医保政策,严格执行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及时整改医保办反馈的违规问题;
5. 向参保人员做好医保政策解释,告知医保支付范围及自费项目,保障患者知情权。
第八条 医务科、护理部职责
1. 监督临床科室医疗服务质量,规范诊疗行为,将医保合规管理纳入医疗质量考核;
2. 管控出入院指征,杜绝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虚假住院等违规行为;
3. 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保诊疗规范,督促落实医保基金使用相关要求。
第九条 药剂科职责
1. 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规范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使用流程,严禁串换药品、以次充好;
2. 审核医保处方合理性,管控高价药品、特殊药品使用,杜绝药品滥用、违规开药;
3. 定期统计医保药品使用数据,配合医保办开展药品使用核查、违规问题整改。
第十条 财务科职责
1. 设立医保基金专用台账,规范医保费用收支、结算管理,确保基金专款专用;
2. 严格审核医保费用报销、结算凭证,确保费用数据真实、准确、合规;
3. 按时完成医保费用对账、回款工作,严禁截留、挪用医保基金;
4. 配合医保部门财务核查、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科职责
1. 维护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医院系统与医保系统稳定对接,数据传输准确、及时、完整;
2. 规范医保收费项目、编码、价格维护,严禁擅自增设、修改、串换收费项目及编码;
3. 保障医保数据安全,做好数据备份,配合医保办开展数据监控、违规排查工作。
第十二条 质控科职责
1. 将医保基金使用合规性纳入医疗质量全程管控,定期开展医保病历、费用专项质控;
2. 核查病历书写、诊疗行为、收费标准的合规性,督促整改质控发现的医保违规问题。
第三章 医保基金使用全流程管理
第十三条 入院管理
1. 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制度,医护人员必须核验参保人员身份证、医保卡等有效凭证,确认人证一致,方可办理医保入院;
2. 严格把握入院指征,严禁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患者收入院,严禁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虚假住院;
3. 入院时明确告知患者医保报销政策、自费项目及费用标准,签署医保就医知情同意书。
第十四条 诊疗与用药管理
1. 临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规范,根据患者病情开展必要的检查、治疗、用药,严禁过度检查、过度治疗、重复检查;
2. 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目录,优先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及耗材,严控目录外项目使用比例;
3. 规范处方管理,做到处方书写规范、用药合理,严禁超适应症用药、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
4. 特殊药品、高值耗材使用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符合医保支付条件,严禁违规使用、串换耗材。
第十五条 收费管理
1. 严格执行医保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耗材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虚记费用;
2. 所有医保收费项目纳入医保系统管理,收费编码、名称、单价与医保目录完全一致,严禁串换项目、串换编码收费;
3. 收费人员逐项核对医嘱、处方、诊疗项目,确保收费内容与实际诊疗行为一致,做到“医嘱-病历-收费”三相符;
4. 及时公示医保收费项目、价格,主动接受患者及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出院结算管理
1. 患者出院前,临床科室完成病历整理、费用核对,确保诊疗、用药、收费记录真实完整;
2. 医保办提前审核出院患者医保费用,排查违规收费、超范围支付等问题,及时整改;
3. 结算窗口严格按照医保政策核算报销费用,清晰出具费用明细、报销凭证,严禁违规结算、虚假结算;
4. 严禁以任何形式返还参保人员现金、实物,严禁协助参保人员套取医保基金。
第十七条 异地就医管理
严格执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规范异地参保人员身份核验、诊疗、结算流程,确保异地就医数据准确传输、费用合规结算,严禁违规办理异地就医报销。
第四章 违规行为管控与禁止性规定
第十八条 严禁以下欺诈骗保行为
1.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病历、处方、会计凭证等医学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骗取医保基金;
2. 诱导、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3. 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虚假住院,违规办理医保结算;
4. 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套取医保基金;
5. 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协助不法人员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6. 侵占、挪用、截留医保基金,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支付非医保项目费用。
第十九条 严禁以下违规使用基金行为
1.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
2.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自立项目收费;
3. 擅自扩大医保支付范围,将非医保项目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4. 违规使用高价药品、高值耗材,滥用医保基金;
5. 拒绝、阻碍医保部门监督检查,提供虚假资料、隐瞒违规问题。
第二十条 日常管控要求
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医保日常管理,每日自查本科室医保诊疗、收费、用药合规性,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医保办每日开展医保数据监控、费用审核,定期开展全院医保专项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制
1. 日常自查:各科室每日开展医保合规自查,建立自查整改台账;
2. 专项检查:医保办联合质控科、医务科、财务科,每月开展医保基金使用专项检查,重点核查病历、收费、用药、结算等环节;
3. 外部监督:主动配合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稽核审计,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落实整改要求。
第二十二条 考核管理
将医保基金使用合规性纳入科室及个人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医保政策执行、诊疗收费合规、违规问题整改、医保投诉处理等,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直接挂钩。
第二十三条 奖惩规定
1. 奖励:对严格遵守医保制度、基金使用管理成效突出、有效防范违规行为的科室和个人,全院通报表扬并给予绩效奖励;
2. 惩处:对违反本制度及医保政策的科室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扣减绩效、暂停医保处方权等处理;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培训与宣传
第二十四条 政策培训
医保办定期组织全院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开展医保基金使用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培训,新入职人员必须完成医保合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确保全员熟知医保政策及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政策宣传
在医院门诊、住院大厅等显著位置,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宣传手册等形式,宣传医保基金使用政策、违规举报方式,引导医务人员、参保人员合规使用医保基金,营造全民守护医保基金的氛围。
第七章 应急与整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风险应急
建立医保基金使用风险应急机制,针对医保系统故障、大额医保费用异常、医保违规投诉等突发问题,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流程,保障医保诊疗、结算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 整改落实
对医保部门检查、院内自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实行“销号管理”,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定期开展整改“回头看”,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制度修订
本制度根据国家、省、市医保基金使用政策调整及医院管理实际,由医保办牵头适时修订,修订后经院务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本院医保基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医保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有医保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