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刻制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之外的成员专人保管。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用印,严禁擅自使用或空白用印。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后,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后,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人负责保管,登记内容一般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人(经办人)、用印审批人、盖章人等。
第三条 印章保管人成员资格终止时不再保管印章的,应当在3日内将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指定的保管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完成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它相关材料的移交工作,并填写移交清单。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印章保管人应每月检查印章使用登记情况及相关材料,确保印章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告,在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开户银行,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六条 未履行审批手续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本制度的规定,违规审批同意使用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业主委员会主任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 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遗失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主编: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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