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xx,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xx,任职。
被申请人:xx,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联系电话:xx。
被执行人:xx,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xx,任职。
申请事项
请求追加被申请人xx为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案件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xx关于xx纠纷一案,申请人已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xx号。xx年xx月xx日,贵院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根据依法调取的xx信息显示,xx。
综上所述,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发现xx(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为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案件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年月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