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村集体用工管理,规范村劳务用工精细化管理,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水平,做细做实清廉乡村建设,根据县、镇两级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村实际,现就规范村集体用工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划定用工范围
村集体用工是指村级组织在村庄环境整治提升、卫生保洁、森林防火、汛期防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疫情防控、自然灾害应急处理和灾后自救等工作中临时抽调的劳动用工。其中村级工程建设中的用工不能作为村级组织劳务用工。
第二条 明确责任单位
XX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村级组织劳务用工的主体单位,负责全过程组织实施、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全过程监督;镇相关部门负责进行业务指导、费用审核支付等。
第三条 核定工资标准
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普通用工和技术用工分别核定本村劳务用工最高限价。应本着必需、节俭的原则,结合集体经济发展状况,根据当地的工资标准、技术含量、劳动强度、农时季节等因素,分类确定村级劳务用工工资标准。
村级组织劳务用工工资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过“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镇经管站备案。村级组织劳务用工工资标准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工资标准变动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并报镇经管站备案。
第四条 规范用工考勤
应规范填写劳务用工考勤记录表,考勤记录表需明确用工时间、务工人员姓名等信息。用工期间,需派专人对劳务工作进行全程考勤,考勤记录表须由务工人员和负责考勤人员共同确认签字,留存事前、事中、事后工作照片备查。
第五条 完善支付入账手续
对照本意见和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规定,劳务用工费、用工支出情况(附佐证照片)需上报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机械设备用工需依规开具劳务发票,对符合要求的支出准予入账,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发现存在违规支付劳务用工费问题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劳务用工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一律不得现金支付。领取固定工资报酬的村“两委”干部及聘用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额外领取劳务用工费。劳务用工费由上级单位专项支付的,村级组织不得再重复支付。
第六条 完善用工精细科目核算
1.村级用工用于一事一议项目的,结算支出统一纳入“一事一议资金”科目下的“一事一议筹资支出”或“一事一议筹劳支出”对应二、三级明细支出项目;
2.工程项目类用工,列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3.专项工作用工、上级有专项拨款的,列入“专项应付款”科目下的对应明细科目核算。
第七条 强化村级日常监督
集体用工须接受股东代表和全体村民全程监督,入账凭证须经专职会计严格审核,规范做好理财记录,相关用工、支出表格及时依规公示。派工过程中优先向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倾斜,同时保障各农户派工机会均衡公平。
第八条 提升常态化监管力度
镇纪检部门、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村级劳务用工情况的常态化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镇经管站应同步开展专项监督,重点核查群众关注的劳务用工费开支情况,及时排查整改问题,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村级需自觉接受镇经管站的监督指导,如实完整反映用工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资料,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拒绝、阻碍正常监督检查。
第九条 强化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严肃追责、责令限期整改,并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
1.将不应报支的项目,违规隐藏在村级用工中报支的;
2.村干部违规领取、套取用工报酬的;
3.多申报用工、虚列用工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4.农户出工结算资金违规通过现金方式发放的;
5.用工管理混乱,未按本制度要求规范用工流程的;
6.村级用工违规优先、随意使用村干部直系亲属的;
7.将村干部本职范围内工作,违规邀人代做并通过村级用工列支报酬的;
8.未经组织部门批准,随意聘用工作人员,以派工形式违规发放工资的。
第十条 生效与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执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相关管理规定,按上级最新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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