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书
xx人民法院:
鉴于:
xx(申请执行人)与xx(被执行人)xx纠纷一案,xx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xx作为申请执行人向xx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xx强制执行【案号:xx号】。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并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并由xx提供执行担保。
保证人xx自愿以名下个人及家庭全部财产为被执行人xx欠申请执行人xx的全部债务提供执行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第一条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担保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第二条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xx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xx欠申请执行人xx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第四条债权种类及数额:金钱债权,担保数额为xx号执行案件所确定的全部债务(详见第三条)。
第五条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六条暂缓执行期限: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保持一致,如被执行人未依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足额偿还任意一期款项,则视为暂缓执行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有权无需通过诉讼程序直接向xx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全部财产。
第七条通知与送达
1、xx人民法院可按本保证书第一条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保证人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保证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保证人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如果保证人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xx人民法院或申请执行人xx。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执行担保人:
年月日
附: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