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实务工作中遇到一个问题: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经查阅《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综合判断: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属于服务性收费,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部分观点认为伙食费可免税,主要是混淆了“保育教育费”与“伙食费”的政策边界,本文就此予以明确阐述。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限于在规定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保育教育费。规定中没有对什么是保育教育费进一步规定,根据查询其他资料相关的定义,保育费是对幼儿提供生活照料、看护、健康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教育费是开展教学、游戏、活动、课程等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根据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保育与教育服务本身,不包含其他延伸服务。
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出版署印发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学校在完成正常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便利服务,以及组织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可按照自愿、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由该规定可知,幼儿园向在园幼儿提供餐饮服务并收取伙食费,属于为幼儿生活提供的便利服务,本质为餐饮服务,不属于保育教育服务范畴。
查阅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海南等省份均明确将伙食费、接送交通费、延时托管费(托管费)等列为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与保育教育费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综上所述,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属于服务性收费,不属于保育教育费范围,不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应当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