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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拟人化合规 | 从内容合规到关系合规:AI拟人化互动新规的规制对象与违规后果

AI拟人化合规 | 从内容合规到关系合规:AI拟人化互动新规的规制对象与违规后果
2026年4月10日,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作为全球首部专门针对AI情感陪伴、虚拟人、虚拟伴侣等场景的国家级监管规则,《办法》填补了拟人化互动领域的制度空白。
在立法定位上,《办法》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对《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的场景化延伸,构成AI全产业链合规体系中的关键节点。在监管创新上,《办法》改变了过去的监管逻辑。一是从“内容安全”到“情感安全”,不再仅关注AI生成内容本身是否合规,而是更关注是否实质性影响用户心理与行为,是否诱导用户形成依赖、沉迷甚至替代现实关系;二是从“被动响应”到“主动干预”,将合规义务从事后删除前移至事中防沉迷提示与事前设计审查,要求企业在功能建构之初就对关系形态进行审查控制;三是从“普适监管”到“场景专用”,针对拟人化互动特有的情感依赖、人格模拟等风险场景精准采取监管措施。这些转变意味着“情感连接”本身就已经被纳入监管视野。
1.适用对象界定:哪些AI服务将受监管?
认定维度
具体含义
判断场景示例
持续互动
非单次或任务导向,而是长期、连续的互动
用户连续3天以上与同一AI角色对话;AI会主动提及“昨天你说过……”“还记得上次你提到的心情吗?”
情感连接
提供情感照护、陪伴、支持,而非单纯信息问答
AI主动询问“今天心情怎么样?”;对话中出现“我懂你”“别难过”“陪你聊聊”等情感回应语句
模拟人格
具有AI生成的、模拟自然人的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
AI有固定的性格设定、持续的角色人设、可自定义的说话风格;用户可以给AI起名字、选头像
根据《办法》第二条,拟人化互动服务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模拟自然人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的持续性的情感互动服务”。关键判断要点是同时满足“持续互动”和“情感连接”这两方面特征。
最典型的受冲击企业是AI伴侣、AI角色扮演等纯陪伴类应用,如星野、字节跳动的猫箱等。AI虚拟主播、虚拟偶像等正从企业营销工具转向陪伴型、引导型角色,因此也落入《办法》的适用范围。嵌入式拟人化情感功能类企业虽然核心业务不是AI情感陪伴,但如果其产品中嵌入了拟人化互动功能,则也需要受到《办法》的约束。如金融机构提供的情感化理财陪机器人、AI虚拟客户经理、老年人陪伴型金融服务,这些拟人化服务具备持续性与情感互动特征,也落入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排除情形,智能客服、知识问答、工作助手、学习教育、科学研究等工具性场景,若不涉及持续性情感互动,不适用本办法。
2.核心条款解读:与既往AI相关立法相比,《办法》新在何处?
(1)明确的禁止性行为:从内容审查到关系审查
禁止行为
既往法规
《办法》新增维度
生成鼓励自残、自杀等危害身心健康的内容
《生成式AI暂行办法》已禁止“生成暴力、色情内容”;《网络安全法》禁止“传播暴力信息”
明确将鼓励自杀列为独立禁止项
诱导情感依赖、损害真实人际关系
无直接对应条款。
首次将“关系扭曲”作为独立违法形态
诱导套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保守国家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均已有规定
针对拟人化情感互动场景中的“套话”风险,要求企业建立专门识别机制
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完全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密关系”;向不满14周岁用户提供拟人化互动服务需取得监护人单独同意
(2)义务性规定对比:从“被动响应”到“主动干预”
义务类型
既往法规的规定
《办法》的新增要求
AI身份标识
《深度合成规定》第16条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生成的内容进行显著标识”
要求持续、显著告知。
防沉迷/用户干预
《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设置防沉迷措施”,但主要针对游戏和短视频
要求对所有用户(不仅是未成年人)设置沉迷提醒;发现使用时长过长或沉迷倾向,必须弹窗强化提醒。
便捷退出机制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规定删除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注销账号功能
不但要求提供退出路径,还要求便捷通畅。不得设置多于3次点击的注销流程,不得采取持续互动方式阻碍用户退出。
模型训练数据合规管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条要求敏感个人信息适用“单独同意”规制
用户可以对聊天记录等历史交互数据进行复制、删除。
应用商店合规审核义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落实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责任。
互联网应用商店在应用程序上架前进行安全评估,违反规定的不予上架。
安全评估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服务提供者应进行安全评估。
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通知企业开展安全评估。
3.违规后果与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应受到的行政处罚作出了多层级的规定,网信、工信、公安等部门依法律规定或者具体情况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处以罚款等措施。
违规场景一:未落实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被约谈警告
近期网信办发现“剪映”“猫箱”App及“即梦AI”等网站存在未落实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义务的问题,依法对上述网站平台采取了约谈、责令改正、警告、从严处理责任人等处置处罚措施。标识义务贯穿所有AI服务类型,即使“剪映”“即梦AI”并非纯情感陪伴类应用,但网信部门仍按生成式AI管理的一般性标识规则对其处罚。这说明,即便是工具类AI,一旦实际输出内容涉及拟人化表达或合成内容,仍将面临标识义务的严格监管,企业不能因“产品不属于情感陪伴类”就忽略标识合规义务。
违规场景二:AI回复内容存在低俗信息被警告、责令整改
深圳网信部门2025年的“清朗”行动中,发现多起利用AI技术伪造新闻、生产低俗猎奇夸大内容、发布违规AI产品教程以及传播AI生成低俗内容的违规账号。平台被依法采取限期整改、禁言、关闭和下架等措施。这一场景主要是针对AI生成内容的传播平台而非内容生产者本身,一旦违规内容通过平台传播,平台运营方亦可能因“未履行标识及内容审核义务”被追责。
违规场景三:未开展安全评估工作防范违规信息生成被责令下架整改
部分对外提供人工智能拟人化服务功能的网站,未按法律要求开展安全评估工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范违规信息生成,导致生成内容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生成“开盒”“洗钱”等违法违规内容,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在上海市网信办督促下,这些企业自行下线相关功能,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是AI拟人化服务的前置门槛,企业必须在通过安全评估后才可上线提供服务。
(2)民事责任
违规场景一:AI聊天机器人诱导用户自杀的民事赔偿(境外Character.AI案)
在全球首例AI陪聊致死案中,14岁少年在与Character.AI聊天机器人长期对话后开枪自杀身亡。其母亲提起诉讼指控AI聊天机器人被设定为“真人”“持证心理咨询师”“成年恋人”等拟人化形象,诱使其子陷入情感依赖,导致其不愿在现实生活中正常交往。诉状称Character.AI平台明知产品存在导致青少年心理健康危机的高风险,但仍在设计中刻意营造拟人化和过度性化体验,且未设置针对未成年的安全护栏,也未在用户表达自残想法时设置成年人预警通道。谷歌及Character.AI与受害家庭达成和解,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
违规场景二:AI陪伴软件创设公众人物虚拟形象的人格权侵权(何某案)
在全国首例AI陪伴案中,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一款手机记账软件,用户可在该软件中自行创设“AI陪伴者”,设置其名称、头像及与用户的人物关系(如男女朋友、兄妹、母子等)。原告为知名公众人物,在该软件中被大量用户设置为陪伴人物,被告上传大量原告肖像图片作为头像并设置关系,还提供了“调教”算法机制,经筛选分类形成人物语料,营造出与原告真实互动的体验。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被告使用原告姓名、肖像并未获得许可,构成对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害。同时,用户可与AI角色设置虚拟身份关系、任意相互称谓,AI角色与原告高度关联,用户产生与原告真实互动的情感体验,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利益,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益的侵害。
本案被告提供的软件功能正是典型的拟人化互动服务形态,用户可创设AI陪伴者、设置人物关系、AI角色通过算法与用户进行拟人化互动,因此,提供AI虚拟情感陪伴、虚拟人服务的平台需防范可能的人格权侵权风险。
(3)刑事责任
编写越狱提示词: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
在国内首例AI服务提供者涉黄获刑案中,某AI伴侣聊天应用,定位是为年轻群体提供“亲密陪伴”和“情感支持”。软件运营期间,两名创始人通过编写系统提示词,有意识地绕过大预言模型原有的安全过滤与道德围栏机制,使 AI 能够稳定输出露骨、具体描写性行为的文字内容,实现了模型向用户持续输出淫秽内容的功能。软件设置多档会员充值收费,总收费超过363万元。法院认定,两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主观上积极追求色情淫秽聊天内容的产生,客观上通过编写、修改系统提示词等方式突破大语言模型的道德限制,持续输出淫秽内容,超出了“技术中立”的范围,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
放任内容扩散: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上述AI聊天软件涉黄案中,检察院以被告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检察官指出,即便从业者没有开发涉黄聊天软件的主观故意,当平台出现高比例用户高频次生成淫秽内容时,相关主体有责任尽早发现并作出相应处置,若坐视不管,放任违规内容泛滥,甚至从中牟利,本质上是对违法行为的默许与纵容。多位法律学者亦认为,当“聊黄”这种私密行为通过一个缺乏管控、以营利为目的的平台被大规模、系统性地实现时,其社会危害性即被法律所认定,且可被纳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评价视野。
服务用于其他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当AI拟人化服务被第三方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服务提供者若“明知或应知”用户利用其服务从事违法行为而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将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或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企业合规全流程操作步骤
从目前的监管逻辑来看,监管的重心已从事后整改转向事前防范及结果导向,监管不再单纯关注企业是否上线了情绪识别、人工接管等具体功能,而是更关注产品整体设计、用户机制和运营策略是否在客观上制造或放大依赖风险。同时,监管不再重点关注企业是否部署了某一类技术能力,而是是否能够在实际运行中有效识别并应对用户面临的沉迷、极端情绪或其他高风险状态。这种逻辑实际上将合规责任前移并扩展到产品设计、用户运营乃至商业模式层面。因此,企业从产品设计到上线运营的整个过程都需要做好合规管理。
(1)产品设计阶段
拟人化互动前置评估,对功能是否涉及拟人化互动、是否可能形成情感依赖进行前置评估。评估维度包括:AI是否具备人格化语气/角色设定;是否存在持续性对话设计;是否主动发起情感回应。评估结论写入产品立项文件,留存备查。
构建风险识别模型,以用户行为与内容特征为基础,对沉迷使用、长时间连续互动、情绪异常表达等高风险信号进行综合判断。
(2)上线阶段
在服务上线前,完成《办法》要求的安全评估(重点关注情感互动内容安全、沉迷风险、未成年人保护),并依法完成算法备案。
设计用户协议,确保用户在进入服务前已被充分告知产品属性与风险边界。用户协议中必须包含三层告知:AI身份性质(“本服务由AI驱动,非真人”);防沉迷干预机制(长时间使用将触发弹窗提醒);极端情绪干预规则(明确告知在何种情形下会联络紧急联系人)。每层告知需以加粗、弹窗或单独勾选方式取得用户同意。
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机制,将用户交互数据分为“敏感”(涉及健康、财务、身份、私密对话)和“一般”两类。敏感数据不得用于模型训练,且存储加密;一般数据用于训练前必须经过匿名化处理。实现训练数据与业务数据的逻辑隔离。
(3)运营阶段
建立分级干预机制,根据风险严重程度采取递进式响应,对于一般性风险信号,可以通过提示、安抚或建议寻求帮助等方式进行初步干预;对于较高风险情境,可以强化引导,例如主动提供心理支持资源或中断部分互动;明确涉及人身安全或重大财产风险的极端情况下,触发更高等级响应,包括提供外部援助渠道(如心理热线、紧急求助信息等),并按照规定联络监护人或紧急联系人。
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无法确认年龄的用户默认为未成年人。一旦识别用户为未成年人,立即屏蔽“虚拟伴侣”“男女朋友”类角色;对14周岁以下用户,须取得监护人单独同意后方可提供服务;设置未成年人消费限额。
(4)服务终止阶段
提供提前通知与过渡保护服务。决定终止服务时,至少提前30日通过用户注册邮箱、App推送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通知用户。对近期(30天内)出现二级或三级风险信号的用户,一对一发送安全提示,附心理援助资源。
用户数据导出与删除。在终止通知中,向用户提供数据导出通道(至少保留30天)。期满后,对用户个人身份信息、交互内容进行不可逆删除,并出具《数据删除证明》存档。删除记录应留存不少于3年,以备监管核查.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AI 情感互动服务正式进入场景化、精细化、伦理化的监管阶段。作为全球首部专门规制 AI 拟人化互动的部门规章,《办法》填补了 AI 情感陪伴、虚拟角色、情感交互等新兴领域的制度空白,将监管重心从传统内容安全延伸至情感安全、关系安全、心理安全。对企业而言,《办法》不但增设了义务,而且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边界。从产品设计、上线备案到日常运营、服务终止,全流程合规已成为 AI 拟人化服务的生存底线。企业唯有将伦理审查、风险识别、未成年人保护、数据安全与分级干预嵌入业务全链条,才能在创新发展与合规风控之间取得平衡,避免因合规缺失引发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乃至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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