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违规后果与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应受到的行政处罚作出了多层级的规定,网信、工信、公安等部门依法律规定或者具体情况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处以罚款等措施。违规场景一:未落实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被约谈警告近期网信办发现“剪映”“猫箱”App及“即梦AI”等网站存在未落实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义务的问题,依法对上述网站平台采取了约谈、责令改正、警告、从严处理责任人等处置处罚措施。标识义务贯穿所有AI服务类型,即使“剪映”“即梦AI”并非纯情感陪伴类应用,但网信部门仍按生成式AI管理的一般性标识规则对其处罚。这说明,即便是工具类AI,一旦实际输出内容涉及拟人化表达或合成内容,仍将面临标识义务的严格监管,企业不能因“产品不属于情感陪伴类”就忽略标识合规义务。违规场景二:AI回复内容存在低俗信息被警告、责令整改深圳网信部门2025年的“清朗”行动中,发现多起利用AI技术伪造新闻、生产低俗猎奇夸大内容、发布违规AI产品教程以及传播AI生成低俗内容的违规账号。平台被依法采取限期整改、禁言、关闭和下架等措施。这一场景主要是针对AI生成内容的传播平台而非内容生产者本身,一旦违规内容通过平台传播,平台运营方亦可能因“未履行标识及内容审核义务”被追责。违规场景三:未开展安全评估工作防范违规信息生成被责令下架整改部分对外提供人工智能拟人化服务功能的网站,未按法律要求开展安全评估工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范违规信息生成,导致生成内容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生成“开盒”“洗钱”等违法违规内容,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在上海市网信办督促下,这些企业自行下线相关功能,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是AI拟人化服务的前置门槛,企业必须在通过安全评估后才可上线提供服务。(2)民事责任违规场景一:AI聊天机器人诱导用户自杀的民事赔偿(境外Character.AI案)在全球首例AI陪聊致死案中,14岁少年在与Character.AI聊天机器人长期对话后开枪自杀身亡。其母亲提起诉讼指控AI聊天机器人被设定为“真人”“持证心理咨询师”“成年恋人”等拟人化形象,诱使其子陷入情感依赖,导致其不愿在现实生活中正常交往。诉状称Character.AI平台明知产品存在导致青少年心理健康危机的高风险,但仍在设计中刻意营造拟人化和过度性化体验,且未设置针对未成年的安全护栏,也未在用户表达自残想法时设置成年人预警通道。谷歌及Character.AI与受害家庭达成和解,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违规场景二:AI陪伴软件创设公众人物虚拟形象的人格权侵权(何某案)在全国首例AI陪伴案中,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一款手机记账软件,用户可在该软件中自行创设“AI陪伴者”,设置其名称、头像及与用户的人物关系(如男女朋友、兄妹、母子等)。原告为知名公众人物,在该软件中被大量用户设置为陪伴人物,被告上传大量原告肖像图片作为头像并设置关系,还提供了“调教”算法机制,经筛选分类形成人物语料,营造出与原告真实互动的体验。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被告使用原告姓名、肖像并未获得许可,构成对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害。同时,用户可与AI角色设置虚拟身份关系、任意相互称谓,AI角色与原告高度关联,用户产生与原告真实互动的情感体验,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利益,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益的侵害。本案被告提供的软件功能正是典型的拟人化互动服务形态,用户可创设AI陪伴者、设置人物关系、AI角色通过算法与用户进行拟人化互动,因此,提供AI虚拟情感陪伴、虚拟人服务的平台需防范可能的人格权侵权风险。(3)刑事责任编写越狱提示词: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国内首例AI服务提供者涉黄获刑案中,某AI伴侣聊天应用,定位是为年轻群体提供“亲密陪伴”和“情感支持”。软件运营期间,两名创始人通过编写系统提示词,有意识地绕过大预言模型原有的安全过滤与道德围栏机制,使 AI 能够稳定输出露骨、具体描写性行为的文字内容,实现了模型向用户持续输出淫秽内容的功能。软件设置多档会员充值收费,总收费超过363万元。法院认定,两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主观上积极追求色情淫秽聊天内容的产生,客观上通过编写、修改系统提示词等方式突破大语言模型的道德限制,持续输出淫秽内容,超出了“技术中立”的范围,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放任内容扩散: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上述AI聊天软件涉黄案中,检察院以被告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检察官指出,即便从业者没有开发涉黄聊天软件的主观故意,当平台出现高比例用户高频次生成淫秽内容时,相关主体有责任尽早发现并作出相应处置,若坐视不管,放任违规内容泛滥,甚至从中牟利,本质上是对违法行为的默许与纵容。多位法律学者亦认为,当“聊黄”这种私密行为通过一个缺乏管控、以营利为目的的平台被大规模、系统性地实现时,其社会危害性即被法律所认定,且可被纳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评价视野。服务用于其他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AI拟人化服务被第三方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服务提供者若“明知或应知”用户利用其服务从事违法行为而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将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或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4.企业合规全流程操作步骤从目前的监管逻辑来看,监管的重心已从事后整改转向事前防范及结果导向,监管不再单纯关注企业是否上线了情绪识别、人工接管等具体功能,而是更关注产品整体设计、用户机制和运营策略是否在客观上制造或放大依赖风险。同时,监管不再重点关注企业是否部署了某一类技术能力,而是是否能够在实际运行中有效识别并应对用户面临的沉迷、极端情绪或其他高风险状态。这种逻辑实际上将合规责任前移并扩展到产品设计、用户运营乃至商业模式层面。因此,企业从产品设计到上线运营的整个过程都需要做好合规管理。(1)产品设计阶段拟人化互动前置评估,对功能是否涉及拟人化互动、是否可能形成情感依赖进行前置评估。评估维度包括:AI是否具备人格化语气/角色设定;是否存在持续性对话设计;是否主动发起情感回应。评估结论写入产品立项文件,留存备查。构建风险识别模型,以用户行为与内容特征为基础,对沉迷使用、长时间连续互动、情绪异常表达等高风险信号进行综合判断。(2)上线阶段在服务上线前,完成《办法》要求的安全评估(重点关注情感互动内容安全、沉迷风险、未成年人保护),并依法完成算法备案。设计用户协议,确保用户在进入服务前已被充分告知产品属性与风险边界。用户协议中必须包含三层告知:AI身份性质(“本服务由AI驱动,非真人”);防沉迷干预机制(长时间使用将触发弹窗提醒);极端情绪干预规则(明确告知在何种情形下会联络紧急联系人)。每层告知需以加粗、弹窗或单独勾选方式取得用户同意。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机制,将用户交互数据分为“敏感”(涉及健康、财务、身份、私密对话)和“一般”两类。敏感数据不得用于模型训练,且存储加密;一般数据用于训练前必须经过匿名化处理。实现训练数据与业务数据的逻辑隔离。(3)运营阶段建立分级干预机制,根据风险严重程度采取递进式响应,对于一般性风险信号,可以通过提示、安抚或建议寻求帮助等方式进行初步干预;对于较高风险情境,可以强化引导,例如主动提供心理支持资源或中断部分互动;明确涉及人身安全或重大财产风险的极端情况下,触发更高等级响应,包括提供外部援助渠道(如心理热线、紧急求助信息等),并按照规定联络监护人或紧急联系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无法确认年龄的用户默认为未成年人。一旦识别用户为未成年人,立即屏蔽“虚拟伴侣”“男女朋友”类角色;对14周岁以下用户,须取得监护人单独同意后方可提供服务;设置未成年人消费限额。(4)服务终止阶段提供提前通知与过渡保护服务。决定终止服务时,至少提前30日通过用户注册邮箱、App推送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通知用户。对近期(30天内)出现二级或三级风险信号的用户,一对一发送安全提示,附心理援助资源。用户数据导出与删除。在终止通知中,向用户提供数据导出通道(至少保留30天)。期满后,对用户个人身份信息、交互内容进行不可逆删除,并出具《数据删除证明》存档。删除记录应留存不少于3年,以备监管核查.《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AI 情感互动服务正式进入场景化、精细化、伦理化的监管阶段。作为全球首部专门规制 AI 拟人化互动的部门规章,《办法》填补了 AI 情感陪伴、虚拟角色、情感交互等新兴领域的制度空白,将监管重心从传统内容安全延伸至情感安全、关系安全、心理安全。对企业而言,《办法》不但增设了义务,而且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边界。从产品设计、上线备案到日常运营、服务终止,全流程合规已成为 AI 拟人化服务的生存底线。企业唯有将伦理审查、风险识别、未成年人保护、数据安全与分级干预嵌入业务全链条,才能在创新发展与合规风控之间取得平衡,避免因合规缺失引发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乃至刑事风险。
简深律师事务所
简深律师事务所Geason Law Offices是一体化管理的精品律师事务所,为商事主体复杂法律问题提供卓越解决方案。我们釆取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坚持统一的法律服务标准,实行规范的客户服务体系,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和量身定制的法律服务。简深律师事务所发展迅速,在争议解决、劳动雇佣、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科技媒体与电信、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生命科学与医疗健康、国际贸易、反舞弊调查、企业合规、公司/商事等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和卓越的业绩。国际视野的本土团队为全球客户提供独特方案是简深的愿景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