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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引言:当输入法“截流”AI应用
随着AI技术的快速普及,各类AI产品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2026年4月2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首例“AI智能体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案,深刻揭示了AI时代流量权益的边界问题。
该案中,原告为某科技公司,其开发和运营的“K智能体”融合了搜索、深度研究、AI写作、AI生图改图、学术搜索、翻译等多项AI功能,是原告吸引用户流量、争夺市场地位和创造交易机会的重要产品。被告一、被告二分别负责某输入法APP的开发、运营,被告三提供APP积分兑换服务。
原告诉称,被告输入法APP通过内置“智能大模型”功能,使得用户在正常使用原告“K智能体”产品时,输入法的搜索提示词功能会自动将用户引流至输入法内置的“W智能大模型”(该“W智能大模型”同样提供AI问答、AI辅助写作等服务),并遮盖掉原告的“K智能体”的产品界面。原告认为,此行为是典型的流量劫持型不正当竞争,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起诉至杭州中院,要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亿元。
被告则辩称,案涉输入法基于输入场景,同步提供搜索联想及智能服务,为用户提供多样化服务选择,且尊重用户选择,属于正向效能竞争,符合鼓励创新、提升消费者福祉的基本价值取向。


该案是我国首例涉AI智能体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案。不同于传统DNS劫持、HTTP劫持,该案中的场景涉及输入法作为基础设施的AI功能扩展边界,核心争议在于:输入法作为人机交互基础设施,能否利用入口优势将用户从第三方AI应用导流至自身AI服务?这一行为定性之争关乎AI时代流量竞争的法律边界。
这起案件犹如一面棱镜,折射出人工智能时代流量竞争的法律困境:当技术中立的外衣下包裹着流量截取的实质,法律应当如何划定竞争边界?
就在不久之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末对另一起流量劫持案作出再审判决——(2025)京民再26号“新媒体管家插件案”。该案历经一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再审维持(认定不构成)的完整司法历程,确立了“双重同意”的司法认定标准,为AI时代的流量劫持认定提供了精细化裁判规则。
两案虽案情不同,却形成鲜明对照:杭州中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或涉及“系统强制导流”,而新媒体管家插件案涉及“用户主动点击跳转”。笔者认为,(2025)京民再26号为杭州AI流量劫持案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照。
02
流量劫持的含义和类型
流量劫持,是指行为人未经其他经营者(也即原流量权益人)同意,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诱导或强制,使得原本欲访问其他经营者网络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流量被引导至别处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流量劫持的本质在于违背原流量权益人的意志,剥夺或影响其用户的选择权,瓜分或转移本属于其的流量权益,从而窃取商业机会,致使其无法因流量而获益或减少获益。
从技术层面看,流量劫持的技术手段大致可分为引流型、展示型、替换型等主要类型,包括DNS劫持、HTTP劫持、应用层劫持等。随着近年来AI技术的发展,还出现了输入法跨应用引流、智能助手跳转、AI生成内容中植入推广链接、AI推荐算法中的隐形导流等新形式。
杭州中院审理的AI流量劫持案中的输入法跨应用引流属于新型应用层劫持:利用系统级输入法权限,在用户使用第三方AI应用时截取输入场景流量。这与传统DNS/HTTP劫持的技术路径不同,但法律本质却存在相似——均涉及对用户选择权的干预。
现实中,当流量劫持达到严重后果的程度时,就不仅涉及民事层面的不正当竞争,还可能触犯《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第285条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但本文主要立足于民事法律层面进行探讨。
03
民事规制的核心标准:“双重同意”规则的确立
从民事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对流量劫持的法律规制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对应原反法第十二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等。
构成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的要件包括:
主体要件: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不限于同类业务);
行为要件: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例如,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利用关键词联想、设置虚假操作选项等方式,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其他插入链接或强制目标跳转的行为;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服务的行为);
结果要件: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主观要件:有悖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消费者福祉且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此前,就如何界定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行为,一直缺乏明确的司法认定标准。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此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5)京民再26号判决中确立了“双重同意”的认定框架,将司法审理认定标准予以完整阐释:
情形类型 | 核心特征 | 法律后果 |
强制跳转 | 未经经营者和用户双重同意,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 | 构成“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
触发跳转 | 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主动触发 | 综合考虑插入方式、合理理由、用户利益、经营者利益等因素判断是否违法 |

04
典型案例解析:新媒体管家插件案
(一)案情背景与审理历程
当事人: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家号平台)vs 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媒体管家插件)。
案涉争议行为:被告开发“新媒体管家Plus”浏览器插件,用户自主下载安装后,在百家号图文编辑页面新增功能按钮,点击可跳转至被告网站获取图片素材。
审理过程: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30万元;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改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维持二审判决,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触发跳转”情形下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
在(2025)京民再26号再审判决中,北京高院认为:“对于违背经营者意愿,却由消费者触发的目标跳转是否属于强制目标跳转,则需要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从该目标跳转行为对经营者及消费者利益的损害程度以及是否有损市场竞争秩序及消费者福利等方面进行评价。”并结合司法解释第21条形成完整的流量劫持认定方法论。
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
•用户自主下载安装插件,安装前已通过官网知晓功能;
•用户群体为专业自媒体创作者,具备分辨服务来源的能力;
•按钮位置与平台工具栏虽有融合,但未遮挡、未修改原有功能;
•结论:涉案插件是用户自行选择下载、安装,未损害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
是否具有合理理由
•插件不能脱离指定平台单独运行,必须依赖应用程序才能发挥功能,此为该商业模式的必然;
•插件提供跨平台账号管理、图片搜索等功能补充,并针对媒体账号运营提供编辑、排版、图文采集等拓展功能;
•便利用户编辑、提升用户体验,方便用户对百家号的管理、信息编辑和发布,未妨碍和破坏平台正常提供服务;
•结论:商业模式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主观恶意。
对用户利益的影响
•为用户提供了更多图片来源、便捷的插入图片和保存图片的方式;
•增加了用户"福利",未损害用户权益;
•结论:符合用户利益。
对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
•未实质性干扰百家号平台正常运行;
•未破坏平台整体布局;
•未减少或抢夺平台流量;
•不会增加平台运营方的运行成本、审核量;
•结论:未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四个层次的论证,法院最终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谦抑性原则”的司法宣示
早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3276号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针对新类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就有如下阐述:“在互联网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的情况下,认定涉案行为是否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应当秉持谦抑原则,采取适度审慎规制的态度,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兴起和发展提供较为广阔和自由的空间。”
本次,北京高院在(2025)京民再26号再审判决中,再次秉持司法的审慎和谦抑原则,在鼓励技术创新和进步的背景下,对适度容忍及不正当竞争的边界提供了司法审查维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本质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而非单一经营者权益。插件这一商业模式本身必然与被插入的一方之间具有依存关系,所以,插件在运行过程中必然利用被插入一方的用户或者流量,对于这种情况,应当给予这种商业模式以适度的容忍。即使被诉行为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存在一定干扰,或造成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损害,但也需要平衡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经营者利益,考虑多种因素综合判断,要妥善处理技术创新和产业模式创新与竞争秩序维护、竞争者利益保护与消费者福利改善的关系。……经营者应当对其行为影响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只有在经营者能证明该竞争行为继续存在会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正是因为互联网环境下存在技术创新与竞争秩序维护、竞争者利益与消费者福利改善之间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针对第十二条的适用进行了如下解释:“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判断网络环境下竞争行为的正当性时,应正确理解和把握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体保护的精神”。为此,将被诉行为置于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衡量的框架下,阐述其正当性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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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案对照:杭州AI案与新媒体管家案的法律启示
对比维度 | 杭州AI案 | 新媒体管家插件案 |
行为方式 | 输入法自动覆盖、截流 | 用户主动点击按钮跳转 |
技术层级 | 系统级输入法(基础设施) | 浏览器扩展插件(应用层) |
干预程度 | 遮盖原AI应用界面 | 仅新增功能按钮,不遮挡原功能 |
用户知情权与选择权 | 是否强制跳转、是否获得用户明确同意(存疑) | 用户为专业人士,具有自主决策和选择权 |
结合新媒体管家插件案来看,若杭州AI流量劫持案中的输入法行为被认定为“未经用户同意自动导流”,则可能被认定为“强制跳转”,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若法院认为用户可通过设置关闭或存在选择余地,目标跳转由用户主动触发,则需综合四项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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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在创新与秩序之间寻找平衡
北京高院在(2025)京民再26号判决中所确立的“双重同意”标准,为AI时代流量劫持认定提供了精细化框架。杭州AI流量劫持案的审理,或将检验这一标准在“系统级应用导流”场景下的适用边界。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在于:法律保护技术创新,但不容忍以技术中立之名行流量劫持之实;法律尊重经营者权益,但不为垄断性平台封禁所有第三方创新。技术中立本身不违法,关键在于是否尊重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若利用基础设施优势强制截取第三方流量,则可能逾越正当竞争的边界。这是划定AI时代流量竞争法律边界的核心标尺。
正如北京高院所言,司法应当“采取适度审慎规制的态度”。在数字经济浪潮中,期待司法机关以开放而审慎的立场,为技术创新与公平竞争划定清晰的法治边界。

张岱元律师
张岱元律师的主要专业领域为知识产权、娱乐法、广告传媒、公司法、劳动法及民商事争议解决。
张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山大学,硕士毕业于英国UCL伦敦大学学院,曾担任全球知名品牌Esprit中国区法律顾问和A股上市公司旗下知名广告公司的总法律顾问,还为上海市多家知名国企及上市公司持续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她在跨国零售企业、大型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合规、数据合规、投融资、劳动人事及争议解决等多方面均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娴熟的法律技巧、以及丰富、全面的实务经验。同时,张岱元律师还与包括英国、法国、西班牙、德国、瑞士、意大利在内的欧洲主要国家,以及美国、加拿大、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菲律宾的多家律师事务所有着密切合作关系,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面、多领域的跨境法律服务整体解决方案。
张岱元律师长期服务的行业主要包括文化娱乐、广告、传媒、零售、互联网、大型主题公园、进出口贸易、能源、汽车、教育、私募基金等。张岱元律师代理过众多国内一线影视明星、导演、编剧、脱口秀演员及知名演艺经纪公司、MCN机构,拥有处理经纪、商务、代言、影视、短剧、直播等相关合约文件,以及各类复杂争议解决的丰富实战经验,曾代表客户处理过大型、复杂的影视联合投资拍摄项目的谈判及全流程法律框架的搭建。
张岱元律师曾担任中山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法学院校外导师,并参与编撰《数据合规实务指引》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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