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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条款,执行说明解读(43、44)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条款,执行说明解读(43、44)

43.第一百七十八条 矿井反风演习

◆规程条文

第一百七十八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0 min 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 40%。

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

◆执行说明

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是指改变矿井通风方式、改变主要通风机工作方法、更换主要通风机、改变进回风井或者总进回风巷的功能或者数量、新增减采(盘)区等情况。

【解读】本条是关于全矿性反风的规定。

44.第一百八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

◆规程条文

第一百八十二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压入式局部通风机通风(用于除尘且具备甲烷电闭锁功能的抽出式通风机除外)。

◆执行说明

用于除尘且具备甲烷电闭锁功能的抽出式通风机除外,是指抽出式通风机只能用于除尘且具备甲烷电闭锁功能,由除尘通风机影响的局部巷道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要求。

【解读】本条是关于掘进巷道局部通风方法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相比,本次修订明确要求所有类型的矿井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压人式局部通风机通风,掘进巷道内用于除尘的通风机可以采用抽出式通风机,但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