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 骞 管理合伙人
2002年7月加入卓凡所,现为管理合伙人,法律硕士。主要工作领域为商事争议和民行交叉领域争议解决,业务专长为复杂、疑难法律争议事务综合性解决方案。电话:13927300950

诉讼代理从单一的要件列举转向完整的案件叙事,是诉讼代理方法论上一次扬弃,这不只是技巧层面的改良,而是对律师代理工作底层逻辑的重构。以下从理由、两者的本质差异、叙事构建的多重价值,以及其方法路径等各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
为什么仅有法律要件思维不够用?
要件列举,是指律师围绕请求权基础,将案件所需证明的法律要件逐一罗列,然后分项举证、分段论证。这是大陆法系法律要件思维在代理工作中的转化,是一种法律适用演绎逻辑的具体化。从规范对法律后果的要件出发,寻找事实,纳入规范完成涵摄。
这种方法是大陆法系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论,其在逻辑严谨性方面的要求,引导出法学得以成为一个独立学科,法学之所以为法学而不是哲学、社会学或政治学,就是基于此点。
但法律适用的方法论,并不等同于律师法律服务的方法论。
法律适用的方法论存在剪裁事实以适应法律教条,对现实削足适履的问题。可以列举如下:
1
事实碎片化
要件列举将案件拆解为若干独立的“证明单元”,各要件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呈现给裁决者的是一个被肢解过的碎片事实集合。裁决者看到的不是“发生了什么”,而是“原告想证明什么”,缺乏整体画面感。
2
生动生活过程静态化
要件列举关注的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而非“事情为什么这样发生”,忽视了事件内在的因果链条和动态发展。
3
丧失情境,案件事实僵尸化
当事人的真实动机、行为的商业背景、双方的互动逻辑等人性化因素被过滤掉,只剩下无生活气息的事实罗列。
4
审判去人性化
要件列举本质上是作证明题,而非让法庭自己理解案件,将人类活动变成机械工程学。
正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珊珊指出,“裁判事实构建的过程是法律故事由碎片化逐渐串联成文本化的过程”。单纯的要件列举恰恰停留在“碎片化”阶段,没有完成“串联”这一关键工序。诉讼证据如果仅按要件罗列,就是一盘散落的珍珠,叙事构建就是把散落的珍珠穿线。
二、
诉讼叙事思维的本质:从列举法律要件的证明题到对事件进行完整描述的现实呈现
代理中对案件的叙事构建,是指律师围绕案件的权益争议,将证据素材按照时间顺序、因果关系和相关性逻辑,重新组织成一个连贯、自洽、具有说服力的案件事实网络,即案件的“完整故事”,并以此为主线开展代理工作。
片面的要件列举式代理与完整的叙事构建式代理的本质区别在于内在办案逻辑不同。要件列举式工作逻辑是演绎法,从规范找要件事实;叙事式是事实回溯式,从事实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建构案件适用的具体规范。这要求对案件的内在组织方式从按法律要件分块事实转变为按事件脉络串联事实,呈现的表达效果就是从分散的证明点到连贯的故事线。结果是裁决者从被动审阅要件事实、自行脑补故事,变为听取陈述、审核感知当事人叙事,当事人参与强化、提供和引导案件叙事。
无一例外,叙事是全人类对社会事件形成理解认识的第一性原理,裁决者也是这样。裁决者并非案件的亲身经历者,如果不在裁决者头脑中建立对事件的叙事,是无法真正理解案件并作出正确判断的,因此案件叙事就是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弥补法学中的法律方法论的不足,引导现实社会活动中裁决者正确理解现实,真正有效地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三、
进行叙事构建的多重价值
叙事构建作为代理案件的底层方法,一旦投入实施,就会在案件演进和效果表现上呈现多重价值。
(一)根本价值:弥合案件事实与案件裁判的断裂。
根本价值就是弥合法律方法论天然所具备的脱离现实的机械性缺陷,让法律裁判与丰富现实真正连接,弥合案件客观现实与法律裁决之间的断裂带。
山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发现了一个普遍性问题:当事人不出庭,代理人对案件事实不够了解,导致法庭无法掌握事件全貌,律师和裁决者都是“局外人”,对案件进行盲目说理和机械裁决,导致案件裁判质量低,矛盾无休无止。为此,该院开展“当事人说事,代理人论理”的庭审方式改革,明确“当事人阐述自身经历的案件事实,诉讼代理人论证法律问题”。
这一改革的核心逻辑,正是叙事思维在法院端的运用:事实来源于亲历者的经历,法律适用需要专业代理人的辅助。从要件列举转向叙事构建,意味着法院听取的不是律师代当事人建构的法律故事,而是代理人在当事人叙事基础上进行法律论证。当事人提供事情经过即叙事,代理人用法律解读权利与责任。该法院的这项庭审方式改革,针对司法实践中许多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自己不出庭,完全依赖代理人,而到庭的代理人未亲历事实,对案件细节说不清,导致庭审调查困难,一审裁判常因事实问题解决不足导致问题在二审被揭露,二审又不能将错就错继续维持,不得已发回或改判,浪费社会资源。并且,由于审判质量低,服判息诉率低,矛盾不能解决且继续缠讼。另外,还有人钻法律空子,诱发虚假诉讼。
改革通过三类措施优化诉讼程序质量:一是通过制度设置让当事人“不得不来”,明确了三类适用案件范围,如涉及身份关系、事实争议大等,以及四种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具体情形,同时明确当事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亲历的内部经手人等。并明确应到未到的后果: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到未到的,待证事实可能被作出不利解释;对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到未到,导致事实真伪不明的,可能推定对方主张成立。二是设置支持措施让当事人“方便来,讲得出”,如裁决者在诉前调解、证据交换、庭审、调解、庭后等全流程各阶段,均可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不拘泥于传统到庭,还采用微信视频、庭审直播、裁决者走访等多种形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三是庭审组织方式规则优化,如法庭调查阶段侧重“说事”,主要由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行阐明,法庭辩论阶段侧重说理,裁决者引导诉讼代理人对法律适用、观点提炼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示倡导诚信诉讼,要求到庭当事人签署保证书,载明对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
采取这项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的关键审判指标大幅优化,当事人出庭率从2020年的30%跃升至2022年的75%,案件发改率从2020年的12.66%显著下降至2022年的2.81%,在改革后一审服判息诉率稳居山西省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同时改革对虚假诉讼也形成了有力威慑,法庭可以及时发现虚假诉讼,仅2022年该中院就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案件14件。
上述案例是法院端的实例,并非律师代理的工作案例,为此更有效地说明叙事思维对于提高案件质量和维护正当权益的重大作用。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发挥自身的能动性,主动将案件引入切实落地的案件事实叙事中,从而推动案件的裁决,优化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二)工具价值一:提高说服力。
要件列举的说服逻辑是直接论证,将结论推给裁决者,让裁决者被动接受。而叙事构建的说服逻辑是间接引导,通过呈现完整的事件脉络,让裁决者根据叙事理解案件,自然地、主动地形成对当事人有利的心证。
这一逻辑的根源在于人类认知的深层规律,故事是天然的说服媒介,人类的精神构建其实来自故事。叙事的因果完整性、情节连贯性和价值观内嵌性,能够激发共情,形成内在认同。在法律裁判中,裁决者需要的不仅是符合条件的法律形式判断,更需要合情合理的实质确信和认同,所谓“合情合理”,正是叙事构建的核心成果。
德肖维茨称,“最有效的辩护不是律师将论点强行灌输给陪审员,而是让陪审员自己形成该论点或者至少是他认为自己持这样的观点”,叙事正是实现这一效果的路径,让裁决者透过证据真正理解过去发生之事。
(三)工具价值二:优化证据体系。
要件列举导向的证据组织是按要件分类,各组证据之间相互独立零散,这些零散的证据形成的连续事实有待裁决者自发的“脑补”。叙事构建导向的证据组织,则是按事件脉络串联,例如从交易背景,到签约过程,从履约行动到违约发生,从交涉经过到最终诉争,诸多证据不再是孤立零散,而是故事链条上的一个个环节。这种方法要求律师对事实系统整理并建立连续的叙事,从而不遗漏细节。更有助于发现证据漏洞:在串故事的过程中,有些被忽略的事实缺陷一目了然,律师可以及时准确补充证据。有助于预判风险和对方反驳要点:故事叙事可以清晰地呈现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让最薄弱的环节展示出来,从而提前做好解决方案。
(四)衍生价值:回归代理制度的本质,回归当事人诉讼。
民事诉讼代理是辅助当事人更好地完成诉讼,而非替代当事人的诉讼角色。然而要件列举式导致代理人代办了一切诉讼事务,当事人的亲身经历,那些在书证中无法体现的细节因果、内在动机的商业考量等等,被过滤殆尽,这反过来导致书证的证明力或说服力动摇。
叙事的方法论,恰恰要求律师回归到当事人的经历一线,在发现事实、梳理事实、呈现事实的每一个环节,将当事人的经历作为第一素材,将法律规范作为第二性的分析框架。这使代理真正服务于当事人的权益,而不是一场机械技术工程,也支持裁决者在真正查清事实后做出公正的裁判。
四、
从要件列举到叙事构建转化的路径
这一转化不是否定要件思维,而是把它升维,融入更完整的叙事框架中。具体而言,律师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展开转化:
第一,从规范滤镜式转向全景事实式。要件列举是带着法律条文找事实,带着滤镜看世界,当然不能真正全面掌握世界,叙事构建则要求律师先进入客观世界,根据事实呈现来寻找法律。
第二,从孤立要件拼装转向事实连结呈现。要件列举的成果是独立的、分块的、孤立的结论,叙事构建则要找到各要件间的内在发展逻辑,即事件如何发展,因果如何作用。
第三,从机械罗列证据转向叙事与证据结合体。通过证据固定叙事,通过叙事申明证据,二者是互相加固的关系。
第四,做好当事人陈述与代理人法律说理的分工协作。 在庭审中,案件事实陈述主要由当事人完成,法律说理由律师完成。真正让亲历者讲事实,专业者讲法律。
五、
结语
从机械要件列举转向完整的叙事构建,其价值不仅仅在于把案子讲得更生动,更不是忽悠法庭或对方当事人,而是从根本上改变了代理范式,让诉讼从削足适履、以法律剪裁事实的怪圈中挣脱出来,实现事实与规范的真正连接,使裁决者真正理解案件,辅助其做出正确的裁决。
编辑:陈美瑜 审定:林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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