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加速进入企业组织管理场景,“岗位被AI替代后,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正成为劳动法实务中的新问题。北京市2025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明确提示:企业因引入AI技术撤销岗位,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本文认为,AI替代岗位不是天然的法定解除事由。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两个层面:AI替代岗位作为管理行为,属于企业基于效率诉求进行的工作方法改变、任务结构调整和岗位能力需求变化,而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是进入劳动合同法法定解除规范的法律行为,必须接受协商程序、培训调整和证据证明的严格审查。企业真正需要完成的,不是简单减员,而是通过任务重构、流程再造和人机协同形成新的组织能力,避免将技术变革成本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外化至劳动者。
01
AI替岗争议正在进入劳动法现场

人工智能技术正在从工具层面进入企业组织运行层面。当AI可以完成劳动者原本承担的部分工作时,企业是否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成为劳动争议中的新焦点。
北京市2025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中,“AI替代岗位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案具有标志性意义。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案例内容,刘某于2009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数据采集员。2024年初,公司以AI技术主导的自动化数据采集取代传统人工业务,撤销刘某所在部门及岗位,并于同年12月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刘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劳动者请求。案例评析明确指出,企业基于正常经营决策引入AI技术替代岗位,不属于可随意援引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1】 此后,用人单位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了仲裁裁决。
该案的意义并不是否定企业使用AI。企业应用AI、调整流程、改变工作方法,属于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但当企业进一步将“AI可以完成部分工作任务”直接转化为“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已经从经营管理领域进入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领域。劳动法评价的不是AI技术本身,而是企业将AI应用转化为劳动关系处理时,是否具备法定依据、是否履行协商程序、是否经过培训转岗等必要过程。
类似争议不只发生在北京。在上海等地既往争议中,ERP系统、软件系统上线引发岗位职责变化、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争议的情况已经出现。深圳、杭州等数字经济活跃地区,也存在较多相关讨论和企业实践关注。这些争议共同指向一个治理问题:技术系统介入岗位后,企业能否调整或解除劳动合同,已经不是个别企业的偶发现象,而是数智化转型中普遍存在的劳动关系治理挑战。
因此,本文不准备简单回答“AI替代岗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进一步追问:AI替代岗位在法律上究竟是什么事实?企业将其转化为解除理由,中间发生了怎样的逻辑跳跃?真正的人效提升,到底是减少人员,还是重构组织能力?
02
AI替代岗位不是天然的法定解除事实

从劳动法角度看,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解除事由。AI替代岗位本身,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独立法定解除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规范说明,劳动合同变更、不能胜任解除、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分别具有不同的事实基础和程序结构。【2】 在AI替岗场景中,企业最容易援引的是第四十条第三项,但这一路径存在明显问题。所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常强调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非由用人单位单方选择,且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重大变化。无论是参照〔劳办发〔1994〕289号〕对“客观情况”的界定(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资产转移等),还是北京市《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七十九条所确认的三类典型情形(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的企业迁移、停产、转产;特许经营性质企业经营范围变化),均强调其“不可抗性”与“不可预见性”。其共同特征在于,该变化通常具有外部、重大、客观的非企业方主观可控制性。
企业主动引入AI技术、上线系统、调整流程,本质上属于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管理决策,而非外部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北京典型案例正是沿着这一逻辑展开:如果允许企业将主动技术升级所产生的岗位调整直接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几乎等于允许所有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都成为规避协商变更、培训转岗的解除理由,这将导致技术迭代风险向劳动者单方转移。
同时,就本文讨论的个别岗位或局部任务被AI影响后的单方解除而言,也不宜直接转入经济性裁员框架。经济性裁员针对的是企业整体经营结构变化下的规模性人员裁减,程序要求更重、适用条件也不同。若企业AI转型已经达到整体经营方式调整或规模性人员裁减程度,则应另行审查是否进入经济性裁员规则;但这已不同于本文所讨论的“某一岗位或某一部门被AI影响后能否直接解除个别劳动合同”的问题。
更准确地说,AI替代岗位首先不是解除事实,而是岗位能力要求变化的事实背景。AI技术介入后,原岗位可能从人工执行转向AI协同、质量校验、异常处理和流程整合。此时真正发生变化的,往往不是劳动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而是岗位所需能力结构发生了变化。
换言之,AI替代岗位不能直接推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结论。它只能触发企业对岗位、任务和能力要求的重新评估,进而触发协商变更、培训转岗、岗位调整等管理动作。
03
AI替代岗位的真实含义:
工作方法和能力结构变化

很多企业将AI引入后的结果表述为“岗位被替代”,但从组织运行角度看,AI通常并不首先替代一个完整岗位,而是首先改变某些任务的完成方式。
一个岗位并不等于一个单一任务。以数据采集岗位为例,它可能同时包含信息收集、数据录入、初步判断、异常识别、质量复核、沟通反馈等多个任务。AI系统可能替代其中的重复录入、初步识别或基础分析,但并不等于替代全部岗位价值。类似地,客服、设计、文案、审核、人力资源、法务、财务分析等岗位,都可能出现部分任务被AI压缩,但剩余任务向判断、沟通、整合、监督和责任承担方向迁移的情形。
因此,所谓“AI替代岗位”,更准确地说,是一条逐层深入的组织变化链条:
工作方法变化 → 工作任务变化 → 工作内容重组 → 岗位能力需求变化 → 岗位定位重估
在这条链条中,最表层是工作方法变化:过去由人工完成的任务,现在可以借助算法或智能体完成。第二层是工作任务变化:部分重复性、规则性任务被压缩,人的工作重心开始转移。第三层是工作内容重组:原有岗位中的执行性任务减少,判断、复核、沟通和异常处理任务增加。第四层是岗位能力需求变化:劳动者不再只是完成原有任务,而要理解AI输出、判断结果质量、处理复杂情形。最深层是岗位定位变化:岗位从单纯“执行”逐渐转向“AI协同”“流程监督”“结果解释”和“风险承担”。
在这里,可以引入一个更精确的分析方法——AI岗位影响评估。企业判断AI是否影响岗位,不应只看“这个岗位是否会被AI影响”,而至少应区分三个层面:

高盛研究(2026年4月)在分析AI与就业影响时,也区分了AI暴露度与AI互补性,指出两个同样高度暴露于AI的岗位,可能因为人的现场经验、非结构化判断、沟通协调和责任承担程度不同,而呈现完全不同的就业结果。【3】
这与劳动法评价对象高度相关:企业不能仅以“岗位暴露于AI自动化”为由推定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只有当企业证明AI已实质替代岗位核心任务,且通过合理的工作重组和技能培训后,劳动者仍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时,才可能进一步适用解除规范。否则,企业直接以AI替代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质上是把“任务减少”误认为“岗位消失”,把“能力要求变化”误认为“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04
管理行为与解除行为:
同一过程中的两个不同层面

AI替代岗位作为管理行为,与以AI替代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同一技术变革过程中的两个不同层面,不能混同。
前者属于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引入AI、调整业务流程、重组任务分配,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劳动法并不全然否定。
后者属于劳动关系处分的法律行为:一旦以AI替代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必须回答一系列问题——解除的法定依据是什么?是否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是否提供培训或调整岗位?是否存在合理的替代性岗位?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适应新岗位要求?是否履行了通知等法定程序?企业可以应用AI,调整工作方法、追求效率,但不能将技术升级的成本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外部化给劳动者。
因此,AI替代岗位场景下存在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
第一条是组织升级路径。企业先做岗位影响评估,识别哪些任务被AI替代、哪些需要人机协同、哪些能力需要更新,然后通过培训、岗位调整、协商变更,使劳动者进入新的工作流程,最终形成新的组织能力。这一路径下,AI的作用是提升组织效率,而非排除劳动者。
第二条是成本外部化路径。企业没有真正完成任务重构和能力再配置,直接以“AI已经替代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将培训成本、转岗成本和技术迭代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北京发布的典型案例所否定的,正是第二种路径。其意义不是限制企业应用AI,而是提示企业:技术升级不能成为跳过劳动法律规范的理由。这也解释了为什么“AI替代岗位”在管理上具有合理性,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能被认定违法。
05
AI减员不等于人效提升

企业引入AI,往往伴随着人效提升的期待,但减少人员并不等于人效提升。直接减员可以降低短期人工成本,正如服用止痛药可以短期止痛,却不等于治愈病因。AI替代中的简单减员同样如此——它能短期改善成本数据,却未必真正改善流程效率、产品质量、客户体验和组织能力。
真正的人效提升,至少应当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任务被重新设计。不能只是把原本由人完成的任务交给AI,而应重新拆分任务,明确哪些由AI处理、哪些由人判断、哪些需要人机共同完成。第二,人的角色被重新定位。AI处理重复性工作,承担目标设定、价值判断、复杂沟通、异常处理和责任承担。人的价值不是被AI消灭,而是被推向更高阶的能力层级。第三,组织管理被重新定义。AI技术嵌入后,流程节点、审批机制、质量标准、风险控制和责任边界都需同步调整,否则AI只是局部工具,而不是组织能力升级。
高盛研究(2026年3月)关于AI与美国劳动力市场的分析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AI提高效率并不必然导向减员。该研究强调,AI会影响大量岗位任务,但暴露于AI并不等于岗位必然被替代;在AI增强型岗位中,AI可以降低单位产出成本、扩大需求,从而带来就业增加。【4】这说明,企业判断AI影响时,不能只看“AI能否做某项任务”,还要看AI应用后是否扩大了业务能力、形成了新的岗位和能力要求。
从人效角度看,如果一个岗位AI暴露度高但互补性也高,更合理的路径是培训员工使用AI、重构岗位职责、提升单位产出,而不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AI与工作的专题研究也指出,AI可以带来生产率提高和工作质量改善,但也存在自动化、劳动者自主性下降等风险。【5】德勤2026年全球人力资本趋势报告则强调,能够重新设计工作以最大化人机协同的组织更具优势,但只有少数领导者认为自己在人机交互设计方面处于领先状态。【6】AI能否提高人效,不取决于减少了多少人,而取决于企业是否真正完成了组织能力重构。用AI替代岗位不是目标,通过AI重构任务、提升人的能力、形成更高效的人机协同组织,才是目标。
06
政策方向:
人机协同而非替代劳动者

从政策层面看,我国并没有把人工智能发展理解为简单替代劳动者。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发挥人工智能在创造新岗位和赋能传统岗位方面的作用,探索人机协同的新型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支持开展人工智能技能培训,并加强人工智能应用就业风险评估,减少对就业的冲击。【7】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解读进一步强调,新一代人工智能推动人类与AI的关系从“单向使用”转向“双向赋能”,通过专业化分工发挥双方优势,使人类从结构化、重复性工作中释放出来,转向更具创造性、策略性和高附加值的任务。【8】这与劳动法的基本精神一致:技术进步应当推动组织升级和劳动者能力提升,而不是成为劳动者单方承担转型成本的理由。政策真正关心的不是企业能不能用AI,而是企业如何用好AI——是用AI替代人后将劳动者排除出去,还是用AI重构任务后提升人的价值;是将技术红利单方面留给企业、把转型成本交给劳动者,还是在效率提升与劳动者转型支持之间建立合理秩序。
由此可见,AI是一项可能重塑工作、工作场所和劳动者生活的变革性技术,政策重点之一是建设有韧性的未来劳动力,并帮助劳动者为AI相关转型做好准备。【9】这说明,AI治理已经不再只是技术部署问题,而是工作场所治理、劳动者转型、培训参与、透明度和风险分配问题。因此,劳动法的作用,不是阻碍AI,而是为AI进入工作场所提供秩序边界。劳动法所保护的,不是每一个旧岗位的永远存在,而是保护技术变革过程中的合法程序、机会平等和分配秩序。
07
未来企业需要的是复合型AI协同能力

AI替代岗位争议,表面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问题,深层是组织能力建设问题。未来企业需要能够在法律、管理、技术和组织行为之间建立连接的复合型人才:不只是判断“解除是否合法”,还要理解企业为什么应用AI、AI如何改变任务结构、岗位能力如何重建,以及企业如何在效率提升与劳动者保护之间形成新的平衡。
在具体管理上,建议企业建立以下四类机制。
第一,建立AI对岗位影响的评估机制。在引入AI前,识别岗位任务与AI能力之间的重叠程度,判断哪些任务会被自动化,哪些任务仍需人承担判断、沟通、监督和责任。这一评估不应只服务于减员决策,而应服务于岗位重构和能力升级。
第二,建立协商变更和智能化培训的转型机制。AI改变岗位能力要求时,企业应优先通过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提供技能培训、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完成过渡。只有在劳动者经过合理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适应新岗位要求时,才可能进入不能胜任工作的法律评价。
第三,建立人机协同工作流程。明确AI输出由谁审核、异常由谁处理、决策责任由谁承担,劳动者在流程中处于什么位置。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厘清,AI只是工具上线,而不是组织升级。
第四,建立AI伦理与就业风险评估机制。AI可能带来偏见、歧视、隐私、透明度不足和责任不清等问题。企业在使用AI进行管理、评价或工作任务调整时,应保障劳动者的知情、参与、申诉和救济渠道,避免算法判断成为新的管理黑箱。
这些机制并不是限制企业基于经营需要进行管理调整,而是让调整更有秩序、更有证据,也更符合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企业真正应当追求的,不是用AI替代更多人,而是通过AI让组织中的人承担更高价值、更强判断性、更具责任性的工作。
08
结语:劳动法保护的不是旧岗位
而是转型中的合理秩序

AI时代的劳动法不应被理解为保护所有旧岗位不变。企业有权技术升级,也有权调整工作方式和组织结构。但企业不能把“任务被AI替代”直接等同于“岗位消失”,更不能把“岗位发生变化”直接等同于“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AI替代岗位首先是一种组织管理事实:它意味着工作方法变化、任务结构重组、岗位能力需求提升。只有当企业将这种管理事实转化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时,才进入劳动法评价——此时法律真正审查的,是企业是否依法履行了协商、培训、岗位调整和证据证明义务。
AI暴露度、替代性和互补性的研究进一步提醒:受AI影响的岗位,并不等于必然被AI消灭。AI可以替代某些任务,也可以增强人的能力。关键在于企业如何判断岗位中的人机关系,并据此设计任务、流程和能力结构。
从这个意义上说,AI替代岗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表面上是劳动法问题,深层是组织治理问题。劳动法给出的答案也不应停留在“能”或“不能”,而应是:企业可以推进AI转型,但必须以任务重构、能力升级和人机协同为路径,而不能以简单解除劳动合同作为技术变革的成本外化出口。

参考来源
【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案例6“AI替代岗位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第三项。
【3】Goldman Sachs Research, “The jobs AI is likely to boost — and those it may disrupt”, April 2026.
【4】Goldman Sachs Research, “How will AI affect the US labor market?”, March 2026.
【5】OECD: AI and Work 专题研究。OECD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6】Deloitte Insights: 2026 Global Human Capital Trends, Human-AI interaction design 相关内容。
【7】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
【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的相关解读。
【9】OECD/ILO: Compendium of best practices for a human-centered development and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the world of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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