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税局要求补缴社保情况说明模板,照抄!
尊敬的税务部门:
我司收到贵局下发的风险提示,告知我司存在个税申报基数与社保缴费基数不一致的情况,要求就社保费补缴事宜予以核实反馈。我司高度重视,立即开展全面自查梳理,现就相关差异形成原因、用工实际情况及客观困难,郑重说明如下:
一、核心差异原因:用工模式特殊,个税与社保口径依法不同
我司个税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申报,社保缴费亦遵循社保政策规定,二者基数差异非主观漏缴、少缴,而是因用工类型特殊, 个税计入工资薪金基数、但依法/依规不纳入社保缴费基数所致, 具体情形如下:
(一)退休返聘人员
我司部分在岗人员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依据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我司与该类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个税按工资薪金所得合规申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相关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列支。
该类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无需再缴纳社保,其工资薪金不计入我司社保缴费基数,由此形成个税与社保基数差异。
(二)超龄未享养老待遇劳动者
因岗位工作需要,我司聘用部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法建立法定劳动关系,无法办理社保参保缴费。
该类人员用工支出,我司按税收规定作工资薪金处理、正常申报个税,但依法不纳入社保缴费基数,属于合规差异。
(三)非全日制用工
我司部分岗位为合法非全日制用工,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时长、工资发放周期的规定。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自愿参保、自行缴费为原则,并非由用
制板金代代缴个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但依法无需为其缴纳社保,相关工资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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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47分钟前,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