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2026年版)》《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两项新规于2026年5月1日在全国统一施行,深圳市同步全面落地执行。为便于经营主体准确理解和执行,现就相关重点内容开展系列解读。本文为2026年版《文书规范》与《材料规范》系列解读(九),今天我们回归到最基础的“填表盖章”,重点为大家拆解《文书规范》与《材料规范》的《说明》部分的基础格式与填报要求,避开材料纸张、签字盖章等常见“雷区”。
01
对纸张、书写工具
书写方式的有效性规定
纸张、用笔都要符合要求,而且填表内容要工整,让人看得清楚明白。

02
对提交材料形式的有效性规定
第2条中的“签名或盖章确认”,对签署方式做出细化。同时增加了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原件的特殊情况处置路径。

03
材料签署的形式有效性规定
一是明确要求签名并盖章的,要签名盖章,二是未明确的,是签名或盖章,意思是如果没有明确要求,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不要求必须盖章。

04
外文材料、文书的形式有效性规定
本条区分翻译单位与翻译人两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请严格按照规范执行。相较于旧版规范,本条要求翻译单位需标注“翻译准确”字样,明确了翻译单位对翻译内容准确性负责,登记机关仅履行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提醒与注意义务。

05
关于实名登记确认的义务规定
除了申请人以外,登记联络员或登记注册代理人等相关人员也应当配合登记机关办理实名登记确认。同时增加了《实名登记确认表》的具体表单,用于现场实名登记确认使用。

06
缴回营业执照的豁免情形
本条来自于法规直接要求。

07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规定
本条对实务中常见的有关人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如何办理登记备案事务做出规范。但其中专门提到“因特殊原因”,暂时没有对应的解读。因疾病、伤残、精神障碍等任何原因,只要有人民法院裁定都可以认为符合本条要求。

08
外资经营主体的特殊规定
本条删除了原规范的过渡性规定,依法设定义务,遵照执行即可。

常见问题
问题1
《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对董监高主体资格证明提交要求与原来有何变化?
答:2026新版规范对于董监高为外国人的也需要提交相应的入境记录并核对护照原件或经公证认证文件。提交入境记录的,经核对原件后,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
问题2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还需提交任免职文件?
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载明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情况的相关材料。例如,董事兼任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经理兼任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董事(会)决议(决定)。
问题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是否经过实名认证的无需提交任职文件?
答:办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的,前述人员任职情况通过实名登记确认的,无需提交任职文件。
问题4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表10(附)签署人员范围是什么?签署要求是什么?
答:公司设立时,表10(附)由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的,需出让方股东、受让方股东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等比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需表决通过公司非等比例增资(减资)股东会决议的股东签署。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股东(发起人)为法人(组织)的,由该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名,并加盖法人(组织)公章。
问题5
当企业的投资者为境外投资者,系统填报“股东信息”时“股东类别”应选择哪一项?
答:外国(地区)投资者/港澳台投资者在系统填报“股东信息”时,“股东属性”选择“其它投资者”,“股东类别”选择“外国(地区)投资者/外国(地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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