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5日,一则来自四川雅安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公安机关侦办的“2024·4·23非法经营案”尘埃落定:13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9000余册假期刊被查获,扣押涉案资金2300余万元,主犯吴某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以“收取版面费”为核心的论文造假案件。但如果细读案情细节,会发现一个容易被忽略却至关重要的参与方——印刷环节。吴某及其团伙冒用正规学术期刊的刊名、刊号,安排员工对收到的“论文”进行编辑排版,“然后冒用该杂志社的全部标识,非法出版发行假学术期刊”,印刷完成后通过快递寄送。“从外面看,这些期刊与真刊几乎一模一样;翻开内页,却全是粗制滥造、未经任何学术审核的伪造论文。”那么问题来了:在这场黑色产业中,印刷方究竟承担着怎样的法律责任?是单纯的“承印者”,还是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共犯”?
一、核心罪名的底层逻辑
司法机关对此案的定性是“非法经营罪”,而非公众直觉中可能联想到的“诈骗罪”。这一判断背后有着清晰的逻辑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换言之,刑法惩治的重点并不仅仅是“骗人”这一行为本身,而是整个无资质、超范围从事出版印制活动的行为。在这一框架下,印刷环节的行为天然与“非法经营”紧密相连——吴某名下虽注册有一家文化公司,但其公司并无出版物出版、发行资质。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私自接单、排版、印刷,这些行为本身就是对国家出版管理秩序的严重扰乱。
二、印刷承揽者的合法门槛
要理解印刷环节为何构成犯罪,必须厘清正规出版印刷的法定流程。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印刷委托书还须事先报所在地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出版管理条例》则进一步强调: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擅自印刷、发行。这意味着,任何一家合法的印刷企业,在接受期刊印刷委托时,都必须依次确认三重资质:委托方是否具有出版资质(《期刊出版许可证》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是否持有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印刷委托书是否已依法备案。吴某团伙的印刷操作,显然绕过了上述所有关卡。没有出版资质,没有委托书,没有备案——这已经不属于“违规经营”的范畴,而是从根本上脱离了法律许可的轨道。
三、印刷者在实务中如何规避行政与刑事责任
印刷企业在日常实务操作中,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有效隔离和规避潜在的行政及刑事责任,而吴某团伙的行为则恰恰是对这些基本合规要求的全盘忽视。一是建立严格的客户审查机制。在接受期刊印刷订单前,印刷企业必须逐一核对委托方的主体资质:是否持有有效的《期刊出版许可证》、是否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委托印刷的期刊名称是否与许可证载明范围一致。此外,还需向委托方索要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并对委托书的格式、签章和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吴某团伙所冒用的期刊名称和刊号系假冒正规学术期刊的标识,若印刷方曾履行上述任何一项核查义务,即可在第一时间发现异常并拒绝接单。二是落实“五项制度”做好台账留存。印刷企业应严格执行《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中的“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残次品销毁”五项制度,对每一笔期刊印刷业务做好详细登记,保留委托方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委托书原件、承印合同以及印刷数量、交货记录等完整档案。这样既可作为自身合规经营的证据,也能在后续行政检查或司法调查中有效证明自身的善意和无过失。吴某团伙隐匿非法经营数年,印刷过程中显然缺乏任何规范的台账记录,这也是案件调查中关键证据被完整固定的原因之一——从印刷设备到排版文件、从客户名单到资金账目,查获时这些痕迹均清晰可查,恰恰说明印刷方缺乏基本的合规管理意识。三是主动识别可疑订单和高风险特征。实务中,以下信号应触发印刷企业的警觉:委托方为个人或无出版资质的中介机构而非正规期刊出版单位;无法提供合法的期刊出版许可证和印刷委托书;印刷数量和发行渠道明显偏离正常学术期刊的发行规律;期刊名称与已知正版期刊高度相似或存在冒用嫌疑;订单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合理水平。吴某团伙的印刷行为符合上述多项可疑特征——委托方为一家无出版资质的文化公司,所印期刊均为冒用正规学术刊名刊号,且完全不具备合法印刷委托手续。印刷方若能做到最基本的风险识别,完全可以主动切断合作链条。
四、量刑标准:从金额看罪责
根据四川省非法经营(出版物)罪的量刑标准,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若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0万元,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将升至五年以上。吴某团伙自2021年2月起运作,至案发时非法经营数额高达2837.1万元,扣除成本后违法所得仍达2605.6万元。这一数字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门槛。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与其他类似案件相比量刑相对较轻,主要原因在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获得了从宽处理。
五、跨省印刷外包:谁在承担印厂的法律责任?
在论文黑产链条中,印刷环节并非总是团伙自营。雅安案件中,吴某团伙自行安排员工进行编辑排版、印刷假期刊,属于自营模式。但在其他类似案件中,印刷往往被外包给第三方印刷厂,这种情况下,承印方的法律责任判定更为复杂。以湖北荆门侦破的“山寨期刊”案为例,该案横跨河南、云南、河北、安徽、北京五省(市),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伪造期刊链条。团伙核心在云南昆明进行最终编辑、排版,“发往河北廊坊进行印刷装订,最后把这些杂志再寄给有需要的作者”。经法院审理,6名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5万元到97万元的罚金,累计涉案金额高达1.5亿元。在这类外包模式中,第三方印刷厂是否构成共犯,核心在于主观明知的判断标准。如果印刷厂在承印时已明知或应知委托方不具备出版资质、所印刊物系假冒正规刊名刊号,却仍然接受订单,则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会综合以下因素推定“明知”:委托方无法提供合法印刷委托书、印刷内容冒用他人刊名刊号、印刷数量明显异常、价格明显偏离市场等。倘若印刷厂未尽到合理的查验义务,甚至主动为委托方伪造合法手续,则其主观恶性更为明显,不仅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还可能同时触犯伪造公文、证件罪。相反,如果印刷厂在承印时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却因委托方伪造的合法手续而被蒙蔽,则可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主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不构成刑事共犯。但无论如何,“不知情”都难以成为免责的绝对理由——印刷企业作为出版物印刷的专业主体,法律对其审查义务有着较高的注意要求。
六、更深一层的反思:印刷企业的管理黑箱
值得追问的是,这类假期刊为何能持续印制数年而不被发现?印刷企业执行印刷经营许可证制度,其业务活动本身处于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管视野之内。但在吴某案中,9000余册假期刊得以批量印制、跨省寄送,中间不可能完全绕过监管盲区。这说明部分印刷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存在合规管理缺位、承印验证流于形式、甚至主动“配合”违规操作的深层问题。印刷企业的管理者需要认识到:每一次承印行为,都不仅是商业合同,更是一份法律承诺。接受一个没有出版资质的客户、印制一本没有委托书的刊物,意味着将自己置于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诉的风险敞口之下。
结语
论文黑产链条中,印刷环节不是无辜的“工具人”。当印刷方明知或应知所印刊物系假冒正规刊名刊号,却仍然承印、交付,便已经脱离了被动的“承印者”身份,转变为主动的“共犯”角色。雅安案的判决再次表明,国家出版管理秩序是不可触碰的红线。在此之上,任何试图绕开合法流程、以“灰色操作”谋利的印刷行为,终将面临法律的严肃追问。
参考资料
[1] 雅安公安破获跨省非法经营期刊案,假期刊印假论文敛财超2600万元,《四川法治报》,2026年5月15日[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4] 三年半敛财超2600万元,跨省“论文黑产”链被摧毁,四川观察,2026年5月14日[5] 黑产业链曝光!伪造论文、印刷假期刊,涉案金额超2000万元!2026年5月14日[6] 假冒出版物收取版面费的行为如何定性,江苏检察网,2025年7月16日[7] 涉编、印、发、挂网全流程环节,起底“山寨期刊”的亿元论文生意,央广网,2024年10月10日[8] 涉案1.5亿多元!揭秘“山寨期刊”的完整产业链,茂名市司法局,2025年1月2日[9] 荆门法院公开审结“山寨期刊”疯狂发论文案,湖北省版权保护中心,2024年10月14日[10]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11] 《出版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