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高净值人士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时,惊讶地发现收到了关于申报境外所得的弹窗提示。这一变化,悄然标志着我国税务机关对境外所得的征管迈入了新阶段——从过去点对点的电话通知自查,升级为系统化的批量风险提示。
与此同时,高净值人士配置境外资产的方式日趋多元,包括持有加密资产、通过境外公司持有金融资产、直接持有境外不动产等。不同资产类型在现行及未来的国际税务信息自动交换机制下,面临不同的信息交换规则与税务合规要求。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14年发布的CRS 1.0规则,需要收集和报送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主体为传统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保险机构。上述机构需将非本国税收居民金融账户的股息、利息、金融资产转让收入等信息,按照特定数据格式报送至本国税务机关,再由本国税务机关交换至与之建立信息交换关系的缔约国。由于该版本规则定义的金融资产未涵盖加密资产,加密资产相关信息未纳入交换范围。
2023年,OECD发布修订版CRS(CRS 2.0)及加密资产申报框架(CARF)。CRS 2.0扩大了金融资产的定义,将特定电子货币产品、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纳入信息交换范围,同时拓宽了投资机构的定义,要求总收入主要来源于加密资产投资、再投资或交易的机构履行CRS尽职调查和申报义务。CARF则专门针对加密资产制定规则,要求加密资产服务商(如加密货币交易所、托管钱包服务商)报送用户持有的加密资产信息及交易记录。
具体而言,纳税人直接持有加密资产的,触发CARF申报义务;通过基金、期权等传统金融工具间接持有加密资产的,落入CRS 2.0扩围后的传统金融机构申报义务。两类规则共同覆盖了加密资产的持有与交易信息。
截至2026年5月5日,已有74个国家及司法辖区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增补文件》,承诺实施CRS 2.0,包括中国澳门、开曼群岛、新加坡等。截至2026年3月3日,已有56个国家及司法辖区签署了《加密资产申报框架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承诺实施CARF。目前,中国内地尚未正式签署上述协议,国家税务总局暂无法通过自动信息交换机制获取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持有的加密资产信息。
根据CRS规则,金融机构需识别的账户包括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机构账户的识别逻辑为:金融机构首先判断该机构是否为本国税收居民企业,若非本国居民企业,则需将其账户信息报送至当地税务机关用于信息交换。
对于通过境外公司持有金融资产的情形,CRS设置了针对“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穿透识别规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非积极经营活动收入,以及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合计占总收入50%以上;
2.上一公历年度末,持有可产生非积极经营活动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50%以上;
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
若一家机构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即使其构成当地税收居民,金融机构仍需穿透识别该机构的控制人。若控制人为他国税收居民,则该机构的账户信息及控制人信息将被一并报送,并交换至控制人税收居民国税务机关。若控制人仍为机构,则需逐层向上穿透,直至识别至最终个人控制人。
与CRS 1.0相比,CRS 2.0强化了穿透识别要求:一是明确须逐层穿透至最终控制人,改变了过去实践中仅识别至名义控制人的做法;二是在CRS XML数据报送格式中新增了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及其他控制人字段,明确各类控制人的身份角色。
实务中,高净值人士通过BVI、开曼群岛等法域设立壳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开设境外银行账户的,该类壳公司通常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其控制人个人信息及公司账户信息将被交换至国家税务总局。若税务机关发现壳公司账户余额长期增长而无合理经营支出或分红安排,且无合理商业目的,可能认定控制人利用壳公司不当规避纳税义务,并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CRS规则,金融资产明确不包括不动产的非债权直接权益。因此,纳税人直接持有的境外不动产,其产权信息、购置价格、评估价值等,不通过CRS进行交换。
但需注意以下情形:若不动产产生的租金收入或转让收入存入境外金融账户,且该金融账户所在国家(地区)为CRS实施方,则该金融账户的余额、年度总收入等信息将被交换。CRS交换的数据字段不标注收入的具体来源属性(如是否为租金收入),税务机关无法从交换信息中直接判断收入性质。然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全球征税原则,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纳税人负有主动申报义务。
关于不动产信息的跨境自动交换,OECD已制定《不动产现有可获取信息自动交换框架》,并于2025年10月向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提交报告。截至报告时,法国、德国、英国、韩国等26个国家及司法辖区已签署《不动产现有可获取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协议》,承诺在完成本国立法程序的前提下,力争于2029年、2030年启动不动产信息自动交换。交换信息包括不动产地址、权属类型、购置价格、处置价格、租金金额、所得所属年度等。
根据公开信息,税务机关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向高净值人士发送弹窗提示,要求就取得的境外所得进行纳税申报。若纳税人收到提示后仍不依法申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经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纳税人需承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行政罚款的责任。若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税款与实际应申报税款差异较大,可能被认定为“虚假纳税申报”,同样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
建议纳税人:
1.关注CRS 2.0、CARF、IPI MCAA等规则的进展情况,了解各类境外资产的信息交换规则;
2.梳理自身持有的境外资产情况,准确评估税收居民身份,判断是否已就境外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复杂情形,可寻求具有相关专业经验的税务律师协助,依法合规处理涉税事务。

来源:综合自公开信息及行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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