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成式AI正在成为内容生产的基础工具,但其商业化过程中最容易被低估的风险之一,是输出内容与既有知名IP形象、角色设定、美术作品之间的相似性问题。对企业而言,不能简单认为“内容由用户输入提示词生成”“平台只是提供技术工具”,就当然可以切断平台与侵权结果之间的责任联系。
从司法裁判思路看,AIGC平台是否担责,核心并不只看谁输入了提示词,而要进一步考察平台对模型、训练数据、生成路径、输出结果以及商业化机制是否具有实际控制能力。如果平台通过会员收费、生成次数、API调用等方式从生成服务中获益,又能够通过关键词过滤、相似度识别、投诉处理、重复生成拦截等方式降低侵权风险,则平台所负的注意义务通常会高于一般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
这一规则对IP授权、文娱衍生、AI绘画、数字营销行业均具有现实意义。知名动漫形象、影视角色、游戏角色通常具有稳定、可识别的视觉特征,侵权风险也更容易被技术化识别和治理。尤其当用户输入特定角色名称、作品名称或高度指向性的提示词后,系统能够稳定生成与权利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平台再以“技术中立”抗辩,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从合规角度看,企业在上线AI绘图、数字人生成、角色生成、IP联名素材生成等功能时,建议重点建立三类机制:第一,前端提示词与高风险词库管理,对知名IP名称、角色名称、权利人通知的关键词进行动态维护;第二,输出端相似度审查与重复生成拦截,避免同一侵权结果以不同提示词反复生成;第三,清晰的权利投诉、处置记录和复核机制,以证明平台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了注意义务。
因此,AIGC平台的合规重点,并不是机械禁止用户创作,而是识别并控制那些“高度可识别、可重复、可治理”的侵权风险。对于知名IP形象而言,平台越接近内容生成的核心环节,其越需要以更主动的技术和运营措施证明自身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改编权纠纷案(广州互联网法院“AI生成奥特曼图片”案)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通过其运营的平台向用户提供AI文生图服务,生成的图片部分或全部保留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可能构成对作品复制权、改编权的侵害。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模型、生成规则、输出结果和商业化服务具有一定控制能力,且未建立有效风险提示、投诉处理和侵权防范机制的,不能仅以用户输入提示词为由主张其只是中立技术服务提供者而免责。
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取得奥特曼系列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授权,并享有相应维权权利。原告发现,被告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具有AI对话和AI绘画功能,用户输入与奥特曼相关的提示词后,网站可以生成多张与奥特曼系列形象高度相似的图片。
原告认为,案涉AI生成图片在头部造型、身体比例、胸部图案、颜色搭配、姿态表达等多个关键特征上保留了奥特曼美术形象的独创性表达,容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权利作品。被告未经许可提供生成服务,并通过会员充值等方式获得商业利益,侵害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等著作权权利,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采取技术措施并赔偿损失。
被告抗辩称,案涉图片由用户通过提示词生成,平台只是提供AI工具;生成图片并非对原作品的直接复制,且AI生成过程具有随机性,不应认定平台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AIGC输出内容是否侵犯著作权,仍应回到著作权法关于“接触可能性”和“实质性相似”的基本规则。案涉奥特曼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够通过公开视频平台、图片资料等渠道被访问、查阅和下载,在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存在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性。
就实质性相似而言,部分案涉生成图片保留了奥特曼美术形象的核心表达,并在多个关键视觉特征上与权利作品具有较高相似度。相关图片并非仅借用了抽象创意、题材或风格,而是使用了足以体现权利作品独创性的具体表达,因此落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并非单纯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其运营的网站直接提供AI绘画服务,用户通过网站功能即可获得案涉图片;被告对生成服务的功能设置、模型调用、输出结果和商业化模式具有一定控制能力,并可从中取得商业利益。与此同时,被告未能证明其在服务上线前已经针对知名IP侵权风险建立充分的提示、过滤、投诉和处置机制。
法院进一步指出,生成式AI服务虽然具有技术复杂性和输出不确定性,但并不意味着服务提供者可以完全免除风险治理义务。对于奥特曼这类具有高度识别性的美术形象,平台可以通过关键词过滤、输出结果限制、投诉处置等方式降低侵权风险。被告在应诉后采取了一定技术措施,说明相关风险并非完全不可治理。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对案涉作品复制权、改编权的侵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技术措施防止用户在正常使用相关AI功能时继续生成与案涉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析案明法 | AI写的不用负责?AI存在幻觉风险,用户应负合理注意义务
析案明法 | 法院判决社媒账号归己方所有,对方拒不配合该怎么办?
析案明法 | 指导性案例279号点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举证困境与突破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