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2026年5月12日,一则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通报(内容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在内容产业和AI行业同时引发高度关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AI批量代写某社交平台种草笔记的典型案例,作为全国首例涉及AI代写“种草笔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划定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边界。
这一判决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在于它第一次在司法层面明确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当AI技术在社交平台中被定向用于批量炮制虚假消费体验和商品推荐时,技术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本文将以律师视角,从案情事实、法院观点中的核心法律争点剖析以及科技应用背后的合规启示三个维度,对本案进行系统解读。
一、案情介绍
(一)事实梳理
原告A公司是知名社交平台的经营者,该平台规则和平台公约均强调要真实体验和经历分享,本案被告B公司和C公司共同运营一款AI写作工具,该工具可定向为用户提供上述社交平台风格的种草文案、旅游攻略等内容的一键生成服务,并诱导用户发布文案到该社交平台。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破坏了该社交平台真实的种草内容生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后者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针对该社交平台定向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定被告被告B、C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二、法院观点
(一)平台内容生态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权益”
法院认为,A公司通过长期的经营,投入了大量的成本、人力、物力,产生和积累了大量的种草笔记内容,形成了以真实体验为核心的种草内容生态,这个生态也是其获得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的核心资源,因此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保护的竞争性权益。
这一认定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长期以来,社交平台的内容生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边界并不清晰——它既不是传统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法定权利,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法院在本案中明确将平台通过长期投入形成的“基于真实分享的内容生态”认定为一种竞争性权益,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资参照的裁判思路——由真实用户基于亲身经历创作的分享内容,构成了平台独特的品牌辨识度和网络效应,这种信任关系本身就是平台的核心竞争资源。
(二)“四要素判定法”:穿透技术外观的裁判逻辑
在明确了竞争性权益的存在之后,法院进一步需要判断的是:被告的AI写作工具是否构成了对该竞争性权益的不正当损害。为此,法院创新性地提出了“四要素判定法”,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分析框架。
第一,被诉服务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这是判断行为性质的前提。涉案AI写作工具具备大语言模型驱动的文本生成能力,能够根据用户输入的指令自动生成连贯、可读的文案,符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典型特征。
第二,被诉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换言之,该AI工具是否针对特定平台进行定向优化和功能设计?本案中的AI工具显然具备这一特征——其服务模块的名称直接使用该社交平台的相关命名,并宣传可“生成符合平台调性的分享文案”。这不是一个通用型的写作助手,而是一个专门为特定平台内容生态而设计的定向工具。
第三,被诉服务是否带有明确的指向性和诱导性。这主要考察工具的运营方式是否刻意引导用户将生成内容发布到目标平台。本案中,工具不仅提供内容生成功能,还通过命名、宣传语等方式明确指向该社交平台,诱导用户将生成内容发布到该平台。
第四,被诉服务是否属于营利性的商业行为。在本案中,被告通过该AI工具向用户收费或获取其他商业利益,这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动机要件之一,同时也是法院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考量因素。
技术是中立的,但技术的应用不是——关键要看技术是怎么用的、用在哪儿、针对谁、是否盈利。通过以上四个要素的综合考察,法院得以跳出“技术中立”的传统抗辩逻辑,直接从应用层的商业行为实质来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案件启示
AI技术在内容生成领域的应用,是赋能创作还是破坏生态,取决于技术提供者选择站在哪一边。
首先,服务提供者需要建立清晰的功能设计审查机制。在设计AI工具的功能模块时,应当避免定向服务于特定平台的内容生态,尤其是当这种服务可能诱导用户发布虚假内容时。如果工具的卖点本身就是“帮用户在特定平台生成爆款内容”,那么它从一开始就站在了不正当竞争的红线边缘。
其次,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这意味着在发现工具可能被用于破坏他人商业生态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禁止用于发布虚假的信息、遵守平台规则、调整算法参数、限制特定场景的生成功能、在生成内容中添加强制性标识、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等。在本案中,被告不仅没有履行这种注意义务,反而通过命名和宣传语明确诱导用户将内容发布到目标平台,其行为方式和行为目的都已经越界。
最后,服务提供者还需要重视营利模式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联。本案中法院将“是否营利”作为四要素之一,意味着以收费方式运营此类定向AI工具的行为,更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对于提供内容生成服务的AI企业而言,营利性的商业行为就意味着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合规标准。
结语
杭州中院全国首例AI代写“种草笔记”案的宣判,不仅为平台内容生态的竞争性权益保护提供了典型案例,也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运营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而法院提出的“四要素判定法”已经为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可操作的框架。
在AI技术快速迭代的今天,法律从来不是要阻碍技术进步,而是要引导技术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正如本案裁判所揭示的那样,“技术中立”不是免责牌,技术的“应用”方式、应用场景和营利目的,才是判断法律边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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