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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反诉受理条件的认定
——(2023)最高法知民终3149号
【裁判要旨】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被告主张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合法在先的著作权,针对原告请求保护的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权属提起反诉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相互对抗、否定,并且直接涉及涉案软件权属的认定,一般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
【关键词】
民事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反诉 合并审理
【基本案情】
【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属证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依照上述规定,著作权登记证书仅仅是证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明。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对于原告请求保护的软件著作权,被告主张对该软件另享有合法在先的著作权,可能导致原告主张的软件著作权不能成立的,被告既有权在诉讼中提出抗辩,也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反诉。依法提出反诉是被告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关于被告对于涉案软件著作权权属的主张“可以作为其针对本诉的抗辩,无需在本案中提起反诉”的认定应予纠正。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143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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