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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一键“复刻”动漫角色,侵权!平台为何免责?
上海首例大模型著作权案二审落槌
你随手在AI生图平台上传几张动漫截图,点几下“训练LoRA”,一个能稳定生成“美杜莎”角色的AI模型就诞生了。
把它挂在平台上,每次有人用这个模型出图,你还能收到分成。
听起来很“赛博朋克”,很酷。
但上海的李某就这样把自己“送”进了被告席。
2025年,拥有《斗破苍穹》动漫美杜莎角色版权的某文公司将李某和AI平台一同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宣判,认定李某侵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赔5万元;提供训练服务的AI平台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一出,AI圈和版权圈都炸了锅:同样是使用AI,为什么用户赔钱,平台却可以免责?
案情回顾:谁在训练模型,谁在卖图赚钱?
被网友称为“上海首例AI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的主角有三个:动漫《斗破苍穹》的版权方某文公司、AI平台运营方奇某公司,以及平台上的“专业创作者”李某。
根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查明的事实,李某的行为链条如下:
先截取《斗破苍穹》动画中美杜莎角色形象的图片20余张,制作成“美杜莎图包”;
然后利用平台提供的“训练LoRA”功能:这是一种能让AI以极低成本学习特定角色或风格的微调技术,进行模型训练,生成了两款美杜莎LoRA模型。
李某不只“自己玩”,还将模型发布到个人账号,对外销售模型和图包。经平台机审通过后,平台也将这两款模型发布到了关联的海外网站Shakker。
某文公司在起诉时指出,平台上存在大量侵权模型,且平台对此放任不管、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某文公司的诉讼请求相当“炸裂”:要求李某赔偿20万元、平台赔偿200万元,并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1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李某的赔偿从20万“砍”到5万,某文公司起诉平台索赔200万全部落空;版权方觉得赔少了,李某觉得自己压根不该赔。
二审中,某文公司代理人进一步指出,被诉侵权图片被广泛用于同人创作和周边商品制作,“挤占了正版授权市场”。
在法庭上,AI平台方给出了一个意味深长的辩护:“美杜莎”这个名字来源于希腊神话,并非某文公司独创,平台审核很难仅通过模型名称就预知侵权行为。
2026年4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指出,本案中模型训练与生成物的输出均系李某实施的行为,因此无需就平台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等复杂问题展开讨论。李某侵害著作权,赔偿5万元;AI平台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
用户为什么侵权?法院划出三条“红线”
李某虽然赔了5万,但他的侵权路径其实很有代表性。
一、截取图片训练模型,侵犯复制权
很多AI玩家认为,只要我不直接复制粘贴原图,就不算侵权。但法院的裁决告诉我们,复制权的本质是“再现权”。只要你在模型中“固定”了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就已经踩到了复制权的边界。
《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本质是一种“再现权”,即禁止他人以营利为目的,采取任何方式将作品加以固定。这个固定不仅包括复制图片本身,也包括训练模型的行为。为什么呢?因为李某为了训练AI记住美杜莎形象,首先需要将20余张美杜莎图片输入到训练系统中。这个“输入”过程本身就是一次复制。
二审判决还特别澄清了复制权的侵害认定标准:只有训练结果在AI模型的输出中再次生成了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作品时,才构成对复制权的侵害。法院经比对认定,被诉模型输出的图片与某文公司的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李某构成对复制权的侵害。
二、将模型发布到平台供他人使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平台不是存粹的工具箱。李某不仅自己训练模型,还将模型发布到公开平台,供其他用户使用生成与美杜莎实质性相似的图片。这一行为,直接将侵权后果从“一个人欣赏”扩展到了“全网络共赏”的规模。
法院认定,李某以商业使用为目的,在素材截取、被诉模型训练、发布及使用等环节,再现了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将美杜莎角色形象图片等素材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该行为损害了版权方的合法权益,构成对某文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三、AI生成过程中无实质性智力投入,不构成“改编”
法院对此作出了认定:在AI生成图片的过程中,未见李某的实质性智力投入。生成的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李某也不构成对改编权的侵权。
问题来了:5万块钱是怎么算出来的?
二审判决书没有逐项披露计算过程,但这个数额至少涉及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李某截取的原始图片仅有20余张,侵权规模相对有限;
李某在庭审中认错并已全面停止侵权行为;
某文公司的“美杜莎”角色知名度高、商业价值大;
以及法院综合考量了AI领域“鼓励创新”与“保护版权”之间的平衡。
5万不是天价,但也不是轻描淡写的“意思一下”。法院用这个数字告诉所有AI创作者:侵权不是“玩一玩”,它是有价格的。
平台为什么免责?——三张“护身符”缺一不可
这起案件中,让公众更加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用户复制了美杜莎图片,平台提供了“训练LoRA”功能,侵权数据还通过平台流向不特定用户:为什么平台不用赔?
法院给出的答案,揭开了AI平台合法运营的“三张护身符”。
第一张护身符:平台是“工具”,不是“凶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了基本规则:平台只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侵权却未采取措施时,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明确指出,AI平台为李某提供的主要是技术服务,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这就好比:李某用自己的菜刀切菜,卖刀的商家不需要为李某切菜过程中伤害他人承担责任,因为菜刀本身没有侵权意图,商家也无法预见李某会用它来做什么。
法院认定共同侵权、教唆侵权、(共同侵权中的)帮助侵权均应以故意为要件。本案查明的事实并不能认定H公司(平台)故意参与、教唆、帮助用户实施侵权行为。
第二张护身符:侵权行为还没“明显”到平台必须发现
“知道或应当知道”在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中是一个关键的主观要件:如果平台实际上不知道用户侵权,也没有理由“应当知道”,那么即使客观上侵权发生了,平台也无须担责。
法院的判断依据如下:
第一,H公司对于李某实施侵害行为不具有预见以及避免的能力。平台本质上就是一个技术工具,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预判用户会用这个工具做什么。
第二,侵权行为尚未明显到施加一般注意力就能发现的程度。“美杜莎”虽是希腊神话经典形象,但《斗破苍穹》动画中的“美杜莎”角色形象仅为特定动漫爱好者知晓,未达到广为人知的程度。在李某的生成物并非直接复制的情况下,判断两者是否实质性相似需要相当的判断能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仅凭名称或视觉风格即能预见可能存在侵权行为。
第三张护身符:收到通知后,平台立即“补票”,做了所有能做的事
这是AI平台能够免责最关键的一张底牌。
收到侵权通知后,平台迅速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下架了被诉侵权模型;更新了平台审核机制中的筛选关键词;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断开侵权链接;在能力范围内采取了相匹配的必要措施。
平台在每个模型页面都设置了“举报”功能,供权利人投诉通知侵权内容。二审判决据此认定,H公司已履行“采取必要措施”和“转通知”义务,不构成侵权。
这三张“护身符”缺一不可。如果平台没有建立投诉渠道,或者在收到通知后没有及时删除,又或者对侵权行为的明显程度存在应知失察,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平衡版权保护与AI创新的天平
这起案件以“用户赔5万、平台免责”告终,但争议远未结束。某文公司一审提出平台赔偿200万元的诉求被驳回,说明版权保护在AI时代的扩张是有限度的。版权方不能主张平台对浩瀚的用户生成内容负有普遍的、无限的事先审查义务,这在技术成本和侵权识别难度上都无法实现。
法院的判决逻辑告诉我们:
对用户:侵权不看有没有“抄袭”意图,看有没有“再现”结果。只要你的AI模型输出与原作构成实质性相似,法律就会追究到底。
对平台:“技术中立”不是万能盾牌,但它确实是合法运营的护身符,要不断优化侵权识别能力。
在这个AI飞速进化的时代,法律与技术正在激烈交锋又悄然融合。对于AI创作者和平台来说,搞清楚“红线在哪里”“底线是什么”,从来不是选择题,而是生存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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