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告: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令婚生子/女 [姓名] 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具体金额] 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或至子女完成大学本科教育为止),抚养费按年递增 [比例10%];被告可每周/每月探望子女 [具体时间与方式]; 三、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暂估价值 [总金额] 元); 1、位于 [房产地址] 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折价款; 2、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车辆品牌型号] 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3、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住房公积金及养老金等依法分割,原告应分得 [比例或金额]; 4、被告持有的 [公司名称] 股权/出资额,依法分割或折价补偿原告;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具体金额] 元; 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 [具体金额] 元; 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婚姻关系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 [待补充:年份] 年相识,于 [待补充:年份] 年 [待补充:月份] 月 [待补充:日期] 日在 [待补充:民政局名称] 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 [待补充:年份] 年 [待补充:月份] 月 [待补充:日期] 日生育一子/女,取名 [待补充:姓名]。婚前双方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及被告的过错行为,双方矛盾日益加深。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准予离婚 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 [如“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等法定过错情形],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存在“(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完全符合法定离婚事由,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三、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探望权 婚生子/女 [待补充:姓名] 现年 [年龄] 岁。原告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居住环境,有能力为子女提供健康的成长条件。相反,被告存在 如“家庭暴力”“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赌博恶习”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若子女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被告存在严重过错,由其直接抚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因此,子女应由原告直接抚养。 关于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抚养费应按被告月总收入的 [20%-30%] 比例支付,并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及未来教育支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 [金额] 元,并按年递增。同时,为保障原告及子女的生活稳定,请求判令被告在不影响子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周/每月探望子女一次,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积累了如下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1. 房产:位于 [地址] 的房屋,购于 [年份] 年,登记在 [产权人] 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请求判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折价款。 2. 车辆:登记在 [产权人] 名下的 [品牌型号] 车辆一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判令归原告所有。 3. 银行存款及金融资产: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个人缴存部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依法分割。 4. 股权/合伙份额:被告持有的 [待补充:公司名称] 股权/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请求对该股权/出资额进行分割或由被告折价补偿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鉴于被告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且原告为女方并直接抚养子女,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对原告予以多分。 此外,若被告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对被告可以少分或不分。原告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五、关于离婚损害赔偿 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 [如“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的重大过错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请求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及对原告造成的伤害后果,判令其支付损害赔偿金 [金额] 元。 六、关于家务劳动补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被告工作等,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牺牲了自身的职业发展机会。而被告得以专注于事业发展,获得了较高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故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付出的家务劳动强度、时间及被告的经济能力,判令被告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 [金额] 元。 七、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若有以被告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且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生产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个人承担。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存在重大过错。为维护原告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 具状人(签名):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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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