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输入关键词、点击生成按钮,一张图片便完成了。AI生图如今已相当普及,但一个核心问题始终没有定论:这类由AI生成的图片,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被他人使用,用户能否主张权利?
2026年3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提名案件”的一起AI生图版权纠纷案,对上述问题给出了具有参考意义的司法回应。值得注意的不仅是判决结果,更是法院在裁判中所确立的实质性审查标准。
一、案件回顾:手握版权证书,却未能胜诉
纠纷始于2024年10月。当事人。崔某对效果较为满意,便将其中一张发布在个人社交平台上。
次日,一家文化创意公司在自己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该图片,作为节气推文的配图。崔某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于2024年12月为该图片办理了版权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随后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删除图片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从表面看,崔某持有官方颁发的版权证书,似乎占有优势。然而,鹰潭市月湖区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裁判逻辑:版权证书不等于著作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实地测试:在同一软件中输入完全一致的关键词,多次生成的结果在细节上存在明显差异。这一实验指向了一个关键事实——图片的最终呈现内容,主要由AI算法模型自主运算生成,并非基于使用者对画面、构图、色彩等元素的精确控制。
在此基础上,法院从两个层面否定了涉案图片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一,使用者的操作未达到“独创性智力投入”的门槛。崔某的操作仅限于输入一段描述性文字并点击生成,未参与构图、配色、修图、细节调整等环节,也未对生成结果进行任何人工修改或参数优化。法院认为,这一过程属于简单的指令输入与机械操作,欠缺个性化审美、创意构思和独立判断,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第二,版权登记证书仅具有形式证明的效力,并非最终的确权依据。登记机关仅做形式审查,证书可以作为权属的初步证据,但不具备司法终局效力。图片是否属于法定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最终需由法院结合“独创性”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
这一裁判要点具有普遍参考价值:版权登记证书不是“尚方宝剑”,形式登记不等同于合法确权。
三、与北京AI生图案的比较:核心在于智力投入的差异
对于熟悉AI生图领域的人来说,可能已经联想到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在该案中,原告李某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为何两案结果迥异?关键在于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的程度存在本质区别。
为便于对比,可将两案的关键差异梳理如下:
1.提示词:本案为一段简单、笼统的场景描述;北京案为精心设置的上百条正向及反向提示词。
2.参数调整:本案为默认参数,未作任何调整;北京案则多次迭代调整步数、引导系数、画质参数等。
3.创作过程:本案为单次生成,未经筛选、修改或迭代;北京案则为多轮生成、对比筛选、反复修正优化。
4.智力投入:本案被认定为纯机械操作,缺乏个性化创意与审美干预;北京案则全程体现了使用者的创意选择与独立判断。
由此可见,AI生图是否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其唯一核心标准在于:使用者是否投入了充分、可追溯的独创性智力劳动。
四、司法划定的三条法律边界
该案虽为个案,但其裁判逻辑为AI创作领域的版权认定提供了三条具有普遍参照意义的边界。
边界一:独创性智力投入是版权保护的前提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的创造性智力成果,而非AI工具的机械输出。单纯输入关键词、点击生成的操作,仅构成工具使用行为。只有当使用者主动参与创意构思、参数调试、画面优化或二次修改,使最终成品承载个人独特的创意与审美,才能满足“独创性”要求。简言之,机械的操作者不享有版权,创意的创作者才受法律保护。
边界二:完整的创作过程记录是维权的核心证据
在AI创作场景下,最终的生成图片不再是维权的唯一依据。提示词原稿、参数调整记录、多版本迭代截图、修改过程日志等能够反映人类干预痕迹的材料,才是证明独创性智力投入的关键证据。AI创作者需要像传统创作者留存草图、手稿一样,完整保存创作全过程记录,否则维权诉求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边界三:形式登记不等于合法确权
版权登记仅为行政形式审查,不代表内容天然具备独创性。即便取得了版权证书,一旦进入侵权诉讼,法院仍会对作品的创作过程、智力投入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一规则有效防止了批量AI生成内容恶意登记、滥诉牟利、垄断公共文化资源的潜在风险。
结语
AI是辅助创作的工具,而非创作主体。著作权法的核心保护对象,始终是人的创意与劳动。随着AI技术的普及,“人人可创作”逐渐成为现实,但法律对创作行为的保护门槛并未随之降低。
对于希望借助AI工具生成受法律保护内容的用户而言,摆脱“一键生成、直接使用”的简单模式是必要前提。投入创意构思、精细调试参数、优化画面细节、留存创作过程——唯有将AI视为赋能创作的“画笔”,而非替代思考的工具,才能真正获得受法律认可的原创作品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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