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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短剧、AI克隆声音、AI数字人带货,已经不是单纯的技术话题。
对演员、主播、配音师、博主和普通用户来说,风险点在于:自己的脸可能被换进短剧,自己的声音可能被做成“AI声音包”,自己的形象可能被包装成虚拟代言人。
对短剧公司、MCN机构、广告主、平台和AI工具服务商来说,风险也在变得具体。只审查剧本、音乐、素材有没有著作权授权,已经不够。AI内容里还可能藏着肖像、声音、姓名、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风险。
最近两类案件很有代表性。
一个是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的AI换脸短剧肖像权纠纷。公开报道显示,涉案短剧共44集、总时长约90分钟,其中两个片段使用AI换脸技术,换脸后的演员面部与某知名演员外貌相似。
相关话题在社交平台引发讨论,不少网友误以为该演员参演了短剧。法院认定,肖像的可识别性不要求侵权形象与本人完全一致,只要一般公众或特定群体能够识别,就可以认定使用了特定自然人的肖像。短剧制作方构成肖像权侵权,播出方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也承担相应责任。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另一个是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以及于AI生成声音。这个案件还明确了一个很重要的规则:录音制品的著作权授权,不当然包括将自然人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授权。
这两个案件放在一起看,结论是法院不会因为内容由AI生成就排除侵权责任。审查重点会落在几个问题上:生成结果能不能指向具体自然人,是否取得授权,谁制作、谁发布、谁获利,谁有能力防止损害继续扩大。
01、AI生成不能替代授权,也不能替代人格权审查
AI只是工具,不能替代授权。
在肖像权案件中,判断起点是《民法典》第1018条。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里最重要的是“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
所以,权利人不一定要证明被告直接复制了自己的原始照片,也不一定要证明AI角色和本人百分之百一致。只要一般公众结合面部轮廓、五官特征、妆造风格、角色语境、宣传文案、网友评论等信息,能够把相关形象对应到某个具体自然人,就可能进入肖像权保护范围。
AI短剧制作方常见的抗辩有几种。
有人会抗辩,形象是系统随机生成的。这个说法需要生成记录支撑。提示词、素材来源、使用模型、版本记录、修改过程、人工筛选过程,都要能说清楚。生成过程越完整,越有利于解释相似结果的来源。制作方无法复现生成过程,也无法说明为什么角色会与特定真人高度相似,法院很难只凭一句“偶然撞脸”就排除责任。
也有人会主张,没有输入真人姓名,也没有上传真人照片。这个说法也不能直接排除侵权。肖像权审查关注的是最终形象能否被识别为特定自然人。即使没有输入姓名,也可能通过参考图、明星脸模板、特定风格模型、后期修图等方式形成可识别形象。
还有人会说,内容已经下架。下架通常只能影响责任范围,不能消灭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内容上线后,误认、评论、转发、付费观看、商业转化可能已经发生。事后删除可以减少损害扩大,但不能当然免除此前的制作和传播责任。
对内容公司来说,AI短剧、AI广告、虚拟主播、数字人直播间、AI营销海报上线前,不能只做著作权审查。取得剧本、音乐、素材、分发授权,不等于可以使用一个高度类似真人的AI形象。人格权审查要单独做,并且要留下审查记录。
02、AI撞脸和AI偷声,第一关都看“能不能识别出这个人”
AI“撞脸”案件,日常讨论经常停留在“像不像”。法律上还要再往前走一步:这种相似是否已经达到可识别程度。
可识别性通常看几个方面。
先看外部形象。脸型、五官、面部轮廓、眉眼特征、发型、妆容、身体姿态、标志性服饰、经典角色造型,都可能成为识别因素。单个因素相似未必够,多项因素叠加后,识别度会明显增强。
再看内容语境。一个AI角色如果只是在通用素材库中短暂出现,风险相对低一些。如果角色出现在短剧封面、主视觉海报、付费入口、广告投放页面、直播带货口播、粉丝向内容里,公众更容易把它和特定自然人联系起来。
还要看公众反应。网友评论、弹幕、转发文案、媒体报道、粉丝反馈、合作方询问,都可能证明公众已经发生误认。评论区反复出现“这是不是某某”“怎么这么像某位演员”“用了某某的脸”等内容,会成为可识别性的辅助证据。
商业使用也会影响责任判断。人格权保护不以营利为前提,但商业使用会影响法院对过错、损害和赔偿的判断。如果AI角色被用于付费短剧、品牌广告、商品展示、直播间引流、会员内容、平台推荐、商业投流,侵权风险会更高。
声音也是同样逻辑。
《民法典》第1023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一个人的音色、语速、语调、发音习惯、表达风格和公众认知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也可以成为人格标识。
AI声音侵权案中,法院认为,涉案AI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让相关听众将该声音联系到原告本人,进而识别出原告主体身份。在这个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可以保护到AI生成声音。
这对配音、广告、影视、有声书、课程录制行业影响很大。过去签录音制作合同,通常解决的是录音制品怎么使用的问题。进入AI声音时代,合同里还要单独写清楚:能不能用于声音克隆、模型训练、语音合成、文本转语音产品、转授权和商业化输出。
购买“AI声音包”也不等于取得合法授权。平台下载凭证只能证明购买关系,不能当然证明声音主体已经同意AI化使用。使用方至少要核查声音来源、授权范围、是否覆盖AI训练和商用、是否允许转授权,以及平台是否承诺承担第三方人格权侵权责任。
如果AI声音被用于虚假道歉、虚假爆料、虚假代言、色情低俗内容、诈骗语音,案件就不只是声音权益问题。相关内容还可能牵涉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进入行政处罚或刑事评价。
03、责任不能只盯平台,要拆开制作方、传播方、工具方和用户
AI内容链条比传统图文视频更复杂。
一个侵权结果,可能经过素材采集、提示词输入、模型生成、人工修图、后期剪辑、内容发布、平台推荐、广告投流、商品转化等多个环节。责任判断要看控制能力、获利方式、知情状态和处置能力。
制作方通常是第一责任主体。
短剧出品方、广告公司、MCN机构、数字人制作公司,实际决定角色设定、提示词、素材输入、生成筛选、后期调整和上线使用。它们对生成结果有较强控制能力,也更容易通过内容获得商业利益。权利人维权时,应优先查清谁制作、谁委托、谁付款、谁审核、谁发布。
制作方主张“没有故意”,不一定能排除责任。民事侵权责任中,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专业主体可以识别风险、可以采取措施避免风险,却没有审查、没有修改、没有取得授权,仍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委托方和广告主也不能简单把责任推给供应商。
品牌方、电商商家委托第三方制作AI物料,常见说法是“素材由供应商提供”。但如果品牌方确认脚本、选择形象、提出“像某明星”“像某主播”的创意要求,或者明知物料存在人格权风险仍投放,就可能承担责任。
传播方也可能担责。
短剧播出方、发行方、账号运营公司经常主张自己只是拿到作品授权后上线。作品播放授权解决的是作品传播权利链问题,不能自动覆盖作品中的人格权风险。传播方面对明显“撞脸”或“偷声”内容仍上线,且通过推荐、分发、投流获得收益,可能被认定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AI短剧案中,播出方没有参与制作,但法院仍然结合短剧时长、争议形象辨识度、播出方审查能力等因素,认定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AI工具平台的责任要看介入程度。
如果平台只是提供通用模型或普通生成工具,没有参与具体内容选择、编辑、推荐、商业分发,通常不会因为用户生成一条侵权内容就承担全部责任。若平台提供明星脸模板、声音库、数字人素材库、特定真人风格模型,鼓励用户生成特定真人形象或声音,或者收到有效投诉后不处理,风险会明显上升。
用户一般是直接侵权人。
用户主动上传他人照片、视频、声音,输入特定姓名,要求AI生成低俗、侮辱、虚假代言或商业宣传内容,再发布到社交平台,用户通常是最直接的侵权行为人。AI工具不会改变这一点。
责任拆分时,还要区分生成阶段和传播阶段。生成阶段,内容可能只存在于用户与工具之间,损害尚未外化;传播阶段,内容已经进入第三人视野,误认、转发和商业转化开始发生。很多人格权案件,会从传播行为开始审查,再回溯生成过程和平台控制能力。
04、权利人维权,证据要围绕识别、传播、获利和通知来固定
AI内容删除、替换和改版都很快。
权利人发现问题后,不宜先在网上争论,也不宜只发情绪化声明。取证做扎实,后续投诉、发函、起诉才有基础。
证据至少要固定四类。
第一,侵权内容本身。保存短剧链接、视频链接、账号主页、发布时间、角色片段、AI声音音频、直播录屏、广告投放页面、商品链接、付费入口。视频内容最好录屏保存完整播放路径,避免只截取片段导致上下文不完整。
第二,可识别性材料。保存真人公开形象对比、网友评论、弹幕、转发文案、粉丝私信、媒体报道、搜索结果、相关讨论帖。涉及AI声音的,要同时保留原始声音样本和被控AI声音样本。涉及AI短剧或数字人视频的,要保存动态片段,不能只保存静态截图。
第三,商业使用材料。保存商品橱窗、带货链接、广告投放截图、短剧付费页面、充值入口、推广合同、直播销售数据、平台分成规则。赔偿金额通常会围绕传播范围、商业收益、权利人知名度、被告过错、持续时间和维权成本展开。
第四,主体和通知材料。保存制作方、出品方、发布账号、MCN机构、广告主、平台运营公司、备案信息、营业执照、账号认证信息。投诉平台或发送律师函后,还要保存投诉记录、侵权通知、平台回复、对方删除下架时间、重新上传记录。
平台投诉时,材料不能只写“侵犯肖像权”。
通知里要写清楚三件事:侵权内容在哪里,为什么足以识别为本人,要求平台采取什么措施。比如删除、下架、断链、屏蔽、限制传播、停止推荐、保存后台数据、披露账号主体信息等。
如果平台不处理,或者侵权主体不明,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平台提供必要的账号主体信息。进入诉讼后,常见请求包括停止侵害、删除或下架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赔偿合理维权费用。情节严重、损害明显的,可以结合证据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合理维权费用也要提前留凭证。公证费、电子数据保全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通常需要合同、发票、支付记录、服务内容说明支撑。没有凭证,法院即使认为维权有必要,也可能难以全额支持。
05、内容公司上线AI内容前,要把人格权审查做成固定流程
AI内容合规不能只依赖事后删除。
短剧公司、MCN机构、广告主、平台和AI工具服务商,应当把人格权审查纳入项目流程。
角色生成前,要控制输入素材和提示词。
项目组应避免直接输入真人姓名、艺名、网名、主播账号名,避免上传未经授权的真人照片、视频和声音素材。确实需要使用真人形象或声音的,应取得明确授权,并写清使用方式、使用期限、传播平台、商业用途、是否允许AI训练、是否允许声音克隆、是否允许转授权。
如果创意要求本身就带有“像某明星”“像某主播”“某演员同款脸”“某配音老师同款声音”等指向,应在立项阶段拦截,不能等内容生成后再处理。
生成过程中,要保留可复核记录。
制作方应保留提示词、素材来源、模型名称、版本记录、生成结果、人工修改记录、审核记录。很多公司平时不保存这些材料,发生纠纷后只能笼统说明“AI自动生成”。这类说明在诉讼中的证明力较弱。
AI短剧案中,制作方虽然提交了创作过程说明,但未能按照法庭要求复现换脸过程,相关证据未被采信。这个细节对所有AI内容制作方都很重要:过程留痕不仅是内部管理文件,也会成为发生纠纷后的抗辩证据。
上线前,要做公众误认审查。审查对象不只限于脸部相似度,还包括声音、妆造、角色身份、剧情设定、宣传文案、话题标签、投放语境和评论区可能反应。对明显可能被识别为特定明星、网红、主播、配音演员或普通人的内容,应当修改、替换或者取得授权。
合同中,也要单独设置人格权条款。
制作合同、广告合同、分发合同、MCN合同不能只约定著作权归属。AI内容项目中,至少应当加入素材来源合法承诺,肖像、姓名、声音授权承诺,AI生成过程留痕义务,不得生成可识别第三方人格标识的承诺,投诉协助义务,侵权责任承担,下架和补救机制,平台数据和后台记录配合提供义务。
平台侧还要把投诉入口和处置流程做成可执行机制。这些规则不会直接替代民事侵权判断,但会影响法院对平台注意义务、技术控制能力和事后处置能力的理解。
如果拟人化互动产品使用了特定真人的脸、声音、说话方式、身份设定或者人格特征,就要同步审查肖像权、声音权益、姓名权、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风险。产品宣传中暗示某位真人参与互动,或者提供“某明星同款”“某主播同款”“某老师同款”角色,商业化风险会进一步上升。
结语
人格权案件最终要回到几个基本问题:生成结果是否指向具体自然人,是否取得授权,是否公开传播,是否商业使用,是否造成误认或损害,制作方、传播方、平台方是否有能力防止损害发生。
对权利人来说,维权时不要只争论“像不像”“是不是本人”。更有效的路径,是围绕特定识别、公开传播、商业使用、损害后果和被告过错组织证据。
对内容公司、MCN机构、广告主和平台来说,AI生成、没有故意、事后下架,都难以构成稳定免责理由。项目上线前,应当把人格权审查、授权链核查、生成过程留痕、合同分责和投诉响应做成固定流程。
AI内容可以创新,但不能绕开人的人格权益。只要生成结果已经使用了可识别的人格标识,法律就会继续追问:谁生成,谁使用,谁传播,谁获利,谁应当为损害承担责任。

作者:龚剑,深圳律师,计算机双学科背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演出经纪人资格,专注网络法与民商事诉讼,聚焦泛娱乐、社交媒体、直播电商、游戏、影视音乐等行业,擅长处理新型网络侵权、IP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公司商事、直播经纪、涉平台、AI合规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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