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邓州市,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归所有,房屋性质为自建,用于经营使用。
特此证明。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 此证明仅限用于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使用。
2.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 <河南省村级工作机制指导目录> <河南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指导目录> <河南省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厅文[2023]17号),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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