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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部分药品禁止开具电子处方解释说明的提示函

关于做好部分药品禁止开具电子处方解释说明的提示函

各药品零售企业: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市民来电、来访咨询,反映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时,部分药品无法通过互联网医院现场开具电子处方购买,请各零售药店在经营活动中对此做好解释说明。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自2026年5月15日起,互联网医院禁止开具以下药品处方:

一、政策法规明确禁止网络销售的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

二、其他禁止通过网络销售的药品

(一)注射剂(降糖类药物除外)。

(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含麻醉药品口服复方制剂、含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

(三)《兴奋剂目录》所列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四)地高辛、丙吡胺、奎尼丁、哌唑嗪、普鲁卡因胺、普罗帕酮、胺碘酮、奎宁、氨茶碱、胆茶碱、异丙肾上腺素;      

苯妥英钠、卡马西平、拉莫三嗪、水合氯醛、达比加群酯、华法林、替格瑞洛、西洛他唑、扑米酮、碳酸锂、异氟烷、七氟烷、恩氟烷、地氟烷、秋水仙碱;

米非司酮、复方米非司酮、环丙孕酮、卡前列甲酯、雌二醇、米索前列醇、地诺前列酮;

法罗培南、夫西地酸、伏立康唑、利奈唑胺、奈诺沙星、泊沙康唑、头孢地尼、伊曲康唑、左奥硝唑、头孢泊肟酯;

(五)普瑞巴林口服单方制剂、愈美制剂。

备注:(二)(四)所列品种为通用名,限于单方制剂,其中抗菌药不含外用剂型。

各药品零售企业应熟知禁止网络开方药品品类,第一时间下架网络平台上的相关药品,严禁接收、核验、使用上述药品的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严禁凭网络处方销售受限药品,相关药品必须严格执行线下处方审核、凭方销售,并保存好纸质处方备查。同时,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与用药知识科普,执业药师做好药学服务工作,引导有需求的顾客到附近医疗机构就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4日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8号)

第四十六条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其他用药风险较高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零售。具体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医师在网络诊疗活动中不得开具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药品的处方。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处方,患者可以选择凭处方向药品零售企业购买药品。

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处方流转。

(二)《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2022年第111号公告)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瑞巴林等药品管理的通告》(2026年第11号)

审签:胡继波

审稿:侯杰妮

拟稿:张   晨

发布:尹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