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2025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查询到的收入与实际不符该怎么办?

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先行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等向税务机关发起申诉。
纳税人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点击【收入纳税明细】,选择纳税年度和所得类型后点击查询。如存在单笔虚假收入纳税明细,点击该笔记录后,进入“收入纳税明细详情”界面,点击右上角【申诉】发起申诉;如存在多笔虚假收入纳税明细,可点击右上角【批量申诉】发起申诉。在申诉时,需就有关情况进行承诺,如提交虚假申诉信息,将依法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员工在个人所得税APP误操作点击了申诉,请问是否可以进行撤销?
深税君

纳税人发起“申诉”后,相应记录将进入税务系统内部异议申诉环节进行处理,在未反馈结果前可撤销,已反馈状态不能撤销。
纳税人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下方【办&查】,点击【查询】中的【异议申诉】模块,进入“申诉记录”界面;在“申诉记录”界面,可以通过“申诉事项”“申诉类型”“申诉状态”进行筛选,点击需要撤销的记录;进入“申诉详情”界面,在核对信息后,点击最下方【撤销】按钮,系统会弹出提示框,显示“您将撤销本条申诉,是否继续?”,点击【确定撤销】按钮,完成异议申诉撤销;完成撤销后,“申诉记录”中显示该条记录的申诉状态为“已撤销”。


办理2025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填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系统提示“您填报的医疗费用相关金额与国家医保服务平台不一致,请查阅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数据后填报”,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可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者通过支付宝、微信搜索同名小程序,登录后点击首页“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2025年的“年度费用总额”和“年度个人自付总金额”。
个人所得税APP采集大病医疗信息时,其中“医药费用总金额”栏次填写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的“年度费用总额”;“个人负担金额”栏次填写医保服务平台查询的“年度个人自付总金额”。
根据政策规定,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可据实扣除。如,某纳税人查询本人“年度个人自付总金额”为20000元,则“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即为5000元(20000-15000)。
温馨提示: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需留存备查。


提问
自然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已经申报了个人所得税,办理工商变更时还是提示股东无半年内纳税申报信息,应如何处理?
深税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2021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申报信息交换需3个自然日,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前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影响股权变更登记。如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已申报完成,但因信息交互原因影响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自然人可在申报完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3个自然日后,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提问
自然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提交股权转让信息后,受让方应如何确认股权转让信息?

一、受让方为个人
自然人转让方提交资料后,自然人受让方将收到短信、弹屏、站内信提醒。受让方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底部【消息】模块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右上角【消息中心】模块查看“股权转让信息确认”消息,核对股权转让信息是否有误。
1.若受让方核对信息无误,点击提交后,通过短信、弹屏、站内信方式通知自然人转让方并流转至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2.若受让方核对信息有误,需填写原因说明,点击提交后,通过短信、弹屏、站内信方式通知自然人转让方,待转让方修改股权转让信息后重新提交至受让方确认。
二、受让方为单位
自然人转让方提交资料后,单位受让方将收到站内信提醒。单位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消息中心】-【事项待办】模块或者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具有个税扣缴办税权限的办税人员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单位办税】-【消息中心】-【事项办理】模块查看并确认股权转让信息。
1.若受让方核对信息无误,点击提交后,通过短信、弹屏、站内信方式通知自然人转让方并流转至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2.若受让方核对信息有误,需填写原因说明,点击提交后,通过短信、弹屏、站内信方式通知自然人转让方,待转让方修改股权转让信息后重新提交至受让方确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深圳税务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