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清单标准下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二)
本次我们继续聚焦于24清单中关于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的条文,继续解读第3.5.2条,本条关于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的规则,直接改变了招投标阶段价款校准、合同单价锁定、结算依据认定的核心逻辑,对发承包双方权利义务、工程价款争议裁判具有极强的实务指导意义。
一、条文
3.5.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算术误差及细微偏差的,可按下列规定修正,但投标总价不得作任何调整,修正报价汇总后的总价应与投标函内填报的投标总价一致:
1投标函(投标总价扉页)内填报的投标总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应以大写金额为准,修正相应小写金额。
2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总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填报的价格累计总额不一致的,应以投标总价为准,修正工程量清单项目报价累计总额。
3投标总价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不一致的,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为准,可按本标准第3.5.1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如不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修正其报价。
4投标人所报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合价与其清单项目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结果不一致的,应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为准,修正合价。但如相应清单项目的合价除以其工程数量得到的综合单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相同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相符,或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小数点有明显错误或明显不合理的,应以清单项目合价为准,修正其综合单价。
5投标人所报的单价计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与其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或总价计价清单项目价格与其构成明细分析表中的清单项目价格不一致的,应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和(或)清单项目价格为准,修正其分析表的报价。
6增值税应依据修正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的算术总价乘以税率修正其报价。
7按本条第2款~第6款规定完成修正的算术正确投标总价与投标函内的投标总价存在误差的,应按总误差金额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报价总额(不含材料暂估价项目)的比率分摊到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其合价上,经分摊调整后的修正综合单价及其合价可作为中标后合同约定进度款计算和工程变更等合同价款调整计价的依据,但分摊后综合单价内所含的材料暂估价仍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材料暂估价计算。
二、解读
1.适用场景:仅限「算术性错误」,不含自主报价偏差。
3.5.2条仅适用于纯粹的计算错误,即工程量、综合单价为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仅因加减乘除计算失误、小数点录入错误、汇总漏算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价款不符。不适用于:投标人自主低价竞标、报价漏项、单价恶意高低偏差、对清单项目理解错误等主观性报价瑕疵。此类情形属于投标人商业风险,不得依据本条修正,中标后不予调整。
2.修正顺位:法定三级修正逻辑,不可颠倒。
本条设定刚性、不可逆的修正顺序,发承包双方、评标机构、鉴定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第一顺位:单价优先修正清单合价(核心原则);第二顺位:分项累计金额优先修正汇总总价;第三顺位:统一精度标准修正小数点尾数差额;最终顺位:以全部修正后金额重新核算增值税。该顺位彻底解决实务中“先调总价、再改单价”的违规操作,坚守综合单价为投标报价核心要素的建工计价基本原则。
3.效力边界:修正结果=合同固定价款依据。
实务中大量争议焦点为:评标修正的单价,能否作为结算依据?依据3.5.2条第4款明确规定,答案是肯定且唯一的。即便中标合同未单独列明修正后的单价,招投标阶段依法作出的算术错误修正文件,属于合同组成部分,优先于原始投标报价书适用,贯穿施工、变更、结算全过程。
三、企业实务合规操作建议
1.投标阶段:严控报价算术精度。
投标人需强化报价复核,重点核查“单价与合价匹配度、分项汇总金额、税费计算、小数点精度”,从源头规避算术错误,避免低价修正、权益受损。
2.评标与签约阶段:固化修正文件。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作出算术错误修正后,务必形成书面修正说明、签字确认归档,并将修正清单作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附件,明确结算效力,杜绝后续举证争议。
3.结算争议阶段:精准适用新规维权。
价款争议中,若对方当事人以原始错误报价、私自调整价款、尾数偏差为由主张权利,可直接援引《2024计价标准》第3.5.2条抗辩,主张以法定修正后的综合单价作为唯一计价依据。
以上,是对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中第3.5.2条的解读。后续我们将继续对本节规定展开系列解读,为大家梳理更多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敬请持续关注!
如果你在实际项目中遇到具体的计价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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