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日前在个人公号发表了《雷洋案十周年记》一文,有朋友将陈有西主任的朋友圈和微信群评论截图发给我。虽然我真心觉得在这个重大的法律事件面前,没必要去争论和计较个人的作用,但是既然陈有西主任主动发表了他个人的观点,我觉得有必要简单回应一下:
1.众所周知,陈有西主任是雷洋案律师团的灵魂,从接案到办案他都是绝对的主角。我只是参与律师之一,而且这种参与还幸得陈有西主任的指派。对此,我是感恩的。陈有西主任称我的文章里,我“似乎成了主角”,他“成了配角”,似乎是我“抢了他的功”。造成陈主任这样的错觉,我表示遗憾。但我相信绝大部分人不会产生这样的误读。

因为这篇回忆文章是我撰写的,当然主要是从我个人的角度和体会出发,我的文章没写的内容不代表别的律师没做工作。我写了文章,别人没写,不代表我做的工作就比别人多。事实上,这篇文章关于代理经过的内容早在雷洋案一周年时就已经成稿。当时我将文章发给陈有西主任,陈主任旋即发布在了他的微博上,但不到一小时就被屏蔽。也即,文章关于代理经过的内容是曾经得到陈主任认可的。
2.我文章的内容全部、句句属实,而不是”基本属实“。陈有西主任当年在微信群艾特我,让我跟家属对接的聊天记录至今还在。刑事报案书初稿是我、王亚军和周晓凤三个人共同完成的,这跟我文章表述一致。我和周晓凤5月12日晚抵达北京,陈主任当天晚上要求我们第二天中午完成报案书初稿。我和周晓凤5月13日上午开始执笔起草,但当天因为跟有关部门沟通见证尸检等事宜未能完稿。后王亚军加入这个案件,陈主任要求王亚军共同起草报案书。陈主任抵京的第二天上午,我、陈主任和王亚军三个人在陈主任的宾馆房间里面逐字逐句修改定稿刑事报案书,修改幅度并不大。陈主任的说明,把我完全排除在报案书的撰写人之外,可能是记忆误差也可能是因为我已经离开了京衡所。

除了刑事报案书,我执笔起草的《法律意见书》至今仍在我的电脑里面。第一份《法律意见书》陈主任只是增加了不足一千字,第三份《法律意见书》陈主任修改的幅度亦不超过10%。陈主任关于我只是“去北京了解情况和调查掌握证据”的说法与事实不符。虽然做了上述说明,但我仍然觉得就这个案件的法治意义而言,哪个律师做了哪些工作、发挥了多少作用都是微不足道的,也是无须争辩的。我重申,我的所有工作都是在陈主任的指导下和其他律师的支持下完成的。
3.参与代理雷洋案是我珍贵的人生经历,以后不会再就这个案件发表公开言论。如前文所述,雷洋案一周年的时候我已经写好了文章,但因为特殊原因未能发表。转眼间十年已经过去了,我只是把当年文章的头尾部分略作修改发表出来当作纪念。这将是我关于这个案件的最后一次公开发声。

我仍然记得当年参与这个案件时,听到陈主任“法治北伐”提法时内心的豪迈和激动。这个案件让我收获很多,成长很多,我对此只有感激。不论陈有西主任怎么评论这个案件以及怎么评论我个人,我内心始终都会尊重那个代理雷洋案时的陈有西主任!

邓学平律师出品 第426期
上海市海华永泰(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前资深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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