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重要内容模板》新规解读
——从《监督管理办法》到配套细则:补充、细化与合规要点全梳理
发布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文号:中基协发〔2026〕11号
施行日期:2026年9月1日
上位法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3号)
6月5日,中基协一篇公告,私募行业等了小半年的"另一半靴子"终于落地。
2026年2月,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将信披规范从"行业自律"提升至"行政监管"层面,首次确立了穿透披露、差异化披露、强制审计等制度框架。但——部分条款留有细化空间,比如"主要投向"的量化标准是多少?穿透披露具体要穿透到哪一层?
现在,中基协配套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共七章五十二条)和六份《重要内容模板》(以下简称《模板》),就是把方向变成刻度。
说实话,《细则》和《模板》并非对《信息披露办法》的简单重复,而是在多个关键维度上做了实质性补充和创设,部分条款直接影响管理人的合规义务边界。
从行政规章到配套细则的闭环落地
监管逻辑三步走
第一步2026年2月
证监会发布《信息披露办法》,作为《私募条例》出台后首部配套行政规章,确立了穿透披露、差异化披露、强制审计等制度框架——但部分条款留有细化空间。
第二步2026年6月5日
中基协发布《细则》及6份《模板》,将上位法的原则性要求细化为可量化、可落地、可追责的实操标准。
第三步2026年9月1日
《信息披露办法》与《细则》同步施行,2016年版旧规同时废止,行业信披规则全面迭代。
《细则》与《信息披露办法》的关系定位
| 规则层级 | ||
| 核心功能 | ||
| 补充方向 | ||
| 法律后果 |
证券基金净值披露:封闭期、开放日频率全明确
📜 《信息披露办法》第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净值披露频率不得低于开放频率;封闭式基金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
🔍 《细则》第五条增量补充
封闭式封闭式私募证券基金
至少每季度披露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与《办法》一致,无变化。
新增开放式基金封闭期内
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此前部分管理人以"封闭期无开放日"为由不披露净值,此路已不通。
新增开放式基金开放期
至少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必须在每个开放日向投资者提供净值,对估值和核算的时效性提出更高要求。
⚖️ 懂私募的赵小姐™提示
✅ 检查开放式基金封闭期安排,确认封闭期内净值披露机制是否已写入基金合同
✅ 开放频率与净值披露频率是否匹配——合同约定"月度开放"但净值只"季度披露"的,需同步修订
✅ 分级基金需分别披露各级净值及收益信息(第八条),信披工作量进一步增加
季度报告的颗粒度跃升:从9条框架到17条细则
《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列了9项季报应当披露的内容,但多为原则性表述——"投资资产类别、金额、比例等情况",到底列到什么程度?《细则》第七条至第十七条,用了整整11条来回答。
(1)估值信息(第十条)
主要投向单一投资标的的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就投资标的估值情况进行具体说明。
→ 专项基金(定增基金、单一项目基金)不能仅披露"按市价估值",必须对单一标的的估值方法、依据、参数做专项说明。
(2)投资资产穿透披露(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重点
直接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组合、按类型/评级分类的债券组合、衍生品需披露类别/挂钩资产/权利金/保证金/合约市值/公允价值变动/杠杆水平。
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按主要投资策略及所投资管产品管理人列示投资金额及占比(新增)。
穿透后合并计算:穿透后合并计算的报告期末投资资产类别、金额、比例以及投资路径等信息(新增)。
90%红线:基金净资产90%以上投资于本管理人管理的单一私募基金的,应当披露所投单一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报告。
(3)高集中度持仓(第十三条)创设
投资于同一债券超过基金净资产10%,或投资于其他同一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25%的,需披露:资产类型、投资资产数量、投资金额及占比、后续拟处理方式。
豁免: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符合《运作指引》第二十二条且20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的,也不适用。
(4)流动性受限资产(第十五条)
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需按受限类型披露:资产类别、金额及占比、估值方法。
(5)跨境投资(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办法》仅一句话带过"跨境投资等情况",《细则》将其扩展为可追溯的路径披露体系:
· 按跨境投资方式及资产交易场所所在国家或地区分别列示
· 披露主要投资境外资产类别、投资规模及占比
· 披露跨境投资路径
· 场外衍生品:披露交易对手方名称
· 资产管理产品:披露所投资管产品名称、管理人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 懂私募的赵小姐™提示
✅ FOF基金需逐一列示每个子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规模——信息收集工作量显著增加
✅ 90%红线是母子基金简化安排的关键分水岭:达到90%可豁免穿透资产组合表,但需提供子基金完整信披报告
✅ 高集中度持仓"后续拟处理方式"意味着管理人需向投资者说明减仓计划
✅ 跨境OTC交易透明度要求提升至与场内投资同等水平
年度报告核心增量:审计全文+非标说明+强制审计量化
(1)审计报告全文披露与意见转录(第十九条)重点
· 管理人应当披露审计报告全文
· 在年报正文中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修改或删减
· 90%以上投单一私募证券基金且被投基金应审计的,还应当披露被投基金的审计报告
(2)管理人报告扩展(第二十条)
新增披露项:
· 管理人资本变动、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控人变动
· 基金经理简介及任职情况
·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事项的说明
· 管理人影响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
(3)强制审计量化标准(第二十二条)——本次最核心的量化突破
《信息披露办法》仅说"主要投向",《细则》以60%红线一锤定音:
| 一 | >60% | |
| 二 | >60% / >20% | |
| 三 | >60% | |
| 四 | >60% | |
| 五 | >60% |
⚠️ 情形二"双触发":合约价值>60%或账户权益>20%,任一触发即需审计。情形五"合计"意味着即使单类均未超60%,多类高风险资产加总超60%同样触发。
⚖️ 懂私募的赵小姐™提示
✅ "不得修改或删减"措辞极为严格,出具非标意见的基金必须原文转载
✅ 被投基金审计报告的传递义务,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配合义务
✅ 年末做一次"审计触发测试"——逐项计算5类资产占比
✅ 情形一"投资私募基金及衍生品除外"——需从流动性受限资产中剔除后重新计算
项目穿透与投资架构透明化
半年度报告(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披露颗粒度跃升(第二十八条)重点
《信息披露办法》仅要求披露"投资标的名称、投资金额及比例",《细则》将"投资项目具体情况"扩展为四大维度:
| 基本情况 | |
| 投资情况 | |
| 退出情况 | |
| 投资架构 |
SPV穿透 + 杠杆披露(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通过SPV投资的,必须穿透披露投资项目情况 + SPV名称
· 还必须披露SPV的期初/期末杠杆水平——此前SPV加杠杆的操作在信披层面基本不透明,对并购基金、结构化股权基金影响显著
穿透披露前十项目(第二十九条)
投向其他私募基金的,必须披露穿透后投资规模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前十名投资项目情况。90%以上投单一基金的,应披露所投基金的信息披露报告。
年度报告审计要求(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双重审计标准
· 所有股权基金年报均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三十三条)
· 基金规模超1亿元 + 自然人投资者20人以上的,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三十六条)
创业投资基金(第三十七条)
年报按股权基金标准执行。鼓励披露半年度报告——注意是"鼓励"而非"强制"。但年度报告的审计义务是刚性的,创投基金不能以规模小为由豁免。
⚖️ 懂私募的赵小姐™提示
✅ "权属确认"披露直击核心风险——代持、名股实债等权属不清问题须在报告中说明
✅ "投资决策程序"披露将投资合规性纳入投资者监督范围
✅ "1亿元+20人"双条件触发《证券法》资质审计——逐一排查旗下股权基金
✅ 穿透披露前十项目需要下层基金配合,建议提前与被投基金管理人沟通
90%红线、FOF简化、配合义务——实操路径全梳理
穿透披露是本次《细则》最核心的制度创新之一,涉及证券基金(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股权基金(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两大板块。
穿透披露触发场景
90%红线的简化逻辑
当基金几乎全部投向同一管理人旗下单一子基金时,直接提供子基金完整信披报告比穿透合并计算更有信息含量,也降低了重复披露的合规成本。
⚠️ 90%简化仅适用于投资于本管理人管理的单一私募基金。如果投向的是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即使比例超90%,仍需穿透合并计算披露。
底层资产配合义务
模板明确要求:被投资的私募基金应当配合上层基金,提前披露相关内容——"提前"意味着子基金的信披时点必须早于上层基金。
→ 建议在基金合同/投资协议中约定子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提供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因子基金不配合导致上层基金信披违规。
从框架到清单化:10项要素 + 价格偏离说明
《信息披露办法》仅要求披露"金额、交易对手方、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决策程序"5项要素。《细则》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扩展为10项字段:
❶ 交易日期 ❷ 关联方名称 ❸ 关联关系 ❹ 资产类型 ❺ 交易对手方
❻ 交易方向(买入/卖出——《办法》未明确) ❼ 交易价格 ❽ 交易金额
❾ 定价依据及决策程序 ❿ 交易事项概述(新增)
⚠️ 新增规则(第三十八条):交易价格与公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临时报告需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披露。这相当于给"低价转让""高价买入"等异常关联交易加了一道解释义务。
⚖️ 懂私募的赵小姐™提示
✅ 关联交易台账需升级,10项要素+价格偏离说明——现有台账模板大概率需要改造
✅ "定价依据及决策程序"将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程序合规性置于投资者审查之下
✅ 价格偏离说明义务对利益输送风险较高的基金构成实质性约束
清算期不断档,未托管须审计
每次清算后及时披露
不是等全部清算完才一次性披露,而是"单次清算完成后及时披露清算报告"。
超一年未清算完的,每年至少披露一次
清算期不得"断更"。此前部分基金清算期长达数年,期间投资者几乎无法获取信息,此条填补了清算期的信披空白。
未托管基金的最后一次清算报告须审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未托管私募基金的最后一次清算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对投资者保护意义重大。
90%红线延伸至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第四十一条)
90%以上投资单一私募基金的,应披露所投基金的临时报告、清算公告、清算报告等,确保子基金重大事项能传递至上层基金投资者。
⚖️ 懂私募的赵小姐™提示
✅ 清算期"年度不断档"规则——检查正在清算中的基金是否按年披露
✅ 未托管基金末次清算审计——建议在基金合同中提前约定审计安排和费用承担
✅ 5个工作日披露时限是硬约束,关联交易从"发生之日"起算,不是"决策之日"
内容不少于模板,格式可以自定
《细则》第四十二条:"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具体信息应当不少于重要内容模板的要求,具体格式可以自定。"
模板是"最低标准",不是"天花板"——可以多披露,但不能少披露;可以调整格式,但不能删减字段。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管理人均应当披露。
六份模板覆盖范围与核心增量
| 1号 | ||
| 2号 | ||
| 3号 | ||
| 4号 | ||
| 5号 | ||
| 6号 |
模板实操要点
(1)托管人复核是必填项
模板1号§1.1要求披露"财务数据是否经托管复核一致",不一致的还要说明情况并上传托管人复核报告。托管复核不再是"做了就行",必须白纸黑字交代清楚。
(2)分级基金单独列表
所有涉及净值、收益、份额变动的表格,分级基金必须按级别单独列示。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计算分级杠杆率。
(3)投资路径逐层列示
穿透投资部分的"投资路径说明"要求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向底层资产的,需说明投资路径中所投各层产品的管理人名称——多层嵌套结构需逐层列示。
梯度惩戒 + 诚信档案联动
一般违规(第四十八条)
· 自律管理措施:谈话提醒 → 书面警示 → 限期改正
· 纪律处分:警告 → 公开谴责 → 限制相关业务活动
· 个人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单独追责
严重违规——七类禁止行为(第四十九条)
· 机构:警告、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取消会员资格
· 个人:警告、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与行政处罚联动(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未备份披露信息的,限期备份;逾期未备份的,对外公示
· 被证监会处罚的,协会可以对外公示 + 记入诚信档案
自律惩戒与行政处罚形成"三重约束":行政处罚(证监会)+ 自律惩戒(中基协)+ 信用惩戒(诚信档案+对外公示),违规成本显著提升。
9月1日倒计时,3个月合规准备路线图
🔴 优先级1:制度修订(立即启动)
基金合同修订 → 净值披露频率、穿透披露配合义务、关联交易清单化、清算期持续披露
信披管理制度 → 指定专门部门和高管,建立编制→审核→审批→披露→存档全流程闭环
未公开信息管理制度 → 信息分级、接触权限、保密义务、违规追责
🔵 优先级2:系统与流程改造(6-8月完成)
估值核算系统 → 适配开放日净值、分级基金分别披露、单一标的估值说明
投资管理系统 → 支持穿透合并计算、投资路径逐层记录、高集中度监控预警
信披报告生成 → 对接6份模板字段,自动生成季报/半年报/年报/清算报告
关联交易管理 → 建立关联方识别库、交易审批流程、定价依据记录
⚫ 优先级3:存量梳理与演练(8月底前完成)
存量基金差距分析 → 逐一对照模板字段,标记缺失项
正在清算的基金 → 检查是否按年度披露清算进展
全流程模拟演练 → 按模板生成一份完整的季报/半年报,查漏补缺
90天过渡期时间表
| 一 | ||
| 二 | ||
| 三 | ||
| 施行 | 9月1日 |
写在最后
从《私募条例》到证监会《信息披露办法》,再到中基协《细则》和《模板》,私募信披的监管闭环终于成型。几个趋势值得特别关注:
1. 穿透披露成为常态——嵌套投资、SPV投资、跨境投资,穿透到底层资产已是刚性要求
2. 量化标准消除模糊地带——60%审计红线、90% FOF简化标准、1亿元+20人股权基金标准、10%/25%高集中度阈值
3. 自律惩戒与行政处罚闭环——从谈话提醒到撤销登记的梯度惩戒,违规成本显著提升
4. 模板设定底线,管理人可做加法——不能以格式自定为由减少披露字段
5. 90天过渡期看似充裕实则紧迫——从制度修订到系统改造,整改工作量不容小觑
9月1日倒计时已开始,3个月说长不长。建议各位私募小伙伴尽早启动合规差距分析。
懂私募的赵小姐™说
看到这里并点赞、转发的小伙伴,请收下我的感谢,谢谢支持和厚爱。
有小伙伴问我,一般什么频率发文章,统一回复下:这些文章基本都是空闲时间写的,并不固定,但发送时间会设定在12:00,方便大家茶余饭后看,或者看完直接就可以应用到工作场景中。我会收集大家在群里、私信、公众号后台的留言,集中式写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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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法规
1.《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3号)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基协发〔2026〕11号)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重要内容模板》第1-6号4.《关于〈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5.《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6.《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中基协发〔2024〕9号)
【版权声明】说起这篇文章的诞生过程,我得坦白一件事:AI深度参与了。从排版定型到文字精修,再到部分观点的延展推演,都有AI在旁边搭把手。但这不意味着我把专业判断外包了——恰恰相反,正是因为AI把那些机械活儿(格式对齐、表述统一、结构校验)快速吃掉,我才能把精力集中在真正需要人脑的事上:吃透规则背后的逻辑,拿准实务中的分寸,把观点磨到我自己点头为止。有些思路,我起个方向,AI帮我把论证链路铺开,最后还是我来定调拍板。懂私募的赵小姐是AI First的坚定践行者——不是让AI替我上战场,是和AI一块儿冲,1+1远大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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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