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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写个情况说明就解决问题?
大多数企业负责人解决问题的切入点还停留在有漏洞就打补丁,却低估了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思路:先搞明白到底是什么问题,我公司是不是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
开头
税务局打来电话:“你们公司有一批发票需要核查,过来一趟。”
我——马上找个同行咨询了一下,最近查得紧,抓紧让财务写个情况说明,态度好一点,这事儿就过去了。
这个想法,可能让你从行政处罚直接滑进刑事犯罪。
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新的涉税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对虚开发票的入罪标准、量刑档次、出罪条件做了全面更新。很多企业负责人还在用2019年以前的“老经验”应对现在的税务稽查——结果可想而知。
01 什么是虚开发票?你可能一直在“擦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2023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一条,以下三种行为均属于虚开发票: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最常见的情形:A公司向B公司采购了一批货,但A公司让C公司开票,因为C公司“有富余额度”也就是大家口中的“富余票”。这就是典型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买票抵税”——这在很多中小企业几乎是“常规操作”,但法律定义上,与(一)一样,都是虚开。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你的朋友说:“我认识一家公司,可以帮你开票。”你帮他牵了个线——恭喜,你也涉嫌虚开发票。
此外,2024年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进一步细化了认定标准,包括:无实际业务开票、超额开票(超过实际应抵扣税款)、虚构交易主体开票、非法篡改发票电子信息等。覆盖范围比以往更广。
【干货点1】虚开发票 = 票面信息与实际交易不符
不管你是“为别人开”“让别人为自己开”还是“介绍别人开”,法律后果一视同仁。
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法释〔2024〕4号第十条
02 行政处罚有多重?罚款上不封顶?
很多人觉得,虚开发票“最多罚点钱”。来看看实际数字: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注意一个关键点:虚开金额 ≠ 获利金额。
你虚开了100万的发票,只收了2个点的“手续费”2万元,甚至有人收的更低。税务机关按虚开金额100万计算罚款,而不是按你获利的万儿八千——罚款区间为5-50万元,大概率按上限处罚。
此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这意味着你的企业信用、银行贷款、招投标资格全部受影响。
根据第三十九条:导致其他单位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还可以并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情况说明有用吗?
1、这关键在于你的说明客观上真的“说明白”了吗?如果只是证明一个态度,那么在行政处罚阶段,主动配合、如实陈述,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态度好”不能消除违法行为本身。该没收的违法所得,一分不少;该罚的款,从轻不等于不罚。
2、如果根本不看问题本质,仅凭一个说明文件,想要阐述清楚“我没犯错,真的,相信我一次”这样的说明压根没有实质意义。
【干货点2】情况说明不能替代行政处罚
虚开发票被查,罚款区间5万-50万元,且违法记录可被公告。写情况说明最多争取从轻,不能免责。
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03 什么情况会刑事立案?门槛比你想象的低
这是最关键的——刑事红线到底在哪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立案标准是:
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0万元税款是什么概念?
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税额达到10万元,按13%税率计算,对应的价税合计金额约为86.96万元。也就是说,即便是针对一张发票的虚开行为,如果其价税合计金额接近或超过87万元,就达到了刑事立案的‘虚开税款10万元’门槛。
2024年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三档量刑标准:
另外,对于虚开发票罪(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立案标准更低:
【干货点3】10万元税款 = 刑事红线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达到10万元或造成税款损失5万元,即触犯刑法第205条。不是“金额大小”的问题,是“有没有达到门槛”的问题。
法律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二)(2022年修订)第56条;法释〔2024〕4号第十一条
04 写个情况说明,真的能“解决”吗?
回到标题的问题。
情况说明在法律上属于“当事人陈述”,其作用是:
这里有一个2024年司法解释带来的重大利好:法释〔2024〕4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第十条第二款的出罪条款更是关键: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
这意味着:如果你虚开发票的目的不是为了骗税(比如是为了做高业绩骗贷款),并且没有实际造成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骗取贷款罪)。
律师的判断:
情况说明本身不是“解药”,而是“药方”的一部分。但这前提是必须要先“诊脉”再“开方”。具体可以拆解为以下几步的组合:
1.找到专业人士分析每一笔涉嫌虚开的交易客观的真实情况(这可能决定着是否能不犯罪,或者犯得是轻罪)。
2.第一时间退缴税款+滞纳金:在第一步的判断基础之上,抢在稽查决定作出之前沟通并完成退缴。
3. 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争取从轻情节认定
4. 请税务律师提前介入:在税务机关移送公安之前,律师可以就“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提出专业意见
5. 评估是否符合出罪条件:是否为“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情形
关键节点:从行政处理到刑事立案的转换。一旦移送公安,再想通过补税免罪,难度倍增。
结尾
很多企业主不是“不当回事”,而是“束手无策”或“用错了方法”。他们最大风险在于:有“真实交易”背景,却因为贪图方便或不懂法而进行了“票货分离”,然后在被查时,要么“死扛”,要么“瞎说”,从而错失了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降格为“逃税罪”或者“行政违法”的最佳窗口期。
— END —

徐洋律师
北京执业律师 | 专注公司、税务、股权领域
长期关注企业社保合规、税务稽查应对及公司治理
涉税刑事辩护
微信/电话同号:13811275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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