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渗透内容营销、社交分享等商业场景,AI一键生成种草文案、攻略笔记逐渐成为部分机构与个人降低创作成本的选择。但技术中立不能成为滥用工具、破坏市场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挡箭牌。近期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AI 代写小红书种草笔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5)浙01民终3998号),作为国内规制生成式AI应用乱象的前沿典型案例,明确了AI服务提供者的法定注意义务,划定了定向化AI内容生成服务的行为红线,同时对内容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市场主体维权、AI企业合规运营均具备极强的参考价值。
本文结合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按照裁判要旨、基本案情、争议焦点、法院认定、裁判结果、律师评析六大模块逐层拆解案件核心逻辑,结合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法规,为法律从业者梳理裁判思路,为广大企业主、职场人详解AI应用场景下的风险规避方案与权益受损后的维权流程,助力市场主体在人工智能时代守住合规底线,依法维护自身知识产权与竞争权益。
一、裁判要旨
1.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但技术应用行为不当然豁免法律责任,AI服务提供者需根据服务类型、应用场景、诱导性、营利属性,履行与其技术管控能力相匹配的合理注意义务。
2.内容平台依托长期运营、真实用户分享构建的内容生态、用户流量及市场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保护的合法竞争性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
3.若AI工具定向针对特定内容平台,设置专属种草文案、笔记标题、旅游攻略等功能,以诱导用户发布非真实体验的虚假内容,并以此开展营利性经营,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4.单纯AI伪原创、通用文案改写等基础技术功能不直接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无共同侵权故意,且不明知、不应知他人利用平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权利人主张著作权侵权时,需明确权利客体、作品独创性及侵权行为,若权利边界模糊、举证不足,著作权侵权诉求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二、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为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吟公司”),系小红书平台运营主体。小红书平台以真实用户体验分享为核心搭建内容生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展生态维护、违规治理,形成了海量UGC内容、高用户粘性与稳定的商业竞争优势,平台多次发布规则,明令禁止利用AI技术虚构使用体验、制作发布虚假种草内容。
被告分为三方: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名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欧某公司”)共同运营“AI写作*” 工具,该工具在网页端、APP、微信小程序中专门设置“小红书种草文案”“小红书旅游攻略”“小红书笔记标题”等定向功能,以“贴合小红书平台调性”为宣传点,向用户提供一键生成虚假种草内容的服务,并通过售卖月卡、年卡、终身会员实现盈利;杭州木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木某公司”)运营下载网站,为涉案AI工具提供移动端APP下载渠道。
行吟公司认为,三被告推出的AI工具专门针对小红书平台制作虚假种草内容,严重破坏平台真实内容生态,损害自身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同时相关伪原创功能涉嫌侵犯平台内容的知识产权,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合计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其中要求木某公司对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名某公司、欧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二者赔偿20万元,木某公司对其中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对赔偿金额、连带责任主体作出改判。
三、争议焦点
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及两审法院审理范围,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分为三大类,同时延伸出知识产权相关附属争议:
1.名某公司、欧某公司运营定向化AI种草工具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技术中立能否作为免责抗辩理由?
2.若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赔偿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3.仅提供APP下载渠道的木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对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涉案AI工具的伪原创、文案改写功能,是否侵犯行吟公司对小红书平台用户笔记享有的著作权?
四、法院认定
(一)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两审法院均驳回了行吟公司主张的著作权侵权诉求,核心理由如下:
第一,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小红书平台用户发布的笔记体量庞大,行吟公司概括性主张对全平台内容享有著作权,但未明确具体侵权作品、原创作者及侵权行为,权利客体界定不清。
第二,本案取证过程中复制、改写平台单篇笔记的行为,系原告取证操作所致,并非被告主动抓取、侵权使用平台内容,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存在系统性侵犯平台知识产权的行为。综合以上两点,行吟公司著作权侵权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二审法院沿用一审裁判逻辑,结合生成式AI行业特性,确立四大综合判定要素,全面论证涉案行为的不正当性:
1.被诉服务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涉案“AI写作*” 依托算法、算力与数据训练,可根据用户关键词、产品描述自主生成全新文案,完全符合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定义,具备内容自主生成能力,侵权风险具备随机性与隐蔽性,服务提供者需承担更高的管控义务。
2.服务以小红书为特定应用场景。被告直接以“小红书”命名核心功能模块,服务设计、宣传话术均对标小红书平台风格,并非通用型AI写作工具,而是定向针对原告平台开发的专属工具,刻意利用原告长期积累的平台场景与用户生态。
3,服务具备明确指向性与用户诱导性。工具宣传语刻意引导用户生成符合小红书调性的分享内容,“一键创作”功能降低虚假内容制作门槛,本质是诱导用户发布无真实体验的虚假种草笔记,主观过错明显。
4.服务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涉案AI工具采取会员收费模式,通过售卖会员获取直接商业收益,营利属性决定其不能以“技术服务”为由规避合规义务,需承担更严格的注意义务。
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论证行为损害结果:
一方面,该行为直接破坏小红书平台赖以生存的真实内容生态,迫使行吟公司增加内容审核、违规治理的运营成本,降低用户、品牌商家对平台的信任度,实质性损害原告的竞争优势与商业利益;另一方面,AI生成虚假种草内容效率远高于传统人工代写,会误导普通消费者作出错误消费决策,干扰品牌方商业布局,扰乱整个种草内容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最终法院认定,涉案行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技术中立抗辩不成立,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赔偿金额与连带责任的认定
1.赔偿金额调整:因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原告实际损失与被告违法获利,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结合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各方权益平衡、侵权情节较轻等因素,二审将赔偿总额由20万元调整为10万元。
2.连带责任认定:木某公司仅提供APP下载的网络服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另外两名被告存在共同侵权故意,也无法证实其明知涉案AI工具用于不正当竞争仍提供帮助。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木某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关于连带责任的判决。
五、裁判结果
结合一审、二审判决,最终生效裁判内容如下:
1.维持一审判决,名某公司、欧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AI写作 *” 提供“小红书种草文案”“小红书旅游攻略”“小红书文案”“小红书笔记标题”等全部定向针对小红书平台的服务。
2.撤销一审赔偿判项,改判名某公司、欧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赔偿行吟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万元。
3.撤销一审关于木某公司承担1万元连带责任的判项,木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行吟公司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六、律师评析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从风险规避和权益维权两大核心维度展开评析,同时区分不同主体给出实操建议。
(一)全主体风险规避指引
1、生成式AI服务企业(工具开发、运营方)核心合规要点。本案对AI企业划定了清晰的经营红线,所有布局内容生成、文案代写、种草辅助类AI产品的企业,必须落实以下合规措施,规避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风险:
一是区分通用工具与定向场景工具,杜绝“搭便车”设计:禁止针对单一社交平台、电商平台定向开发专属种草、测评、攻略生成功能,不得使用其他平台名称、特色标签命名功能模块,避免刻意依附他人成熟内容生态获取流量。通用型AI写作工具可保留基础改写、文案创作功能,但需在产品界面、用户协议中显著提示:禁止使用本工具制作、发布虚假体验内容、虚假宣传内容。
二是强化内容管控与风险提示,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针对种草、测评、带货类高频违规场景,增设关键词拦截、内容风控机制;在创作页面弹窗提示“AI生成内容不得用于虚构消费体验、虚假种草,违者承担法律责任”,留存提示记录,尽到事前管控义务。
三是规范盈利模式,摒弃灰色业务:严禁将“代写平台种草笔记”作为核心付费服务,不得为虚假种草黑灰产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用户违规台账,对多次利用工具制作虚假内容的账号采取限流、封禁措施。
四是严防知识产权侵权:训练AI模型时,不得未经授权爬取、使用第三方平台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创内容;针对“伪原创”“文章改写”功能,明确告知用户仅可用于自有内容编辑,禁止改写、盗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
2、内容平台企业(小红书、短视频、社交电商等)风险防控建议。内容平台以UGC内容生态为核心竞争力,需同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防御:
一是完善平台规则,固化权利依据:在《用户服务协议》《社区公约》中明确禁止AI虚假种草、AI抄袭侵权行为,明确平台对优质UGC内容的使用权限,为后续维权奠定合同与规则基础。
二是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利用技术手段监测外部AI工具是否定向针对本平台开发违规功能,一旦发现立即固定证据;持续开展“打假种草”专项治理,降低虚假内容对平台生态的损害。
三是分层维权,精准出击:区分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两种维权路径,若对方抓取、盗用平台原创笔记,优先主张知识产权侵权;若对方定向开发AI工具破坏平台生态,优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提起诉讼。
3、普通职场人、商家、内容创作者使用AI的行为边界。对于个人博主、品牌商家、兼职创作者,使用AI工具创作内容时需守住底线:
一是禁止使用定向AI工具生成虚假使用体验、虚假种草笔记,并在社交平台发布,该行为不仅违反平台规则,还会间接助长不正当竞争行为,账号可能被封禁,情节严重的需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二是使用通用AI工具创作内容时,坚持“真实体验+原创优化”,AI仅作为辅助构思、文案润色工具,核心内容必须基于自身真实感受,杜绝全量搬运AI虚假文案。
三是拒绝合作第三方“AI 代写种草笔记”业务,远离灰色营销模式,规避民事、行政双重风险。
(二)权益受损后的完整维权路径
结合本案举证、诉讼流程,以及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办案实务,梳理四步标准化维权流程,适用于内容生态被AI工具侵害、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市场主体:
1、证据固定。AI相关行为具备易删除、易篡改的特点,必须第一时间通过可信时间戳、电子数据保全、录屏、截图等方式固定证据:
一是完整录制涉案AI工具网页、APP、小程序的功能界面、宣传话术、收费模式,证明服务的定向性、诱导性、营利性。
二是留存对方利用AI工具生成虚假内容、并在己方平台发布的记录,统计虚假内容数量、传播范围。
三是整理自身投入证据:平台运维成本、生态治理支出、用户数据、品牌影响力证明,用以佐证自身竞争权益及实际损失。
四是若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明确具体侵权作品、原创证明、权属证明,精准锁定侵权客体。
2、前置沟通与行政投诉。
一是发送律师函/整改通知:向AI工具运营主体、下载平台发送书面通知,要求立即下架违规功能、停止侵权,留存送达凭证,证明对方主观过错。
二是行政举报:向网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旅部门举报AI虚假种草、扰乱市场秩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借助行政力量督促对方整改,行政查处记录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3、司法诉讼。根据侵权类型,选择对应诉讼案由,精准主张诉求:
一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主流案由):适用于对方定向开发AI工具、破坏平台内容生态、“搭便车”攫取竞争优势的情形。诉讼请求可设置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律师费、取证费、公证费)、消除影响(仅在商誉受损时主张)。适用法律主要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
二是著作权侵权纠纷(知识产权案由):适用于对方爬取、盗用、改写己方平台原创作品的情形。需明确作品清单、独创性证据、权属证据,主张停止侵权、赔偿知识产权损失。
三是管辖选择: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纠纷,可选择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互联网法院管辖,提升办案效率。
4、后续执行与长效防护。胜诉后若对方拒不履行停止侵权、赔偿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建立长效监测机制,定期排查同类AI违规工具,形成“监测 - 取证 - 维权”闭环,持续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与竞争权益。
(三)延伸法律思考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兜底条款的适用边界。本案是典型的适用一般条款规制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在法律未对AI定向内容生成行为作出类型化规定时,法院以“四大要素”作为裁量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统一裁判尺度。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款需同时满足:原告享有合法竞争权益、被告行为违背商业道德、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或公共利益四大要件,不可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适用。本案中下载平台木某公司免责,再次明确单纯提供通道服务的网络主体,在无过错、无共同侵权故意的前提下,可适用“避风港原则”。区分内容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是审理AI相关侵权案件、划分责任的关键。
3、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选择适用。二者保护法益不同,知识产权保护静态的作品、商标等专有权利,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动态的竞争秩序与商业利益。权利人需根据侵权行为模式择一起诉,若权利客体模糊、著作权举证难度大,优先选择不正当竞争案由,提升胜诉概率。
结语
人工智能是技术工具,而非违法违规的“挡箭牌”。本案终审判决清晰传递司法态度:鼓励AI技术创新,但绝不纵容技术滥用。对于AI企业,需摒弃依附他人平台生态的灰色经营模式,严守注意义务与商业道德;对于内容平台,要重视自身内容生态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对于广大从业者与商家,需厘清AI使用边界,拒绝参与虚假种草等违规行为。
在生成式AI全面普及的当下,合规是产业发展的前提,而清晰的法律规则、完善的维权路径,将推动人工智能产业与内容行业良性共生、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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