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类“债权债务类”协议,该类的协议名称如下表所示:
协议名称 | 解决什么问题 | 适合谁 | 典型场景 | 注意坑点 |
借款合同 | ①借条; ②确认借款事实、金额、期限、利息、违约 | 朋友、亲属、伴侣、合伙人 | ①个人借款周转; ②亲友创业借款。 | 转账备注、收条、利息合法性都很关键。 |
欠条 | 确认既有欠款 | 任何存在欠款关系的人 | 之前口头借款、货款、垫付款未留证据 | 欠条不能替代基础事实,最好写明欠款来源。 |
还款协议 | 明确分期、期限、违约后果 | 债务人和债权人 | 债务人暂时还不上钱,改写分期还 | 只说“尽快还”没用,要写具体日期和金额。 |
债务确认协议 | 固定债务金额、来源、责任人 | 夫妻、亲友、合作方 | 清算共同开支、代还款、装修款 | 需避免模糊措辞,如“差不多”、“以后再算”。 |
债务承担协议 | 约定某笔债由谁承担 | 夫妻、朋友、合伙人 | 分手后网贷谁还、创业欠款谁扛 | 内部约定不一定对抗外部债权人。 |
债务转移协议 | 把债务依法转给第三人承担 | 债务关系三方 | ①亲属代偿; ②企业或个体经营变更承接债务。 | 通常需要债权人同意,否则对外不生效。 |
保证合同 | 第三人为债务履行担保 | 家人、朋友、商业合作方 | 父母为子女借款担保、朋友作保 | 保证责任很重,担保范围和期限要写清。 |
抵押/质押协议 | 用财产作担保 | 借贷双方、亲友融资 | 房屋、车辆、股权、存单担保 | 往往需要登记才更稳,手续不全执行难。 |
垫付款结算协议 | 确认依法先垫的钱如何返还 | 伴侣、朋友、亲属 | 共同履行、装修、租房、医疗费垫付 | 日常转账若不注明用途,后续很难区分借款还是赠与。 |
夫妻债务约定 | 明确婚内或离婚后债务边界 | 已婚夫妻 | 一方创业借债、信用卡债、民间借贷 | 对外效力有限,不能当然对抗善意第三人。 |
注:下文《抵押/质押协议》是从第三方视角出发起草的即“中立版”,在实务中以利于某方倾向的版本最为常见和实用,如“利甲版”、“利乙版”,故《抵押/质押协议(中立版)》仅为参考之用。如有具体需求,读者等可直接委托专业律师有针对性地代书,以确保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切忌千篇一律地代入或直接套用。
抵押/质押协议
(中立版)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名称:【________】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
住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名称:【________】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
住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姓名/名称:【________】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
住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鉴于:
1. 甲方与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署了编号为【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借款本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借款年利率为【________】%,还款方式为【________】。
2. 丙方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为主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提供担保。
各方经平等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 本合同所称“担保财产”,是指丙方在本合同附件一《担保财产清单》中列明并同意提供担保的全部财产,担保方式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质押,具体担保方式以附件一载明为准。
2. 本合同所称“担保权”,是指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对担保财产依法享有的抵押权或质权。
3. 本合同所称“实现担保权的条件”,是指本合同第十条所列任一情形。
4. 本合同所称“全部债务”或“被担保债务”,是指本合同第五条所确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款项与义务。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___】元;
(2)利息(利息计算公式:利息=借款本金×年利率÷360×实际占用天数,实际占用天数自借款本金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算,至乙方全部清偿本金之日止);
(3)复利(若乙方未按期支付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利息×主合同约定年利率×150%÷360×逾期天数计算复利);
(4)罚息(若乙方未按期归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本金×主合同约定年利率×150%÷360×逾期天数计算罚息);
(5)违约金;
(6)损害赔偿金;
(7)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 担保财产
1. 丙方同意提供担保的财产明细、权属证明、担保方式、价值(以各方确认的价值或评估价值为准)等均在附件一《担保财产清单》中逐一载明。附件一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丙方保证,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其对附件一所列全部担保财产享有合法、完整、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担保财产上不存在任何未向甲方披露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租赁权、查封、扣押、监管、共有权属争议、法定优先权或其他权利限制,且丙方未就担保财产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可能影响甲方担保权实现的协议。
3. 丙方保证,担保财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也不属于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但依法可以抵押或质押的除外)。
4. 若担保财产为房屋等不动产,丙方保证该不动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未结清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划拨土地出让金补缴义务等法定优先权,且未被列入征收范围。若担保财产为车辆等特殊动产,丙方保证该车辆不存在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未结清的事故赔偿义务,且发动机号、车架号与登记信息完全一致。若担保财产为股权,丙方保证该股权不存在出资瑕疵、代持争议、公司章程限制转让条款(已依法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除外)、司法冻结等情形。若担保财产为存单,丙方保证该存单真实、有效,未被挂失、冻结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且存款行同意本合同项下质押事宜(如需)。
第四条 担保财产的替代与追加
1.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丙方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任何款项,甲方享有优先受偿权。该等款项应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或按甲方要求提存,丙方应在收到或知悉可能收到该等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将相关收款凭证或权利凭证交付甲方。丙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每迟延一日,应按被担保债务总额×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款项实际进入甲方控制或提存账户之日止。
2. 在担保期间内,若因市场风险、财产损耗、意外事件等非甲方原因导致担保财产价值减少,致使担保财产现值÷届时被担保债务总额(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全部应付款项)≤120%(“现值”以甲方委托的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评估费用由丙方承担),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价值不低于届时被担保债务总额×150%的等值担保物予以替换或追加,并完成相关登记/交付手续。逾期未能完成的,甲方有权立即宣布被担保债务全部到期,并直接实现担保权。
第五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享有的全部债权,具体由以下全部项目构成(以下统称“被担保债务”):
(1)借款本金(金额见第二条);
(2)利息(计算方式见第二条);
(3)复利(计算方式见第二条);
(4)罚息(计算方式见第二条);
(5)违约金(若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自违约使用之日起,按违约使用金额×日费率【0.05%】×违约天数计算违约金,违约天数自违约使用之日起计至乙方纠正用途之日或借款到期之日止,以二者中先至日期为准;乙方未按期足额偿还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的,每次另按逾期金额的【5%】计收违约金,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00】元);
(6)损害赔偿金(因乙方或丙方任何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损失计算方式=甲方直接损失+甲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未收回本金×主合同年利率×自违约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的期间÷360);
(7)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差旅费、公证费、翻译费、跨境服务费、不良资产处置服务费、动产/不动产保管费、仓储费、保险费,以及律师费(计算公式:MAX(诉讼/仲裁标的额×【5%】, 人民币【30000】元))。上述费用的承担,不因任何司法裁决对诉讼费、律师费的分担比例认定而改变,丙方与乙方对此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甲方有权从担保财产变价款中优先、全额直接扣除。
第六条 担保期间
1.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2. 甲方行使担保权的法定时效期间,自甲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实现担保权的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若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本合同项下担保权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断。
3. 在任何情况下,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部分条款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丙方仍应当对乙方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全部义务承担担保责任。若乙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甲方有权直接向丙方主张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丙方不得以主合同效力瑕疵为由提出抗辩。
4. 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甲方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向乙方或丙方任一主体提出履行请求、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发出任何主张担保权利的通知,均产生对本合同项下担保权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该中断效力独立于对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视为甲方放弃或怠于行使担保权。
第七条 担保财产的占有、保管、使用与维护
1. 不动产抵押及动产抵押的占有与使用
(1)抵押财产由丙方继续占有和使用。丙方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和维护抵押财产,确保抵押财产价值不低于本合同附件一确认的价值。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互换、分割、出租(签订本合同时已存在的租赁除外,但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合同原件交付甲方备案)、设立居住权、设立地役权、出资、抵债、放弃、设定任何形式的二次抵押或为第三人设立任何权利负担,也不得进行可能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损的改建、拆除、装修等行为。若违反本款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丙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按被担保债务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抵押财产价值已因此减损,丙方应在【10】日内恢复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等值替代担保,逾期未履行的,甲方有权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立即到期,并直接实现抵押权。
(3)在抵押期间,若抵押财产发生被征收、拆迁、毁损、灭失、被第三方侵占或丙方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破产、被解散、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任一情形,丙方或其继承人、财产代管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以抵押财产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拆迁补偿款等款项优先清偿被担保债务,或要求丙方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丙方怠于通知的,每迟延一日,应按被担保债务总额×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通知到达甲方之日止。
2. 权利质押及动产质押(转移占有)的交付与保管
(1)以存单、股权凭证等权利凭证为质押财产的,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质押权利凭证的交付。以股权、基金份额、知识产权财产权等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第九条登记安排。丙方未按时交付的,每迟延一日,应按被担保债务总额×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拒绝发放主合同项下任何未发放的借款本金,并要求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质物移交甲方占有的,甲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物移交占有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要求返还质物,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甲方的占有与控制。甲方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按照下列顺序直接抵充:①实现担保权的费用,②利息、复利、罚息,③违约金,④损害赔偿金,⑤本金。若丙方擅自取回质物或以其他方式妨碍甲方占有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立即返还,并按被担保债务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如该行为导致甲方质权无法实现或减损,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 保险
1. 若担保财产为车辆、房屋等可投保财产,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向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就担保财产投保足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附件一所载担保财产价值。保险险种应当至少包括: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碰撞、倾覆、盗窃、抢劫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险(具体险种详见附件二《保险方案确认书》)。保险期限应覆盖本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
2. 保险单正本应当于投保后【3】个工作日内交甲方保管。保费由丙方承担。丙方续保的,续保手续应当在保险到期前【30】日完成,并在续保后【3】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付甲方。
3. 在担保期间内,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撤销保险或降低保险金额。若发生保险事故,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积极办理索赔事宜。保险赔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被担保债务,或按甲方要求提存。若丙方未按约定投保、续保、未及时通知或未将保险单交付甲方,甲方有权暂停发放主合同项下未发放的借款本金,或代丙方投保并以保险费×(1+【20%】)的金额向丙方追偿,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支付,逾期未付的,甲方有权在被担保债务总额之上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九条 担保登记/交付安排
1. 需要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担保财产,其登记义务人、登记机关、登记的担保金额、登记完成时限均在附件一《担保财产清单》中明确约定。
2. 丙方必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登记手续,并将登记证明文件(如不动产登记证明、动产抵押登记证明、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等)原件移交甲方保管。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完成任一登记,每迟延一日,应按被担保债务总额×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主合同中未履行的出借义务,宣布全部已发放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丙方按被担保债务总额的【10%】支付专项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3. 担保登记所发生的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工本费、印花税、中介代办费等)均由丙方承担。丙方应在登记机构出具缴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并将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丙方印章或签字)交付甲方备案。若因丙方未按时缴费导致登记延迟或失败,视为丙方未完成登记义务,适用本条第二款违约处理规则。
4. 以存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质押的,丙方应当在主合同约定的第一次放款前完成凭证背书并实际交付甲方,交付时应当签署《质物交付确认书》(见附件三)。未完成交付的,甲方无义务发放任何借款。甲方对权利凭证的占有,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视为甲方放弃或减损其质权的完整性。
5. 担保登记完成后,若登记机关出具的任何文件出现错误或遗漏,丙方应在知悉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因未及时更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 若因登记机关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升级、政策调整、不予受理)导致登记在约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丙方不视为违约,但必须在收到登记机关相关通知或知悉该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交证明文件。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宣布全部债务提前到期,或与丙方协商变更为其他甲方认可的担保方式。若丙方未按时履行通知义务,则视同为本条第2款所述之违约,且甲方有权按本条第2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7. 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在丙方不履行登记配合义务时,代办相关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被担保债务总额中直接加计,丙方应当立即支付。
第十条 实现担保权的条件和方式
1. 实现担保权的条件(满足以下任一即触发):
(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按约定清偿全部或部分被担保债务的;
(2)乙方或丙方出现下列任一状况的:①被人民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③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④支票被银行拒付;⑤停业、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清算;⑥所负的任何一笔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债券)发生违约或交叉违约;⑦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3)乙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且其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承担主合同债务或以明示或默示方式表明无力清偿的;
(4)丙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其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无力履行的;
(5)担保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或出现权属争议,或被征收、被拆迁,且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及时恢复原状或提供补充担保的;
(6)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2)项关于不得处分抵押财产的约定,或违反第七条第2款第(2)项关于不得取回质物的约定,或违反第八条保险条款,或违反第九条登记/交付安排,且未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纠正的;
(7)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伪造、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恶意贬损担保财产价值的;
(8)担保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面临司法处置,而乙方、丙方在【5】日内未能提供甲方认可的有效替代担保以解除上述司法限制的;
(9)出现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述情形且甲方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新担保后,双方未在【10】日内达成协议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实现担保权的方式:当实现担保权的条件成就时,甲方有权与丙方协议以担保财产折价,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折价或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届时担保财产市场价值的【70%】(市场价值以甲方委托的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评估费用由丙方承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直接清偿:①实现担保权的费用,②主合同项下乙方未支付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③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④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价款超过被担保债务总额的部分归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清偿,丙方对不足部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因丙方存在本合同项下违约行为导致差额的,丙方应就差额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甲方实现担保权的行为,不受丙方与乙方之间任何抗辩事由的影响,丙方不得以乙方之任何抗辩对抗甲方的权利主张。
4. 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乙方任一债务逾期时,直接向担保财产登记机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丙方在此给予不可撤销的办理登记、签章、资料补正等一切必要配合授权。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丙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均构成违约:
(1)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的;
(2)丙方未能按期、按质完成担保财产登记、交付、投保、续保、通知等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
(3)丙方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毁损、放弃、隐匿、重复担保或以任何形式处分担保财产的;
(4)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财产权属证明、保险单、评估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伪造、变造、失效、隐瞒重大瑕疵等情形的;
(5)乙方或丙方在本合同或主合同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完整、误导或未及时更新的;
(6)乙方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或本合同禁止的用途,或丙方明知并协助的;
(7)丙方不配合甲方对担保财产进行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账册单据,经甲方书面催促后【3】日内仍拒绝的;
(8)乙方、丙方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或主合同任何约定的行为。
2. 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选择权:
(1)要求乙方、丙方立即纠正违约行为,赔偿甲方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2)暂停主合同项下未发放借款本金的发放;
(3)宣布主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立即到期,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清偿;
(4)直接按照第十条约定实现担保权;
(5)若担保财产价值因丙方违约减少,要求丙方将减损价值金额的现金缴付甲方作为保证金,缴付期限为【5】日,逾期未缴的,甲方可将该金额计入被担保债务并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6)将丙方违约信息报送征信机构或依法依约向社会公开。
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方为追索债权和担保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丙方与乙方在此确认,对本合同项下所有违约责任条款的严厉程度、违约金计算方式已充分理解,并自愿放弃以违约金过高、超出实际损失等为由请求法院调减的权利。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函件、通知、凭证以及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判文书、传票等,可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任一地址进行送达,寄出后第【5】个工作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以邮政专递寄出的,以邮戳日为准计算)。
第十三条 关联方及合并处理
丙方若发生合并、分立、减资、重大资产转让(单笔或12个月内累计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等情形,必须在相关内部决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决议)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收到通知或知悉该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要求乙方或丙方提前清偿全部被担保债务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担保。若双方未能在甲方发出上述要求后【10】日内达成协议,则视为第十条第一款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条件已成就,甲方有权立即行使担保权。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1. 本合同项下要求或允许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请求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邮政特快专递、甲方认可的电子邮箱等)。以下地址为各方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履行期间、争议解决程序、法院诉讼/仲裁等全部环节:
甲方接收地址:【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乙方接收地址:【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丙方接收地址:【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2. 任何一方变更上述地址,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原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地址变更未通知导致的未能送达风险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与主合同互为补充。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主合同的任何变更、解除、终止,除非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和担保责任的承担。甲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同时转让,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办理担保变更登记手续。
2.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同等法律效力。
3. 各方确认,本合同的签署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恶意串通。丙方已充分知悉主合同全部内容及乙方资信状况,自愿提供担保,且不以未审阅主合同或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
4.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________】份,办理登记、公证等所需之份数由丙方负责制作和提交,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签字(法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法律规定或各方约定需要办理公证或其他前置程序的,自该等程序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债权人)签字/盖章:【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债务人)签字/盖章:【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丙方(担保人)签字/盖章:【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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