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法律观察--提示词悖论:用不受保护的文字,生成受保护的作品一个法律悖论正在中国AI创作领域引发深度讨论。2026年4月,上海黄浦区法院审结全国首例AI绘画提示词著作权纠纷案,判决明确:原告主张的六组用于Midjourney的英文提示词——“新艺术风格+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纸莎草手绘手稿”——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与此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在”AI文生图第一案”中确立了相反的裁判规则:AI生成图片在体现人类实质性智力投入的情况下,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输入端不保护,输出端保护。相同的提示词输入不同的AI模型会生成截然不同的图片,反证提示词仅是思想而非表达。但用不受保护的提示词生成受保护的作品——这个链条上的法律真空是什么?本文从判例比较、悖论解剖和制度重构三个层面展开分析。两个判例的平行宇宙
上海黄浦法院的裁判逻辑分三步。第一步:形式审查——提示词采用”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主要构图”的结构,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第二步:独创性判断——所选艺术风格和材质细节均属该领域的常规表达,未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第三步:思想/表达二分法——提示词本质上是对画面元素的罗列与描述,属于”抽象的创作思路”,落入思想范畴。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在点评中指出一个关键区分:提示词的基本特征是”产生特定技术结果的指令”,而非”供人阅读欣赏的文字作品”。这一功能性判断将提示词与小说、诗歌等传统文字作品从根本上区分开来。⁵但法院同时留下了保留空间:如果提示词”具备文学独创性”,体现了”独特的语言选择与艺术表达”,则可能被视为受保护的文字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裁判逻辑则从不同方向切入。在”AI文生图第一案”中,法院关注的不是提示词的文字本身,而是创作过程中的人类智力投入——参数调整、结果筛选、迭代修改——这些行为被认定为”表达行为”。⁶上海案审查的是”文字本身是什么”,北京案保护的是”人做了什么”。两案虽在保护客体上看似对立,但遵循的逻辑是一致的:法律保护的是人类具有独创性的智力表达,而不是AI系统的自动输出。区别仅在于——北京案的智力表达通过”生成过程的调控”体现,上海案的智力表达未能通过”提示词文字的独创性”这一门槛。思想/表达二分法的AI时代裂痕
两案平行不悖,但它们共同暴露了一个更深层的结构性问题。在传统著作权法的范式里,思想与表达的边界相对清晰——小说的情节是思想,文字本身是表达;发明的构思是思想,说明书的具体措辞是表达。但在AI创作的多环节流程中——人→提示词→AI→作品——这条二分法的线被拉长并出现了模糊地带。提示词究竟是”创作的起点”还是”创作的一部分”?如果是起点,它是思想;如果是部分,它可能包含了智力劳动的保护价值。目前法院的答案倾向于前者,但这个答案在面对越来越复杂的提示词工程时变得脆弱——一个经过数十轮迭代、数百次参数调整的高度结构化的提示词体系,与一个简单罗列几个关键词的行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被同等对待——输入端都不保护。AI绘画作品权利归属的一篇深度分析指出,在认定AI生成物的著作权时,“独创性的要义在于独和创二字”⁷ ——但这里的”独创”是针对最终产物的判断,而非创作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当创作变成了一个多环节的生产流程时,著作权法是否应该从”单一产物判断”升级为”全流程评价”?更深层的理论张力来自”作者”概念本身。AIGC版权分析指出:“自然人作者始终与其作品紧密联系在一起,AI没有独立的意思能力,也没有相应的社会属性,因此不能作为著作权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⁸ 但问题在于:如果AI不能成为作者,那与AI协作的人类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被认定为作者?仅凭一个简单的提示词可以吗?经过复杂提示词工程后的结果呢?这个”多大程度”的量化问题,正是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核心挑战。保护真空的制度补位
著作权法在输入端和输出端之间的”传输带”上留下了保护真空,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能提供一条补充路径。上海案中,原告的索赔请求虽然以著作权侵权为案由被驳回,但被告”完全复制提示词+生成高度相似作品公开发布”的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具有明显的可责性。这种行为的实质不是”侵犯了文字的著作权”,而是”不劳而获地利用了他人通过智力劳动建立的竞争优势”。反不正当竞争法2026年修订中关于”搭便车”行为的规定——“等”是”等外等”的不完全列举,可以把类似行为囊括进来⁹——为这种场景提供了法律适用的空间。更系统性的解决方案是建立提示词的分级保护框架。纯粹的”指令堆砌”——如”新艺术风格+水母+纸莎草纸”——提示词的功能性压倒文学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中间的”结构化创作”——如包含完整场景描写、叙事结构和人物设定的系统化文本——提示词兼具功能性和表达性,需要结合个案判断。纯粹的”文学创作”——如先独立创作一首诗或一篇散文,再将其作为提示词输入AI——提示词的文学性压倒功能性,独立于AI用途而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保护。这一框架的优势在于:它不要求著作权法进行根本性修改,而是在现有”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框架内,通过精细化解释和个案判断来解决保护不足与保护过度之间的平衡问题。对产业而言,它为”提示词工程师”这一新兴职业从”指令堆砌”向”表达创作”转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激励;对司法机关而言,它为类案裁判提供了类型化参考。保护提示词与保护公共领域之间的博弈,不应当是一个全有或全无的选择。完全不保护,会放任”搭便车”行为侵蚀原创动力;过度保护,会导致基础语言元素被少数先发者垄断,侵蚀公共领域的语言自由。分级保护框架——从功能性提示词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到文学性提示词的完整著作权保护——提供了一个既保护原创又保障竞争的制度光谱。著作权法保护的不是AI的使用,而是人的创造——当人被AI推到创作的起点时,法律需要在起跑线上给出明确的答案。律师团队介绍
广悦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与数字经济领域
曾磊律师|执行主任
专业背景:超过20 年法律工作经验;曾供职于美国 Otis 电梯中国公司、网易公司、美国友邦公司广东分公司法务部门;2010 年加入腾讯公司法务团队,腾讯司龄 14 年;曾任腾讯法务总监,12 级法律专家。
张鑫律师 | 高级顾问
专业背景:超过 20 年法律工作经验;曾先后任职于深圳市公安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2008 年加入腾讯法务团队,腾讯司龄 16 年;曾任职腾讯平台法务总监,13 级法律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