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
某款软件生成的文件,只能用同一家公司的硬件设备打开。
你想换别家的设备?对不起,格式不兼容。
这到底是合法的“技术保护”,还是变相的“捆绑销售”?
今天这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8号,就讲了一个软件公司和竞争对手之间的“格式之争”。
结论很明确:不能借“保护著作权”之名,行“垄断市场”之实。
01 案件回顾:我的软件输出格式,别人不能读?
主角:
精雕公司:自主开发了精雕CNC雕刻系统,包括JDPaint软件(用于设计)和自家的雕刻机床。JDPaint软件输出的文件格式是Eng格式,并且采取了加密措施。这套系统只配在精雕自家生产的雕刻机上使用。
奈凯公司:开发了Ncstudio数控系统,能够读取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文件。这意味着,用户可以用奈凯的数控系统来驱动雕刻机,读取精雕软件设计的数据。
精雕公司认为:
我们对Eng格式采取了加密措施。奈凯公司破解了这个格式,让其他品牌的雕刻机也能读取Eng文件,这属于故意避开技术保护措施,侵犯了我们的软件著作权,还导致我们的雕刻机销量下降。
奈凯公司辩称:
Eng格式数据文件本身不是软件,不属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我们只是开发了能读取这种格式的软件,不构成侵权。
02 法院裁判:精雕公司败诉,奈凯公司不侵权
一审(上海一中院)判决: 驳回精雕公司的诉讼请求。
精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上海高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论:奈凯公司开发能够读取Eng格式文件的软件,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03 法官说法:Eng格式不属于软件保护范围,加密目的不是保护著作权
法院的裁判理由,从两个核心层面说清了问题:
✅ 1. Eng格式数据文件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受保护的软件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也就是代码、指令序列、用户手册等。
本案中的Eng文件,是JDPaint软件运行后生成的数据文件,而不是软件程序本身。
它无法被计算机直接执行,也不是软件的代码或文档。
结论: 文件格式和数据,不属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精雕公司不能主张他人对Eng格式的“读取权”。
✅ 2. 精雕公司采取的技术措施,不是为了保护软件著作权
《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确实禁止“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
但这里所说的“技术保护措施”,是指为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修改、发行软件而采取的措施。
精雕公司对Eng格式加密的目的是什么?
法院查明:精雕公司采用Eng格式而不是通用格式,并不是为了防止他人复制JDPaint软件,而是为了——让只有精雕自家的雕刻机才能读取这个格式,从而实现软件与机器的捆绑销售。
法院明确指出:
这种行为不属于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而是为获取著作权利益之外利益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如果将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扩展到与软件捆绑在一起的产品上,必然超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结论: 精雕公司不能以“保护著作权”为名,阻止他人开发兼容其文件格式的软件。
04 这个案例的深远意义
指导案例48号划出了一条重要的法律界限:
合法的技术保护措施:为了防止软件被非法复制、篡改、逆向工程等,采取的加密、验证等技术手段。这类措施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规避。
非法的“技术措施滥用”:以“保护著作权”为名,实际上是为了实现软件与硬件的捆绑、限制市场竞争、排除兼容产品。这类措施不受法律保护,他人可以开发兼容产品。
这个案例之后,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会严格审查:权利人采取技术措施的真实目的是什么?
是为了保护著作权本身,还是为了获取垄断利益?
05 给大家的3点启示
🔹 启示一:如果你是软件开发者,不要滥用“技术措施”
你可以为自己的软件加密,防止被盗版。
但不能以加密为名,阻止他人开发与你的文件格式兼容的软件,更不能借此垄断下游硬件市场。
否则,你的“技术措施”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为。
🔹 启示二:如果你是兼容产品开发者,知道自己的权利边界
如果对方的技术措施,真实目的是保护其软件著作权(比如防止复制、破解),你不能规避。
但如果对方的措施,实质上是捆绑销售、排斥竞争,你有权开发兼容产品。
当然,前提是你没有破解对方软件本身,只是通过合法手段(如逆向工程研究兼容性)实现了格式读取。
🔹 启示三:消费者和企业用户,要警惕“格式锁定”
有些厂商通过专有格式把用户“锁定”在自己的生态里——换别家设备,以前的数据就用不了了。
虽然这种行为不一定违法,但你可以:
购买前了解其文件格式是否通用
优先选择支持标准格式、开放接口的产品
如果已经“被锁定”,可以联合其他用户向监管部门反映
06 延伸思考:与技术措施相关的法律风险
精雕公司如果换一种方式,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如果精雕公司主张专利侵权:如果Eng格式的读取方法涉及精雕的专利,奈凯公司可能构成专利侵权。但本案精雕公司主张的是软件著作权,走错了路。
如果精雕公司主张不正当竞争:如果奈凯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窃取商业秘密)实现了兼容,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本案中无此证据。
这个案例提醒权利人:维权要选对法律依据,不能“拿着锤子看什么都是钉子”。
07 法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第6项(2010年版,现2020年版第53条第6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1款第3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08 互动时间
今日话题:
你遇到过“只能用原厂耗材、原厂配件”的设备吗?比如打印机、净水器、剃须刀……
你觉得厂商通过技术手段限制第三方兼容产品,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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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现第53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第3条、第24条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8号
声明: 本文根据真实指导案例改编,人物及公司名称均为真实裁判文书所载,仅为法律知识传播之用,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知识产权个案情况复杂,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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