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使用“未获得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等概括性语句作为免责事由,保险人未能指明该语句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许可种类,也未能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对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罗某海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某分公司保险纠纷案
原告(被上诉人):罗某海
被告(上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
2023年1月29日,罗某海通过网络投保方式,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C款)”及附加医疗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罗某海自建房工程队的20名施工人员,工程地址位于某市某区某镇某村。其中,意外伤害身故每人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单“特别约定”第2条载明:“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的农村建房未获得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2月17日,两名施工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罗某海分别向两位死者的家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各40万元。死者的家属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并随后通过签署《保险金权益转让声明书》的方式,将其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罗某海。罗某海遂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审核后,以“农村建房未获得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批准”为由,出具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经查,罗某海进行建房,确实未取得乡(镇)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和乡村规划许可证。
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罗某海支付保险金40万元。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罗某海是否具备本案适格原告的主体资格;二是案涉保险单特别约定第2条(即“农村建房未获批准不赔”条款)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一)关于罗某海的主体资格问题。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可以被依法转让。本案中,被保险人两名施工工人死亡后,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已通过签订《保险金权益转让声明书》的方式,将该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罗某海,并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及当事人说明予以佐证。因此,罗某海作为该权利的受让人,有权向保险人主张给付保险金。某保险公司关于罗某海并非适格主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生效判决认为,案涉特别约定第2条的性质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此类条款,保险人必须同时履行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第一,某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本案中,该条款使用“未获得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概括性表述,未明确指向农村建房所需的具体审批许可(如用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对于普通投保人而言,该表述的内涵和外延模糊不清,难以准确理解何种具体行为将导致失权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未将该概括性表述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许可种类和内容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其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第二,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回溯视频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虽然保险公司提交了网络投保流程的示范视频及回溯视频,但该回溯视频显示,操作人员(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为操作)并未在免责条款部分停留阅读,也未对免责条款的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解释说明。这种流程化的单方展示,缺乏与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内容进行交互式沟通和解释的环节,不符合明确说明义务的实质要求。
综上,生效判决认为,某保险公司未对案涉免责条款履行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罗某海不发生法律效力。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1.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已向继承人支付赔偿款的第三人的,该转让行为有效,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有权向保险人主张给付保险金;
2.保险合同中使用“未获得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等概括性语句作为免责事由,保险人未能指明该语句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许可种类,也未能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对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3.通过网络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仅提交投保流程回溯视频,但该视频不能显示其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进行了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不能认定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农村自建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了投保人(保险金请求权受让人)的诉讼请求,驳回了保险公司拒赔的主张。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在网络投保日益普及的背景下,明确了保险人对于以概括性语句表述的免责条款所应承担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具体标准,对于规制保险人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保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利益,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表面上看是“农村建房未获批准”这一事实是否触发免责条款,但深层次的、具有类案指导价值的法律问题在于:当免责条款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时,如何认定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实质性的“明确说明义务”?本案的裁判思路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回答。
一、区分“提示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是分析问题的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此,法律为保险人设定了两项独立的义务: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二者在履行方式和证明标准上存在显著差异。
提示义务侧重于“形式醒目”,要求保险人通过加粗、标红、特殊字体等外在形式,将免责条款从冗长的合同文本中凸显出来,足以引起一个普通投保人的注意。本案中,法院认可了保险人在网页上将特别约定内容进行了加黑加粗处理,因此认定其履行了提示义务。
而明确说明义务则侧重于“内容理解”,要求保险人不仅要让投保人“看到”条款,更要让其“理解”条款。这要求保险人主动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具体内涵、适用的法律后果等进行解释,其标准是达到一个普通的、外行人的理解程度。本案的核心争议恰恰在于此。法院认为,仅对“未获得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这一语句进行加粗提示,并不能当然地使投保人理解“需要获得哪个部门的何种批准”。因此,即便提示义务已经履行,也不能替代或豁免明确说明义务。
二、概括性免责条款下“明确说明义务”的实质性标准
本案最为难能可贵之处在于,它确立了对于概括性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实质性审查标准。
所谓概括性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不直接列举具体的免责情形,而是使用“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不按规范操作”等抽象、概括的语言来描述免责事由。这类条款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其问题在于,将本应由保险人明确告知的具体规则,通过模糊的表述转嫁给了投保人,使其面临“因无知而失权”的风险。
本案的裁判规则从两个层面强化了对投保人的保护。第一,要求保险人“指明”。即要求保险人在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时,必须将条款中“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这一概括性表述,具体化为与该保险标的相关的、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对于农村建房而言,就需要指明是需要取得“乡(镇)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和“乡村规划许可证”。只有指明了具体的审批种类,投保人才知道应当去完成哪些手续。第二,要求保险人“解释”。保险人不能只是罗列法条或告知投保人自己去查阅相关法律,而应当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投保人解释这些具体审批手续的性质、未办理的法律后果(即保险公司免责)以及这一后果对投保人权益的重大影响。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操作流程显然未能达到这一标准,其提供的回溯视频更是直接证明了操作人员自身都未阅读该条款,遑论向投保人进行解释。
三、网络投保环境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本案发生在网络投保的场景下,这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提出了特殊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义务。该规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保险人,保险人需要证明其在投保流程中已经通过技术手段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实践中,保险公司常常提供一套“标准操作流程”的演示视频来证明其已履行义务。本案裁判明确指出,这种“示范视频”或“回溯视频”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成为有效的证据。法院会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视频显示投保流程设置使得免责条款一闪而过、未被强制阅读、缺乏对内容的弹窗解释或要求投保人复述确认等交互环节,那么即便有视频记录,也不能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在本案中,回溯视频恰恰显示了操作人员并未阅读免责条款,这反而成为保险公司未尽义务的“反证”。这一认定对于规范线上保险销售行为、倒逼保险人改进投保流程设计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说理透彻,准确把握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的立法精神——矫正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平衡缔约地位。它提醒保险业者,形式上的“提示”不等于实质上的“说明”,尤其是在使用概括性语言设计免责条款时,必须主动、明确、具体地向投保人进行解释,否则将承担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的风险。对于广大投保人而言,本案也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维权思路:面对笼统模糊的拒赔理由,可以请求法院审查保险人是否真正履行了针对该条款的、能够被普通人所理解的“明确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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